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例,2003年至2006年,临朐法院行政庭共审结涉行政处罚案件18起,其中有10件涉及到证据登记保存问题。
为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行政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二、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登记保存概念及适用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依法、全面、客观进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例如在王某诉贸易局行政违法一案中,贸易局在查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时,对行政相对人私宰的生猪肉产品进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没将生猪肉产品发还给行政相对人,从而引发行政纠纷。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行政执法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凭证。
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求:(一)格式:必须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格式统一文书名称,统一编制文号,每一部分要写清必备的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
(二)内容:第一,文书的项目填写要齐全。
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文字中的项目都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不能空缺。
若有空缺,可能会丧失某种重要信息,严重时则可造成所作的文书无效,例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没有被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就不能成为有效地笔录。
第二,文书的正文(实体内容)书写要严谨。
描述事实要客观真实,引用法律要准确完整,行政决定量罚幅度要适当。
(三)语言:第一,要使用公文语体。
语言必须规范、严谨,使用准确,不能渲染、虚饰、比喻和夸张,应直截了当,文字平实。
第二,语言要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语”,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
如将假劣药品表述为伪劣药品,前者是法律用语,后者是口头用语。
第三,语言要科学。
由于行政执法文书是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法律文书,在制作过程时应适当地运用法律名词和专业术语,使其更加严谨科学和规范。
第四,语言要完整。
文书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名称以及物品名称等应使用全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第五,文书结构要有逻辑性。
一是要注意叙述事实本身的逻辑性,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要层次分明,使人看得清楚。
其次要注意事实、理由、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事实、理由和结论之间要互相印证,一环扣一环,使其顺理成章,无懈可击,同时防止前后矛盾、牵强附会。
第六,标点符号如使用不当,会引起内容歧义或改变原意。
(四)填写:在不具备微机打印的情况下,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标点正确。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2024最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登存通字〔〕第号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因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
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当事人、第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保管方式,存放于(具体地点)。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接受处理。
在此期间,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转移证据。
本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告知事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全称(印章)年月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告知事项:1.对就地登记保存的物品,在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等行为。
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妨碍本机关办案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然损耗、损坏或灭失,本机关不予赔偿或补偿:(1)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当事人的过错原因导致的;(2)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第三人犯罪或违法行为导致损坏或灭失的;(3)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因物品的自然属性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自然损耗;(4)鲜活类等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后,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卫生证明导致无法拍卖或变卖的,且当事人在通知接受处理的期限内不来接受处理的;(5)本机关已经告知当事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6)出现法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情形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3.上述物品已经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因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或灭失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文书制作的基本知识1.证据种类及提供证据的要求不同性质的案件,根据环境事件的特殊性,所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会不一样。
在进行环境行政处罚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生产记录、合同、发票等缴款凭证等。
提供书证的要求:①应提供书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的,要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要附加说明材料。
④提供陈述、询问、谈话类笔录,要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⑤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能证明企业主体身份的材料;对自然人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经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⑥送达回证要有被送达人的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不在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的,送达回证要有代签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要有情况说明,并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邮寄送达的,收集回执单随卷存档。
公告送达的,收集公告及登载的载体随卷归档。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生产设备、环境保护设施、暗管、污水、固体废物擅自投产生产的产品、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工具等。
提供物证的要求:①物证要尽可能收集原物。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处理通知书文本

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烟存通[ ]第号: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现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2、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注明情况,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3、当事人有权对本通知书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4、当事人若对本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可以于十五日内向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于三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局地址:当事人(签字):承办人(签字):烟草专卖局(盖章)年月日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是烟草专卖局在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发给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
制作要点:1、本文书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品种规格、数量应当与相应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中所批准物品呢的品种规格、数量一致。
2、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3、承办人应有两名,并应在文书上签字,填写执法证件号。
4、当事人应签名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在文书上标注“拒签”。
5、先行登记保存需经本级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
6、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当保护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行政救济权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告知义务。
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烟存处[ ]第号:因你(单位),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鉴于本案需要进一步调查,现依法对(某)烟存通[ ]第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的物品做出如下处理:根据初步调查,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条之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需要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送交卷烟质量检测机构鉴定,鉴定期限为××日,鉴定期满后将依法作出处理。
烟草专卖局(盖章)年月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在7日内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后,并为了进一步调查的需要,发给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1.概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
选用证据保存手段是应首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手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范例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X烟专存处〔XXXX〕XX号
陈XX:
因你(单位)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于X年X月X日对你(单位)的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我局已决定对你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对X烟专处存通[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的物品做出如下处理:
1、现场已采取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抽样后送交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检测时间需要20日。
(印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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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间:X年X月X日
签收人:陈XX。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展开全文《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但除此规定外,《行政处罚法》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并未作出相关的程序及措施规定。
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58号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2007年制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时,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多年来的行政执法实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先行登记保存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保存证据,授权其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并在法定期间内禁止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该物品。
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还是从执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经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被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的法律后果,下位法对此难以作适当处理,直接影响这项措施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施。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特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有以下几个特征:1.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为保存证据主动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与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只发生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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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登〔〕号
×××:
你(单位)因×年×月×日×时×分在小石河×××镇×××村河段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下河采砂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有关证据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物存〔〕号)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保存方式:异地保存。
证据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和销毁证据。
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物存〔〕号)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物存〔〕号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
行政执法公文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