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消防行政累犯制度
2024年新消防法的学习总结

2024年新消防法的学习总结【前言】消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保障。
为了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通过学习和研究2024年新消防法,对新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深入理解和总结。
在此,我将对学习新消防法的过程与成果进行总结和分享,以便更好地落实新法的要求,促进社会的安全发展。
【一、学习新消防法的重要性】1. 完善消防法律制度:学习新消防法可以加深对消防法律制度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各方面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新消防法通过规定各类场所的消防要求和责任,增强了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助于提高人们自我保护能力。
3. 加强单位的消防管理:学习新消防法有助于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规范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消防工作,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新消防法的主要内容】1. 划定了消防安全责任:新消防法明确了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场所责任人、单位、设备供应商等,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2. 规范了消防设施设备建设:新消防法明确了各类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加强了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3. 加强了消防宣传教育:新消防法规定了各方面的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包括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推动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提高。
4. 强化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新消防法明确了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责任和程序,包括巡查、检查、检验等,为减少火灾事故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5. 建立了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新消防法明确了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提高了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新消防法学习的主要收获】1. 提高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通过学习新消防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 加深了对消防安全责任的理解:新消防法明确了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我进一步理解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自己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
消防安全法规与政策解读消防安全常识大全

消防安全法规与政策解读消防安全常识大全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社会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和提高整体消防安全水平,我将在本文中对消防安全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并总结了一些消防安全的常识要点。
一、消防安全法规与政策解读1.《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了火灾防控措施的实施,加强了火灾事故的处置和调查,以及对火灾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日常巡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单位和个人都能够积极参与到消防安全工作中,从而提高消防安全的整体效果。
3.消防安全设施与装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装备是保障消防安全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水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器材等。
相关政策要求各类场所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与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二、消防安全常识大全1.火灾的危害性火灾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导致烟雾中毒、扩散蔓延等危害。
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对火灾的警惕,并采取适当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2.家庭消防安全知识家庭是每个人最重要的位置之一,了解家庭消防安全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家庭应该配备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备,并注意日常生活中的用火用电安全。
3.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公共场所是人员聚集的地方,消防安全更加重要。
在公共场所,应注意消防通道的畅通、防火门的使用和消防设施的熟悉。
同时,应积极参与消防演习和定期检查,提高自救能力和逃生意识。
4.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企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安全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隐患排查。
总结:消防安全法规与政策的解读以及消防安全常识的了解是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
新旧《消防法》九大方面对比及浅析

新旧《消防法》九大方面对比及浅析消防安全关系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
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
新《消防法》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健全社会化网络: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消防工作原则变化:现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新修订《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格局。
浅析: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
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
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也就是说,不但各级政府与职能部门有责,而且人人有责。
(一)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
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浅谈消防行政执法现状与改善措施

浅谈消防行政执法现状与改善措施近年来,我国出台多项政策为消防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就现阶段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而言,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足、行政执法缺乏监管等,这类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此,要提高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结合区域内消防执法现状以及《消防法》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改善措施,从而提升消防行政执法效能。
本文对现阶段的消防执法现状进行具体探究,提出有效的改善措施,旨在提高消防行政执法质量。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现状;改善对策消防行政执法指的是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等合理化应用于特定对象的行政行为。
该工作的开展对于减少消防安全隐患具有重要价值。
为此,各职能部门需要意识到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通过对当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视和分析,适当调整执法策略,从而改善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
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提高自身管理素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国内外先进的行政执法手段和策略进行引进和应用,最大程度减少火灾发生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一、我国现阶段消防行政执法现状(一)消防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当前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而言,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执法人员工作缺乏条理性和系统性,无法发挥出消防行政执法的效用。
还有部分单位虽然意识到了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未能对该工作进行精细化分析,使得监管机制流于形式,无法有效落实。
除此之外,若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公众对法制岗位重视度不够,会影响到法制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效用,造成执法责任落实不彻底。
在行政执法中,需要对不良行为加以惩罚和约束,但是由于部分监管人员责任意识较低、对于存在过错的责任主体未能进行及时追究,使得过错主体出现侥幸心理。
还有个别执法人员对于过错主体存在同情心理,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法条对过错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罚,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消防大队执法制度

消防大队执法制度第一篇:消防大队执法制度消防大队执法工作制度目录一执法岗位资格制度...............................................2 二执法工作例会制度...............................................3 三集体讨论制度...................................................4 四法律审核制度...................................................5 五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6 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7 七罚缴分离制度...................................................8 八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9 九消防执法责任制度..............................................12 十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13)十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制度 (14)十二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15 十三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16 十四专家论证制度................................................17 十五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18 十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验收备案受理工作交接制度...........19 十七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20 十八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21 十九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22 二十防消联勤工作制度.. (23)二十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24 二十二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25 二十三警务公开制度..............................................26 二十四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27 二十五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制度....................................28 二十六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29 二十七网上执法监督制度..........................................31 二十八执法情况复查制度..........................................32 二十九执法外部监督制度..........................................33 三十举报投诉处理制度............................................34 三十一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35 三十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36)一执法岗位资格制度一、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具备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第6章 违反消防法刑事责任1

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
2018/11/9 17
《消防法规概论》
第一节
犯罪和刑罚概述
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
明知其通过加速行车并急刹车的方式将贾 某摔下,可能造成贾某脑部损伤而死亡, 但为了摆脱贾某开车出大门,对可能造成 贾某死亡这一结果予以放任。所以说李某 对贾某的死亡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 因而,李某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
5
《消防法规概论》
第一节
犯罪和刑罚概述
3.犯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 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 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成为一般犯罪构成,各 种具体犯罪所特有的要件称为特殊犯罪构成。 一般犯罪构成所应具备的共同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 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018/11/9 12
《消防法规概论》
第一节
犯罪和刑罚概述
我国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 自然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 人主 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体 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责任 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能力 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8/11/9
18
《消防法规概论》
第一节
犯罪和刑罚概述
案例:甲系农民,一日携喷雾器到责任田喷药
灭虫。喷药前,发现下风处有一幼童在田头割 草,便命其远离。因该处青草茂盛,幼童不愿 远离。在甲喷药时又偷偷回到原处割草。甲虽 已发现,但感到风势已弱,危险不大,便未再 命其远离。不久,发现幼童已中毒昏到,急送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行政犯刑法

试论我国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行为的界分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也逐渐增多。
由于这两种行为在违法手段和行为方式上十分相似,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二者的具体界限很难把握。
特别是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时,常出现交叉竞合的现象。
我们应当联系法的价值和我国国情,对两种行为进行合理的界分。
关键词:行政犯罪;行政违法行为;自然犯;法定犯;界分;行政犯罪是指违反行政法律关系,而为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中,在第三章、第六章和第九章中,集中规定了大量的行政犯罪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关系,而为行政法规所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违法行为由多部行政法规所规制,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消防法》《律师法》等等。
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公民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务员违反内部行政规则的违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因此,在行文之前,有必要对本文中所要指向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廓清。
本文所称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排除了违反内部行政规则的行为的。
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对二者进行合理的界分很有必要。
一、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界定的问题的源起罗马法所谓“mala in se”与“mala prohibita”的观念,认为刑事犯是属于自然犯,也就是指一个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因侵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者;而行政犯乃属法定犯的性质,其行为在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但是为了因应情势的需要,或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於违反行政义务者,加以处罚。
这一区分范式首先经R.Carofalo提出来,后经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在《犯罪学》中系统论述,并正式提出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
①他指出,自然犯就是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情感的侵害,而法定犯则是纯粹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违背基本道德的行为。
再后来,这一区别范式被德国法学家费尔巴哈发展成为刑事犯与警察犯的区分,并认为刑事犯侧重于伦理秩序的侵害性,而警察犯则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消防领域的各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10月29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28日修订。
消防法涉及的内容众多,对于一些相关的概念和条款,进行透彻的解释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条款进行释义,以期增加对消防法的理解和应用。
一、消防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1. 消防法的基本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基本精神是以人民生命安全为首要,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物质财富安全为目标,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要途径,形成全民参与、社会共同治理的消防格局,确保消防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2. 消防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科学调度、救援有力;技术先进、装备完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应急管理、风险防控;激励约束、奖惩分明;惩处违法、遵纪守法。
二、重要概念释义1. 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是指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发生,降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消防安全的实现需要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灭火救援等方面进行综合施策。
2. 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是指为了消防安全而设计、建造和配备的各类器材、设备、工具、装置等。
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通道、消防栓、灭火器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
3. 消防工程消防工程是指为了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而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和装修工程。
消防工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包括建筑消防工程、工业企事业单位消防工程、居民区消防工程等。
4. 灭火救援灭火救援是指在火灾发生时,对火灾进行扑灭,并采取措施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灭火救援工作由专职消防队、志愿者消防队、公安机关、群众等各个方面进行协同开展。
三、重要条款释义1. 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分工和承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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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消防行政累犯制度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法定期限又犯罪,并应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累犯制度,即对于具备二次以上犯罪记录的人,处以严厉刑罚的制度。
而我国行政法领域并没有累犯制度的规定,在理论研究层面的研究也寥寥无几。
但因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相较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更易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成为研究探讨消防行政累犯制度构建的现实需要。
本文从论证构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入手,分析比对澳门地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规定,提出了我国消防行政累犯制度构建的路径。
一、构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
因此,一种法律制度的设立必须基于这一层面的共识。
故此阐明构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引发共鸣。
(一)在行政能动与行政克制之间:实现维护公民私权利与达成社会管理目的之契合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原先是处于没有国家或政府的“自然状态”。
只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的困难或不方便,才产生了公共权力或国家。
通过相互同意所达成的契约过程,这个实体获得了一定的授权,而这些公共利益都有比较客观的定义与衡量标准。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了维护公民权利,设计制度抑制国家权力膨胀成为探讨研究的重点。
在此前提下,是否仍有必要探讨将累犯制度引入消防行政领域,扩张消防行政权力,成为首先要论证解决的问题。
1.行政能动必要止于公民私权利的边界。
虽然给行政以能动性是实现其功能的必然,但是它以不伤害不必要的公民权益为边界。
设立消防行政累犯制度,通过对二次以上消防行政违法的相对人更为严厉的谴责,符合法律正义,并未伤害不必要的私权利。
同时,这种有效的正义实践,能够促使和维护更多的私权利处于一种安全、和平而公正的社会秩序中。
在这个层面上,这个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做到不伤害不必要的私权利,还能够拓展维护公民私权利的深度和广度。
2.行政克制前提是需要达成社会管理的目的。
诚然公民的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以任何“私利唯一至上”、“为求私利,不择手段”的心理与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选择最为行
之有效的手段进行行政管理,表面上迫使公民让渡私权利与国家,但取得的效果是对私权利更好的维护。
因此,设立消防行政累犯制度,是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必要选择的手段。
(二)驱动相对人自律,实现减少火灾危害的公共利益
消防行政违法行为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相比,更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如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共造成42人死亡;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8.66亿元。
其后果的严重危害性,迫使消防行政机构对于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严格。
一旦消防行政违法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出现再次违法,足以说明其较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必须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行政处罚。
这种制度设计,通过加大消防行政违法“再犯”的成本,旨在驱动相对人自律,遏制消防行政违法行为,最终实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三)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监管模式的具体化体现
《消防法》开宗明义,其制订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消防工作的方针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累犯制度,正如学者所论述的那样:“因为有再次犯罪(累犯),为了不再有累犯,正是累犯制度的设立根据。
”为了不再有累犯,说明累犯制度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惩罚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累犯。
因此,累犯制度的设立初衷与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是统一的,它应当是预防为主方针的实现形式。
二、澳门消防行政法规定的累犯制度之借鉴
我国尚未确立消防行政累犯制度,因此有必要进行域外借鉴。
本文以通过分析澳门地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以期对于我国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构建有所助益。
澳门法令第24/95/M号中,即《消防安全规章》,明确规定了消防行政累犯制度。
按照此法令第91条第一款规定,如有累犯,第一次累犯罚款金额加倍;以后再犯,罚款金额增至三倍。
第二款规定,为上款之效力,在自处罚批示通知日起计一年内,作出相同之违法行为视为累犯。
这一规定,就明确阐明了澳门地区消防行政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消防行政累犯的概念
澳门地区的消防行政累犯是指,因违反《消防安全规章》而受到罚款处罚,
在法定期限又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并应加重罚款处罚的行政违法相对人。
(二)构成消防行政累犯的条件
1.违法条件。
按照澳门规定,前后两次行为都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并应接受处罚的行为。
并且后一违法行为必须与此前违法行为是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2.刑度条件。
前后两个违法行为都是应当处以罚款处罚的同一违法行为,其轻重不受限制。
如根据《消防安全规章》的规定,违反第10条第4款规定“保持疏散道路在宽度及长度上畅通无阻;在疏散道路上,禁止即使是临时性,但可造成损害楼宇之安全,或在失火时可阻碍疏散之任何利用或阻塞”,科以澳门币4000.00至40000.00元之罚款。
相对人在这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又出现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就应当作为累犯,加重处罚。
3.时间条件。
澳门消防刑侦累犯规定的时间条件是:“自处罚批示通知日起计一年内,作出相同之违法行为。
”也就是追究一年内的再次违法的相对人责任。
三、我国消防行政累犯制度之建构
我国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建构首先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这一法律制度设立的法律层次;二是它自身的内部结构如何设计。
只有解决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才可能构建出理性科学的消防行政累犯制度。
(一)在《消防法》中明确规定消防行政累犯制度
现行《消防法》是由全国人大制订并认可的,其效力级别是法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具有除《宪法》外,最高级别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设置权限,因此,在《消防法》中规定此制度,针对性最强,更具有较高的效力等级。
(二)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结构设计
1.消防行政累犯的概念。
研究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前提与基础是,首先要阐明消防行政累犯的概念,明确它的内涵与外延。
消防行政累犯常是指因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而受到消防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违反《消防法》并应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那么消防行政累犯制度,就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具备二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加处罚款处罚的制度。
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否借鉴澳门,限定为“罚款”处罚?笔者认为,虽然澳门消防行政累犯制度做此规定具有操作性强等优点,但是我们在设置消防累犯制度过程中,不应把处罚种类限定在“罚款”上。
其原因有二:一是现行《消防法》规定了警告、罚款、拘
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等诸多处罚种类。
笔者认为,除警告的消防行政处罚是针对较轻的消防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恶性还是从现实危害性来讲,都比较小,不具有加重处罚的法理基础。
除此,其他种类的处罚针对更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必须纳入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管控;二是从操作性上看,对于存在二次以上消防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采取加处罚款处罚的方式,也能够使之具备法律上的可操作性。
2.时间条件的设定。
在时间条件的设置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澳门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设置,设置为一年之内。
而不应参考我国《刑法》上对于累犯制度的五年时间规定。
这是因为,消防行政违法行为较之刑事违法行为更为轻微,因此,受到的处罚也相应的轻微,被追溯的时效也应较短。
而且这一制度的设置原因就是预防和惩治消防行政违法行为,时间过长有悖制度设计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