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归属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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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运行的规律

司法权运行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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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机关行使的权力。

司法权运行的规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司法权应该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以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

司法机关应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公正性:司法权的运行应该遵循公正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司法机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专业性:司法权的行使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司法机关的法官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

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官选任和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

4. 程序性:司法权的运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

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终局性: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终局性,一旦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除非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否则司法机关的判决是最终的。

总之,司法权运行的规律是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专业、程序化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些规律是司法制度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行政管理体制

浅谈行政管理体制

浅谈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是国家政治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使管理职责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体制也在演变和完善。

在此,本文将从概念、特点、问题、优化等方面浅谈行政管理体制。

一、概念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的机构、体制和制度安排,包括政府组织体系、行政机构和行政程序等。

它涉及国家政权、行政管理、制度安排等多个层面,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特点1.规范性强行政管理体制是一个政治体系,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来规范各级政府机构的行为。

这种制度化的规范性强,有利于确保政府机构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2.职能多样化行政管理体制涉及到的职能非常多,包括指导经济、维护社会安全、管理环境、处理纠纷等。

这种多样化的职能,要求行政管理体制具备高效、专业、熟练的管理能力。

3.层级分明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层次分明的特点。

从中央到地方,从省级到县级,层级关系清晰,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实现全局的统一规划和目标。

三、问题1.权力过分集中行政管理体制中,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形成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

导致权力机构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加强法治权威。

2.部门之间配合不理想行政管理体制中,部门之间配合不理想,导致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决策效率低下,甚至可能相互冲突。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共享,优化协调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3.运作效率低行政管理体制中,由于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原因,导致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政策推行难度大。

需要政府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优化政府工作流程。

四、优化1.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对于行政管理体制的优化和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政府机构应加强信息收集、业务处理和数据管理,实现政府信息化和数字化。

2.重视人才培养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中,需要有专业化人才来提供相关服务和决策支持。

因此,政府应该注重人才培养和职业素养,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司法行政 工作 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 工作 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司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负责管理和监督司法事务的行政机构。

其职责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刑罚执行、矫正教育、行政管理等方面。

为了深入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情况,我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调研,并撰写了以下报告。

一、司法行政的工作内容司法行政的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教育等服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刑罚执行:负责对公民判决的刑罚进行执行,确保判决的落实。

3. 矫正教育: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和教育,促进其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4. 行政管理: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

二、司法行政的重要性司法行政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行政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执行判决、矫正教育等服务,保障了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司法行政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行政能够及时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 司法行政提升了司法效率。

司法行政的存在和发展,为法律机关提供了助力,提升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在调研中,我发现司法行政工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工作力量不足。

当前,司法行政机构的工作力量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工作需求,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2. 资金不足。

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来保障司法行政的效果,但当前资金短缺的情况严重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3. 管理机制不健全。

司法行政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工作分工不明确、协作不力等问题长期存在,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效果。

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1. 加强工作力量建设。

加大对司法行政机构的人员培养和招聘力度,提供更多的人员保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司法行政是指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负责司法工作的管理和辅助工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

其职能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管理司法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面管理和组织司法工作的运行,包括人员管理、案件管理、预算管理、设施管理等。

管理司法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机关能够顺利进行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管理司法工作的关键在于人员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人员编制计划、招聘面试人员、进行干警培训等工作。

通过合理的人员安排和培训计划,可以有效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升司法工作水平。

二、优化司法环境。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包括改善法院设施、提供司法服务、维护司法秩序等方面。

优化司法环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可信度,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有更高的满意度。

优化司法环境包括改善法院设施条件,如修建新的法院建筑、购置先进的设备等;提供司法服务,如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服务;维护司法秩序,如加强法院警务工作,维护法院安全等。

三、推动司法。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推动司法,创新司法管理模式,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司法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

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深入分析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方案,推动司法体制和机制的优化。

司法需要全面司法管理制度、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司法案件处理制度等方面,提高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四、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工作的核心是依法裁判,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

维护司法权威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政治意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维护社会和谐,提供司法服务和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行政管理职责和职能

行政管理职责和职能
执行政策
行政机关负责将已批准的政策付 诸实施,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和 落地。
管理公共资源
资源分配
行政机关负责合理分配公共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 会公正。
资源监管
行政机关负责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管,防止资源浪费和 滥用。
提供公共服务
服务规划
行政机关负责规划并提供各种公共服 务,以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
通过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 效率。
强化绩效管理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 质量。
推广电子政务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事务处理的自动化和智 能化水平。
加强公共服务质量
提升服务态度
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态度和水平 。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 化需求。
行政管理人员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组织 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保障组织的稳定发展。
CHAPTER 04
行政管理体系
行政组织结构
层级结构
明确各层级职责,确保行政指令上传下达,高效执行。
部门设置
根据职能划分行政机构,确保各项行政管理任务有人负责。
职位配置
合理设置职位,明确岗位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或空白。
促进沟通
行政管理人员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渠道,鼓励员工 积极参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
监督控制职能
监控管理过程
行政管理人员需要对组织的管理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各项制度和政 策的执行和落实。
评估工作绩效
行政管理人员需要评估员工的工作绩效,为员工的奖惩、晋升等提 供依据。
风险控制与应对
服务质量监管

司法行政业务知识

司法行政业务知识

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司法行政业务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和保障等职能,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司法行政的基本概念、职能与任务、组织架构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司法行政的基本概念司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对司法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活动。

司法行政是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有机结合,既具有行政性质,又紧密联系着司法工作。

司法行政的核心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权益,同时也是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二、司法行政的职能与任务1. 管理和监督司法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事务,包括审判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确保司法工作的正常运行。

2. 提供司法服务:司法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司法服务,包括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包括管理社会矛盾、处理群体性事件、开展社区矫正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 执行判决裁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和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保障司法权威的实现,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三、司法行政的组织架构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架构一般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局、司法行政所等。

司法行政部门是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司法行政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

司法行政局是地方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司法行政所是基层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任务。

四、司法行政的发展趋势1. 信息化建设:随着科技的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智能化办公系统等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2. 公正透明:司法行政机关将加强对自身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公开,推进行政决策的透明化,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专业化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将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司法行政一大统筹四大职能的阐释

司法行政一大统筹四大职能的阐释

司法行政一大统筹四大职能的阐释司法行政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行政手段来管理和组织司法活动,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司法公正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司法行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门,它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进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责任。

大统筹是指司法行政要在各个方面进行整合和协调,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确保司法行政能够高效运作。

具体而言,司法行政的大统筹包括以下四大职能:监督管理、司法辅助、维权服务和制度建设。

第一大职能: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通过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具体工作包括检察机关监督、法律援助、监狱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等。

第二大职能:司法辅助。

司法行政提供各种司法辅助服务,协助法院审理案件,保障司法公正和庭审秩序。

具体包括法院调查、证人保护、声像资料的处理等工作。

此外,司法行政还负责执行裁判文书和仲裁奖励,确保司法决定的正确执行。

第三大职能:维权服务。

司法行政提供各种维权服务,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解纷服务等。

具体工作包括人民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涉外司法协助等服务,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大职能:制度建设。

司法行政负责制定和完善司法行政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

具体工作包括司法改革试点、司法信息化、法律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等。

司法行政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司法行政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以上四大职能是司法行政的基本职责,通过实施这些职能,司法行政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为司法体系的正常运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效支持。

总体而言,司法行政的大统筹四大职能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加强维权服务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一、规范职能司法行政的规范职能是指对司法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管理规范,监督和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制度,司法行政能够有效地规范司法行政行为,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保障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服务职能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是指为司法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执行判决裁定、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解决民众的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行政机关还承担着为司法机关提供后勤保障、司法培训和法律研究等工作,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管理职能司法行政的管理职能是指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管理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管理和调配司法行政资源,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序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促进司法行政机关的改革和发展。

四、监督职能司法行政的监督职能是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和惩处,保证司法行政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进行评估和监督,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五、协调职能司法行政的协调职能是指协调司法行政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协调司法行政工作与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会的安定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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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归属与规范浅谈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归属与规范的也许是消极的作用,具体的评价则往往取决于观察者和读者的视角和立场。

我国法院在内部管理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正是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因由。

近些年,法院系统充当了司法改革的主力军,从审判程序到法官制度再到司法仪式都作了大刀阔斧的革新。

但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却始终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司法行政化的结症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随着法官助理制度、审判长负责制和书记员单列等制度的推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以及法院用人制度上的变革,在此基础上单独将司法管理制度改革和司法工作运行机制改革作为一项任务提出,迈出了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触及到了法院内部司法行政化的体制性弊端,具有方向性的重要意义。

为消除司法行政化的弊端,有学者提出,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应由司法行政部门来负责,即成立一个独立的、混合性质的法定机构,该机构是一个专业的、特别的组织,专门管理司法人员和法院的行政事务、经费等,与政府有一定的距离,在司法部门和政府之间起着缓冲的作用,从根本上实现司法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分离。

对此,笔者认为,现行司法体制经过50多年的运行,总体上适应我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转型时期的社会稳定大局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磨灭的。

因此,简单地将司法审判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分离的改革,在实践中也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过于理想化,在实践上可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

三、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归属(一)从历史因素、宏观角度看,司法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近乎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与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也是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备起来的。

将司法功能作为政府功能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司法传统特质,使我国在历史上,法官和行政官员一直没有区分。

而近代的司法独立原则从一开始就是由于外部压力而接受的事物,滤布法院也是大致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理念人为地从衙门中分离出来的。

【2】从清末设置大理院到国民党时期的司法党化,【3】从建国初期的司法民主化尝试到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次努力,这种与传统衙门的血缘关系很容易令我国的政治家、法律家和法学家不注意、看不到或看不清司法制度内在的逻辑,我国的民众也很容易并且习惯于把法院仅仅看成是另一个政府机构,只不过是一个专司解决纠纷的机构,而不是司法审判机构。

即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努力也历来提倡司法机构的活动应直接地为社会的中心任务服务,要求司法机关深入联系群众,强调的是司法为民。

这些工作无疑曾起过并仍在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必须有人去做。

因此,法院的司法特性一再被忽视,法院也往往不得不借助行政管理体制和逻辑来保证法院职能的履行,而这种制度和逻辑的借助最终又改变了法院自身应当具有的逻辑,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逻辑。

尽管这种逻辑一直被致力于实现司法独立原则的法律人所诟病,但在现实中国的社会土壤中,曾经且仍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地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应当得到后来者或外来者的尊重和理解。

中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必须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4】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这已经为众多学者所论证的观点,也适用于如今用来处理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同司法审判职能之间关系。

在这里,我想套用一句名言与其改变传统,不如给人们提供一个热爱传统的新理由。

【5】(二)从司法环境、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司法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没有必要且不可能实现分离1.司法的功能。

要进行司法改革,首先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要重新全面理解司法的功能。

我们总习惯于用教科书上讲述的政治学角度或者宪法具体条文对司法的职能进行定义。

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司法的功能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

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从来都是社会中的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

这并不否认在一定条件下司法可能或者可以被用做一种社会变革的工具(如当今西方许多国家发生的颜色革命,大都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或者于司法途径有关)。

没有分权传统固然是司法无从独立的重要原因,然而,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乃是制约司法独立的最重要因素。

将过于笼统的分离概念作为司法改革的口号,容易让别有用心的人以分离作为幌子,兜售西方司法独立的迷魂汤,从而消弱甚至代替中国共产党对司法的领导。

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党的执政能力的大背景下,我们不得不一再强调,在政治体制改革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司法改革,这也是法院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果的前提和保证。

因此,在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先行的情况下,而将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硬性分离并最终实现司法独立目标,是不切合我国国情的,也必然不能实现的。

2、对宪法规定的理解。

《宪法》第1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在国家权力构成理论当中,法院居中裁判法律纠纷的职能更为明显。

问题是:审判是不是法院的唯一职能呢?换句话说,审判工作的管理以及法院机关本身的管理是不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呢?将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很容易甚至可以说必然引起权力和利益的纷争。

这是因为,法院的行政管理是一项特别的职能,虽然它在形式上和其他的行政管理没有根本的不同,但它所服务的对象审判职能与普通的执行法律职能有很大的区别。

特别是它对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专业性方面的要求,使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成为一个特别敏感的领域,稍有不慎便可能伤及审判独立,进而涉及行政与司法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尽管我国宪法没有规定法院的行政事务由法院自行管理,但1983年的法院组织法将法院的行政事务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删去,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把这部分权力交给了法院自行管理,这可以看成,实践中,审判工作的管理以及法院机关本身的管理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已经得到承认。

3、司法实践的困境。

转型阶段的社会治理方式与治理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社会对司法的依赖程度明显增强。

随着经济的市场化,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填补社会治理方式与治理结构空白的合理选择。

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其承载社会治理的使命和任务也日益繁重。

对法院的发展和改革来说,这既是良好的机遇同时也是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机遇是法院的审判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也相应提高;挑战是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越宽,受到的阻力越大。

一是人们对法律内在局限性认识不足,司法实践难度增大。

人类的一切行为在为他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他付出代价。

在20世纪80年代初,人们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在对法制的设计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的确定,表明了人们对法律过于理想化的心态。

将法制的坐标原点放在法律的制定上,忽略法律在实践中运作和适用的复杂性,以为司法只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便足以。

始料不及的是,首先,作为司法的准绳、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法律,其文本语言总是难以表达生动的社会实践;其次,作为司法的依据、逻辑推理的小前提案件事实,往往被当事人利益需求、诉讼能力,法官法律知识、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素养等诸多因素所影响,导致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而且所依据的理由从不同的视角考虑总有一定的正当性。

对于这种现象,中国的民众自古以来就是难以接受的。

洗煤滤布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法官理应个个是包公,能从纷繁复杂的世事中明辨是非。

败诉方很容易把法官依照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假设因此而导致一方当事人败诉)认为是司法不公,进而产生种种所谓的合理怀疑,感觉受到莫大的冤屈,于是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途径要给个说法。

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到党委、人大或政府上访,不断的上访。

目前,涉诉信访已经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二是司法权在三大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中的附属地位,使得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得不借助于党政权威。

尽管司法独立被认为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普遍遵守的司法原则,虽然我国宪法在政治权力的架构中为司法独立安排了一个席位,但无论是在具体的制度设置上,还是在实践的运作中,司法权的附属性和工具性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在执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上,执政党对司法的组织、路线和思想领导是明确的,但在制度设置上没有为排除地方个别领导干部不当干预司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在立法机关与司法的关系上,人大对司法具有广泛的监督权力,监督与干预之间并无清晰的界限,个案监督往往成为不当干预司法的一种貌似合法的形式;在行政机关与司法的关系上,人事权、财权的控制让司法机关疲于应付;在代表民意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上,媒体的话语优势使得法院在处理与其的关系上不得不小心翼翼。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今天所面临的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是一系列社会条件综合的产物。

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中,由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是维护和谐稳定发展大局的最佳选择。

我们可以努力的是,如何在法院内部建立一种更合理的管理机制,规范司法审判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使之分离,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的影响,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四、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规范要规范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管理机制,首先必须厘清司法审判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之间的区别。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判职能的主导性与管理职能的辅助性。

设立法院的目的是对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裁判。

这是宪法、法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也是国家机关之间科学分工、职能分立的要求。

在这样一个机构中,一切制度的建立,一切人力的安排,一切财力的运用,一切资源的配置,都必须与审判活动的运行、审判职能的实现结合起来。

脱离了审判活动,便没有独立价值的其他活动。

换句话说,法院的管理活动是为审判活动的实现和完成而存在的,都是辅助性的。

二是审判职能的裁判性和行政管理职能的运转性。

法院的基本职能就是对起诉至法院的案件,依照法律进行裁判、解释。

行政管理职能则不同,并不直接作用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其重点是为了保证审判活动的运行。

三是审判职能的独立性与行政管理职能的领导性。

审判职能与其他国家职能相互独立,这是宪法的规定,更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每一个审判组织(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一个案件进行裁判时,与其他组织是相互独立的。

他们的决定就是本级法院的裁判。

而对于行政管理职能来说,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是一个整体(必要时也分级管理),所以要确保管理的统一性。

上下级之间应该是领导关系,上令下从,上下一体。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领导地位,才能保证管理标准的统一,使各项裁判活动在这个统一的框架中正常运行。

【6】基于上述认识,笔者提出以下设想:一是改革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与职务设置,促进法官独立审判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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