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决的比较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决的比较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解决争议的裁决性决定,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比较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在行政诉讼中的特点和应用。
一、行政裁决的特点和应用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对特定行政事项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它是一种由行政机关自行做出的裁决,用于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行政裁决的特点之一是相对迅速和高效。
由于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它能够较快地做出决定并迅速解决问题。
此外,行政裁决通常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能够更好地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行政裁决的应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各种行政事务的处理。
无论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奖励,都可以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相关的争议。
行政裁决所涉及的行政机关有权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行政裁决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与司法裁决相比具有较低的强制力。
其次,行政裁决的决定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人为偏见的问题,因为它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做出的。
最后,行政裁决的申诉渠道有限,当事人在不满意行政裁决结果时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司法裁决的特点和应用司法裁决是由独立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与行政裁决不同,司法裁决是在法庭上进行的,并由独立的法官负责裁决,以保证公正和中立。
司法裁决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决定是具有强制力的。
当事人必须遵守司法裁决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司法裁决是在公开的庭审环境中进行的,确保了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司法裁决面对更广泛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纠正。
司法裁决不仅仅是解决特定行政事务的争议,更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
然而,司法裁决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司法裁决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需要律师和法官的参与,耗时较长。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导言: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围绕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展开探讨。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法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并且依法进行权力判断和决策。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依法规划和决策,确保行政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2.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依据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对待各方利益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能因个人好恶、私心私欲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待行政当事人,必须依法公正、客观、公开行使权力。
3. 实质公正: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注重程序的公正,还要注重结果的公正。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结果能够达到公正的目的。
4. 公开透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让公民了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有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
公开透明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权益:正当程序原则确保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如行政若干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人权益、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2.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明确规定相应的权力范围和程序,不得随意行使权力或改变规则。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构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对社会中涉及行政事务的各种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强制性的管理、监督、制裁的活动。
行政执法依照规定程序和程序规范化的要求进行,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就是正当程序的重要性所在。
正当程序的定义是指,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的规定规范实施的过程。
这一程序可以简单分为,立案、调查、听证、处罚、复议、诉讼等环节。
在立案阶段,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所要处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分类、分配等必要的程序。
在调查环节,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依据规定程序对证据进行确证。
在听证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在处罚环节,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交付行政处罚书。
在复议、诉讼环节,必须实行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进行申请和审理,并按照法定期限规定进行作出复议决定或者行政诉讼判决。
正当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满足社会公正和法律公正的要求,以便广大民众的利益得到保护,防止利益冲突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
只有保证了正当程序的实施,才能有效地防范;切实维护人权和民族权利的基本观念,保护未受到侵害的权利和权益。
在执行行政执法中,如果在对当事人个人权利的依法保护上有违反,那么就是违规,是不能被允许的。
因为行政执法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是有很大关联的。
行政执法不应该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有重要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赔偿也有特殊的诉讼机制,就是国家赔偿制度。
因此,行政执法中对于保护个人权益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在实际执法的时候也应该注重依法执法,以实现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在行政执法中,正当程序是防止执法不公、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制度保障。
通过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的规定,可以保障被处理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治理大局的和谐和稳定。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一种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公正听证等要素。
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要向社会公众完全透明,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以便公民了解并参与行政决策。
公开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不当行为的发生。
公开还有利于预防腐败,增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
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得违法和滥用职权。
公正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分配资源时坚持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各方利益。
公平是指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结果要公平合理。
公平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资源分配时要兼顾各方的利益,避免对某一方过度偏袒,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公平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行政,不能任意剥夺公民的权利。
公正听证是指在行政个别案件中,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的公开听证。
公正听证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程序保障,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为行政机关做出公正决策提供依据。
公正听证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领域广泛应用,并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正当程序原则的确立和贯彻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和执行的过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共同推动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
总之,正当程序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公正听证等要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策和执行的公正合法。
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

摘要:当下学界对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颇多,而针对行政调解课题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
基于此,本文在对社会纠纷分类的基础上,以“行政调解”为例,重点对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进行讨论。
包括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和该机制在我国解决行政纠纷的运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文章的最后是笔者对我国行政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提出的一点建议和想法。
关键词:行政调解;行政纠纷;非讼解决机制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河北经贸大学丁一1社会纠纷概述要理解社会纠纷要从纠纷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简言之纠纷是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中,由于个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差异而产生的。
最早可追溯到远古时代,原始人类出现后就已经产生了纠纷。
原始社会时期的纠纷类型呈现的特点是单一、激烈的。
主要是为了争夺生存空间和维系基本生活的需要。
最早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自发的、无意识的。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总结出了行之有效可以应用于实践的解决方式,常见的方式是介入第三方调和矛盾。
当个体陷入纠纷时,往往双方之间是呈现对抗性状态的。
在这种紧张的状态下,矛盾的走向趋于愈演愈烈的状态。
人们可以选择和解或者选择去调解组织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是无论是选择和解还是选择调解,这两种形式都是相对柔和的手段。
但诉讼手段不同,诉讼手段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的,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面临的就是羁束性的制裁。
以社会纠纷的法律属性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当然在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的纠纷在这里不做讨论。
此文重点探讨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就其内涵而言可以简单理解为具有国家行政属性的机关在其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纠纷。
行政纠纷之所以会如此受人关注,是因为公民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主体面前是被动的、容易受侵害的。
2行政调解制度2.1行政调解制度发展历程在儒家文化的影响熏陶之下,“以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能够协商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也是不愿意选择去对簿公堂的。
行政法解读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程序

行政法解读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程序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途径的一部分,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对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以及各自的程序进行解读。
行政裁决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所做的决定。
它是维护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以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纠纷。
行政裁决的特点在于具有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扮演着裁决者的角色,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其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由于行政机关具有专业的知识和行政经验,行政裁决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争端。
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诉讼,它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纠纷。
相比于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具有独立的判断权和审查权,法院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通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程序上,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行政裁决通常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因此程序相对简化。
行政机关在裁决前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行政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裁决的上诉程序。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进一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行政诉讼的程序则更为繁琐。
当事人首先需要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对起诉进行答辩。
如果行政机关不同意起诉,可以拒不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受理案件并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提供证据。
最后,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常见的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
行政裁决是通过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解决争端,具有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解析及相关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解析及相关案例分析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行为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决定。
它在行政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对行政裁决程序进行详细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说明。
一、行政裁决程序的概述行政裁决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对特定行政案件做出裁决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程序环节和程序要求。
它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的过程。
行政裁决程序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公开、公正、公平、合法。
在立案环节,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中,事实审查包括事实调查、事实确认和事实认定;法律审查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认定。
调查环节是为了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确保裁决的事实真实可信。
听证环节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
最后,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和听证的结果,依法裁决案件。
二、行政裁决程序的重要性行政裁决程序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首先,行政裁决程序的公开性确保了公民对裁决过程的监督和参与,避免了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
其次,行政裁决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性保证了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了不正当因素对裁决结果的影响。
最后,行政裁决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法律保证,必须依法进行和裁决,确保裁决具备法律效力。
三、行政裁决程序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市政府对一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裁决。
在立案环节,市政府对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采集了相关证据。
经过听证环节,市政府发现企业存在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最后,市政府依法做出了罚款的裁决。
这个案例说明了行政裁决程序的全面性,保障了环境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县政府对一起土地纠纷进行了裁决。
在立案环节,县政府收集了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和当事人的陈述。
经过调查和听证环节,县政府发现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最后依法做出了土地归还的裁决。
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裁决程序的公正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

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在中国,常见的三大纠纷是劳动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三种纠纷,对于维护人民权益、平等保障公共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现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也扮演了关键角色。
本篇文章将分别就这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进行浅谈。
一、劳动争议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劳动争议是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发生纠纷而产生的一种纠纷。
在我们的国家中,造成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很多,如欠薪、解雇补偿、工伤赔偿等等。
针对这些纠纷,中国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
当劳动纠纷发生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这些方式无法解决争议,那么就可以选择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
对于劳动争议的行政正当程序,包括了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立案、调解、仲裁、作出裁决等环节。
劳动争议的司法裁判则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受理、调查、庭审、判决等程序。
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司法裁判通常会比较迅速得出结果。
然而,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和法院经常会面临时间紧迫、案件复杂、法律适用法等困难。
因此,更好的人力资源配置以及诉讼流程的优化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复议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条件,请求行政机关改正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而行政复议主要由市级以上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
对于行政复议机构,它们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提出申请的人提出的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复议要求进行处理。
对于行政复议的实际操作,一般是由复议机构受理人起草文件、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发出最终复议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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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作者:陈冬生发布时间: 2010-09-15 10:45:39三大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矛盾冲突。
土地、山林、水利是农民赖于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源,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案情重大。
而且,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来源、使用情况久远,经过了多次的历史变动和移民,档案材料缺失,调整这方面的政策法律也经常发生变化,因之,事实很难查清,法律适用也比较困难。
目前,三大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处理任务相当艰巨。
下面,我从行政审判的角度来浅谈对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
首先从行政正当程序谈起。
一、关于调处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一)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16条、《森林法》17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地使用权争议以及林木所有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2、《水法》中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二)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指任何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行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任何权力,否则,构成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管辖权范围:(1)对于土地、林木、林地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2)对于水事纠纷,全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管辖。
2、乡级人民政府的管辖权范围:(1)对于土地、林木、林地纠纷,乡级人民政府管辖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地使用权争议以及林木所有权争议。
(2)对于水事纠纷,乡级人民政府无管辖权。
所以,当事人因土地、林木、林地、水事发生纠纷,应当向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处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处理,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法律无明确授予处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向当事人阐明法律的规定,并将有关申请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受理。
(三)行政裁决对三大纠纷的行政裁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以上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土地、山林、水事纠纷的行为。
1、行政裁决的内涵(1)作出行政裁决的主体必须是乡镇人民以上的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的裁决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3)行政裁决的对象必须是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土地、山林、水事纠纷。
2、行政裁决的特征(1)意志上系国家意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代表国家裁断纠纷,实质上是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它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行政机关作不作裁决,什么时候作出裁决,作什么样的裁决,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和约束,而是完全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志作出的。
(2)形式上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身份裁断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一种活动,在此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裁决者,就象体育活动中的裁判。
(3)法律效果有强制性;行政裁决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改变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行政裁决的国家的意志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4)解决纠纷上属于非终局性。
对三大纠纷法律仅赋予行政机关初裁的权力,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未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为最终裁决的权力,因而是非终局性的。
3、行政裁决的原则:先取证后裁决(四)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是法学理论的所谓复议前置。
在三大纠纷中适用复议前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这里的“认为”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认为被诉裁决违法;另一项是认为自己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山林、水利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不是已经取得了完备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手续。
2、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必须是对有关土地、山林、水利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决定。
二、关于三大纠纷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和裁判(一)法律依据1、《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
(二)行政诉讼程序1、立案在立案阶段,首先要清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这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如下规定:(1)列举和概括性条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排除性条款:《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肯定性加否定性排除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复议前置条款《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司法审查(1)程序审查①对行政裁决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法律一般规定,裁决民事纠纷的职权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具有裁决权。
对于土地、林木、林地、水事纠纷,法律明确授权给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就可以依职权进行裁决。
但如前面行政正当程序所述,必须: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以及水事纠纷(可授权主管部门)。
第二,乡级人民政府管辖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地使用权争议以及林木所有权争议,无权管辖水事纠纷。
②对行政裁决程序审查第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一是是否未经协商、调解即做裁决。
法律中明确规定协商、调解为必经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先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只有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裁决。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水法》中都规定,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未协商的情况下就作出裁决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不制作裁决书。
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公断,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
否则,应当确认该行政裁决无效。
第二,是否被推定违反法定程序:一是承办人是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承办人与其承办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由行政机关决定回避,否则作出的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是否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必须事先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的意图,使其有充分陈述、申辩的机会。
否则,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是否先裁决后取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切执法机关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只有在查清事实后才能作出行政裁决,如先裁决后取证就是违反法定程序。
(2)实体审查①法律依据第一,实体法规定:《宪法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4月9日颁布并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18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程序法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