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合集下载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1.概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

选用证据保存手段是应首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手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探讨

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探讨

70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探讨周灵芝1,李金玲2,蓝 响1,刘洪明3(1. 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农业与海洋渔业局,山东烟台 264006;2.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烟台 264000;3. 山东省烟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烟台 264000)摘 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这两项措施的混淆使用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详述了“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区别、实施程序,深入解析了这两种措施的实际应用问题,以期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动物卫生;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44X(2017)05-0070-03DOI:10.3969/j.issn.1005-944X.2017.05.019Discussion on the“Sealing-up,Distrainment”and“Advanced 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during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Zhou Lingzhi1,Li Jinling2,Lan Xiang1,Liu Hongming3(1. Bureau of Agriculture and Marine Fisheries of Yantai Development Zone,Yantai,Shandong 264006;2. Zhifu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Yantai,Shandong 264000;3. Yantai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Yantai,Shandong 264000)Abstract:During the practice of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phenomena of confusing the two measures of“sealing up,distrainment”and“advanced 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occurred occasionally. In this article,the concepts,distinctions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of the two measures were introduced in detail. Also,the problems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 were analyzed deeply,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Key words:animal health,sealing-up,distrainment,advanced 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手段,正确行使这种职权,为公正执法、顺利执法、提高办案准确性、及时惩处违法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查封、扣押的区别

查封、扣押的区别

1、没收与查封、扣押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混淆使用“没收”、“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这三个概念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就地保存就是查封,异地保存就是扣押;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没收与查封扣押完全是一回事,可以等同使用。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和性质没有弄清楚,因而在适用上产生了困惑。

下面,笔者就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做一简要分析。

三者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没收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第八十条等条款针对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违法购进药品设置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的处罚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部分,基本上每个条款都设定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

查封、扣押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产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胡建淼:“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胡建淼:“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胡建淼:“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作者:胡建淼来源:法治咖啡屋,原标题: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有什么区别?【来信】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常常发现,违法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工具,如电脑、车辆等,往往同时也是“证据”。

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具体的登记保存方法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的场所进行登记封存,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二是将证据拉回到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监管保存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保存。

而这两种方法,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看,前者就是“查封”措施,后者就是“扣押”措施。

请问《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是同一类行为么?还有,《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是7日之内,而《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都是30日,另可批准延长30日。

我们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强制法》呢?【回信】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进行查处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证据保全措施。

它是《行政处罚法》授予行政处罚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进行查处过程中的一项调查取证措施。

《行政处罚法》(2021)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这项证据保全措施由《行政处罚法》(2021)第56条直接设定并直接而普遍地授权给了所有的行政执法机关。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都可直接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第56条规定实施证据保全,无须等待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一是适用条件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查封、扣押的前提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等情形下采取。

二是作用不同,前者为证据促使措施,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为了保存或取得证据,而查封扣押的作用既是为了证据保全,更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适用对象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对象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查封、扣押的适用对象则包括场所和物品,其物品的范围既包括证据物品,也包括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而查封、扣押的其他物品。

四是期限长短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则较长,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目前,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也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五是依据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查封扣押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使用法律方面: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用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扣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云南省反不正竞争条列》第十七条第五项,其中该条列中扣留时间为60天。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有哪些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有哪些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有哪些查封和扣押都是比较严重的情节,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查封和扣押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区别:一、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现代汉语词典》对“查封”一词解释为“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

“扣押”一词解释为“拘留、扣留”。

可见查封或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

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

二、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查封一般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比如根据举报对某种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的真伪当场无法定性时最好使用查封与登记保存,待情况落实后进一步处理。

扣押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明确的情况下,如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一起陪同执法,当场鉴定了产品为假冒产品,此时必须使用扣押,将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

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

三、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

对于涉案物品,查封时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扣押时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进一步调查了解。

四、查封与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大型生产设备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设备不方便拆卸,二是为了保持生产的状态,有利于检查。

对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时应使用查封。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之间的区别根据执行理论,查封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封存,禁止债务人或其他人转移或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问题】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你好!再次咨询一个问题。

请问,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的区别、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先行保存证据和查封扣押是否同时使用或同步进行?谢谢!一个环境监察人员2016年4月2日【解答】(一)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查封扣押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全是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而查封、扣押是环保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设备、设施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

2、采取的目的不同先行保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保证行政案件的顺利进行,而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3、适用的条件不同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就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则不能采取该措施。

而查封扣押的适用条件则是在当事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下。

4、解除的时间不同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1.概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

选用证据保存手段是应首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手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不同之处表现在九个方面:一是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后者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二是行为性质不同。

前者是药品行政监督检查或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取证手段,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后者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行为目的不同。

前者只是为了保全当事人违法行为中可能灭失的证据;后者则是为了制止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行为和违禁物品潜在危害的扩大。

四是实施条件不同。

前者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均可实施;后者必须在有证据证明拟查封、扣押的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五是实施对象不同。

前者仅针对证据;后者依法针对药品和有关材料,对象范围包括了证据。

六是实施主体不同。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均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无权实施。

七是控制方式不同。

前者一般是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共同签名确认,并将证据就地保存,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

此措施不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但其若擅自处分已被登记保存的证据,在追究违法责任时应当适用从
重处罚情形;而后者则是对可能产生危害的药品和有关材料实施暂时性控制,包括就地查封或者异地扣押。

此措施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被查封、扣押物品或有关材料的占有权。

八是处理决定不同。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 7 日内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均未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有司法界人士认为,先行登记保存 7 日内无法得出行政结果,如果继续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将是违法的。

笔者的理解是,先行登记保存 7 日内的处理决定应当包括四种方式,一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予以没收;二是需要检验(检测)的,送交检验(检测);三是进一步获得证据证明已经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时,依法作出查封或扣押的决定;四是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而对于查封、扣押,《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七日内必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四种方式。

九是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