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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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答:1、李某不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

王某从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后……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根据《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不是剥夺政治权利10年。

2、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张三法律经典案例(3篇)

张三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由于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18年,张三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处张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动机张三原本是一个普通的打工族,由于家庭负担较重,生活困难。

在狱中,他结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受其影响,开始对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产生兴趣。

刑满释放后,张三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 犯罪过程2018年3月,张三在一家商场内,以购物为名,趁店主不备,将店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

得手后,张三将该笔记本电脑以低价出售给他人。

不久,张三又以同样的手段,在另一家商场内盗走一台手机。

3. 抓捕过程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警方掌握了张三的犯罪证据,并于2018年4月将其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三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其犯罪动机不良,犯罪手段恶劣,且具有累犯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张三犯罪的原因张三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沦丧。

在现实生活中,他不能正确面对生活的压力,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2. 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在量刑时,法院依法对张三进行了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案件启示此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误入歧途。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为了提高法律认识,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认识错误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供述,其因家庭经济困难,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不构成累犯。

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的前罪是盗窃罪,缓刑期间未再犯罪;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律认识错误解析(一)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具体分析如下:1. 对累犯的理解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主要依据是其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再犯罪。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因此,公安机关和法院对累犯的理解存在错误。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罪犯黑晓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罪犯黑晓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黑晓明,男,35岁,原系某公司职员。

因涉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黑晓明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案件分析1. 贪污罪(1)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黑晓明作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定罪依据首先,黑晓明在公司担任财务职务,具有管理公司公共财物的职责。

其次,黑晓明通过虚构项目、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

最后,黑晓明的贪污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 挪用资金罪(1)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黑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挥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2)定罪依据首先,黑晓明在公司担任财务职务,具有管理公司资金的职责。

其次,黑晓明通过虚构项目、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挥霍。

最后,黑晓明的挪用资金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三、法律适用1. 关于贪污罪的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黑晓明的贪污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2.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学生法律案例评析(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加,大学生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一起大学生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调查,李某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先后在校园内盗窃同学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涉案金额达数千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有多次盗窃前科,且在审讯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例评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多次盗窃同学财物,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本案中,李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案例的法律适用(1)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累犯的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李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李某的累犯情节,对其从重处罚。

3. 案例的启示(1)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本案反映出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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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案例分析
1.同意第二种观点。

杨某盗窃财物的价值略高于数额较
大的1000元起点,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其再犯之罪可以从轻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杨某再犯的盗窃罪无须判处有期徒刑,因此,杨某不成立累犯。

2.同意第二种观点。

刘某盗窃6114元钱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具有自首和立功两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又具有积极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需判处有期徒刑,因而其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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