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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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试行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试行办法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文件一局发展质安字[2005]187号关于印发《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总部各部门、项目经理部、京外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及时、到位,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实施,并请将在实施中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

特此通知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抄送:公司各领导,子分公司、关联单位传达范围:收文单位全体员工打字:杨校对:颜忠敏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试行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确保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及时、到位,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三)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管理。

(四)安全生产费用包含: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职业病预防监测、安全评优等项所发生的费用。

二、可列支为安全生产费用的范围(一)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费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两部分组成。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费包含1、自有员工的专职安全(消防)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等。

2、质量安全保证部、项目安全方面的办公、差旅等管理费用。

3、自有员工的工伤保险费。

4、自有员工的工伤医疗费。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用。

(三)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包含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费。

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眼睛、耳塞、绝缘鞋、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2、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1)临边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按每延长米为0.3元/天计算。

临边包括:楼层临边、阳台临边、楼梯临边、卸料平台临边、基坑临边等。

(2)洞口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按每延长米为0.3元/天计算。

洞口包括:预留洞口、电梯洞口、楼梯口、通道出入口、垃圾洞口等。

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统一费用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一节费用收入渠道1. 收款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等,具体收款方式由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收费项目应当合理,不得虚报或重复收取。

第二节收入核算与监督1. 财务部门负责对收入进行核算和监督,确保收入的真实、合法和准确。

2. 监督部门对收入核算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一节费用报销1. 费用报销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报销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报销材料。

2.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审批并支付报销款项。

第二节费用审批1. 费用支出应当按照预算、计划和合同的要求进行。

2. 费用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确保费用支出合理、合规。

第三节费用监督1. 监督部门对费用支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财务部门应建立费用监督制度,加强对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运作1. 资金运作应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金额。

2. 财务部门应做好资金的统计和分析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及合理利用。

第二节资金监督1. 监督部门应对资金运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2. 财务部门应配合监督部门开展资金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监督第一节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2. 处理结果应及时公示,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节监督与监测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费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监督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对费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费用管理工作。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合财行[2008]494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财行〔2008〕494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基本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节俭、必需、易行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合肥市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禁止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机关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费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标1.1短期目标1.1.1加强公司费用管理,避免不合理开支,降低经营管理费用,提高经济效益.1.2中长期目标1.2.1通过推行本制度,不断引入科学的管理方法,改善机关事务办理流程,强化部门管理职能,提高执行力。

第二条管理机构、管辖对象、适用范围2.1管理机械2.1.1机构设置2.1.1.1设立总部费用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党委书记、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部门经理任委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会部,为委员会具体事务执行部门.2.1.2主要职权2.1.2.1主要职权2.1.2.1委员会主要职权:①审核批准公司年度费用预算;②监督费用管理制度的执行;③评价与考核各部门费用管理;④对公司费用管理行为进行评价与改良.2.1.2.2财会部主要职权:①组织开展年度费用预算工作;②执行各项明细费用管理;③过程反馈与总结;④费用管理制度修订与完善。

2.2管辖对象2.2.1本制度涉及全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有关税费的核算项目(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

2.2.2财务费用和有关税费的考核有别于其他管理对象。

2.3适用范围2.3.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项目、单位参考执行。

第三条管理方式机关费用采取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行政管理三种方式。

3.1预算管理3.1.1定义3.1.1.1预算管理是指各职能部门事先向财会部提出下期本部门所有费用的计划(金额≥5000 元的财产购置、修理等须另单独预算申请),财会部统一报费用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核,经主任批准后,确定该部门下期费用预算金额.费用报销时,财会部根据费用预算,准予报销或另行处理。

3.1.2具体实施3.1.2.1公司对所有费用实行按年预算,按季度进行反馈。

3.1.2.2当年12月25日前,各职能部门向财会部提交下年《费用预算表》,经过费用管理委员会审核、主任审批后,在1月10日发回各部门执行。

3.1.2.3由财会部在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形成《季度费用开支报表》和年终了后20日内形成《年度费用开支报表》,上报费用管理委员会领导,并提供部门分割单以备查询。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津医保局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月19日市医保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四章联网审核第五章手工(零星)报销审核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费用是指由本市医疗保障基金向定点医药机构和具备待遇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依法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等相关费用。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基金或资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区医保分中心(以下简称各区分中心)、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结算中心),以及各区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

第三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示、事中预警、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治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按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2。

5%按月计提;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安全生产费用"明细科目专项核算。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实施按照HSE体系文件中规定的职责,由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财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司业务部门产生的与上述安全生产项目有关的费用进行审核,并按使用类别列支专项储备科目。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操作手册》规定的流程执行;项目结束后经职能部门会同受益单位(部门)共同验收签字。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纳入安全生产费用。

每年十二月上旬,安全环保科负责根据公司上年生产经营情况及隐患排查等情况编报下一年度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管理中心和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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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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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xx xxx xxx有限公司各项费用管理职责、流程和审批权限,严肃财经纪律,控制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项费用使用实行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过程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
第四条费用包括:综合管理费、经营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第五条综合管理费包括:部门管理费、公用经费、部门专项经费。

部门管理费是各部门用于日常工作需要的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等。

公用经费是单位的公用性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及津贴、社会保险费、房屋租赁、水电费、物业费、保洁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维修、办公电话、办公网络、花卉租摆、福利费、教育费、工会经费等。

部门专项经费是根据各部门的业务职责分工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工作的费用。

第六条经营业务支出主要是指日常业务费用、合同履约成本及相关的公摊费用等。

第七条资本性支出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建费用等。

第三章费用管理职责
第八条综合管理费中的部门管理费、部门专项经费由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条综合管理费中的公用经费的管理。

(一)行政部:负责房屋租赁、水电费、物业费、保洁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维修、办公电话、办公网络、花卉租摆、车辆费、劳保费、工会费等费用的使用及管理。

(二)行政部:负责职工工资及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职工教育费、福利费等费用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资本性支出中的固定资产购置由行政部负责,无形资产购置由需求采购部门负责。

第四章费用使用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综合管理费中的部门管理费
(一)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办公用耗材等。

为严格办公费开支的管理,各部门应在发票中注明所购物品清单或向销售单位索要所购物品明细单(1000元及以
下金额可不附明细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附在发票后,方可报销。

(二)会议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有效控制会议经费支出,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人数、会议期限、会议选址。

各部门会前应履行内部请示手续,经公司、部门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旅行社开据的会议费发票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并手签。

(三)招待费:各部门应严格控制招待费(含食品类)支出,特别是大额公共招待费支出。

礼品费(包括烟、酒、服装、饰品、足浴等)原则上不允许开支,如有发生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

(四)差旅费:住宿标准为公司领导500元/人.天,部门经理级360元/人.天,一般人员280元/人.天;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凭住宿发票按日历天数实行定额,为80元/人.天。

在工作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能乘坐火车出差的一律乘坐火车,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及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公司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凭会议证明依据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住宿标准或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超限,请主管领导在
差旅发票上签字审批。

差旅费借款或报销时,要求内容填写完整,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公用经费
(一)职工工资及津贴:行政部应于每月5日前向财务部提供当月工资表、当月发生变动的人员情况,包括停薪通知单、离退休职工工资通知单、新增人员工资通知单、住房公积金通知单等作为工资表计算的附件,财务部依据上述单据完成工资审核、签字程序并发放。

其他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津贴、补贴均统一归口由行政部审核确认后,由财务部负责发放。

(二)通讯费:财务部依据由报销人填写的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的费用报销单及收款单位提供的收费明细单付款。

(三)职工教育经费:行政部于年初按照工资总额预算数的2.5%做培训教育计划,并专项列支。

业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支的内容(教育培训费等)及费用支出的审批流程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财务部依据合法、合规的原始单据进行会计核算。

(四)工会经费:行政部于年初按照工资总额预算数的2%做工会经费使用计划,并专项列支。

财务部依据
合法、合规的原始单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费中专项经费使用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流程与综合管理费中部门管理费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流程相同。

专项经费的报销均需要经专项业务的主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经营性支出使用应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其余具体要求及工作流程与综合管理费用专项经费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流程相同。

第十五条资本性支出:行政部应在批复的预算指标内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并报批。

设备采购时,财务部依据各级领导审批同意的内部会签文件借款,报销时需附固定资产验收启用单。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应在预算范围内填写采购申请,报销时应填写无形资产入账申请,说明该无形资产拟用年限,开始使用日期等。

第十六条借款必须完整填写《借款单》,并用签字笔或钢笔如实填写应由经手人填列的相关内容,不得涂改。

一经涂改,财务部门视为无效凭证,可拒绝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七条各部门费用报销应使用统一印刷的《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并用签字笔或钢笔如实填
写应由经手人填列的所有内容。

未填满的开支内容及金额应用斜线封死,并填列合计数,同时用大写填写所附单据的张数。

各部门经办人应持合法发票报销。

财务部门依据合法的原始单据报销,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财务部视为无效单据,可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借款、报销手续应由原则上经办人本人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借款、报销的经手人必须为公司正式职工。

第十九条各部门发生的借款,应于财务开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借款人从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还款手续。

逾期未报销的,财务部有权拒绝再次借款业务。

如遇特殊情况,应先通知财务部。

第二十条借款人在财务部门内有借款未还的,报销时应先还借款。

第五章费用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各项费用采取部门领导负责制原则并实施归口管理。

各部门年初应详细制定本年费用预算并报预算领导小组,由预算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批复,财务部依据预算批复及执行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凭证予以借款、报销。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根据费用开支内容和金额填
写《借款单》、《费用报销单》、《旅差费报销单》等,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二十三条预算内合同借款或报销,必须附有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的《合同付款申请单》。

由公司领导按权限审批并由最终审批的领导手签,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部门管理费中的差旅费,都须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依次审批。

除部门管理费外的差旅费,都须由部门领导、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或总经理依次审批。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根据费用开支内容不同,报销时应提供相应的附件:
(一)会议费:应提供会议证明,自主组织的会议应提供会议申请。

(二)办公用品:应提供供货单位出具的货物清单。

(三)固定资产采购费:应提供审批齐全的固定资产启用单。

(四)职工薪酬:应提供劳资部门出具的发放通知单、培训单、培训通知或审批齐全的培训记录。

(五)合同付款:应提供审批齐全的合同付款申请表。

(六)维修费:应提供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清单。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算外费用原则上不予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应一事一议,各部门应填写公司内部请示,按照审批流程逐级审批,最终经预算审批同意后,视为预算内费用管理。

第六章工作日安排
第二十七条在法定工作日财务部均可办理借款业务,报销业务于每周三、周五办理,遇月底结账,业务办理时间若有变动以财务部具体通知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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