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

03
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并提出改 进意见和建议。
05
检测总站管理制度的改进与 发展
管理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完善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制定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等规定,确保设备的正常运 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优化检测流程
针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流程进行合理安排,提高检测 效率。
设备管理制度
01
设备采购与验收
检测总站应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合理采购检测设备,并对设备进行
验收,确保设备的性能和质量符合要求。
02
设备维护与保养
检测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寿命。
03
设备检定与校准
检测总站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设备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
02
检测总站的职能与职责
检测总站的职能
1 2 3
制定超限超载检测标准和规范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制定适合本 地区的超限超载检测标准和规范。
管理和监督检测站点
负责规划、布局和建设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并 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检测工作的正 常进行。
检测数据分析和应用
收集、整理和分析检测数据,对超限超载情况 进行研判,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03
检测总站管理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招聘与培训
检测总站应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招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测人员,并对其进行系统 的培训,以提高其检测能力和水平。
岗位职责
检测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检测规范和操作流程,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
考核与奖惩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的重要举措,超限超载检测站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力量,在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就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做以下探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面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使各级检测站有责任有权力进行车辆超限超载的查处和处罚。
具体而言,各级检测站应建立健全作业制度,明确查处超限超载的职责和权力,使检测站不仅能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还能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培训方面,应定期组织各级检测站人员参加培训,了解最新的超限超载治理政策和技术,提高工作水平。
考核方面,可以通过制定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等方式,对检测站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四、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具体而言,应加强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老旧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和改进,以提高检测精度和效率;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程序、责任等,确保设备的长期有效运行。
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而言,可以与公安交警部门、运输管理部门等单位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等方式,强化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和查处。
高速超限检测点规章制度

高速超限检测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超限行驶车辆的管理,规范检测点的工作流程,提高检测点的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
第三条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工作,确保超限检测工作的准确有效进行。
第二章检测点设置第五条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考虑到车辆进出方便、检测效率高的原则,避免影响公路通行效率。
第六条检测点应当设置牌示,并在显眼位置公示检测点工作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检测点应当配备完善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检测点应当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检测工作,并保持高专业素质。
第三章检测流程第九条进出检测点的车辆应按照标准车道进入,并依次进行超限检测。
第十条检测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严格超限检测,对于超限车辆应立即处理,确保公路通行秩序。
第十一条对于超限车辆,检测人员应当要求其停车整改,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检测点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超限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检测点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检测点应当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检测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检测点应当定期对超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超限车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检测点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修改,应经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负责人所有。
以上为高速超限检测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依法处理。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4篇)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引言:超限超载指的是超过道路运输车辆的法定限重和车辆尺寸,在道路运输中进行载货,从而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超限超载不仅会对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造成严重损害,还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管,惩罚违法行为,并提高执法、监管和道路运输安全意识。
本文将从制度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一些措施和建议,以减少超限超载现象的发生。
一、强化制度建设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明确超限超载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威慑效应。
2. 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超限超载行业协会或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加强与运输企业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超限超载的治理。
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超限超载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同时,加强与其他行业部门的协作,共同治理超限超载问题。
4. 加强科技支撑:借助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提升超限超载的监测和执法能力。
引入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度。
二、加强管理1. 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强执法装备和技能培训。
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检查频率和覆盖范围,确保执法的全面和公正。
2. 加大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不仅要处以罚款,还可以采取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牌照等处罚措施,以严厉惩罚违法行为。
3. 搭建公众监督平台:建立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参与超限超载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对于公众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给予回馈,增加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满意度。
4. 建立奖励制度:对于积极参与超限超载治理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激励更多人积极投身到超限超载治理中来,形成全社会的共同治理合力。
5.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广告、宣传手册、媒体等形式,加大对超限超载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超限超载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超限超载是指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超过法定限制负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对公路和桥梁造成严重的损坏,还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和公平,建立超限超载检测总站是非常必要的。
2. 总站职责超限超载检测总站是负责对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2.1 车辆入站管理超限超载检测总站需要建立严格的车辆入站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登记、车辆分类和验票等工作。
只有符合要求的车辆才能进入检测区域进行检测。
2.2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要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进站的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通过设立称重检测设备、尺寸检测设备和图像检测设备等,有效监测车辆的负载和尺寸情况,并记录检测结果。
2.3 数据管理总站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存储车辆的检测数据。
对于超限超载的车辆,要进行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4 日常维护和保养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的设备需要经常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修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预防设备故障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3. 检测标准和管理流程为了保证超限超载检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超限超载检测总站需要建立统一的检测标准和管理流程。
3.1 检测标准总站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车辆的超限超载检测。
根据不同的车型和负载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测指标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2 管理流程总站应制定详细的管理流程,包括车辆入站、检测流程、结果记录和数据报送等。
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人员培训和考核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的工作人员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关键。
为了保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总站需要制定相关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4.1 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对总站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其超限超载检测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法规知识、设备操作和数据管理等方面。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 )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 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I类、□类和山类三个类别。
其中I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H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山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I、H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山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I、H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I、H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治超检测工作制度

治超检测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设立治超检测站,负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治超检测站应配备足够的检测设备、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
3.治超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治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检测工作流程1.检测站应对过往车辆进行随机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2.检测站应根据检测结果,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并向车主发放《超限超载车辆告知书》。
3.对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应通知车主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装载标准。
4.对拒绝接受检测或恶意逃避检测的车辆,检测站应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检测标准及方法1.检测站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检测站应使用统一的检测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检测站应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工作纪律1.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执法。
2.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检测结果和车主信息。
3.检测站工作人员应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六、配合与协作1.检测站应与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治超检测工作。
2.检测站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治超检测信息的互联互通。
3.检测站应积极参与治超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对治超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七、保障措施1.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治超检测站的投入,保障检测站正常运行。
2.检测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八、监督与考核1.上级部门应对治超检测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确保治超检测工作的落实。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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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 )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 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I类、□类和山类三个类别。
其中I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H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山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I、H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山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I、H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I、H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检查、督促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设有固定的执法机构,配备固定的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二)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检测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具体业务工作,主要是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组织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五)收集、整理和上报检测执法工作中各类数据,提供检测执法工作动态信息;(六)管理和维护治超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在治超检测站内集中进行各项涉及公路交通的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理的组织安排,使治超检测站成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安全、规费稽查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的场所。
第三章治超检测站建设第九条治超检测站的基础建设遵循规范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
第十条治超检测站站名统一称为“XX国(省)道(高速公路)XX超限超载检测站”。
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全国统一标识(参见附图1 );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在检测区雨棚顶部标注治超检测站站名(参见附图2);应当按交通部技术规范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颜色。
第^一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具有称重检测(包括初检和复检)、执法处理、卸载驳运、停车场所等基本功能区,以及必要的治安、工作、生活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
交通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治超检测站,应当在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系统,预先筛选超限超载嫌疑车辆。
高速公路上的预检系统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800至1000米处,嫌疑车辆进站检测第一次告示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500米左右。
普通干线公路以上距离可在确保安全畅通前提下视情缩减。
第十二条治超检测站应当统一安装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应当具备实时登录及上传数据、打印执法文书、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等基本功能。
系统设计应当符合交通部规定的数据交换标准。
第十三条治超检测站应当规范设计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见附图3)、场区内外交通安全设施、视频监控设施、通讯与照明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
应当合理设计进出站场的连接辅道及场区内交通组织。
治超检测站前方应当规范设置治超检测站专用标志牌(参见附图4 )。
高速公路可设置2km、1km、500m 预告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普通公路可减设2km预告标志。
第十四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规范检测执法行为。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及信息统计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批准文件、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六条治超检测站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站区内不得随意摆设摊点,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和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宣传牌。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公路的治超检测站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后,应当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第四章人员和装备第十八条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当纳入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正规编制。
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协商在治超检测站成立联合执法机构,并协商委派站领导和执法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编制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包括路政人员、交通警察、治安警察、运政人员、征稽人员等。
人员编制从交通系统内部和公安部门调剂。
I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30名。
□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15名。
山类检测点的移动稽查人员依附于I、H类治超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并因此视情增加I、H类治超检测站的人员配备。
具体配备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治超检测站可另行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其数量控制在全站执法人员编制的30%以内。
严禁治超检测站超编配备各类人员。
第二十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能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的执法资格证书及其他必需的从业资质证书。
具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或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治超检测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录用或聘用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治超检测站交通执法人员按现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着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且应当与执法人员明显区分。
公安等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按其所属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治超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执法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执行其他公务。
治超检测站所配备的交通执法专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治超检测站除设置检测、监控等执法设备外,还应配备必需的调查取证设备、通讯对讲设备、便携式检测仪等执法办案装备。
第二十五条治超检测站的所有执法设施、装备应当安排专人保管,严格管理,严禁公物私用或挪作他用。
治超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执法设施、装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列入养路费支出预算,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经费年度计划,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统一划拨。
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或挪用第五章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联合执法的原则,交通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密切合作,超限超载检测执法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依法行政。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维持治超检测站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治超检测站维护和管理、检测称重、卸载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必须严格按工作流程规范操作。
认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必须经过科学检测,出具检测单据,当面告知超限超载量和处理依据。
检测单据经车辆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严禁通过目测的方式主观认定超限超载。
第二十九条对可卸载的货物,应当按规定先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
卸载后的车辆应当经过复检,以确认不再超限超载后方可放行,禁止以罚代卸。
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其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它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超限车辆,可不予卸载,但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固定检测为主、流动检测为辅的工作方式。
I、H类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可以设立移动稽查队伍,依托其所依附的山类检测点进行移动检测执法。
移动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车辆后,应当引导其至就近的I、n 类治超检测站进行卸载处罚。
但上条第三款的超限超载车辆除外。
严禁在同一地点进行双向检查,避免堵塞交通。
第三十一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在检测执法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严肃执法纪律。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严禁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参与车辆证件检查、超限超载认定、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治超检测站的罚款和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其它代收罚款收据。
没有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具备条件的地区,罚款要执行“罚缴分离”。
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严禁坐支、挪用罚没款(费)。
第三十二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违法经营业户自行对超限超载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
所卸货物需要治超检测站保管的,治超检测站需向业户出具货物保管凭据并经双方签认。
任何人不得强行指令业户使用特定装卸单位、驳载车辆、货仓或收费场地。
第三十三条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当监督有关人员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需卸载的超限超载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
对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长时间滞留,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四条在治超检测站开展执法工作时应确保交通通畅,以及人员、车辆和货物安全。
站内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车辆指挥疏导、治安管理和卸载货物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