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推进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
城中村改造中货币化安置的成本测算、政策模拟与整体性解决方案

学术探讨农家科技 55基金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编号:2016R414062)城中村改造中货币化安置的成本测算、政策模拟与整体性解决方案邓思琪(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摘 要:城中村改造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中补偿安置方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益,货币化安置将是重要的发展趋势。
然而,如何在保障拆迁户利益的前提下,将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的成本降到最低,对城中村改造的平稳推进至关重要。
本文对城中村改造中货币化安置不同组合模式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构建成本测算模型,得出相应的货币化安置成本测算方法,以期制定合理的财政预算,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城中村;货币化安置;成本测算模型;政策模拟 1.引言 中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社会急剧变迁之中,2016年城镇化率已高达57.35%[1],中国城镇化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
城市的快速发展,需要通过征收周边农村的耕地获得扩展的空间。
虽然供耕作的土地已经没有了,但是农民们聚集而居所形成的“村庄”还保留着。
于是用于农民建房的村庄宅基地随着周围耕地的被征用而被“容纳”于城市之中,村庄进入城市,“城中村”问题应运而生。
对城中村问题的良好解决,既可以缓解用地紧张的局面,又可提升城市品质,迎合城市和人口的城市化发展。
但城中村改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被认为是城市发展、城市规划研究中难度最大、复杂程度最高的课题之一。
其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问题更是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难中之难、重中之重。
近几年大规模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各地普遍建立了符合当地实际、内容丰富的补偿安置政策体系。
主要包括原地或就近新建安置房全调产安置、异地全调产安置和货币化补偿安置等方式,由群众自愿选择。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下行在许多地方都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少三四线城市,甚至二线城市都出现了商品房销售不畅、库存大幅上升的情况,与此伴随地是这些城市的城中村改造中,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比例明显提高[2]。
浅谈陆管局棚户区改造的问题及体会

浅谈陆管局棚户区改造的问题及体会作者:陈剑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05期摘要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推进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建保【2009】28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陆管局棚户区改造五年实施规划。
《棚户区改造案例》印建平中国城市出版社 2013年。
关键词棚改政策;法规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当前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已经作为一项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的惠民工程,承担着城市建设特别是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近而拉开了棚户区改造的框架,改变我局落后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和品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一、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较快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改善。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02年湖北省农民人均住房达到30.5平方米(其中楼房14平方米,占44.4%)。
但是城市居民总体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同时,曾经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我局水利职工生活居住条件却依然很差,已无法跟上城市经济发展的步伐。
我局的前身为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施工试验总队,成立于1958年,为长江委所属事业单位。
负责陆水试验枢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水库防洪抗旱调度、水库资源管理与维护,承担有关水利工程科学试验任务,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等。
自建成以来,不仅为葛洲坝、三峡及其它水利枢纽进行了技术领域广泛的试验,获得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成果,而且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我局总职工近1300人,地理位置优越,处于市老城边缘区,是赤壁市经济发展的黄金地域和风景旅游区,但是职工40%的建筑仍为二、三层的砖混结构建筑,建设于上个世纪的六十至七十年代,大约有500户职工还居住在规划标准低、间距小、巷道狭窄、拥挤破乱的环境下,棚户区内垃圾点少,普遍存在私搭乱建、消防安全隐患等难以解决的问题,更谈不上物业管理等综合服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试点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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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试点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
作者:
来源:《中国房地产·学术版》2018年第04期
据2018年4月8日央广网:日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棚户区改造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2018年开工580万套。
据统计,2017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609万套,完成投资1.84万亿元。
此次,为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财政部、住建部发文明确,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
对此,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有了棚改专项债券能较好地保障棚户区改造资金供给,也使得地方政府在棚户区改造的时候资金运用的来源都比较清晰,募集多少、怎么募集、利率水平等等都会比较清晰,也有助于地方政府不断地改善其债务管理,使得其债务状况更加清晰,有助于更好地控制住那些隐性债务的发展。
所谓专项债就是专款专用。
《办法》明确,债券资金要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的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此外,试点地区的棚改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发改投资〔2021〕1275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生动实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相结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储备(一)进一步摸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短板和安全隐患。
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摸排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存在的配套设施短板,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联合排查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空间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针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设施,摸排民生设施缺口情况。
(二)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将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严重缺失、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做到符合改造对象范围的老旧小区应入尽入。
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设施,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民生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改造。
(三)规范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合规办理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许可等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的,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责任共担,避免顾此失彼;涉及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安全隐患改造内容,应确保安全审查不漏项。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全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
《意见》指出,全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截至202x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2x-202x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
当前,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
《意见》提出,按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部署,实施三年计划,202x-202x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2x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2x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2x〕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截至202x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2x—202x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盘政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现就棚户区改造相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及相关程序1.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由市住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2.对于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项目,由所在县区、经济区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申请,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企业投资参与经过审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通知中的相关支持政策。
3.棚户区改造采取招商方式进行,要重点选择有实力、有资金、有信用的国内、外知名房地产企业参与开发建设。
严禁无资质、信用不好、工程质量差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优惠政策1.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文件精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据建保〔2009〕295号文件和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文件精神,土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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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推进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
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
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六)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
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
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十)落实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
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