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作出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第⼀章 总则第⼀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作,提⾼⾏政执法⽔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条经批准实⾏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政执法⼯作的⾏政区,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的实施综合⾏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设⽴⾏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使集中后的⾏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处罚权有关的⾏政检查权和⾏政强制权。
有关⾏政机关不得再⾏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使的⾏政处罚权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使的,作出的⾏政处罚决定⽆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作部门,具有独⽴的⾏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地承担其⾏政⾏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民政府列⼊财政专项预算,实⾏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政执法⼯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积、⼈⼝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政执法⼈员(以下简称城管⾏政执法⼈员),⼈员⽐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政执法⼯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政执法⼈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管理;应当采取统⼀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员中择优录⽤,建⽴完善录⽤、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发布日期】2017-05-02【生效日期】2017-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网信网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业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泗水县公安局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行政)及答案

2015年泗水县公安局法律知识考试试题第一部分行政部分一、判断题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x)3、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5、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电子邮件应归属于书证。
(×)6、受害人的陈述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所规定的证据种类。
(×)7、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8、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9、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10、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的前提是采取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1达、邮寄送达的方式仍无法送达。
(√)11、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2、违法事实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13、违法事实确凿,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14、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浅谈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

浅谈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作者:孟凯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4年第05期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是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采取的措施,具有较高频率的适用性。
由于两者都具有法律界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旦使用不当,加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本身具有的社会复杂性,很容易造成行政相对人阻碍城管执法工作甚至是出现暴力抗法事件。
尽管法律条文对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做了阐述和说明,但是在城市管理实际的执法操作中,对于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还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会产生适用分歧。
因此要正确行使职责,正确区分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是有必要的。
目前没有对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作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存在着争议。
有学者认为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围之内的,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因为两者在属性方式上具有相同性。
笔者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是存在区别差异的,虽然在某些层面上也出现了交叉的区域,但是两者并不具有从属性,不能混为一谈,或者是说在两者之间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
本文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背景,谈谈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一、适用情形不同《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分别对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作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城管执法工作中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为主。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先行登记保存从法律性质层面来说,它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组成部分,是一种证据收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保证证据不被灭失或流失的一种重要措施。
文化市场大练兵与技能大比武活动题库(12执法规范582)

题型题干标准答案单选题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 )。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D单选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其监督的方式有()D单选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B单选题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
C单选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 )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A单选题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 )报告并备案。
A 单选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 )D单选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B单选题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年。
B单选题对公民处以(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当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D单选题重大案件发生后( )内,当地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报告。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机关应当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督办。
B单选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C单选题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 )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C单选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 )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单选题( )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A单选题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支队)、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印发之日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七章期间与送达第八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两类行政许可可以撤销,一是行政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两类行政许可可以撤销,一是行政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适当、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权利;对撤销行政许可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建立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撤销行政许可坚持“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称“承办部门”)决定是否撤销。
第七条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依法应当撤销,但属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和材料报送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第八条办理撤销行政许可案件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查函请求相关部门协查。
第三章受理和立案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受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利害关系人请求,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提供线索、证据的;(四)上级部门交办或者下级部门报请的;(五)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渠道披露的;(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展开全文《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但除此规定外,《行政处罚法》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并未作出相关的程序及措施规定。
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58号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2007年制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时,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多年来的行政执法实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先行登记保存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保存证据,授权其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并在法定期间内禁止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该物品。
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还是从执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经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被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的法律后果,下位法对此难以作适当处理,直接影响这项措施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施。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特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有以下几个特征:1.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为保存证据主动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与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只发生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
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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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作出处理:
(1)经查实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解除保存措施;
(2)对经过查实,依法应当销毁或没收的,应另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理;
(3)对经过查实,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需要做进一步的确认时,目前主要有三种操作方式:
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在7日期满时,再续制新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再行保存7日,反复续保,直至案件最终处理。
•二是再7日期满时先制作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注明对保存证据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继续先
行登记保存”,再续制新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反复续保,直至案件最终处理。
•三是在7日期限内,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注明对保存证据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已于×年×月×日立案,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随案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