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心理及行为特征研究
不同经历犯罪人心理分析

二、犯罪前的心理特征
(一)、犯罪动机斗争缓和及转化 对于屡犯而言,“干”与“不干”已不是他
们考虑的主要问题,“怎么于’、“如何干”才 是他们动机斗争的焦点,犯罪动机斗争的形式已 从“趋避冲突”转化为“双趋冲突”或“双避冲 突”。 (二)、畸形的认识特征与自暴自弃心理
第二节 屡犯心理
一、屡犯概述
(一)、屡犯的概念 屡犯就是多次违法犯罪,经司法机关惩处、屡
教不改的犯罪人。 (二)、屡犯的类型
1、屡犯一般指累犯和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罪行为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5年内又 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
惯犯,又称“惯行犯”、“常习犯”,即犯罪 成为习性的罪犯,其特点是反复实施同一犯罪并习 以为常。
第二节 屡犯心理
一、屡犯概述
(二)、屡犯的类型
2、累犯和惯犯的关系: 区别:惯犯往往实施同一种犯罪,累犯则可能涉
及多种犯罪类型;惯犯作案已成习惯和定式,往往表 现出同一作案方式、手法,累犯则因作案类型不同而 方式各异;惯犯由于长期从事同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动作娴熟,皆有“—技之长”,而累犯则没有明显的 特殊技能;惯犯以犯罪为职业,累犯则多表现为机会 型犯罪且不以犯罪为生。
畸形的认识和自暴自弃的心理使屡犯把犯罪 作为他们的必然和惟一选择,犯罪决意很容易产 生。这与初犯形成鲜明对照。
二、犯罪前的心理特征
(三)、反社会的倾向和不断增长的非法需要 其一,他们的“胃口”越来越大,对物质的需
要由一般的生活需要转化为对吃喝玩乐的追求,非 法欲望在深度上不断发展。其二,不正当需要的范 围越来越广泛,他们已不满足于一种欲望的满足, 往往是追求各种非法欲望的满足。其三,他们又把 犯罪本身转化为一种需要,并通过犯罪活动本身达 到一种满足,实现自身的“价值”Hale Waihona Puke 为了偷而偷)。 (四)、顽固的意志品质
刑法中的累犯与惯犯

刑法中的累犯与惯犯累犯与惯犯是刑法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判断和惩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累犯和惯犯的定义、特点以及相关刑法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累犯的定义及特点在刑法中,累犯是指已经犯罪过一次或多次,再次犯罪时又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人。
累犯一词通常用于表示一个人的反复犯罪行为,即其犯罪手段或犯罪动机具有重复性。
累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犯罪的重复性:累犯是指一个人在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后再次犯罪,其犯罪行为具有反复性,而非偶发性或一次性行为。
2. 刑罚的加重:对于累犯,法律一般规定了较严厉的刑罚,以示对其反复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3. 社会危害性:由于累犯的犯罪行为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和频繁性,其对社会治安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更大。
二、惯犯的定义及特点与累犯不同,惯犯是指具有一定犯罪次数并且在作案中表现出一定专业水平的犯罪人。
惯犯在刑法中也被称为多次犯罪者或惯常犯。
惯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反复犯罪:惯犯的犯罪次数比较多且次数相对连续,表现出一种惯常性的犯罪行为。
2. 专业性和技巧性:惯犯由于长期从事犯罪活动,掌握了一定的作案技巧和经验,对犯罪手段相对熟悉,因此其犯罪行为表现出一定的专业性。
3. 社会危害性:惯犯的犯罪行为由于其连续性和广泛性,对社会治安以及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危害。
三、相关刑法规定在中国刑法中,对累犯和惯犯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对其刑罚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对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可能会面临较长的刑期,以期对其反复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而对于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惯犯犯罪行为属于多次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并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判决,以期对其造成较大的打击。
此外,我国刑法还对累犯和惯犯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贩毒等,可能会针对性地加重累犯和惯犯的刑罚,以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
犯罪心理学之犯罪心理的动态分析

L/O/G/O
095621020 申桂平
主要内容
犯罪人在犯罪不同阶段的心理特点 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 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
犯罪人在犯罪不同阶段的心理特点
1
犯罪前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犯罪后的心理状态
2
3
一、犯罪前的心理状态
自我辩解心理 合理化 比拟 投射 补偿
犯罪决议状态 制定周密计划 准备作案工具 树立作案信心 等待犯罪时机的焦虑
二、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兴奋 紧张 恐惧 初犯表现明显,惯犯、累犯表现得不那么明 显
变化过程 紧张、恐惧 感,停止犯罪
平静
恢复理智情
三、犯罪后的心理状态
1.情绪表现 不安、恐慌 麻木 2.行为表现 试探 其他反常行为 得意、满足 罪恶感
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
(一)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条件
1.要产生内部心理矛盾 2.要有促进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动因 3.要遵循转化规律
(二)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类型
1.渐进型
初步的、不彻底的,按总的趋势还是朝好的方向 发展
2.顿悟型
通过一件事的震撼,猛然醒悟,重新做人
3.反复型
有改好的愿望,但是由于罪习太深,改进有一定 困难
三、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
(一)犯罪恶性发展的条件 1.不良诱因的刺激
2.非法欲望的满足 3.惩罚、改造措施不力
三发展的阶段 1.定型化阶段 2.个性化阶段
3.职业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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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心理及行为特征研究

累犯的心理及行为特征研究【摘要】累犯是我国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他们犯罪意志两极化特征显著,表现为正确意志薄弱,错误意志顽固。
已形成了稳定的犯罪性格,积累了丰富的犯罪经验,养成了固定的犯罪习惯,对社会冷漠、仇视、反社会意识强烈。
如今,高效可行的累犯改造对策的缺失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所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累犯;犯罪心理特征;犯罪人格特征;改造对策我国刑法对累犯的定义如下: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假释,不得适用缓刑,这都反映了累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比于初犯、偶犯而言要大得多。
这就对我们监狱干警改造累犯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刑罚的执行,不仅要让他们认罪伏法,而且还需要通过自身的积极改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我意识,培养通过合法手段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
那如何才是改造累犯的有效方法?怎样才能使刑释人员出狱后不会再危害社会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人?笔者认为,这就不得不从累犯的心理及行为的特征研究入手,只有掌握了这一类群体的心理及行为特征,才能对症下药,找到高效可行的改造对策。
一、累犯的心理构成特征(一)累犯的犯罪心理特征1.不合理需要累犯被捕前没有以合理的手段满足自己需要的观念,以法律不允许的手段满足私欲,因而导致犯罪。
2.犯罪动机累犯一般经历多次犯罪,犯罪动机得到多次加强,他们的犯罪动机斗争不激烈。
犯罪与不犯罪的动机斗争趋于平缓,犯罪的优势兴奋中心占主导地位,指向非常明确,选择非常清晰,执行非常坚定,而不犯罪的优势兴奋中心处于抑制状态。
3.犯罪经验及习惯累犯的犯罪经验积累丰富,形成了固定的犯罪习惯。
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

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在刑事案件中,累犯与再犯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们对社会秩序、个人安全和司法公正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一直是法治社会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刑法中,累犯是指一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犯下新罪,而再犯是指一个人在刑罚完毕后又犯了新罪。
累犯与再犯不仅对个人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增加了司法负担。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会有人陷入累犯与再犯的泥潭。
有很多原因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发生。
首先是个人问题,一些人可能存在反社会行为倾向,缺乏道德观念,难以控制自己的冲动。
其次是环境问题,一些社会环境的不良因素也会对人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使他们倾向于再度犯罪。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社会支持与康复问题。
如果一个人在犯罪后得不到足够的帮助与支持,很难再回归正常的生活。
其次,对于累犯与再犯问题的解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让每个人都明白犯罪行为的后果。
其次,我们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以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刑罚执行体系,为刑满释放的罪犯提供必要的帮助与康复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建立相关社会机构,为累犯与再犯问题提供更加深入的研究和专业的解决方案也是必要的。
最后,累犯与再犯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法律机构、社会组织以及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共同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与努力,我们才能达到减少累犯与再犯的目标,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总结起来,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个人、环境和社会支持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我们才能为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累犯心理特点的成因

累犯心理特点的成因
(一)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这主要表现在累犯与干警不是平等的同志式的关系,也不是一般人与领导之间的上下级关系。
一个是社会的罪人,被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强制地关押在监狱这一特定场所,接受改造。
另一个是代表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刑罚惩罚职能,对罪犯依法惩罚和改造。
二者的关系是被管理者与管理者,被改造与改造的关系。
在这个矛盾之下,作为累犯,易产生敌意心理。
(二)在罪犯的改造生活中,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和自己一样受到法律惩罚的罪犯个体和群体,而这样的个体和群体具有共同的消极心理因素,因此,在累犯的矫治过程中,累犯不可能不受到同类的消极心理因素的影响。
而我们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必须限制罪犯的生活环境,制定罪犯的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对罪犯施加良性的影响,这样导致罪犯总是处在被动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导致累犯产生消极的心理,累犯受到这种影响的时间持续长,时间长了,这种消极心理经过长时间的积聚越变越深,超过了初犯很深的层次,形成了累犯的一大心理特点。
(三)累犯由于受到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支配,因而在感知外在事物时,总是根据自己以往的经验来评价和认知,唯利是图、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弱肉强食等消极的心理品质以及在以往犯罪中得到的不良经验,都不可能在服刑过程中烟消云散,仍然会影响他们的改造心理,形成认识上的狭隘性、情感上的扭曲变化。
在被改造与改造的矛盾下生活,加之部分社会功能被剥夺,平时的改造生活与社会正常公民的生活差距较大,经过长时间的不良心理的积累会导致罪犯偏执型人格的产生。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累犯具有怎样的特征

累犯具有怎样的特征累犯是指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犯同一类犯罪行为的情况。
累犯的特征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1.犯罪类型相似性:累犯往往会在同一类犯罪行为上重复犯罪。
例如,多次盗窃、连续骚扰、多次故意伤害等。
这些犯罪行为会形成习惯性行为,并且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变得更加熟练。
2.犯罪动机:累犯往往会有其中一种特定的动机或需求,使他们多次犯罪。
例如,经济上的困难可能导致一些人多次进行盗窃活动,以解决自身的生活问题。
另外,一些犯罪行为可能会获得犯罪心理上的满足感,促使累犯反复实施同类犯罪。
3.近期时限:累犯的多次犯罪行为之间通常会有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间隔,这可能是由于累犯在短时间内重复实施犯罪行为,还是由于犯罪行为被多次发现并被追捕。
4.犯罪手段和技巧:累犯在重复犯罪过程中往往会掌握特定的犯罪手段和技巧,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他们的技巧可能会变得更加高超。
这使得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更加隐蔽、熟练,并且更难被抓获。
5.犯罪领域:累犯通常会在其中一个特定的领域内进行重复犯罪,这一领域可能是他们在职业、兴趣爱好或经济条件等方面具备优势的领域。
例如,一些人可能会在金融领域进行连环诈骗,而其他人可能会在网络领域进行重复的网络攻击。
6.犯罪模式:累犯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模式,包括选择犯罪目标、作案手法、作案地点、作案时间等。
这些模式可能是基于累犯个人的偏好、经验和习惯等方面。
7.犯罪心理:累犯可能具有一定的犯罪心理特征,如反社会人格、成瘾性问题、冲动控制障碍等。
这些心理问题可能使他们更倾向于重复犯罪,并且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快感。
总而言之,累犯具有犯罪类型相似性、犯罪动机、近期时限、犯罪手段和技巧、犯罪领域、犯罪模式和犯罪心理等特征。
对于执法机关来说,了解累犯的特征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累犯、惯犯心理特点及其审讯策略

一
、
累 犯 、惯犯 在审 讯 中的心 理特 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审讯心 理指 预 审员和 犯罪 嫌疑 人及 其他 诉讼 关系 人在 审讯 过程 中 的心理 活动及 其规 律 。 累犯 、 惯 犯 因其有 较丰 富 的犯 罪经历 ,审讯 中有其 明显 的心 理特 点可循 。犯 罪经 历 是对犯 罪 次数 多少和 时 间
・
侦查 学研 究 ・
累犯 、惯犯心理 特点及 其审讯策 略
刊、 涛 明
摘 要 :累犯、惯犯有 不同于其他嫌疑人 的心理特点 ,成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对 象。累犯 、惯犯的 心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侥幸心理强、抵触心理重、功利心明显及有 时的悲观绝望四个方面。讯 问累犯、 惯犯是一种对抗性活动。讯问人 员要从审讯心理上做文章 ,完善证据体系,运用分解和递进式审讯策 略和虚 实转换审讯策略,始终处于讯问的主导地位 。 .
。
1 2. 7
种 方法 同侦 查 讯 问人 员较 量 ,如 编造 伪供 ,伪装 老实 等 ,企 图将 讯 问人 员 引 向歧途 ;有 的主 动 交代 一
些 次要 问题 ,妄 图 “ 车 保帅 ”,或 者编 造 一些 不 易查 证 的 问题 或情 节 ,骗 取 审讯 人 员的信 任 ;有 的 丢
进展和获取的信息,不断调整 自己的防御计划,对于缺乏经验的年轻预审人员有应付的能九 ,对讯 问
基 本 能做 到 “ 兵来 将挡 ,水来 土 堰 ” 。累犯 、惯 犯抗 审意志 坚 定 ,企 图在 意志力 上 与 审讯人 员抗 衡 , 常 以 “ 、瞒 、骗 、赖 、抗 ”等 手段将 审 讯 引入 歧途 。而且 他们 不 恐惧 ,表 现为 被 拘捕 后能 吃 能睡 , 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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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心理及行为特征研究【摘要】累犯是我国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他们犯罪意志两极化特征显著,表现为正确意志薄弱,错误意志顽固。
已形成了稳定的犯罪性格,积累了丰富的犯罪经验,养成了固定的犯罪习惯,对社会冷漠、仇视、反社会意识强烈。
如今,高效可行的累犯改造对策的缺失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所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累犯;犯罪心理特征;犯罪人格特征;改造对策我国刑法对累犯的定义如下: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假释,不得适用缓刑,这都反映了累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比于初犯、偶犯而言要大得多。
这就对我们监狱干警改造累犯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刑罚的执行,不仅要让他们认罪伏法,而且还需要通过自身的积极改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我意识,培养通过合法手段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
那如何才是改造累犯的有效方法?怎样才能使刑释人员出狱后不会再危害社会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人?笔者认为,这就不得不从累犯的心理及行为的特征研究入手,只有掌握了这一类群体的心理及行为特征,才能对症下药,找到高效可行的改造对策。
一、累犯的心理构成特征(一)累犯的犯罪心理特征1.不合理需要累犯被捕前没有以合理的手段满足自己需要的观念,以法律不允许的手段满足私欲,因而导致犯罪。
2.犯罪动机累犯一般经历多次犯罪,犯罪动机得到多次加强,他们的犯罪动机斗争不激烈。
犯罪与不犯罪的动机斗争趋于平缓,犯罪的优势兴奋中心占主导地位,指向非常明确,选择非常清晰,执行非常坚定,而不犯罪的优势兴奋中心处于抑制状态。
3.犯罪经验及习惯累犯的犯罪经验积累丰富,形成了固定的犯罪习惯。
多次的犯罪经历使得累犯的犯罪技能、手段、方法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日趋完善。
犯罪对于他们而言已内化为一种习惯,在不知不觉中形成和恶化并且难以改正。
4.犯罪意志累犯形成了顽固的犯罪意志,在多次犯罪中增长了见识,对刑罚处罚的耐受性逐次增强,犯罪意志坚定牢固,并且意志的两极性特征明显:正确意志薄弱,错误意志顽固。
(二)累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征1.对初、偶犯的消极影响大累犯对监狱政策、规章制度以及监狱环境都比较熟悉,与初、偶犯相比能更快地进入罪犯的角色,在心理和行为上较快适应监狱。
①他们往往具有一定的反改造、反管教、反侦查经验,但又不会与管教干警当面发生冲突。
累犯往往通过对初、偶犯的怂恿而对改造秩序进行扰乱以及否定罪犯角色来实现抗改的目的,对他犯的消极影响大。
2.缺少减刑的信心与期望累犯明知自己属于法律上从重处罚的群体,累犯刑期通常较长,减刑的动力不大,相对代价较大,减刑的动机并不突出。
并且在多次入狱的影响下,羞耻感和内疚感减弱,失去对于减刑的自尊要求,减刑的需要并不强烈。
他们对待监狱减刑这一刑事奖励可望而不可及,因此放弃积极改造的念头,认为自己没有减刑的可能没必要积极作为。
3.双重人格他们熟悉监狱的管教方法,知道公开对待干警的后果,但从心底又不是真诚的积极改造,就会表现出当面对干警惟命是从,背后散布消极改造的信息。
改造的欺骗性较大。
二、累犯的人格特征张厚粲老师的《大学心理学》一文中论道“人格,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是构成一个人思想、情感和行为的特有模式,这个模式包含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心理品质。
”由此可知,人格是一个整体,是独特的,稳定的。
累犯的人格对其犯罪和服刑改造都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累犯的人格动力系统1.累犯的需要特征其中的不合理需要主要表现为:过分的物欲,异常的性欲,错误的精神需求。
根据“天津犯罪调查数据库”的调研资料,在1999年和2002年调查中,累犯的犯罪性质相对集中,其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九种犯罪分别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伤害、聚众斗殴、诈骗、敲诈勒索和强奸(含奸淫幼女)这九种犯罪在1999年和20002年的累犯所有犯罪罪名中的比重合计分别占89.3%和83.9%,②另有调查统计如下:以上两组数据可知:累犯的犯罪性质倾向于以谋取经济利益为指向,而这些都是不合理需要占需要的绝大部分的原因。
累犯的价值观特征。
累犯的价值观表现出了明显的偏倾利己性,他们对人生价值的认识完全是为了满足私利和欲望,越来越多的累犯存在人格缺陷,具体表现为多疑、焦虑、神经质、自控能力差、狭隘、好斗,这与他们自私、贪婪、自制力差、为所欲为等社会适应能力低的不良性格有关。
测量表明,累犯的再犯行为与他们的聪慧性、怀疑性、紧张性、忧虑性、有恒性有关,表现出来即是再犯人员迟钝、知识浅薄,怀疑刚愎,紧张困扰,忧虑抑郁,烦恼多端、权宜敷衍,这些因素在再犯心理中起主要作用。
2.累犯形成了顽固、稳定的反社会意识与初偶犯受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社会意识支配不同,累犯又加强了一层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他们对社会冷漠、仇恨、反抗、攻击、损害,认为社会不公,犯罪是被逼无奈,反而还被限制自由,自己本身没有过错,有较强的对抗和报复心理,对社会道德、法律法规完全蔑视,形成了荒谬的犯罪道德逻辑体系。
(二)累犯的人格调节系统自我意识特征。
累犯普遍存在错误的自我意识,不能正确的认识和评价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悔恨的情感与自我改造的意志。
因为受过司法机关的打击,而对政府、司法机关存在敌视,接受审判时,常常认为自己无罪,想方设法隐瞒或者少说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改造期间,也是消极对抗,混刑度日,出狱后更不能正确看待刑罚对自己的作用,反而把出狱后的社会地位低下,生活条件不如其他人,人际关系紧张等归咎于司法机关的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会产生消极补偿心理,认为“狱内损失狱外补”,因此,又走上了犯罪道路。
由此可知,累犯的人生观、价值观往往是与社会相对立的,他们没有正确的自我意识,不能正确对待别人对自己的评价,犯罪动机中有着较强的对抗与报复心理。
③(三)累犯的人格特征系统1.气质气质是人格发展的自然基础,本质上是不容易改变的。
累犯这一类社会适应不良者,他们对自己的气质扬短避长,④使自己气质的缺点完全暴露并恶性膨胀,同时又缺乏自我控制能力,这都是累犯气质中的犯罪易感因素。
2.性格特征累犯形成了犯罪性格,他们性格的品质、理智、情感、意志特征等都具有犯罪的特征。
美国心理学家吉尔福特等人对再犯组和非再犯组的测试,表如下:Y-G性格测查表项目1再犯组1非再犯组1PC19.3714.871<0.05N19.2316.361<0.05Co19.5317.041<0.05Ag112.0319.241<0.05注:C为循环性;N为神经质;Co为非合作性;Ag为攻击性由表中数据可知:①在C(循环性)上,再犯组与非再犯组差异显著,再犯组情绪不稳定,情绪波动较大。
②在N(神经质)上,再犯组与非再犯组差异显著,再犯组具有明显的神经病因分子。
③在Co(非合作性)上,再犯组对社会存在不信任,反社会意识强,这一点与非再犯组差异也较显著。
④在Ag(攻击性)上,再犯组有明显的攻击性倾向,性格残暴,易产生损害社会心理。
累犯的性格品德特征以卑劣的品德为核心,自私、贪婪、残暴、情感麻木,良知泯灭,为满足私利不择手段。
大多数累犯是冲动型,冒险型,偏执型,他们的思抽象性差,直观性强,肤浅看不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偏激、片面、灰暗的反社会意识。
这是影响他们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
3.能力特征累犯具有较强的混世经验和投机能力。
他们多次进宫已形成自己一套的对付审判、刑罚执行的诉讼经验和服刑经验。
在改造中伪装积极,干警面前是积极改造遵守纪律的典型;在积极改造的犯人面前,是朝着减刑目标前进的“志同道合”者;在消极改造的罪犯面前传播社会不公平,干警不公正的思想,是反改造的幕后指挥者。
三、对累犯的改造对策(一)监狱干警要树立累犯是可以改造的信念,充分发挥惩罚和改造的综合效果。
要看到累犯的人格成熟有利于改造。
累犯往往随犯罪经历的增多,年龄相对也较大。
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多累犯已由盲动性趋向成熟性,年龄与非分需要的期望值成反比,年龄越大,非分需要的期望值越低,采用违法手段满足不合理需要的想法越不强烈。
(二)注重提高累犯的劳动技能,培养他们的自制力,加强教育力度,增加文化知识。
累犯是文化素质低、犯罪心理定势强、社会化程度低的一类群体。
监狱必须注重提高累犯的劳动技能,让他们学有一技之长,不致出狱后无谋生手段而重蹈覆辙又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培养他们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用转移优势兴奋中心的方法抑制累犯面对不良诱惑时的兴奋。
(三)累犯的教育和矫正,重在改造其心理。
运用罪犯心理矫正教育的心理学方法,通过多因素比较法、犯罪得失比较反思法、理性自我回忆法、充实知识等,唤醒罪犯良知,矫正其双重人格,引导他们养成健康积极的心态,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四)培养累犯养成良好习惯,取代其犯罪恶习。
严格按照计分考核标准进行奖惩,加强对累犯的行为习惯的规范。
累犯在监狱内长期服刑生活养成了勤劳的习惯、文明的习惯。
干警要反复强调良好习惯养成的重要性,让文明的习惯、勤劳的习惯等成为累犯生活的一部分,这样出狱后才能抵制犯罪恶习,不致再走上犯罪道路。
(五)采取社会帮教。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大多没有经济来源,在家人、亲戚和朋友的资助下才可勉强生活,此种情况下极易产生思想压力,破罐子破摔,加上曾经酒肉朋友的不良诱惑,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因此,监狱要加大社会帮教力度,应开展专门性活动,联系工厂,让罪犯学习工厂的生产技术,刑释后能与工厂联系顺利地找到工作,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合格的社会人。
注释:①葛晨慧.对如何解决分押后“深度感染”的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10(2).②李阳.重新犯罪问题实证研究[J].剑南文学经典阅读,2011(5).③单飞.累犯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5.④张雅凤.对罪犯人本管理的心理学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6(6).参考文献:[1]葛晨慧.对如何解决分押后“深度感染”的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10(2).[2]李阳.重新犯罪问题实证研究[J].剑南文学经典阅读,2011(5).[3]单飞.累犯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5.[4]张雅凤.对罪犯人本管理的心理学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