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制度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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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

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

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作者:楼文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關键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权利保障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借助完善辩护制度等举措,为辩护律师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仍受到一定制约与局限,存在部分权利缺失的现实问题,将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影响,还需基于立法、制度等层面予以完善。

(一)基本概念辩护律师权利是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的前提是由法律赋予其具体权利,目标是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案件当事人的辩护工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二)主要特点1.依附性辩护律师权利的存在建立在法律赋予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基础之上,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被限制,且缺乏专业法律素养,导致其在搜集证据、自行开展辩护活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实现难度。

在此背景下辩护律师制度得以建立与发展,由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签订委托合同,承担刑事诉讼辩护人,以此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具体权利。

2.独立性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的目标是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辩护效果、对抗国家机器,且依附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但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带有较强的独立性,建立在其专业法律知识与执业经验的基础上,不受代理关系的影响改变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其角色身份始终为独立辩护人,并且基于事实与法律开展辩护活动,具有显著的独立性特点。

3.多样性与差异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既包含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法定权利,也包含委托人授予其的继受权利,具有多样性特点。

同时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较于普通公民而言,辩护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无需经由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即可会见刑事被诉讼人,由此体现出辩护律师权利的差异性。

略论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不足——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略论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不足——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次会 议 通过 了 律师 法 第 二 次 修订 案 ,修正 以后 的律 师 法 于 2 0 年 6 o8 解 决 法 官 或者 检 察 官 的权 利 受 到侵 犯 或 对 处罚 不 服 的救 济 问题 , 原 而
月 1日起开始施行。 自新法 公布 以来, 围绕 旧《 律师法》 新《 、 律师法》 《 律师法》 和新 《 律师法》中都没有律师权利救济的 内容, 而律师同法 与《 刑事诉讼法》 的意见言说也可谓众说纷纭。笔者试从新《 律师法》 官、 检察官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 其权利 也应 当受到保障 , 所 角度 , 我国律 师辩护 权的发展与不足 问题作一探讨 。 对 以 , 不 能 不 说 是 律 师 法 的 一个 重 大 缺 憾 。显 然 也 不 符 合 “ 权利 就 这 有 《 律师法》 修改后律师辩护权 利的发展 有救济” 的一 般 法 理 要 求 。职 权 机 关 行 为 期 限 、 律 后 果 以 及 权利 救 法
1 在会 见权方面 , . 简化会见手续, 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
所证 明 和委 托 书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 即可 会 见 犯 罪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保 障 会 见 权 利 , 定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监 听 。 规 被 不 2在阅卷权方面 , . 阅卷 起 始 时 间 提 前 , 定 受 委托 的律 师 自案 件 规 审 查 起 诉之 日起 即有 权 阅 卷 : 大 阅卷 范 围 , 定 审 查起 诉 阶 段 , 护 扩 规 辩 律 师 有 权 查 阅 、 抄 和 复 制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诉 讼文 书及 案 卷 材 料 : 民 摘 人
关键 词 律师法 辩护 权 发展 不足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33 00 1 0 .5 22 0 ) -6 . 1 0

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刍议——基于诉讼结构和制度目的论视角的分析

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刍议——基于诉讼结构和制度目的论视角的分析

LeoaI SV s t om A nd,Soe晰f叁叁!鱼塾金三!!!竺!三里型.■—匪圈暖_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刍议——基于诉讼结构和制度目的论视角的分析鞠启摘要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和律师辩护制度之目的的视角考察,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仅在于加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保障其程序主体地位,更在于通过加强刑事被追诉者的辩护能力,以促进控辩对抗,从而保障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程序功能,以维系控、辩、审各自独立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结构,并维护现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制度目的,以及建基其上的国家刑事司法的法治国诉求.故而,律师辩护之独立性有其制度基础和制度目的。

关键词律师辩护独立性诉讼结构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23.03一、问题的提出重庆打黑中打出的律师伪证案即李庄案,应当是2010年中国刑事诉讼实务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案例,其罗生门般的案情且不去谈论,其中暴露出来的我国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学界了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特别是二审中,被告人李庄庭审中突然认罪,导致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处境十分尴尬。

事后,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独立于委托的被告展开辩护,也就是律师辩护的独立性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讨论国。

特别是著名的刑诉法学者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对李庄案二审的辩护提出质疑,认为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已经当庭认罪。

律师仍然按部就班的作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败笔。

引来了李庄案辩护律师陈有西的尖锐反应:“我们如果做有罪辩护,那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大污点。

”由此引发的关于律师辩护独立性的思考与论战,见诸报端与网络。

归纳争论的观点主要有三:一是否定说,律师辩护无独立性,因为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其与被告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律师辩护应当从属与被告人自我辩护;二是肯定说,律师辩护有独立性,因为这是基于我国刑诉法及律师法的规定:三是限制说,即认为律师辩护有独立性,但应当要有限度。

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辨析

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辨析

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辨析刑事司法救济辩护制度直接体现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已受到当今社会空前的尊重和关注,在司法救济领域,刑事司法辩护中的人权保护制度相比其他立法和行政救济措施更为关键,刑事辩护救济成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然而,现行刑事司法辩护制度运行当中,存在着许多与当今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致使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贯彻刑事司法救济辩护制度的精神,甚至出现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错位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应有的权利。

由此,完善刑事司法辩护制度,充分保障人权,是当今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

一、人权的概念及其发展概况所谓人权,就是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的人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充分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人权的实现,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分不开。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权不断扩展其领域范围,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1、在古代,人类本应当享有各种生活权利,但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他们所享有的所谓“民主权利”是微乎其微的。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人们追求一个自由、平等、民主、人道社会,人权思想应运而生,它历经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指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其内容主要是提出了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主要标志。

第二阶段,是从十九世纪初开始的社会主义运动,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和《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突出了劳动人民求解放、求生存、求保障的社会主义人权思想。

第三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殖民主义的运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主义人权,现在这些人权观已被国际社会,一切热爱和平、民主自由的人民所接受。

2、今天,《世界人权宣言》的问世,作为国际习惯法的重要内容,而为世界各国所必须尊重和遵守,国际人权“两公约”也已经分别得到140多个国家签署加入。

从电影《辩护人》看法庭片的三种权力

从电影《辩护人》看法庭片的三种权力

从电影《辩护人》看法庭片的三种权力导言:电影《辩护人》是由韩国导演杨宇基执导,叙述了一位自大的律师韩赞宇代理一起醉酒驾驶案件,由此展开了一系列与法律制度和人性的斗争。

这部电影凭借其深刻的社会意义和精湛的演技,获得了广泛的国内外赞誉。

通过观影,我们可以看到法庭片中的权力运行过程与法律体系之间的互动干系。

本文将从《辩护人》这部电影中提取出三种权力:法院权力、律师权力和被告权力,并分析这些权力的影响和局限,以期为读者提供对法庭片和法律体系的更深度理解。

一、法院权力法院作为一个独立于执行和立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具有审判和解决纠纷的职能。

在电影《辩护人》中,法院的权力体此刻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上。

法官作为法庭的核心人物,扮演着不行或缺的角色。

他们负责主持庭审,确保实质公理的实现。

起首,电影中的法院权力表现为对质据的审查和接受。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律师韩赞宇为了证明被告人酒驾事故与司机肇事并非其亲自驾驶的行为,提供了大量证据。

通过法院权力的审查,这些证据得以接受,从而为韩赞宇成功辩护创设了条件。

其次,法院权力在电影中还表现为对辩论过程的引导和控制。

法官会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蔼畅进行。

他们会掌控庭审的时间、庭讯的次序、人员的发言权等,以维护庭审的秩序和权威。

在《辩护人》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时刻保持警觉,确保双方律师的公平发言权,并对双方的争议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调解。

最后,法院的权力也体此刻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上。

法院通过对全部证据的权威解读和综合分析,最终裁决案件的胜败。

在《辩护人》中,法院对酒驾事故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着被告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信用。

法官通过权威的裁决,提高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使得社会大众更加信任和尊重法律。

然而,法院权力也有其局限性。

在电影中,法院权力的局限主要体此刻对被告权利的限制和审判过程的不完善。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只能听证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而无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

论律师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保障

论律师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保障
以应尽快从立法上确立我围辩护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 。 二、 我国律师的权利保障与国际标 准的差距 ( ) 查阶段律 师身份的定位 一 侦
律师的工作更注重程序的公正 , 易使有 的枪察部 门认为律师使案
件顺利 审理受阻 , 因而对律师产生怀疑和误解 法律 的正义包括结果
序。在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 , 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漠视 , 不享有诉讼
主体的资格, 因而也不允许其享有辩护权 。 随着现代法制的建立特别 是法治社会的建设中, 律师 的作用 日益受到关注与重视, 然而扔有一 些人认为 , 律师就是协助坏人钻法律 的空子 , 为坏人说话、 开脱 。 不可 否认律师 中有极少数人可能是钻法律空子, 颠倒黑白的人 , 但是律师 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在律师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下, 从事维护法律的 工作,因此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工作的误解和偏 见之任不可小
根 据 事 实和 法律 , 出证 明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无 罪 、 提 被 罪轻 或 者 减 轻 、
三 、 师 在 刑事 诉 讼 中的 作 用之 我 见 律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 意见 , 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诉讼活动 。在转型时期, 律师辩护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诉讼公 辩护 也称为辩护制度的根基 。尽管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诸 多的诉讼权利为 自己辩护 , 但仅仅依靠他们 自身的力量, 很难有 效地
阶 段 ” 被 指控 人 辩护 。我 国 刑 诉法 第 9 为 6条 规 定 律 师可 在 侦 查 阶 段 道 外 , 主 要 的 工作 足 在 司 法 程序 上 起 一 个 制 衡 的 作 用 。 更 在刑 事辩 护
介入 , 但却 不是辩护律师身份 , 而是不伦不类的法律帮助律师。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如何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如何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其他 法律 制度之 间的衔接 。但 也存 在 着法 治理念 滞后 、 权利 救济措 施 不到位 等 问题 , 还急 需进一 步探 讨改进 。 关键 词 新刑 事诉讼 法 律 师权 利 会 见权 调 查权 取证 权 基金 项 目: 中央 司法警 官学 院大 学生创新 创 业训 练项 目, 编号: X Y D C 0 3 。 作者 简介 : 陈 贺、 吴华楠 、 张瑞 阳 、 左苏湘 、 石原 , 中央 司法警 官学 院法 学院法 学专 业学 生。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0 .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i ・ 1 2 3 - 0 2
( 二) 保 障律 师 同在押 犯罪嫌 疑人 会见 、 通信 权 的一项 重要 的诉 讼权 利 。2 0 1 2 年《 刑诉 法》 有 关辩护 律 师会 见、
面:
通信、 会 见权 是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与辩护 律师 依 法所享 有 护 律师 经人 民检 察 院或者人 民法 院许可 , 并 且经被 害人或 者其近
审判 中真 正“ 辩” 的起 来 , 使控 辩双方 实现 真正对 抗 。为此 , 2 0 1 2
( 一) 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并未 被 明确律 师在侦 查阶 段的辩 护人地 位, 实践 中律 师介入 侦查
l 9 9 6年 《 刑事 诉讼 法》 ( 以下 简称 1 9 9 6年 《 刑诉 法》 ) 的修 改, 年《 刑 诉法》 确立 了全 案 阅卷 和双重 阅卷 的阅卷 方式 。
制 占缸金
2 0 1 4・1 (中的权利
陈 贺 吴华楠 张瑞 阳 左苏湘 石 原
摘 要 长期以来,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 中, 辩护律师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律师执业面临着会见难、 阅卷难、 取证难 等难 题 , 新的《 刑 事诉 讼 法》 在 许 多方 面进行 了修 改和 完善 , 使律 师的各 项权 利得 到 了很 好 的保 障与 维护 , 同时也增 加 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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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制度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内容摘要本文第二部份着重《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面临的困惑及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周全进行论述,表明现有辩护机制将会导致律师不愿参与刑事诉讼的严重后果,强调该现象的存在和继续将与法制建国的目标背道而驰。

本文第三部份,笔者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现存权利障碍基础上,简性分析障碍存在的原因,并0彻实提出了几点使律师权利能得到真正保障的意见。

最后,笔者指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在微观上受诉讼价值取向,司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制约,在宏观上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交流价值观念的影响,但是,加强刑诉中的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则是一种国际化的倾向,与我国法制建国目标一致,从而说明没有律师,没有完善的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目录引言一、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现状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二、辩护律师权利行使及保障现状分析(一)律师诉讼权利行使及其保障现状分析(二)律师人身权利保障及现状分析三、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一)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二)律师人身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四、结束语参考文献引言现代刑事诉讼,是在控审分离和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基础上,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共存。

其中辩护职能尤显重要,其既是诉讼民主、文明的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毫不夸张地讲,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状况和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均先后不断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配置和保障措施的予以护大和加强。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规定,并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条约上签字,其权利保障相对过去有所增强。

但是,由于传统文明和诉讼价值观等因素影响,辩护律师机制仍不够完善,其权利保障现状更令人堪忧,使律师刑事辩护呈萎缩趋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有鉴于此,笔者特以《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成文,以期对我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我国著名学者龙宗智教授指:“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①。

也就联合国为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活动所确立的基本权利保障。

在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但从其具体行使程度难易与国际标准看,相距甚远,急待完善。

一、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现状与国际标准的差异众所周知,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多寡及其保障状况是衡量一国司法人道主义的前提和基础,而“是否允许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和赋予其怎样的诉讼权利,在现代已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②。

在侦查阶段,我国律师的权利保障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侦查阶段律师身份的定位(二)律师的会见、通信权《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指出:“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下,毫不迟疑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我国刑诉法在肯定了律师会见、通信权的同时,却又对会见次数、时间、方式等进行限制。

如侦查机关派人在场的限制。

(三)律师在场权《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诉讼机》关在讯问被追诉者时,律师享有讯问在场权。

然而,我国刑诉法非但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反而却规定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的在场权,这与国际刑事司法相距甚远。

(四)律师阅卷权我国刑诉法规定案件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方可查阅部份案卷材料。

且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律师阅卷的场所、时间、次数等没明确规定,使得律师这一权利形如一纸空文。

即使在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权也仅能知悉部份证据,律师对案情了解范围十分有限且狭窄。

(五)律师调查权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我国刑诉法却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予以种种限制:如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律师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等,这就让律师的调查权往往形同虚设。

二、辩护律师权利行使及保障现状分析(一)律师诉讼权利行使及保障现状分析为了保证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能,完成辩护任务,世界各国的刑诉法都赋予了辩护律师较广泛的诉讼权利。

但是在我因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及保障却十分尴尬,不仅诉讼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和约束,甚至其人身权利也惨遭非法侵害,已成为制约辩护职能发挥的瓶颈。

辩护律师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障碍及困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见难⑴律师会见难表现在:司法机关动辄以涉密为由阻拦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两院三部和委《规定》第11条规定第11条指出:“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批准”。

但由于哪些案件属涉密案件无具体规定,一些侦查机关往住以此为由,将承办案件打上涉密标签,同时批准时设关立卡,让律师的会见权成为虚设。

⑵会见时间、次数、方式等受严格控制。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有的规定律师会见不得超过两次;有的规定每次会见不得超过45分钟,有的要律师会见前要提交谈话内容提纲,会见场所安装窃听、监视器等,更有甚者,有的地方不允许律师在会见谈话涉及案情。

试问,设置律师会见权还有何意义?以上做法,已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⑶将监视居住转为变相拘禁,律师会见我权进一步受限。

两院三部一委《规定》第24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经批准”。

但在实践中,辩护律师要与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必须征得侦查机关同意,且有人员在场监视,否则不许会见,使得律师的会见权进一步遭到侵蚀。

2、取保难《刑诉法》第51~5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而两院一部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但在实践中却是申请者众,成功者寡。

究其原因有三。

⑴设立时间关卡。

根据《刑诉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律师需在犯罪嫌疑人被捕后,方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而当辩护律师要求取保时,往往被告知,嫌疑人属刑事拘留,没有逮捕,律师无权申请取保。

⑵设立金钱关卡。

根据两院三部一委《规定》第21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要求提供保证人并交纳金。

司法机关对此的做法是,要么只同意“财保”不同意“人保”,要么是两者并用,且数额高得惊人,让人知难怯步。

导致了人们对律师的信任感和希望出现危机。

⑶欠拖不决。

根据规定,对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但当辩护律师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请求时,往往既没结果也无答复,致使超期羁押司空见惯。

3、阅卷难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主管当场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场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查阅机会。

”查阅案卷材料,是辩护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基本环节,倘若辩护律师无法全面阅卷,则根本无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新旧《刑诉法》相比,在《刑诉法》实施前,即使时间短,律师还能全面阅卷,而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反而受到不应有的控制,其结果是导致在庭审过程中,控诉机关往往搞证据突袭,随时都会有“地雷”,使辩护律师处于被动地位,这不能不说不是历史的倒退。

新《刑诉法》第150条规定: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只包括起诉书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控诉证据复印件主义。

公诉机关只提交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一些“秘密武器”只在庭审时出示,辩护律师不能阅卷,调查证据又受到严格控制,致使辩护律师措施不及,难以招架。

更而甚至,有的公诉机关,将主次颠倒,往往将重要的证据作为次要证据,不予提供,让辩护律师“当庭出丑”。

新《刑诉法》的立法意旨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使其与国际司法接轨,但上述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限制,却与其初衷背道而驰,使辩护律师根本无法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形中削弱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

4、调查取证难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能的有效保证。

但是,随着《律师法》及新《刑诉法》的实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仅没得到加强,反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削弱,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⑴未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根据《刑诉法》第96条,第37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有调查取证权,至于侦查阶段,则无此权利。

这样一来,辩护律师就不能及时,准确无误地掌握案情,等待审理阶段,律师发现疑问证据需要调查核实时,妨害作证罪的规定又让律师望而怯步。

⑵新颁法律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设置诸多限制《刑诉法》第37条规定:“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上面规定,都是被调查人“同意”作为律师调查取证的前提,向特定对象行使调查权时还需检察院或法院许可,这一规定,非但没赋予律师强制调查权,反而对律师的调查权作出了一些限制。

除上述问题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辩护律师申请证人作庭作证难,律师核对证据难等诸多权利障碍,这些对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也构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辩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现状分析在我国,辩护律师无论就其行业发挥的社会功能,还是其个人的社会地位,与法治国家有明显差别。

由于辩护律师地位不高,又由于辩护律师业务具有强烈的对性,因此,辩护律师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目前,尽管《律师法》及《刑诉法》规定了一些律师权利,但刑事辩护不仅进展不大、甚至有倒退现象,主要是从事辩护活动的律师冒着巨大的执业风险,仗义执言举步维艰,其中对辩护律师伤害最深,影响最大的就是辩护律师本身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人身风险。

近几年,打击、迫害辩护律师、干扰、阻挠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将辩护律师驱逐出法庭,非法绑架、拘禁辩护律师、侮辱陷害、诽谤辩护律师、对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及物品进行搜查、扣押、甚至抄家、殴打辩护律师等侵害律师人身权、人格权恶性事件,在我国时有可见。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事件发生后,往往得不到公正及时处理,辩护律师维权有苦难言。

新《刑法》第306条对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作了规定,这在国外立法史上是有的。

但在该条规定中:“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罪名却对辩护律师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和隐患。

辩护律师认为证言有疑问或有差错,找证人重新核实,希望证人消除心理顾虑,纠正错误,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以利案件公正处理,这本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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