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例,2003年至2006年,临朐法院行政庭共审结涉行政处罚案件18起,其中有10件涉及到证据登记保存问题。
为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行政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二、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登记保存概念及适用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依法、全面、客观进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例如在王某诉贸易局行政违法一案中,贸易局在查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时,对行政相对人私宰的生猪肉产品进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没将生猪肉产品发还给行政相对人,从而引发行政纠纷。
浅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浅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者:魏燚国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0期摘要: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依据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先行登记促使措施。
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要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要对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在交通执法中主要是运用在无法采取暂扣措施时和证据易消灭和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注意几个问题,理解其含义,采取正确的措施。
关键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符合的条件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注意建议一、先行登记保存和证据的含义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不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先惩罚,也不是对其财产进行的预先处置,更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终局行为,而仅是对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管的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期间,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
2、法定情形,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浅议行政处罚法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浅议行政处罚法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作者:朱美君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2期摘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享有先行证据保全这一特殊权力,在实务中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行政机关的调查活动,但是关于先行证据保存制度的法律属性在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通过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的分解阐述、论证,探究该制度的法律本质,以期对今后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先行登记保存;负责人批准制度;本质属性一、关于对“先行登记保存”内涵的理解(1)首先是“先行”的含义,“先行”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能会遇到特殊、紧急的情况,如证据不能及时的被固定,就会存在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风险,因此要及时对该疑似证据进行登记保存,以便在法定时间内对该项证据进行进一步核查以及转化成法定形式的证据。
“先行”的目的在于能够保证证据保存的及时性。
值得论述的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是对将来情形的一种判断,即一种主观判断,要求行政机关对将来的主观判断提供现有的客观事实证据明显加重行政机关的负担。
笔者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有初步的违法行为证据,在不违反比例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在裁量幅度范围内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避免后期再投入更大的力量去收集证据。
(2)再者是“登记”的含义,“登记”一方面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已保存的证据进行详细清点登记、列出清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是通过法定的方式—清单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防止当事人事后否认。
关于登记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认为违法行为人使用的车辆或者其他违法工具不是易腐、易毁物品,不应作为登记保存的对象。
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虽然车辆及其他承载工作不是易腐、易毁物品,但是当事人利用该工具运输或者承载其他物品的全部行为构成了违法,行政机关保存的是当事人违法行为时的全部物品状态,理应包括工具及其所承载的物品,当然这其中应排除运输的是生鲜或者某些危险物等不应当保存物品的情况。
“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

“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贾子锋证据保全措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重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常用的措施有扣押、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登记等等。
实践中,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这两个取证措施最容易出现混淆,复核人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措施的区别。
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件,而予以文字记录的一种调查措施。
登记的对象一般是指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例如一起殴打他人案,被侵害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农具或残疾人离不开的拐杖,被违法嫌疑人用来实施违法行为,既使这些物品我们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一般也不应扣押,而是予以登记。
登记的物品仍处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控制下,法律并不限制他们对物品的支配、使用和处置。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依法采取保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它的对象一般是指因易变化、灭失、难以搬运,或不采取措施以后将再难获取的作案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等能够作为案件证据的物品和文件。
实践中此措施情形往往是因为涉案物品较多、无法搬运,而采取封存的方式予以保存于原地点。
例如办理赌博案件过程中,当场查获了一家大型娱乐场所若干台用于赌博的大型游艺机器,既不好立即判断是否具有赌博功能,又很难拆卸搬运,就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予以保存。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都是保存、提取案件证据的一种方法,还都有“登记”二字,这就容易出现混淆。
要想准确理解和适用,弄清两者的区别非常重要。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法律依据不同。
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而先行登记保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作规定,他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及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及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具有某些交叉、部分属性相似,有执法人员因此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都能够对涉案物品进行“固定”和掌控,甚至认为先行登记保存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实际上,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在性质、期限、对象等各方面都不相同。
一、法律依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设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程序中的一种执法手段,其强制性较为有限,主要用于调查的起始阶段,目的是便于行政机关保全证据并确定是否立案调查,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设定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除“防止证据损毁”与先行登记保存近似外,其适用更为广泛。
它是行政机关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财物上的强制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二、对物权的影响先行登记保存是基于职权主义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当事人在七日内予以配合、容忍,以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按照《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时作为证据的物品、材料等并未发生物权的转移,仅是对其处分权进行限制,即禁止“销毁”、“转移”。
根据对文义的理解,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并不由行政机关保管,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保管,当该证据被其他有关人员占有时由该占有人保管。
也就是说,在七日期间内无论是由谁占有的该证据,都应当使该证据保持先行登记保存时的状态,不得使该证据发生占有的转移或灭失。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在查封、扣押期间临时的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是由行政机关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此占有发生了转移,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可能再由当事人掌握或者保管。
盐业行政执法中先行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比较分析

规定中, 我们可以看出“ 先行登记保
存” 具备 以下基本性质 :
第一 , 先行登 记保存 的适用对象 是指 “ 据” 证 ,亦即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 具备关联性 、 法性 、 合 真实性 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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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盐 业 2 0 . 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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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处理决定。
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 ) ( 申请行
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 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
议或诉讼的途径实施救济 ;其二, 虽 然未明确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可以
通过复 议或 诉讼 的途径实施救 济 , 但
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 ( 申请行政机 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
第 四 , 人对 先行登 记保存的 当事
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 第六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 照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一 ) ( 对行政机
关作 出的警 告 、 、 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 没 收非 法财物 、 责令停 产 停业 、 暂扣 或 者 吊销许 可证 、暂 扣或 者 吊销执
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
的 ; ) 政机关作 出的限制人身 ( 对行 二 自由或 者查封 、 扣押 、 冻结 财产等 行 政 强制 措施 决定不服 的;三 ) 行政 ( 对 机关 作 出的有关 许可 证 、 执照 、 资质 证、 资格证等证 书变 更 、 中止 、 销的 撤 决 定不 服的 ;四 ) ( 对行政机关 作出的 关 于确 认土地 、 藏 、 流 、 林 、 矿 水 森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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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适用

谈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
目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越来越多地被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采用。
但由于其法律界定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不当,极易成为相对人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与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2月12日环函〔2002〕334号《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在处理环境污染、破坏案件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破坏、销毁、转移证据的情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未作具体规定。
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办法执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采取这一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期间,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
2、法定情形,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3、法定权限,即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4、法定时限,即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7日,必须在7日内做出没收、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
5、法定要求,即行政机关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1、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
2、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3、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理。
一是适用条件和目的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
查封扣留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
“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全。
“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危害社会的物品、工具、场所、材料等潜在危害的扩大,以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
三是数量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
查封扣留则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
四是时间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
查封扣留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五是依据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查封扣留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六是性质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七是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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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先行登记保
存”之区别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
贾子锋
证据保全措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重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常用的措施有扣押、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登记等等。
实践中,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这两个取证措施最容易出现混淆,复核人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措施的区别。
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件,而予以文字记录的一种调查措施。
登记的对象一般是指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例如一起殴打他人案,被侵害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农具或残疾人离不开的拐杖,被违法嫌疑人用来实施违法行为,既使这些物品我们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一般也不应扣押,而是予以登记。
登记的物品仍处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控制下,法律并不限制他们对物品的支配、使用和处置。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依法采取保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它的对象一般是指因易变化、灭失、难以搬运,或不采取措施以后将再难获取的作案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等能够作为案件证据的物品和文件。
实践中此措施情形往往是因为涉案物品较多、无法
搬运,而采取封存的方式予以保存于原地点。
例如办理赌博案件过程中,当场查获了一家大型娱乐场所若干台用于赌博的大型游艺机器,既不好立即判断是否具有赌博功能,又很难拆卸搬运,就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予以保存。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都是保存、提取案件证据的一种方法,还都有“登记”二字,这就容易出现混淆。
要想准确理解和适用,弄清两者的区别非常重要。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而先行登记保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作规定,他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二、适用条件不同。
登记适用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先行登记保存适用的是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并不一定是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三、批准权限不同。
登记无需批准,可由办案民警自己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而先行登记保存则应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处理期限不同。
登记没有期限规定;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处理,视为自动解除。
五、法律后果不同。
登记没有限制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对财物的使用、转让、处置权,也就是说登记没有强制力;而先行登记保存则要求当事人在7日期限内,不得转移或者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无论是谁,包括物品持有或所有人,只要损毁或转移了先登记保存的财物,妨碍了案件的调查处理,就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六、保存方式不同。
登记的财物仍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公安机关不需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保存。
新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将登记包含其中,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
这实际上是一个错误。
登记就相当于询问笔录,只是采用了表格的形式把财物的特征记录了下来,并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当事人没有复议诉讼权利。
因此,我们分局一直坚持使用《登记清单》来适用登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