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建房屋配套设施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呼建委发[2009]46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2.18【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建委发〔2009〕46号)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确保新建住宅的正常使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呼和浩特市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房屋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确保新建住宅的正常使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邮政、道路、路灯、庭院照明、园林绿化、环卫、安防、有线电视网络、垃圾收集及处理、各类车库及停车位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监督管理,委托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配套设施实行谁建设、谁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的相关政策法规。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正文:----------------------------------------------------------------------------------------------------------------------------------------------------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
有条件的市旗县区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设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化首府城市。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为基础,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1、呼和浩特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区两级配置。
居住区和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平,需与居住⼈⼝规模相适应,当居住⼈⼝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当居住⼈⼝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还应根据需要选配⾼⼀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
2、居住区或居住⼩区级的⽂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
3、旧城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地规模可按低限执⾏。
建设⽤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地规模,但不得低于下限的60%。
旧城区内居住⽤地达不到居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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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Rn2
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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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为可选择设置的项⽬。
2、表中Rn中n为居住⽤地中的⼀类、⼆类、三类和四类⽤地。
36。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六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版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小区配套设计指引》发文版

小区配套设计指引1.本指引包含小区配套配置标准及小区首期交楼配套配置标准两部分。
2.小区配套原则上按项目当地法规要求,满足开发报建最低要求进行配置。
当地政策有强制要求的,按当地要求配置。
3.小区配套用房装修标准详见附件(附后)。
一、小区配套配置标准(一)生活配套生活配套包括综合楼9(会所)、恒大影城、超市(200-500㎡)、银行网点(100-200㎡)、药店(50㎡)、六个特色小吃店(50-100㎡/个)、小型酒楼(500-1500㎡)、物业服务中心及售后服务中心(共25㎡,设于综合楼底层)。
上述配套应纳入首期建设范围。
(二)公建配套1.公共服务配套公共服务配套包括居委会、老人活动中心、菜市场、卫生站等规划要求必配设施,其应依法依规按满足开发报建最低要求进行配置,且尽量在后期设置。
选址要求:①设于景观条件不佳区域或住宅首层,不得占用沿街商铺,也可考虑局部商业裙楼增设一层进行设置。
②如当地要求个别配套设施必须设于商业首层时,应将其设于裙楼商业中销售价值最低部位,并尽量减少占用门面,仅保留符合疏散要求的通道,原则上不得占用沿街商铺及内铺。
(见附图一、二)附图一附图二2.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维修、保安、环卫管理等物业用房,分为行政区用房及作业区用房两大类,规模按当地开发报建总面积最低要求进行配置。
另除规划明确要求的配套用房外,其余物业相关用房均纳入物业管理用房规模范围。
2.1 行政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要求1)选址:参照公共服务配套选址要求。
2)其他具体要求:①办公不宜设在地下室中,通风、采光、周边环境等条件应达到办公场所标准的要求。
②竣工时间要求:一次开发的小区在交楼前30天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小区在设计阶段应确定位置、数量。
在永久管理用房暂时不能提供的时候,必须提供临时管理用房,且在首期交楼前30天交付完成。
2.2 作业区(选配)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要求2.2.1垃圾收集站配置要求垃圾收集站是指市政规划未作要求,但需满足本项目本身使用需求的垃圾集中放置转运点。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难题成为城市居民和来往车辆的一个公共痛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呼和浩特市不断加大对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指标与准则的研究和规范,从而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优化城市交通和停车环境。
二、背景目前,随着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的日益凸显,呼和浩特市政府加大了对停车设施的配建工作,要求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的需求,从而保障城市居民、来往车辆和外来游客的停车需求。
三、指标与准则1.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必须参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交通配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停车位需求,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和数量。
2. 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对停车设施的需求量各不相同,必须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使用功能,科学确定停车设施的配建指标。
3. 城市主干道、商业中心区、住宅区等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需求存在差异,需要根据所在区域的停车压力和交通状况,合理确定停车位配建的标准与要求。
4. 对于新建建设工程,必须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的位置、数量和布局,确保停车位能够满足建设工程使用者和城市居民的停车需求。
5. 停车设施的配建一方面要充分满足建设工程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周边居民和商业设施的停车需求,确保城市停车设施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四、实施与监管1.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须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停车设施的配建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停车位的位置和数量。
2. 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停车设施配建工作的监督力度,对违规擅自调整或减少停车位的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
3. 城市管理部门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城市停车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停车设施的优化和调整。
4. 主管部门将与建设工程、城市规划单位和市民代表等多方合作,建立起城市停车设施的评估制度,持续优化城市停车设施的布局和配建标准。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条日照间距:(一)24米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注: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2、L为日照标准间距(m);(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第九条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十条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
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控制。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间距(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用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的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间距:(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不值为20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不值为15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地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6米。
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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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版)为基础,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1、呼和浩特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城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
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但不得低于下限的60%。
旧城区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的规定执行。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