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管理检测站的相关制度2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湘公交车[2007]108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公交车〔2007〕108号)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总队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规定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级车辆管理所)的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其业务工作水平,根据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及《关于加强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车辆管理所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委托范围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严禁超权限、超范围办理。
第三条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委托办理车管业务的条件:(一)应具备满足业务需求的办证大厅、档案室、牌证库等办公场地和相关设施;(二)车管民警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至少要有1名查验员、2名考试员;(三)应配备满足办理委托业务需要的软硬件设备,并与省、市(州)车管所联网,设备性能和网络条件满足业务软件系统运行要求;(四)辖区内有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检测线(办理汽车业务还须汽车检测线);(五)办理驾驶人考试业务的,科目一应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软件和考试题库,考场应能同时满足5人以上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的要求;(六)交警支队认为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的重要举措,超限超载检测站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力量,在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就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做以下探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面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使各级检测站有责任有权力进行车辆超限超载的查处和处罚。
具体而言,各级检测站应建立健全作业制度,明确查处超限超载的职责和权力,使检测站不仅能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还能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培训方面,应定期组织各级检测站人员参加培训,了解最新的超限超载治理政策和技术,提高工作水平。
考核方面,可以通过制定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等方式,对检测站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四、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具体而言,应加强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老旧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和改进,以提高检测精度和效率;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程序、责任等,确保设备的长期有效运行。
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而言,可以与公安交警部门、运输管理部门等单位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等方式,强化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和查处。
检查站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检查站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检查站安全运行和顺利开展工作,保障国家边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检查站主要任务是对进出境车辆、人员、货物等进行检查,查验和登记,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边防工作。
第三条检查站管理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第四条所有在检查站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服从命令,维护检查站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进出检查站的车辆、人员、货物等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配合检查站工作人员开展检查。
第二章检查站基本管理制度第六条检查站设置检查站长,由相关部门派遣,负责检查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检查站长负责检查站的全面工作领导,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高效运转。
第八条检查站长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九条检查站长应当加强对下属人员的管理和指导,带头遵守法纪,确保检查站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检查站设立各部门,包括车辆检查、人员检查、货物检查等部门,各部门负责各自的工作。
第三章检查站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检查站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分为两班,早班和晚班,每班工作4小时。
第十二条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班,做好值班工作。
不能按时上班应提前请假。
第十三条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着装庄重,做到文明服务。
第十四条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做到礼貌待人,尊重来往车辆、人员和货物,维护检查站形象。
第十五条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定,做好检查、查验和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第四章检查站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检查站建立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检查站的安全。
第十八条检查站设立安全保卫保卫部门,负责检查站的安全工作,加强对来往车辆、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检查站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二十条检查站要加强对装备的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交通警察规章制度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务车辆和严格规定个人使用机动车辆,树立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和减少车辆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的公务车辆是指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和民用号牌的机动车。
二、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违者按该禁令处理。
三、严格遵守《山东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
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
违反规定和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四、使用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制度”单位需要用车,要填写派车单,属市内的报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莱西市外的报大队长审核后,呈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保养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责任。
五、配给各科、队、室的车辆要严格管理。
各单位“一把手”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行用车领导审批及登记制度。
车辆日常工作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使车辆经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节假日单位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指定地方备勤,用于工作和备勤。
使用公务车辆执行完任务后要将车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单位的警用车辆开回家过夜,违反规定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工资,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未完成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大队民警、职工因私事使用公务车辆,要报主管办公室领导或大队长按规定权限审批后(使用车辆到莱西市外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八、民警、职(临)工个人使用的机动国车必须证件齐全(含有效的交强险),严禁使用无牌无证、假(套)证的车辆,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未经规定动作批准书驾公务车辆资格和参加交通安全法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民警,一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
检测站安全工作制度

检测站安全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检测站的安全与稳定,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检测站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检测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与管理1. 检测站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检测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检测站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总责。
3. 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4. 检测站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治安管理1. 检测站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
2. 检测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负责检测站的治安保卫工作。
3. 检测站应当设置监控系统,对检测站进行全天候监控。
4. 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来访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
5. 检测站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1. 检测站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2. 检测站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维护。
3. 检测站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电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环境安全1. 检测站应当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制度。
2. 检测站应当定期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有害物质的储存和管理,防止有害物质泄漏和污染。
4. 检测站应当加强对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六、个人安全1. 检测站员工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个人安全。
2. 检测站员工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检测站员工应当遵守检测站的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检测站秩序。
4. 检测站员工应当配合安保人员的工作,共同维护检测站的安全。
七、应急处理1. 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制度,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
2. 检测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机动车检测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机动车检测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全站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重视消防工作,严格执行消防条例,落实消防方针,确保安全检测,2、站长督促检测消防工作,经常要检查消防设施,使之保持良好状态,3、全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4、非电工不得擅自拆装电气设备、不得任意乱接电线,配电间严禁闲人入内,5.电工必须为检测站安全用电负责,定期对电源线路,电气设进行安全检查,电线布置合理、安全可靠,防止触电,预防电气火灾事故发生.6、爱护消防设施,无火警时不得任意挪用,发生火警、火灾要及时报警,扑救,并保护现场。
7、送检车辆必须由引车员按有关规定进入检测间,经检测后及时驶离检测间,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检测间内,确需进入检测间联系工作时,必须先经站长同意后,方可入内.8.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检测站,工作场所不得有浊污。
检测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进出必须有明显标志,保持通信畅通.9、检测站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待参观人员或向其它人员泄露秘密,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各种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凡需参观学习的必需来电联系,经站长同意后,由指定人员的引导参观小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严格遵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交通安全,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3、车辆的调度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小车驾驶员不得擅自自行安排。
4、认真及时的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5、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若发生事故正确进行处理,及时向上级报告。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1维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强制维护”。
维护是为了使车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况,目的是保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日常维护:是日常性的作业,由驾驶员(包括非职业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3每天出车前检查:发动机机油、发动机冷却液、制冻液、胎压、灯光、仪表等是否在安全规定的位置。
检测室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检测室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测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检测室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检测室全体员工,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习生等。
第三条检测室的日常管理应该以规范、科学、合理、严谨为原则,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条检测室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五条检测室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六条检测室员工应当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保护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七条检测室员工应当按照实验室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测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检测方法和结果。
第八条检测室员工应当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和客户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检测室员工应当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和要求,不得擅自决定重要事务。
第十条检测室员工应当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保证个人和公司的安全。
第三章样品管理第十一条检测室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进行正确标识和存储。
第十二条检测室员工应当按照检测项目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准确取样和处理。
第十三条检测室员工应当做好样品的记录和信息汇总,确保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检测室员工应当及时报告样品异常情况,协助领导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五条检测室员工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检测室员工应当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持久耐用。
第十七条检测室员工应当遵守设备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参数和程序。
第十八条检测室员工应当及时报告设备故障情况,协助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检测室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质量管理要求,做好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检测室员工应当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质量管理技能。
第二十一条检测室员工应当遵守检测工作的标准操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
检测车规章制度怎么写范文

检测车规章制度怎么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测车管理,保障检测车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检测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加强检测车队伍管理。
第三条检测车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四条检测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关资格证书,严格按照驾驶规范和交通法规行驶。
第五条检测车应保持良好的外观和内部卫生环境,不得乱丢乱倒垃圾。
第六条检测车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车内安静、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喧哗。
第七条检测车应按规定时限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八条检测车应配备灭火器、紧急工具包等安全设备,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九条检测车应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检测车应摆放清晰的联系电话和应急联系方式,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到车辆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检测车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年检,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检测车在行驶中应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信号,确保驾驶安全。
第十三条检测车驾驶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指挥,有序行驶。
第十四条检测车应保持车身清洁,不得擅自更改车身标识。
第十五条检测车管理人员应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确保车辆运行情况清晰可控。
第十六条检测车管理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七条检测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关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检测车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适合驾驶。
第十九条检测车驾驶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指挥,确保安全行驶。
第二十条检测车驾驶员应注意交通安全,不得超速、疲劳驾驶。
第二十一条检测车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检测车应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检测车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检测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技术合格。
第二十五条检测车应配备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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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管理检测站的相关制度2
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令第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检测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
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
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
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
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
第七条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
部门进行型式认定。
经认定的检测设备,经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
测标定。
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
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八条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四)按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五)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六)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七)建立检测站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检测站不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因检测站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的,除收回《委托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主办的或与其他部门合建的检测站,也适用本办法。
军队建立的只担
负检测军用车辆的检测站,管理办法由总后车船部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