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法律规定
(一)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 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 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 序审批收费项目。(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用例
停止项目 减税空间
现实意义 类似项目
优惠政策 教育收费
企业影响 相关问答
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证照类收费、鉴定类收费、 教育类收费和考试类收费等,主要项目有: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暂住证(卡) 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机服务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共计100项。
收费主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分类
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

03
,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收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应当接受 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对收费资金的合法 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 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确 保收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
性。
05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改 革与发展
收费资金的使用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包括财政 预算、决算、报销等环节。
收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01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报 销和决算。
02
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透明原则,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决算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收费资金的收支情况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 和程序进行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等各项行政事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同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不同的行政
加强收费透明度
通过电子化收费,公开收费标准、流程和结果 ,增强收费透明度,防止权力寻租。
方便居民办事
通过电子化收费,方便居民办理相关业务,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
加强收费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学习先进经验
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推广中国经验
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将中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经验和做法推 广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为全球行政管理改革作出贡献。
《行政事业性收费》课件

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概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与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与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改革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CHAPTER
行政事业性收费概述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体系,提高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标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合理负担、服务民生。
原则
清理规范
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转嫁方式调整
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将费用转嫁给服务对象的做法,例如将某些考试费用转嫁给报名参加考试的人。
纳入政府基金管理
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监管和缴费方式,方便企业和居民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提高缴费效率。
05
CHAPTER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1
2
3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遏制乱收费。
02
CHAPTER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与标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加强社会管理和经济调节而依法收取的费用,如证件费、考试费等。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资源性收费
公共设施性收费
是指事业单位提供特定服务或履行特定职能而依法收取的费用,如学校学费、医疗费用等。
是指对特定资源的使用或开发而依法收取的费用,如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

2023-11-04•行政事业性收费概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类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改革与发展趋势•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的影响与效应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未来展望与建议录01行政事业性收费概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特定的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需要,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法定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者改变收费范围。
2. 专款专用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专项用于提供特定的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3. 自愿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向特定对象收取的,不具有强制性,缴费义务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缴纳。
定义与性质010*******收费的目的和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成本,以及维护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义包括1. 补偿成本:一些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无法通过常规的税收途径来弥补,因此需要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来补偿成本。
2. 调节利益: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作为一种调节利益的工具,通过对不同对象收取不同的费用,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用于提供一些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例如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
收费的目的和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包括2. 公平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或者区别对待不同的缴费义务人。
3. 强化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接受监督,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监督的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1. 公开透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公开透明,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应当向社会公示,让公众了解和监督。
收费的目的和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法律法规收费的法律依据1. 宪法和有关法律:宪法和有关法律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最高法律依据,规定了收费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
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
第一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盐政办发〔2012〕85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盐减负〔2015〕1号
8
建设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费,车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3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2元/日.平方米。每超过一个月增加0.0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涉企免收(不含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详见文件。涉企收费按下限执行。
苏价房〔1998〕12号
苏价费〔2009〕291号
4
土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个人自愿选择。涉企免收。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费〔2009〕278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5
房屋登记费
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分别按住房或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第一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共15项)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国土资源、房产
土地登记费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是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收取费用的行为之一,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就是收取的费用的种类之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政府和公共机构设置的各种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收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国有财产的收入以及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设置的其他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可以根据其职能和职责,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将收费项目收入归入国家财政。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改善民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政府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之一,可以满足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政府可以根据特定政策,设置收费项目,来维护社会秩序,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可以设置收费项目,来鼓励各方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做出贡献,减轻环境污染的压力;还可以根据行政法规和政策,设置收费项目,来限制和调节行业市场的供求,促进实现收入公平。
此外,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可以减免一定的费用,以鼓励低收入人群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有不足之处。
首先,收费项目定价体系不健全,例如收费对象,收费标准等,收费项目有时会产生不公平现象,影响市场竞争力,进而影响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的公信力。
此外,许多收费项目也存在定价不合理的问题,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收取的费用可能过高,造成负担过重,给他们的经济发展带来阻碍,影响复苏动能。
因此,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应该重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健全收费项目定价体系,加强收费审批管理,根据行业行情和经济发展趋势,合理调整收费项目的定价标准,减少收费的负担,保护收费对象的合理权益,提高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的公信力,以满足政府职能要求,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政事业性收费
• (2)资源补偿类 向开采、利用自 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参考 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 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
•
(3)鉴定类 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
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根据行使管理职
能的需要,按鉴定实际成本审核
•
(4)考试类 依法、国务院或省以上规定组织考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含义
• (一)概念 • (二)特征 • (三)辨析
(一)概念
• 国家发改委: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 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 财政部的概念与发改委的大同小异,从略。
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
术考试、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考试收取的费用。按组织报
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
•
(5)培训类 依法或国家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
的费用。按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
•
(6)其他收费类别 根据管理或者服务需要,按照
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审核。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
1992年1月1日实施)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申请
• 省业务主管部门 或 市人民政府 提出,经省物价、财政两部门审核后报省政 府审批。
•
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级市
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
(二)国家发改委
• 1、审批收费标准应遵循的四个原则
•
(1)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价涉字[1988]278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年6月3日价涉字[1988]278号)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各部门增减收费项目,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
重要的收费报国务院批准。
(二)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增加重要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制定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级管理目录。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
具体原则应根据收费项目的性质、类型分别加以确定。
行政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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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
外交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司法部
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文化部
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审计署
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
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事业单位:
传统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国家拨付经费,不实行经济核算、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组织。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给了事业单位一个比较权威的说法和界定。
该《条例》指出:事业单位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颁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