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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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

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

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中药材是指用于中医药治疗、调理的植物、动物、矿物等原料。

随着人们对传统医学的重视和认可,中药材的需求量逐渐增加。

中药材的栽培生产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发展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围绕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展开讨论。

1.土壤污染:由于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土壤污染严重,对中药材的生长和品质产生了不利影响。

2.品种老化:目前许多中药材的种植品种较为单一,品种老化导致了中药材的质量下降和产量减少。

3.病虫害防治难题:中药材生长周期长,病虫害防治难度大,对农民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4.中药材生产标准不统一:中药材的生产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市场混乱和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降低。

5.劳动力成本上升:随着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农业劳动力不断减少,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对中药材的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二、中药材栽培生产的发展对策1.加强土壤保护和修复:针对土壤污染问题,加强土壤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提倡有机种植,保护土壤生态环境。

2.优化种植结构,推广新品种:针对品种老化问题,加强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优化中药材种植结构,提高中药材的产量和品质。

3.加强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加强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的使用,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

4.建立中药材生产标准:建立统一的中药材生产标准,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管和检测,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

5.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学种植水平,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中药材的生产效益。

三、结语中药材的栽培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科研创新,加强标准管理,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才能推动中药材栽培生产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也应积极参与监督,选择质量可靠的中药材产品,共同维护中药材的生产和市场秩序,推动中药材产业的良性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中药材栽培生产能够迎接新的发展机遇,为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

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

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中药材是我国传统药材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的品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中药材资源的采集和生产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为了保护中药材资源、促进中药材产业的持续发展,有必要深入了解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资源严重短缺我国中药材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短缺问题。

由于过度开发、不合理采摘和环境污染等因素,许多中药材资源得到了严重破坏,一些珍贵的中药材品种已经濒临灭绝。

2.品种单一化当前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着品种单一化的问题,一些常用的中药材品种大量栽培,而一些珍贵、稀有的中药材品种却得不到足够的关注和保护。

这导致了一些珍贵中药材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加剧了资源的枯竭和减少。

3.质量安全问题在中药材栽培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环境污染和病虫害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中药材的质量安全问题。

好的中药材必须来源于好的种植基地,但目前对中药材的种植基地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中药材的质量安全问题。

二、发展对策1.加强资源保护为了解决中药材资源严重短缺的问题,必须加强对中药材资源的保护。

在资源保护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中药材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大对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力度,扶持中药材资源的野生保护和人工栽培。

在中药材栽培生产中,应当倡导多样化栽培品种,鼓励栽培珍贵、稀有的中药材品种。

通过品种多样化栽培,可以提高中药材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资源开发的压力,促进中药材产业的健康发展。

3.加强质量管理针对中药材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加强对中药材的质量管理。

建立中药材种植基地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的生长环境、病虫害防治、化肥农药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安全。

4.推动科技创新为了促进中药材产业的发展,必须加强科技创新,推动中药材栽培技术的进步。

通过引进和培育高产、优质的中药材新品种,研究和推广中药材的高效栽培技术,提高中药材的产量和质量,推动中药材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是保护中药材资源、传统中医药文化和保护国家地方区
域中医药特色的重要内容之一、中药品种保护的指导原则包括遵循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保护优良品种和珍稀濒危资源、推动传统中药材资源的可持
续利用等方面。

其次,中药品种保护需要保护优良品种和珍稀濒危资源。

健全和完善
中药资源保护制度,以确保中药材资源的品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保护。

对于珍稀濒危资源,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其灭绝或严重退化。

同时,对于已经开发利用的优良中药材品种,要加强保护,防止滥用和过度
开发,以保持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中药品种保护需要注重推动传统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统中药材资源是中医药文化的珍贵遗产,也是我国传统医学发展的重要依据。

因此,要注重传统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通过科学种植、采
集加工等方式,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药效。

同时,要加强传统中药材资源
研究和开发,推动传统中药材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提高中药材的附加值。

推动传统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既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又
有利于中药行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中药品种保护的指导原则包括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优
良品种和珍稀濒危资源、推动传统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

只有
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措施,才能保护好中药材资源,促进中药产业的
健康发展。

试析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策-精品

试析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策-精品

合同范本/知识产权试析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策一、前言世界上有四大医药体系:中国、埃及、印度、罗马。

随着历史的变迁,后三个传统医药体系均已消亡,只有我国的中药经历了岁月的洗礼,却依然以其独特的魅力得以世代相传,渐渐形成了博大精深的理沦体系、独特深刻的医疗技巧和丰富完备的临床经验,为中华民族和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0世纪80年代,中药开始走向全世界,以前排斥中药的西方国家先是出现了针灸热,后来又出现了中药热。

在国外,德国人预约住中药医院、英国人排队看中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我国丰富的传统中药知识,也成为其觊觎的对象。

凭借着现代化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创建方面的优势地位,我国传统中药正受到“洋中药”严重的威胁。

因此,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不被非法侵犯,研究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一)着作权方面首先,我国《着作权法》对着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着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反映的具体内容。

对于中药来说,最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其配方、处方,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因而,我国着作权制度并不能保护中药的实质内容,不能依法阻止他人对中药知识的不当使用和占领行为。

其次,着作权保护期是创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但是中药历史悠久,世代传承,许多传统中药知识如中药复方等,大都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保护期限且已经文献化。

这些知识已经被无偿地翻译为各种外国文字,流传到国外为他们所免费利用。

所以,现行的着作权制度并不能很好的对中医经典古籍提供有效的保护。

(二)专利权方面首先,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这一条在制度上就排斥了中药中比较有特色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且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可商业化或产业化的智力成果,这就造成了拥有商业开发能力的组织往往抢先利用我国传统医药知识取得专利权,从而谋取利益。

例如日本效仿我国传统中药“六神丸”开发了“救心丸”,谋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的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的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1 . 护期 限和保 护措施 3保
从历 年 中药 保 护 品种 年度 调 查情 况看 ,9 0年 , 19 中药 品
种 销售 额还 没有上 亿元 品 种 . 1 9 自 9 4年后 , 上亿 元 品种逐 年 增加。 这几 年销 售额 上亿 元 品种 已达 4 0多个 。另 外 , 对销 售
额 前 1 0位 中药 生 产企 业保 护 品 种销 售 额 在企 业 总 销 售额 0 中所 占比率进 行分 析 。 1 有 / 3以上 生 产企 业 中药 保护 品种销 售额 占企 业 总销 售额 5 %以上 , 17左 右 企业 保 护品 种销 0 有 / 售额 已占企业 总销售 额 9 %以上 , 明 中药保 护 品种在 中药 0 说
21保 护 品 种 的 申 请 及 批 准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药 品 管理法 》 3 第 6条 规定 : 国家 实行 “
中药 品种保 护制 度 。 体办 法 由国务 院制定 。 该条 法律 规定 具 ” 的中药 品种保 护制 度是 指 国务 院于 1 9 9 2年 1 0月 1 4日颁布
符 合下 列条 件之 一 的 中药品 种 ,可 以 申请 一级 保护 : ①
对 特定 疾病有 特殊 疗效 的 : 相 当 于 国家 一级 保 护野 生药 材 ②
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符合下 列条 件之 一 的 中药 品种 ,可 以 申请 二级 保 护 : ① 符 合一 级保 护 的品种或 者 已经解 除一 级保 护 的 品种 ; ②对 特 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③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
22保 护 品 种 生 产 情 况调 查 .
《 条例 》 保护 宗 旨是 : 了提 高 中药 品种 的质 量 , 护 中 为 保

我国中药材GAP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我国中药材GAP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The蚰恻印椰∞№删捌酬酬R鹪叫瀚9啪耐嘟利岫”豁寺璧垒曩簟9■夭嚣莓镥资琢掌术研讨会两^幂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2.1知识产权较难实现社会共享、未能迅速推广认证药材品种的规范化生产技术比如人参:2004年~2007年,分别有北京同仁堂吉林人参有限责任公司(公告l,2004.3.16),吉林长白参隆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2004.12.29),集安市新开河有限公司(公告5,2006.12.25),松县宏久参业有限公司(公告6,2007.12.29)等,四家企业均分别独立、封闭进行了人参规范化种植技术的研究和GAP管理体系的建立,所研究的人参规范化种植技术在通过认证后,不可能承担向社会公开、实现资源共享,因此,我国人参品种还是尚未在产地实现规范化种植。

又比如山茱萸:已通过GAP认证的四家企业,也均系分别独立、封闭进行山茱萸规范化种植技术的研究及GAP管理体系的建立,既未相互借鉴,也未向社会公开达到资源共享。

尤其河南南阳县境内,在生态环境相似的前提下,就有两家企业(南阳张仲景山茱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南阳山茱萸有限公司,公告l、4)分别进行了两次山茱萸规范化种植技术研究。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如太子参、板蓝根、平贝母、三七等品种。

这种由GAP实施者承担了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及管理研究的模式,使通过认证的企业的研究成果——规范化的中药材生产技术,却因制约于知识产权的归属无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资源。

按照现行的模式,我国地域辽阔,如与水稻相似的薏苡仁,北起黑龙江南至云南均可以栽培。

若上百种中药材均需要更加众多的企业、分别各自为营地进行重复研究,难以想象在中国实施中药材GAP需要付出何等巨大的代价。

1.2.2增加了GAP的实施难度和准入门槛由企业负责进行GAP管理体系及规范化生产技术的研究,不仅艰巨、复杂、耗费人财物力,而且不可避免地因为专业知识及理解的局限性(比如浙江康莱特集团薏苡仁GAP认证进行初审时,企业未进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研究,也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导致所建立的GAP管理体系发生各种偏差,难以真正达到GAP规范要求的目标。

中药品种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冲突与对策

中药品种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冲突与对策
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是两个互相冲突的概念。

中药品种保护是指对传统中药材的种质资源进行保护,让中药材保持原有的品种和药效,避免遭到毁坏和过度采集。

而专利保护则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利益,防止其他公司或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发明或创新进行商业活动。

但是,实践中中药品种保护与专利保护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冲突。

对于某些中药品种,它们可能已经被人们广泛地使用了几百年,因此无法通过专利保护来获得利益。

而一些企业或机构则会在这些传统药材的基础上,进行改良或创新,在原有的基础上开发新的产品,并获得专利保护。

这就可能导致原有品种的遗失或改变,从而给中药保护带来困难。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对策来解决。

首先,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中药品种的保护,建立专门的中药品种资源保护机制,限制果断采集和破坏中药材的行为,以确保它们的种质数量和药效能够得到保护。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被改良或创新的中药品种,应该尽可能保证原有品种的完整性和传统质量,同时尽量减少对原有品种造成的影响。

最后,中药材企业也可以通过相关的合法途径,来获得创新性的商业利益,同时避免对中药品种的破坏和质量的降低。

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之间的冲突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和权衡,同时寻求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来平衡双方利益,以保护中国传统中药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

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中药材是指用于制备中药的植物、动物、矿物等原材料,通过一定的加工方法制成成药或成品进行医疗或保健的一类商品。

中药材的栽培生产一直是中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生产中,中药材栽培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中药材栽培生产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方面进行具体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 质量不稳定:由于中药材的生长环境受气候、土壤、水分和温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中药材的质量波动较大,难以保证每一批中药材的质量稳定。

2. 污染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中药材栽培生产中的严重问题,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影响了中药材的生长和品质。

3. 产地认证不足:中药材的产地认证是衡量中药材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但是由于缺乏权威的产地认证标准和组织,中药材产地认证不足,使得中药材的市场信誉有所打折扣。

4. 技术水平不高:在中药材的栽培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先进的种植技术和管理经验,导致中药材产量和品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5. 品种单一:目前中药材的品种过于单一,很多珍贵的中药材品种在自然环境中绝迹,使得中药材资源的多样性受到了严重的削弱。

二、发展对策1. 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中药材栽培生产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创新,在中药材栽培生产过程中引入现代农业科技手段,提高中药材的产量和品质。

2. 加强环境保护:加强对中药材栽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减少环境污染对中药材的影响,提高中药材的生态品质。

3. 健全产地认证机制:建立健全的中药材产地认证体系,制定统一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中药材产地的监督和管理,提升中药材的市场信誉。

4. 推广新品种:加强对珍稀中药材品种的保护和研发,推广新品种的种植和栽培技术,增加中药材的多样性和种类丰富度。

5. 建立优质品牌: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建立优质品牌,推动企业通过品牌建设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认知度,提高中药材的附加值。

6. 政策扶持:加大对中药材栽培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的中药材产业发展政策体系,鼓励农户、企业参与中药材生产,促进中药材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药保护品种

中药保护品种随着人们对中药认知的不断深入,中药的保护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保护中药品种,不仅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更是保护中医药文化传承。

本文将从中药保护品种的意义、现状及保护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中药保护品种的意义中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药品种的丰富多样性,是中医药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础。

保护中药品种,就是保护中医药文化的传承,是保护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举措。

同时,中药还是我国的重要资源之一。

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可以有效避免中药资源过度开采、过度消耗的情况发生,保障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中药保护品种的现状目前,我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中药保护品种的数量有限。

据统计,我国中药材品种约有12000多种,但目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中药材品种仅有50多种,占比不到1%。

另一方面,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力度较弱。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一些中药保护品种仍然面临着生存困境。

例如,野生枸杞、野生人参等中药材品种数量不断减少,已经濒临灭绝。

三、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中药品种,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强中药保护品种的立法保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我国还设立了中药材资源保护基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等机构,对中药保护品种进行收集、保存和研究。

除此之外,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中药保护品种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提高公众保护中药品种的意识。

总之,中药保护品种是中药文化传承和中药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

只有加强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工作,才能有效地保障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药产业是以中药材为基础的资源性产业,中药材是中医药产业的物质基础。

目前,我国常用中药材有600多种,其中300多种已实现人工种养殖。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国中药材种植总面积为8339万亩(1亩≈666.67 m2)。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品种最多、生产体系最完整的中药材生产大国。

中药材的质量直接影响中医药的服务能力,关系着人民健康及中医药行业的兴衰。

近年来,药材需求量的增长导致药材质量问题凸显,甚至有学者提出“中医将亡于中药”的担忧。

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理念的深入,公众对中药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中药材品质提升逐渐成为行业需求。

2022年发布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对我国中药材质量管理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药材的质量管理指对中药材的采集、鉴定、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安全。

本文对当前我国中药材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具体对策,以期为我国中药品质提升和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主要问题1.1盲目使用投入品中药材需求量显著增加、野生变家种等问题导致中药材大面积、高密度种植,反复种植又导致连作障碍、病虫害问题频繁发生,药材质量下降。

药农为了获得短期效益,一味追求药材产量而忽视质量,导致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投入品滥用,造成中药材农药及重金属有害元素残留量超标、药材指标成分含量下降,影响了药材品质,降低了临床有效性及安全性。

2017年7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农药的种类,其他类农药的使用要求也陆续被列入法规之中。

然而,2017年中药饮片的抽检结果显示,抽检的人参、黄芪等15个中药饮片2064批次样品中,不符合规定的有211批次,包括农药残留(人参48批次)、黄曲霉毒素(远志1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11批次)等;2018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7组(14个)中药饮片品种(含2个中药配方颗粒)2284批次样品,不符合规定的有278批次,包括二氧化硫残留(26批次)、黄曲霉毒素(60批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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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关键词】中药品种保护;知识产权;传统知识
1992 10国务院第106号令发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自1993 01 01《条例》施行后,年产值过亿元的中药保护品种逐年增多。

以1999年的统计为例,当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品种就有28个,其中地奥心血康、急支糖浆、复方丹参滴丸等品种的销售额都在3亿元以上。

截止2004年,已有约2 100个药品获得了国家实施的中药品种保护,涉及品种1 200个,涉及企业 1 000个。

同时,先后发布了30个中止生产批准文号的通告,共中止了1 700个中药同品种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1]。

【关键词】中药品种保护;知识产权;传统知识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生产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改善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一定程度上促进中药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造就了一批优秀的中成药品种和中药企业。

但是,由于《条例》制定处于社会背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是在我国传统的医药行政管理模式下建立的,许多先天不足已经初步表现出来,制度性缺陷和矛盾也引起医药知识产权界的关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后,《条例》也一直未予修订。

本文认为,这些缺陷和矛盾恰恰集中于四个关键性、根本性问题之中——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权利性质与权利效力,中药品种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

这些问题也是《条例》修订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1 制度的宗旨
《条例》第l条规定:“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制度宗旨设计的合理性以及该宗旨的实效存在疑问。

1.1 缺乏对创新技术的保护
《条例》是在1993年全国中药品种市场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根本的目的是规范中药流通市场、引导中药的有序生产、保护生产企业权益、规范中药品种的生产秩序,保护的范围是已经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品种,而不必是技术创新的产品,保护的对象是中药生产企业对该品种的生产权。

整个制度的指导思想设计没有以创新为中心,也没有竞争机制。

作为传统医药资源的核心和精髓,中药应当得到保护。

但是,如果该保护制度不能促进中药品种的创新,仅仅停留在现有技术生产权利的分配,让拥有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一劳永逸,那么这种保护就如同是保护落后,就会阻碍医药经济的发展。

因此,有人认为,一定要建立促进中药品种创新的保护新模式,建立具有淘汰机制的中药品种保护新模式,要以保护市场作为条件,促使生产企业在一定利益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投入研究开发,激励其不断推陈出新、开发新药[2]。

1.2 违反公平原则
现有中医药文化资源和技术资源,是中国数千年民众智慧的结晶。

虽然目前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归属尚无定论,但可以肯定其应当属于某一民族或某一特定社区的民众共有,而不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分配。

作为民族文化遗产,中药品种的生产权属于所有符合
法定条件的中国药品生产企业,而不是被个别生产厂家所垄断。

《条例》保护了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却忽略了其他符合药品注册审批条件的生产企业利益。

获得品种保护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长期独占生产权,对公有领域的知识成果进行利用,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但对于未获得品种保护的其它企业,却要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明显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有失公平。

同时,《条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冲突,有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利益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嫌疑。

这种限制竞争实质上是一种在我国比较普遍的行政垄断。

在1993年全国中药品种市场整顿的大背景下,这种行政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行政权力受到相对权利约束、行政法治理念已得到广泛认可的今天,其正当性值得怀疑。

当然,限制竞争的危害比普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

个别企业的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这把保护伞之后,缺乏竞争对手,缺乏创新动力,缺乏淘汰机制,极有可能抬高价格却高枕无忧。

1.3 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没有必然联系
《条例》通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评,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药品的状况。

但是,赋予个别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生产企业垄断性生产权,与立法宗旨中“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究竟是竞争有利于提高质量还是垄断独占有利于提高质量?这或许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至少没有证据证明独占与垄断可以必然地指向并充分保障药品质量的提高。

有人认为,近年来中药保护品种的经济效益较好,与其说是质量提高的结果,还不如说是“国家保护”的招牌提高了中药品种的信誉,从而吸引了消费人群的结果[2]。

特别是在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均实行强制性gmp认证和严格的生产监管的今天,提高质量是否有必要成为《条例》的立法宗旨,恐怕需要认真考虑。

2 保护对象与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中药品种保护的对象是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必须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经认定列为省级药品标准的)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可以申请一级保护的包括: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可以申请二级保护的包括:属一级保护的品种和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中药品种保护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没有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都可以申请中药品种保护。

该条例还规定,在新药保护期过后和药品专利有效期过后,仍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

申请条件非常宽泛,不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

与我国专利法相比,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包括药物化合物、药品、药品的制备方法、剂型、新用途),而中药品种保护所保护的仅仅是一个具体的药品或提取物,保护范围远不如专利保护。

专利制度能保护一个面,中药品种保护只能保护其中的一个点[4]。

专利权获得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药品发明创造,而中药品种保护侧重于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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