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区别及适用.
毒品犯罪案件《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并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大连会议纪要》,以23个问题的形式对《武汉会议纪要》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二、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三、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四、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五、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六、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七、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八、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认定九、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十、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十一、网络涉毒行为的性质认定十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性质认定十三、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性质认定十四、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十五、未查获实物的“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的数量认定十六、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贩养吸)的贩毒数量认定十七、“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的例外情形十八、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数量认定十九、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二十、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二十一、毒品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的适用二十二、累犯、毒品再犯的适用二十三、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性质认定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范,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
因此,两者应当配合适用,具体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加以把握: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作了规定,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
累犯是什么意思

累犯是什么意思相信大家都不太清楚吧。
那就让我来告诉你们吧!其实所谓累犯,即指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又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
根据中国《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累犯并非必须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对于累犯应该“从重”还是“从轻”或“减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和解释。
一般来讲,构成累犯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前科。
主要包括: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因犯罪被劳动教养;曾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曾因违法受过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曾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一种表现。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
(3)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4)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6)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犯罪人符合累犯构成的六个方面,并且满足了三个量刑档次的标准之一,就构成累犯。
此外,累犯与再犯区别,除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外,最本质特征是前科消灭制度不同,这种特殊预防机制源远流长,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演化,日益丰富和完善起来,它保障了人权,体现了人道精神。
既然累犯可以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带来许多严重的后果,所以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无论何时都不能轻易饶恕。
总之,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接受法律的审判。
毒品再犯疑难问题研究

Abstract:The Decision on the Prohibition Against Narcotic Drugs and the new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law stipulate that the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should be given a heavier punishment.However, regarding the aspect of the condi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especially after the Amendment ( VIII)to the Criminal Law ofthe People’ s Republic ofChina did some restrictions for recidivism ,how to comprehend the condi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is still worth discussing.To this end ,the following problems were discussed :Whether mino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rresponding condition can be given a heavier punish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Whether the establishment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must be sentenced to a punishment caused by the former crime be totally implemented as the prerequisite ?Whether one be sentenced to probation due to the crimes of smuggling,trafficking,transporting and manufacturing drugs,the crime of illegally holding drugs,and make relevant drug crimes can be considered as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 Key words:criminal law;drug crimes;drug special recidivism ;drug prohibition
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

⼀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那么,⼀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般累犯(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特殊累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必须是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般累犯相⽐,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再犯指犯罪⼈的再次犯罪,累犯是⼀种特殊的再犯。
累犯与其他再犯的区别:(1)主观罪过要求不同:累犯要求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其他再犯⽆此要求。
(2)前后罪处罚要求不同:累犯要求前后罪均须为有期徒刑以上,其他再犯⽆此要求。
(3)前后罪时间间隔要求不同:累犯要求前后罪时间间隔须在5年之内,其他再犯⽆此要求。
注:《刑法》第356条:因⾛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此条属于特别再犯规定,其条件不需要符合累犯条件但也要从重处罚;在⾏为⼈既符合累犯条件⼜符合本条条件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不适⽤累犯,⽽适⽤《刑法》第356条规定。
惯犯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犯和“惯窃”、“惯骗”的常*犯。
常*犯,⼜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某种犯罪活动。
常*犯,⼜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活来源或挥霍来源。
经常犯罪⽽屡教不改的罪犯。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信⼤家也有了⼀定的了解。
累犯与特别再犯的区别

一、累犯与特别再犯的区别特别再犯主要是针对毒品犯罪,犯有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任何一种毒品犯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是针对一般犯罪而言,不受一般犯罪成立累犯的五年期限内的要求。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不时间方面的限制。
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累犯与特别再犯的区别二、累犯有没有机会判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三、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田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纪要》在继承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毒品数量、含量、共同犯罪、死刑适用、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
结合《纪要》规定,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罪名认定问题,毒品数量、含量问题,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代购毒品麻精药品死刑适用主观明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研究讨论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达成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法〔2023〕108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第一节累犯累犯自首和立功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其中累犯是法定的从严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累犯的概念和累犯制度的意义(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与再犯再犯,是指被法院认定有罪、判刑后再次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三)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并接受了必要的教育改造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于法定时间内又犯需要判处较重刑罚之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对其从严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
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刑度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较重的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对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5年,例如英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10年,例如瑞典、埃及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3年,例如韩国等国的刑法。
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

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在刑事案件中,累犯与再犯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们对社会秩序、个人安全和司法公正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一直是法治社会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刑法中,累犯是指一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犯下新罪,而再犯是指一个人在刑罚完毕后又犯了新罪。
累犯与再犯不仅对个人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增加了司法负担。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会有人陷入累犯与再犯的泥潭。
有很多原因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发生。
首先是个人问题,一些人可能存在反社会行为倾向,缺乏道德观念,难以控制自己的冲动。
其次是环境问题,一些社会环境的不良因素也会对人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使他们倾向于再度犯罪。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社会支持与康复问题。
如果一个人在犯罪后得不到足够的帮助与支持,很难再回归正常的生活。
其次,对于累犯与再犯问题的解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让每个人都明白犯罪行为的后果。
其次,我们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以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刑罚执行体系,为刑满释放的罪犯提供必要的帮助与康复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建立相关社会机构,为累犯与再犯问题提供更加深入的研究和专业的解决方案也是必要的。
最后,累犯与再犯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法律机构、社会组织以及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共同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与努力,我们才能达到减少累犯与再犯的目标,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总结起来,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个人、环境和社会支持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我们才能为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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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区别及适用
【案情】
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限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屡教不改继续贩毒。
疯狂的夏子云于2010年7月1日被钦南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从越南购毒来钦贩卖当场被擒。
今年2月11日,防城港市的夏子云渡船到越南向一名越南人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海洛因51.5克。
2月22日,夏子云与钦州人凌永强联系,商议好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凌永强,双方约定在市区文峰路的华信花园交易。
随后,夏子云从防城港搭乘出租车从高速公路前往钦州。
当车行驶到高速公路钦州收费站不远处时,夏子云电话联系凌永强,然后按照电话中预约的地点,来到华信花园内的广场小排凳旁等待凌永强前来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夏子云左边裤袋搜出外层用黑色塑料袋包装,中层和内层都是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为49.8克,在右边裤袋里搜出用小的白色塑料封袋分装好的可疑毒品海洛因,经称量为1.7克。
另经公安机关查明,夏子云是吸毒人员。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9月28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审判】
钦南法院认为,夏子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完全符合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法律特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夏子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 夏子云携带毒品等候与凌永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夏子云身上搜出了毒品, 夏子云所携带毒品尚未交付凌永强,双方的毒品交易还没有完成。
因此,夏子云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鉴于本案有特情介入,夏子云的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也被当场查获,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夏子云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差,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夏子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夏子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理评析】
本案中提到的毒品“再犯”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审判工作中适用该规定认定毒品再犯并予以从重处罚,一般不存在困难,也少有争议。
但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累犯和毒品再犯是同一种含义不同的说法吗?
有人认为,毒品犯罪的再犯是对累犯的特殊规定,也是对累犯构成要件刑罚种类、时限的突破。
因此,毒品犯罪的累犯也是再犯。
本着特殊规定的法律效力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对毒品累犯的处理,凡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以后的均应适用特殊规定,即按照毒品再犯论处,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但也有人认为,累犯较之毒品再犯而言更加严厉,条件更加苛刻,它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罪。
同时,前后犯罪都要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就在刑罚上限制了适用累犯的条件。
而毒品再犯却没有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因毒品犯罪判过刑,不一定要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的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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