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临骏: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分析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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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叶安钦

调研报告-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叶安钦

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财务部——叶安钦引言《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号)中的“二、行业发展...(三)鼓励担保机构多元化特色化发展”中提到,“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深入研究和开展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2019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4号,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说明政府正在积极支持和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类业务。

目前我公司尚未正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故本文就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展开一定的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和适用法律顾名思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债权人作还款保证的质押行为。

根据物权法223条、第(6)点,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同时,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另外,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相关规定外,同样适用动产质押的权利,也可以参考最高额抵押的规定设立最高额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时,应及时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础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收账款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实现与风险防范的开题报告

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实现与风险防范的开题报告

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实现与风险防范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流动有着很大的影响。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以获取资金支持。

应收账款质押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的经营资金压力,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竞争力。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融资渠道的日益多元化,应收账款质押市场也逐渐逐渐成熟。

但是,应收账款质押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何制定有效的应收账款质押方案,降低风险,加强管理,是应收账款质押市场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课题将围绕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实现与风险防范方面展开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的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探讨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与优势。

2.分析应收账款的质押设定问题,包括质押标准、质押率、风险评估等方面。

3.探讨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过程,包括融资方案设计、资金使用与监管、还款与变更等方面。

4.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

5.提出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策略,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规范质押操作等方面。

本课题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研究法和专家访谈法进行研究。

通过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分析应收账款质押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与实现问题;通过对行业专家进行访谈,收集相关数据和意见,提出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策略。

三、研究目标和意义本课题的研究目标是:1.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的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探讨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与优势。

2.探讨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实现和风险防范等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策略。

3.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帮助其制定科学的应收账款质押方案。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有:1.可以进一步推动应收账款质押市场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竞争力。

2.可以探讨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押设定、实现和风险防范等问题,为业务操作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风险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风险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风险要点1.应收账款真实性风险:质押人在质押应收账款时,需确保所质押的账款是合法、真实的。

如果账款存在虚假、重复出质或无效的情况,将导致融资企业获取的资金无法偿还,从而导致质押人面临损失。

2.应收账款履约风险:质押人应注意所质押的账款是否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例如,如果质押人质押的账款所属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破产清算等情况,将使得账款的回收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增加了质押人的风险。

3.应收账款维持性风险:质押人需要保证质押的账款在融资期限内能够正常回收。

如果账款无法按时回收,将导致质押人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从而造成资金损失。

4.应收账款抵押权优先性风险:如果质押人将应收账款质押给多个金融机构,当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各权利人之间的债权优先顺序将决定账款的分配。

如果其他金融机构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人,将导致质押人无法按时回收资金。

5.应收账款调整风险:质押人质押的应收账款可能会发生调整,如逾期、返还、折扣等。

这将影响质押人的资金回收情况,增加了风险。

6.法律、监管风险:质押业务受到法律和监管的严格限制,质押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此外,监管政策的变化也会对质押业务造成影响,增加风险。

7.应收账款估值风险:质押款的差额计算取决于应收账款的估值。

如果估值不准确,将导致质押人无法获取预期的融资金额,增加风险。

8.融资成本风险:质押业务通常会产生一定的融资成本,如利息、手续费等。

如果融资成本过高,将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在操作中存在较多风险要点。

质押人需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具备履约能力,并应注意应收账款的维持性、抵押权优先性等风险。

此外,质押人还需关注法律、监管政策的变化,审慎评估应收账款的估值,并控制融资成本,以降低质押业务的风险。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分析与防范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分析与防范

问题。 对应收账款余额 日趋增加的 中小企业而言 , 应收账款质 押融资已成 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基于应收 账款资产的特殊性 ,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难度大、 管 理成本高, 加之融资机构与融资企 业之间信息 的不对称 性等 ,
( ) 二 缺乏专业而全面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征信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 尚处于探 索和起步 阶段 , 落后于西方等发达国家, 以适应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 难 现实需求。 在欧美日等征信业比较发达 的国家 , 与征信管理直
许 多企 业 的信 用 意 识依 然 非 常淡 薄 ,以诚 实 守信 为荣 ”的 意 “
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 ,逐步解决 了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用
信 息 不 对称 的 问题 ,在 防 范及 控 制 融资 风 险 方面 起 到 了一 定 的作 用 。但 在 如何 处 理 好 中央 数 据 库 与地 方 、 业 关 系 , 别 行 区
押融资进程 。
【 关键词 】中小企业 ; 应 收账款质押 ; 风险分析 ; 风险防范
应 收账 款 质 押融 资作 为 一种 新 的 担保 融 资 方 式 ,可 以有 分 析 评 价报 告 及 信 用评 价 标 准 ; 息 披 露质 量 方 面 , 能 满 在信 未 效 解 决 企 业 由于 应 收账 款 积 压 而造 成 的流 动 资 金沉 淀 与 流 失 足 信 息 全 面性 、 时性 及 可 靠性 要 求 。 及
在法规体系及法规条文方面 ,缺乏与征信行 为直接关联 的内 容条款 , 致使在征信 数据采集、 信息披露 、 开放与使用等方面 无法可依 ,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对各种失信行 为进行有效的约 束与制衡。征信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呈 倍增效应 , 成为中小企业应 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 的法律瓶颈。 ( ) 三 企业征信平台建设的一体化程度低 我国已于 2 0 0 6年建成了由政府主导 , 国联 网, 全 统一管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金融干货《物权法》出台之前,学理上对于应收账款是否能作为一种质押标的存在不同意见。

不可否认,由于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具有相对性,实践中大部分债权人对于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有无瑕疵等不具有实质审查能力,这使得多数债权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未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主要的债权担保措施,而是更倾向于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债权的主要方式。

但由于非房地产企业并不具有以大规模的不动产获得融资的条件,因此,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很可能成为其获得融资的主要渠道。

那么对于为非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的债权人而言,面对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固有问题,需要采取哪些控制措施才能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已经发生风险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又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以尽可能的保障债权安全?一、应收账款的特点及质押的设立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较为粗略,目前仅有《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了规制。

《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01、应收账款的特点总结《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具备以下特点:1、应收账款为金钱债权。

《办法》首先概括地将应收账款定义为付款请求权,继而又以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主要存在的几种金钱债权纳入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可以判定应收账款主要表现为以金钱债权为内容的付款请求权。

2、应收账款为合同债权。

试论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风险及控制

试论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风险及控制

文章编号 :10- 16(01 2()0 1- 2 09 96 21)09 - 32 0 C
对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 , 现有法律法规对应 收账款 质权的实现及保护缺乏可操作 的细化规定。本文 仅就 因应收账款 质权实现及保护制度的不足而可能产生 的质权 实现 风险进行分 析 ,并提 出一些风险防控 的建
者检查 自己的信念,是否了无私心,全然利他。”相信 有这样的领导不愁没有积极的员工。领导 、 单位和个人 之间关系一定要真诚。无论是何种角色,拥有一颗真 诚 、感 恩、无私 的心 ,每个 人多会很 自觉主动 ,有激 情 。积极 、主动取 决于 员工 对工作 的融入度 、对单位 的关注度、对组织的忠诚度等,每个单位的实际情况是 不同的 , 有不同的企业文化 、底蕴、领导的人格魅力。 方式方法就会不同 ,但有一 点都是相同的 ,就是要有爱 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诸暨市中心血库
学术探讨
许可使用 等),出租产生 的债权 ( 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 产 ),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公路 、 桥梁 、隧道 、渡 口 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 二 应收账款质权 实现的风险 和 其他 质押一 样 ,当约 定的 行使 质权 的情 形发 生 时 ,应收账款质权人有权就应收账 款优先受偿 。而关于 应收账款 质权 的实现 , 物 权法》 并未作特 别规定 , ( ( 办法》 、 ( ( 规则》作为质押登记的程序性规范也不可 能规定 质权实现规则,因此质权实现 方式缺乏有力的法 律依据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 ( 一)应收账款的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风险 在出质人不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情形发生时 ,质权 人若想实现应收账款 质权 ,其实现 的前提是产生应收账 款 质押的前面基础行为 ( 应收账款 的基础合同)是合法 成立并生效。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 首先是出资人和应 收账款债务人之间发生的 、产生能够 质押的应收账款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质押的可行性 ;其次 出质人和质权人之 间的应收账款合同是合法成立 并生效 ,不属于无效 、可 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 )出质人的诚信程度的风险 二

从案例看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及其对策

从案例看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及其对策

从案例看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及其对策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根据《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多个质权,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基于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起上线运行。

在登记系统运营一周年时,征信中心公布了一周年的运营情况,当时全国共有1400多个机构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的登记用户,登记系统累计发生的登记超过3万笔,查询量约4万笔。

而根据征信中心网站可查得的最新统计信息,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共有近6800家机构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登记用户,累计登记量突破95万笔,查询量接近150万笔。

在五年的时间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数量增长超过了30倍,查询数量增长近40倍。

在这庞大数字的背后,是近年来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爆发式发展。

伴随着应收账款质押的急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暴露和应对。

在此情况下,作者以可查得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和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期为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防范提供一些建议。

作者以“应收账款质押”为关键词将检索范围限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的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进行了检索,得到发布日期在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的裁判文件共计30份;合并重复的文件后得到的裁判文件为21份,再扣除刑事案件1件并将一审裁判文书和二审裁判文书合并计算,最终得到的可作为研究对象的民事案件为16件,其具体构成如下图所示:640.webp (5)从上图可见,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未得到支持的案件占研究范围内案件数量的比例最高。

应收账款质押的困境与突围

应收账款质押的困境与突围

应收账款质押的困境与突围作者:林汉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摘要本文指出,由于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级别过低,以及缺乏相关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定针对性立法规定,导致我国目前应收账款质押无论制度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必须从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质押的界定入手,探讨分析应收账融资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直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存在的漏洞,并针对这些缺陷与困惑提出可能予以完善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权租赁权登记作者简介:林汉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99-02某股份制银行向笔者所在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其诉讼请求中提到要求其对主债务人提供的不动产租赁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该银行在征信系统应收账款登记中只以寥寥数字——“租赁权质押”完成质押公示。

该案与司法实践中传统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产生了较大分歧,不存在具体有指向性的第三人(即租赁物承租人),不是一个明确的债务债权关系,不存在一个确定的基础租赁合同,该租赁权质押的设立是否会影响该租赁物抵押担保的设立等等现实与法律问题凸现。

租赁权质押是否属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范畴,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切入点。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界定(一)应收账款质押的界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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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银行出售的不良资产中,存在一些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贷款。

因为我国法律不完善及应收账款本身的特点,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诸多的风险。

这些风险影响着不良资产的价值。

本文尝试对质权人在普通金钱债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一部分)中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探讨。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含义
"应收账款"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入法。

《物权法》第223条以"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可用于出质的权利,其第六项单独将"应收账款"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予以明确。

但《物权法》并未对应收账款的内涵做进一步的规定。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作为《物权法》配套的部门规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该办法第四条对应收账款的内涵、类别予以了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鉴于篇幅考虑,本文主要探讨应收账款中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债权,即本文所说的普通金钱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分析
《物权法》措辞中包含应收账款的条文只有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等,相对于应收账款的复杂性而言,《物权法》的规定相对简单。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应收账款自身的特点,质权人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订立、主合同履行期间及质押权实现等过程中均面临着风险。

(一)质押合同订立时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时,可能因为应收账款存在瑕疵,而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1、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无效,具体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即应收账款是虚构的。

第二,应收账款先前存在,但是出质前已被清偿或转让。

第三,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如果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在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况下,即质押标的不存在或者无效,质押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质押合同无效后,质权人拟通过质押保障自己权益的初衷无法实现。

当然,出质人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质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应收账款存在其他瑕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应收账款不能转让。

按照学界的一
般观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可以转让,因为应收账款质押实质上是变相地启动了应收账款转让程序。

如果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已经规定该应收账款不能转让,则出质人不能以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

如果将该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应属无效。

退一步讲,即使质押合同被认为有效,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也会受到应收账款中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的抗辩。

第二,已经设定了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即该办法并未禁止同一应收账款设立多个质押。

如果该应收账款先前已被设立质押,那么现在的质权人可供支配的权益价值会减少。

(二)主合同履行期间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即使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上述风险,在主合同履行期间也会产生影响质权人权益的风险。

主要情形如下:
1、债权被转让。

实务中,存在出质人先质押再转让(比如保理)而将所获转让价款不清偿、不提存的情形。

虽然《物权法》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

但《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出质人恶意转让的法律后果。

且善意受让人的权益是否受保护,也存有争议。

故而,如果债权被转让,质权人的权益可能受损。

退一步,即使债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也会存在维权成本。

2、债权被抵销。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且"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互负债务,则其中任何一方在条件满足时,可以主张抵销,而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一经抵销,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质押标的消灭,质权也消失。

3、出质人收到钱之后未清偿、未提存。

实务中,存在应收账款可能比主债权提前到期,或者是次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但是出质人未清偿、未提存。

因次债务人已经清偿债权,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质押标的消灭,质权也消失。

4、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变更。

基础合同无效情形已予以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等情形,则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如果合同撤销,质押标的不存在;如果合同变更,则质押标的发生变化。

5、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被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时,次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且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生效。

合同解除后,质押标的应收账款消灭。

6、次债务人的履行抗辩。

出质人已经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如果次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货物或服务进行检查,而出质人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那么次债务人则可以对出质人、质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要求其依约付款予以抗辩。

质权的价值会减少。

7、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作为债权应受诉讼时效约束。

如果出质人在诉讼时效内未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将丧失法院的保护或支持,应收账款将成为自然债权。

除非次债务人自愿履行,质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质押担保将失去意义。

(三)权利实现时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是以一种请求权(应收账款)作为另一种请求权的担保,属人的担保。

质权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归根到底由次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决定。

即使应收账款质押不存在上述的缺陷,如果次债务人存在歇业、重整、破产等状况,质权人的权利实现也会受到影响。

三、对应收账款质押审查的建议
考虑到应收账款质押存在上述风险,故而在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如遇有应收账款质押,建议分两步对之进行核实:首先,考察应收账款质押在形式上是否完备。

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也就是说,考察应从两方面进行:有无书面质押合同;是否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对于公路收费权质押、电费受益权质押等非普通金钱债权质押,则需要注意《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先前部委颁布的规章的协调。

其次,考察形式要件之后,再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实质考察,即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被抵销、被清偿、过时效、被更改、被抗辩等。

在此过程中,可以与次债务人联系,询问应收账款的法律状态,最好能取得次债务人的书面文件。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我司取得不良资产后起诉主债务人、出质人时,可以依法将次债务人一起起诉,从而确定次债务人的偿还义务。

虽然根据债权的相对性,质权人不便于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即"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质权人可以要求次债务人承担责任。

总之,虽然应收账款质押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应收账款自身的特点,应收账款质押存在诸多风险。

故而,在面临应收账款质押时,建议持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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