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的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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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损害结果的意义
同一损害结果是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在存在同一 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数个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要件
01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指数个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
必然的联系。
02 03
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数个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是导致损害结果发 生的必要条件,以及这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逻辑关系 。
第三人的过错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 是过失的。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共同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证明损害 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 他们可以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 战争、政府行为等。
意外事件
主观要件:共同过错
共同过错的概念
共同过错是指数个侵权人对于损 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心理状 态,即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给受 害者带来损害,但仍然实施该行
为。
共同过错的认定
共同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侵权人 的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关联性 和协作性。在实践中,法院通常 会根据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共同
过错。
共同过错的意义
详细描述
案例中,甲、乙两人预谋伤害丙,共 同对丙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丙受到 重伤。甲、乙两人由于共同的故意, 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三
总结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 成他人损害。
详细描述
案例中,某网站的管理员甲与用户乙恶意串通,将用户丙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乙, 导致丙的隐私受到侵害。甲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乙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对 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一、共同侵权的表现形式共同侵权可以表现为多个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的情况。
其中,共同侵权的行为可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多个侵权人分别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分别对同一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分别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 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联合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3. 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多个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互相支持或默许对方进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的认定原则针对共同侵权情况,法律通常会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在判断共同侵权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1. 同一侵权行为: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要考察他们是否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进行了侵权行为。
2. 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比如联合行为或者相互配合的行为。
3.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对于多个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即是否明知对方侵权而采取配合或默许的态度。
4. 整体侵权责任:在确定共同侵权的情况下,需要对侵权人的整体侵权责任进行综合考虑,而非简单地将责任划分给各个侵权人。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确定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对于各个侵权人的责任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共同侵权责任:1. 各自承担责任:对于多个侵权人,根据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程度,可以确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责任。
2. 寻求司法认定: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责任划分的裁决。
3. 协商和解:在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自行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划分,达成一致意见。
4. 合并诉讼:对于多个侵权人,原告方可以将其诉讼合并进行,由法院综合考虑各个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及其对部分共同侵权人免责的效力 一、对外的连带责任与内部的按份责任分割
第13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 人承担责任。 第14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 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几类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
二、共同危险行为
4、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 法律在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况 下,基于对受害人提供保护的考虑将全 体危险行为人认定为一个侵权主体的推 定。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每个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都有致害的危险性,为保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受害人获赔 的几率,同时考虑到了全体侵害行为人 的过失。
我国民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规定的演变Biblioteka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创新
第3条第2款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 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 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 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对共同侵权的构 成要件采取了客 观说,不以当事 人有意思联络为 必要
我国民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规定的演变
几类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
二、共同危险行为
5、责任后果: ① 在外部,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 在内部,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以后,有 权向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任的行为人追偿。
几类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
二、共同危险行为
6、责任承担: ① 从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本身而言,唯在行为人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以免责,因而只举证自己实施的行为 没有过错是不能免责的 ② 尽管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但能证明其他行为人之一或者一部分为实际侵权人且该证明能够成立 的,其同样可以免责,因此此时的纠纷已经不是共同危险行为,而是 确凿无疑的单独侵权(一个人为侵害人)或共同侵权(一部分人为侵 害人)。
共同侵权and共同侵权承担什么责任

共同侵权and共同侵权承担什么责任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承担什么责任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主体要求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即二人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共同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哪些属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
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
3、共同危害行为。
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
4、团伙成员。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因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及生产者、销售者先行赔偿后的追偿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产品在运输流通过程中,运输者、仓储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
如果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按上述规定运输或者仓储,有可能造成产品缺陷。
根据过错原则,行为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导致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人手中,要经过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许多环节,被侵权人往往不知道运输者、仓储者是谁,也不清楚产品缺陷究竟是谁造成的,损害发生后,找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最简单、方便。
因为产品使用人通常清楚从何处购买的产品,即使非直接购买者,也容易找到产品生产者。
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方便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即使是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仍然可以先找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向造成产品缺陷的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支付赔偿费用。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论共同侵权

论共同侵权作者:春华秋实一、共同侵权的法律界定共同侵权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共同侵权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拟制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行为)。
狭义的共同侵权涉及到对“共同性”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四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以侵权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客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需要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之行为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折中说认为,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认定共同侵权,强调数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结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构成导致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即原因力不可分。
兼指说认为,共同侵权的“共同”要件兼指意思关联共同及行为关联共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未进行明确表述,这也为司法解释预留了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解释采取了兼指说认定共同侵权,即将“共同性”要件具体化为“意思关联共同”与“行为关联共同”。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包括了广义共同侵权的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出规定,分别实施意味着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实际上就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具体规定。
侵权责任专题三共同侵权行为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四:十八点 三十七分。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1)概念: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 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共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
(2)法律规定
人身损赔偿解释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 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 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 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页,,编辑于星期四:十八点 三十七分。
(3)构成要件
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 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
造成实际损害结果 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4)与不明高空抛物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
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 补偿。
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责任。
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四:十八点 三十七分。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1、普通共同侵权行为。每个人都是实行行为的人,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加害人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这就产生了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特征(1)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人,他们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2)过错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独立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相互独立,不影响各自责任的承担。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
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即他们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
3.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等。
4. 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多个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
四、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
2. 按份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即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共同侵权行为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具有独特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构成要件(1)主体: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实施、共同过失实施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实施。
(3)损害事实:共同侵权行为必须造成他人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4)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共同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因。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 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要求共同侵权行为的任何一个或者多个主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受害人可以单独或者同时向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主张权利。
(2)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之间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平等的,不得相互追偿。
(3)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2. 民事赔偿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1)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物品损坏、修复费用、停工损失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3)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创伤、精神痛苦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等。
3. 刑事责任如果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两种司法适用特殊规则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侵权行为的两种司法适用特殊规则共同侵权行为是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是复杂的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立了我国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
由于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和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要正确适用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规定,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和司法适用规则。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个共同侵权行为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在司法实务中的两种司法适用特殊规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侵权据以分析的案例: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6年第1期)。
事实概要:被告李颖(9岁)在住宅楼下燃放烟花,被告梁淦(13岁)前来帮忙。
被告李颖手持烟花由被告梁淦燃放,引火后警告马旭马上离开,但马旭没有马上离开,而是侧头观看,烟花喷出击中马旭右眼。
经鉴定,马旭的右眼为重伤。
于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马深海、康素杰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被告李颖手持烟花由被告梁淦燃放,造成马旭右眼重伤,民法通则中规定,李颖、梁淦应当承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两被告属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两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因为原告在被警告后仍然观看,其本身也有过错,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第12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3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2321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两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颖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一目失明赔偿费用过高,于是改为:被告李颖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10600元,梁淦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806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的监护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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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司法解释对“共同行为” 的认定强调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
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共同 成为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原因,也就是受害人发生 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在因果关系的形态中,属 于一因一果的情形。也就是说,数个行为的结合 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 害部分无法区分。
四是关联共同说。
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 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之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数 人为侵权行为的事件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则必须不 可分离,始成为关联共同。
前两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后两种 观点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客观方面。共同行为说强调数个 加害行为的紧密性和不可分割性;关联共同说强调损害结果的 不可分性。
二是共同过错说。
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 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即包 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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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共同行为说。
该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共 同加害结果的发生,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第四十四章 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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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纲目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共同加害行为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节 教唆与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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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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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侵权的特征
一是主体的复数性。
二是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 意或过失。
传统民法上的共同过错仅指行为人主观上 须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的情形。
三是行为的共同性。
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 能是共同的不作为。但数人的行为必须相 互联系,构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 因。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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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 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 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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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148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 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 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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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 征
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
第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 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侵权行为直 接结合,具有共同关联性。
“共同性”应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但“共同性”的含义,我国立法没有明确
规定,学界对此认识也不统一,由此给共
同侵权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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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意思联络说。
该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 始能构成。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它使主 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意志,使主体的行为 统一为共同行为。反之,如无主体间的意 思联络,则个人的行为就无法在实质上统 一起来,因而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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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共同加害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三)教唆、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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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加害行为
一、概 念 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 故意或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 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 后果,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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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结果的同一性。
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 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 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 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 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 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 权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
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 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 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
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
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 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 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一点与多因 现象(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区别开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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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诉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等单位的产品致人死亡损 害赔偿案
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 公司购买了一台由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 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 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由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 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
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 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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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