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刑事辩护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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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引言中国刑事辩护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和完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辩护权受限、辩护能力不足、司法保障不够等。

本文将就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期为中国刑事辩护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1.辩护权受限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往往不能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和辩护,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请求往往采取不予支持的态度,导致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辩护能力不足部分律师对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掌握不够,导致其在庭审中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

一些辩护律师也存在态度消极、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情况,致使被告人未能得到有效的辩护。

3.司法保障不足在中国,司法保障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刑事辩护的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法院的证据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判决。

对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二、对策研究为了加强辩护权的保障,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

在法律层面,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权利,保障律师的辩护请求得到及时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对辩护律师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可以从教育培训和职业规范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应当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的掌握。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律师职业规范,规范律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其积极认真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 论文

刑事辩护制度 论文

论刑事辩护制度作者:邓娟发布时间: 2005-06-27 15:34:18内容提要: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刑事辩护制度辩护权律师辩护引言刑事辩护制度源起西方社会,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它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一国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1.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1外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1.1古罗马的萌芽阶段在公元前4—6世纪的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时期,由于交通便利和民主共和等自然因素与政治因素的影响,简单商品经济十分繁荣,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程式繁杂,加之罗马法律纷杂琐碎为一般人所不熟悉,因此“代理人”、“代言人”在罗马共和国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

随着法律的演进,职业法学家兴起,辩护制度逐渐为法律所承认。

《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

在罗马帝国末期又允许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可自己延请懂法律的人为辩护人在法庭上开展辩论。

由于古罗马法学的发达,辩护人多为熟谙法律者甚至法学家,这就大大促进了古罗马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使古罗马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最发达的国家。

1.1.2中世纪的压制阶段在中世纪的欧洲,因基督教权威的恶性膨胀,使得世俗统治之外存在着一个平行甚至高于它的神权统治。

由于早期基督教的不宽容和独断,设立了宗教裁判所惩治异端,并实行“神罚”。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前言刑事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通过申诉、辩解、反驳指控等方式,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正确实施法律的一项诉讼制度。

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鲜明地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程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自己辩护,而且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等等。

同时,又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了庭审方式,吸收英美法系抗辩制的因素,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由法官居中裁判。

所有这些,均充分表明了刑事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得到了很大改善,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也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

辩护制度也和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司法实践律师辩护日渐萎缩,极大的制约了辩护功能的发挥。

另外,尽管律师可以提前介入诉讼,聘请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但在实践中遇到大量障碍。

这些都导致庭审中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同时,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降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辩护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多。

办理刑事案件不但关卡多,收费少,而且风险大,仅在该法实施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就有一百多个律师被抓被判,其罪名大多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包庇罪等。

与此相适应,在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呈下降趋势。

针对上述情况,有必要探讨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目录摘要 (1)1. 刑事辩护制度概述 (1)1.1.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1.2.刑事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2.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2)3.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3)3.1.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法律地位的问题 (3)3.2.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问题 (4)3.3.关于律师阅卷权问题 (5)3.4.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 (5)3.4.1.律师不具有侦查阶段的取证权 (5)3.4.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形同虚设 (6)3.5.关于律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6)4.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7)4.1.明确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7)4.2.取消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同时增设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展示制度 (8)4.2.1.取消律师阅卷权的限制,设立证据展示制度 (8)4.2.2.取消律师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保障律师的自由会见权,增设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 (9)4.3.增设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0)4.4. 增设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11)结语 (13)注释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7)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以对人的尊严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为主题,一个国家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标志着其对刑事司法的意义及精神的思考所达到的层次。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前言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及其功能、辩护人制度等方面。

本文将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进行比较,探讨其异同点。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受到罗马法和德国法的影响,散布于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中国大陆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审判为中心”。

这也就意味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制度下,检察官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他们能够独立地决定是否起诉,起诉时也有解释定罪和量刑的权利。

此外,被告人的权利相对地较弱,他们往往需要在整个程序过程中被动地接受审判。

而且,证明的标准也比较高,需要明确和确凿的证据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罪行。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被称为“调查为中心”,相比大陆法系更注重调查程序。

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官并没有大陆法系检察官如此大的权力。

他们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将被告人带到法庭上受到审判。

被告人在英美法系中有更多的权利,例如,他们可以在案件开始时就雇佣一个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责任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在英美法系中,证明的标准比较低,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的水平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罪行,他仍有可能被判有罪。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审判为中心”和“调查为中心”的核心理念。

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中,法官拥有非常重要的决策权,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角色相对较为被动。

此外,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被削弱,甚至可能被压制,而在英美法系中,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国外刑事诉讼制度借鉴与完善研究

国外刑事诉讼制度借鉴与完善研究

国外刑事诉讼制度借鉴与完善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家之间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与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国外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与完善进行研究,探讨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与参考。

一、起诉阶段的借鉴与完善在国外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起诉阶段的程序与规定相对成熟。

例如,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和德国的“审查法院制度”在起诉前的调查与审查程序上有着独特的优势。

借鉴这些制度,我国可在起诉前加强对案件材料的审查,提高起诉质量,保证起诉的客观合理性。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应将不公正的起诉抑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起诉权滥用。

可以借鉴英国的“检控建议制度”,即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起诉建议,法院依据其独立判断决定是否起诉。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起诉权过度集中,提升起诉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二、证据收集与保护的借鉴与完善国外刑事诉讼制度对于证据的收集与保护有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既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又确保了被告人的权益。

例如,澳大利亚的“披露制度”规定了双方在庭审前必须披露证据,确保了辩护人能够充分了解起诉的证据,形成平等的辩论环境。

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要求双方提前披露证据,确保庭审的公正性。

另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确保证人免受外界干扰与威胁。

对于具有重要证人身份的人员,可以提供特殊的保护措施,如身份保密、庇护等。

这不仅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也提高了证人的配合度。

三、庭审程序的借鉴与完善在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庭审程序也有一定的特点和亮点。

例如,德国的“单一审判制度”和法国的“控辩混合制度”都为庭审流程提供了灵活性。

这些制度在犯罪案件庭审中,允许法官灵活使用审判方式,适应不同的案件情况。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制度,将庭审程序更加个性化,提升庭审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我国可以借鉴西班牙的“全民参与制度”,在庭审中让公众充分参与讨论与决策。

这种制度可以增加社会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提升司法的透明度。

中美刑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刑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刑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摘要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之间,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相互学习、彼此借鉴不仅是一种潮流,也是一种趋势。

因此将中美两国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就显得很有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从诉讼模式、陪审制度、刑事和解这三方面来研究中美两国在刑事制度上的区别。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诉讼模式陪审制度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之间,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相互学习、彼此借鉴不仅是一种潮流,也是一种趋势。

本文就中美刑事制度的一些主要方面进行比较,希望对我国建设更为民主的国家有所帮助。

本文主要从诉讼模式、陪审制度、刑事和解这三方面来比较。

一、诉讼模式的比较刑事诉讼模式是指采用何种庭审的方式。

从一国的庭审方式上可以辨别出该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此外庭审方式也决定了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国家,我国采用混合式。

(一)对抗制诉讼模式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

在法官、检控方、辩护方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

法官处于中立位置,是三角形的顶端,而检控方和辩护方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当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

其特点是:(1)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不主动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或讯问被告。

其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根据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发现事实真相,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无罪。

(2)鉴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出示证据,豍检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抗制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双方对程序和事实的充分辩论,才会显现出来。

(3)实行陪审团制度。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二)混合式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反的是纠问式。

司法机关不是采取“不告不理”,而是“不告也理”的原则,即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追究犯罪。

中越两国辩护制度立法比较研究

中越两国辩护制度立法比较研究

收稿日期:2007-05-12作者简介:许能风(1965-),女,江苏句容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¹ 米良:越南程序法汇编[M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37.本文后面引用的越南5刑事诉讼法6的相关条文均引自米良翻译的5越南程序法6汇编第29)110页。

特此致谢。

文章编号:CN 53-1143/D (2007)04-0140-05国际法学与域外法学中越两国辩护制度立法比较研究许能凤(云南大学 法学院,昆明 650091)摘要:不了解他国的法律制度就等于不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有比较才能鉴别。

我国和越南同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着相同的政治、历史背景,而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却有很大差别。

要实现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的完备必不可少。

通过对辩护制度的立法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辩护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的缺陷,以便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辩护权;辩护制度;保障措施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立,很多国家还将其上升为宪法权利。

中越两国宪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就是围绕被指控人辩护权的行使而形成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原则、方式、保障措施等一整套规则的总称。

[1]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正审判和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是防止司法人员主观臆断、保护人权的有力手段。

辩护制度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辩护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实体权利的实现机制,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维护权利也是辩护制度的题中之义。

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确认和维护。

因此,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民主程度的标志。

各国法律对辩护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被指控人选任辩护人的时间;辩护人的资格;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司法机关保障被指控人及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义务等等。

中外律师辩护制度比较

中外律师辩护制度比较

中外律师辩护制度比较辩护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被指控人辩护权的确认和维护,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维护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题中之义。

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定位于广义辩护人,而且应有效地保护其会见权:在起诉阶段应有广泛的阅卷权和平等的调查取证权:在审判阶段应重视辩护材料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一、律师的会见权在美国,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几乎不受什么限制,辩护人只要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任何辩护活动。

犯罪嫌疑人与律师可以随时联络、交谈,并且他们之间的谈话是保密的。

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律师的会见权利也没有规定限制,律师可以方便地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且不被监听。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一切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且“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法律未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上述权利。

从中可以得出,我国侦查机关不承担确保被追诉人“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与律师联系和会见的义务。

加之犯罪嫌疑人往往自身并不知道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导致实践中我国律师与被追诉人会见的时间与《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相去甚远。

其二是会见的保密性问题。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指出,“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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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刑事辩护制度比较研究
刑事辩护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自我保障权利的过程,通常由律师代理。

刑事辩护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体现和发展。

比较国内外的刑事辩护制度,可以发现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一、国外刑事辩护制度
1. 司法制度健全,律师保障权力得到保障
在西方国家,刑事辩护制度非常健全,并且律师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例如,
在美国,犯罪嫌疑人如果无力请律师,会有政府提供免费律师,确保其拥有被审判的基本权利。

而在法国,律师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其职业素质很高,并且拥有广泛的权利,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的法律援助。

2. 趋向公正和公平的审判程序
西方国家的刑事审判程序趋向公正和公平,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例如,英国
的司法制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特别是在审讯过程中,法院会对警察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此外,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3. 保障律师独立
在欧美国家,律师不仅在刑事辩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
缺的专业人员。

因此,维护律师的独立地位和权利,成为了许多国家的法律保障。

在德国,是一项基本法上的权利,法律规定律师有独立性,不能受行政权力干涉和限制。

二、国内刑事辩护制度
1. 律师角色不够突出
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设若”的状态,律师的角色和地位没有被充分重视和认可。

虽然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授权律师参与辩护,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律师难以登门会见嫌疑人,律师提交的证据可能无法被法庭接受等情况。

2. 刑事审判程序长,有冤假错案
另外,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较为冗长,常常导致被告人被拘留或者监禁时间过长。

另外,由于审判程序中一些错误的司法行为,也存在一些冤假错案的情况。

3. 民众意识的提高,刑事辩护的进步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刑事辩护这一行业也在逐渐产生变化。

在一些大城市,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专业性都逐渐提高,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律师逐渐成为被告人的第一选择。

同时,在公司刑事罪案件中,也逐渐受到了更多关注和重视。

总的来说,国内外的刑事辩护制度都存在一些特点和优势,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并完善刑事审判程序,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在律师领域中,应该更加重视律师培养、推崇律师职业素质和提高律师服务专业化水平等方面,使之成为司法领域中的重要力量,为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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