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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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吗?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吗?

“证据先⾏登记保存”是可诉的⾏政强制措施吗?⽂|陈志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证据先⾏登记保存”规定于《⾏政处罚法》第三⼗七条中。

第三⼗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员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此可知,“证据先⾏登记保存”是⾏政处罚调查取证环节中采取的⼀种措施,是为了防⽌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保证⾏政处罚程序的进⾏⽽采取的⾏为。

但是,在当前⾏政机关的⾏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先⾏登记保存”这⼀措施与作为⾏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界限却⼗分模糊。

“先⾏登记保存”是否就意味着对“证据”的“查封”、“扣押”?“先⾏登记保存”是否需要符合《⾏政强制法》中关于⾏政强制的程序要求?这都是应当予以明确的问题。

对于“证据先⾏登记保存”是否属于“⾏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我们可以先从字⾯上进⾏分析。

“先⾏登记保存”中的“登记”主要是指对证据的现场清点、登记造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最为简便、快捷、有效的应急性证据收集措施。

其⽬的主要是通过法定记录的⽅式证明现场有若⼲类证据存在过,防⽌当事⼈事后以时过境迁等为由对证据予以否认。

“保存”⼀词的含义则可以从《⾏政处罚法》第三⼗七条中找到依据,此“保存”并⾮是对“证据”的“查封”与“扣押”,⽽是还向当事⼈施加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的保管义务,通过这种义务的施加,从⽽在实质上起到了证据得以保存的⽬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先⾏登记保存”的⼀个重要特点,即其并不影响当事⼈对“证据”的占有,“证据”始终在⾏政相对⼈的控制之下。

动物卫生监督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行政强制措施在动物卫生执法中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的区别

查封、扣押的区别

1、没收与查封、扣押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混淆使用“没收”、“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这三个概念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就地保存就是查封,异地保存就是扣押;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没收与查封扣押完全是一回事,可以等同使用。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和性质没有弄清楚,因而在适用上产生了困惑。

下面,笔者就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做一简要分析。

三者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没收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第八十条等条款针对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违法购进药品设置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的处罚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部分,基本上每个条款都设定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

查封、扣押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产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胡建淼:“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胡建淼:“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胡建淼:“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作者:胡建淼来源:法治咖啡屋,原标题: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有什么区别?【来信】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常常发现,违法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工具,如电脑、车辆等,往往同时也是“证据”。

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具体的登记保存方法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的场所进行登记封存,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二是将证据拉回到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监管保存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保存。

而这两种方法,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看,前者就是“查封”措施,后者就是“扣押”措施。

请问《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是同一类行为么?还有,《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是7日之内,而《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都是30日,另可批准延长30日。

我们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强制法》呢?【回信】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进行查处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证据保全措施。

它是《行政处罚法》授予行政处罚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进行查处过程中的一项调查取证措施。

《行政处罚法》(2021)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这项证据保全措施由《行政处罚法》(2021)第56条直接设定并直接而普遍地授权给了所有的行政执法机关。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都可直接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第56条规定实施证据保全,无须等待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一是适用条件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查封、扣押的前提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等情形下采取。

二是作用不同,前者为证据促使措施,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为了保存或取得证据,而查封扣押的作用既是为了证据保全,更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适用对象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对象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查封、扣押的适用对象则包括场所和物品,其物品的范围既包括证据物品,也包括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而查封、扣押的其他物品。

四是期限长短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则较长,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目前,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也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五是依据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查封扣押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使用法律方面: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用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扣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云南省反不正竞争条列》第十七条第五项,其中该条列中扣留时间为60天。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袁劲屹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年(卷),期】2003(0)3
【摘要】近来,基层执法人员来信反映在执法实践中对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两种措施的适用存在疑问。

这两种措施在性质、作用、适用情形上究竟有何区别?为此,本刊特邀请有关同志撰写此文,希望能对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执行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是执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两种不同措施。

但二者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二者均适用于对行为作出正式法律评价之前,即查处违法行为案件的调查环节,所针对的对象物也常常相似或者相同,在法律程序上也有类似之处,针对某一具体情形,究竟应该适用哪一种,常常成为困扰执法人员的问题。

笔者希望通过分析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执法人员提供一点思路和建议。

【总页数】1页(P58-58)
【关键词】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性质;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情形;人体健康;案件事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法律依据;基层执法人员
【作者】袁劲屹
【作者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没收、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J],
2.药品查封和扣押可导致的法律后果--药品监督执法中如何正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手段分析 [J], 孙建生
3.探究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J], 滕宇
4.在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中没收与查封、扣押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J], 康福五;蔺长明
5.简析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J], 苏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问题】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你好!再次咨询一个问题。

请问,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的区别、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先行保存证据和查封扣押是否同时使用或同步进行?谢谢!一个环境监察人员2016年4月2日【解答】(一)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查封扣押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全是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而查封、扣押是环保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设备、设施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

2、采取的目的不同先行保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保证行政案件的顺利进行,而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3、适用的条件不同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就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则不能采取该措施。

而查封扣押的适用条件则是在当事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下。

4、解除的时间不同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1、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2、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3、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理;一是适用条件和目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扣留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 “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全;“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危害社会的物品、工具、场所、材料等潜在危害的扩大,以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实施对象不同;三是数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查封扣留则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四是时间不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查封扣留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五是依据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查封扣留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六是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七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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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1、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

2、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3、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理。

一是适用条件和目的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

查封扣留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

“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全。

“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危害社会的物品、工具、场所、材料等潜在危害的扩大,以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

三是数量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

查封扣留则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

四是时间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

查封扣留一般以行政机关
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五是依据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查封扣留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六是性质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同。

“先行登记
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七是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
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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