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5]2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1308号提案答复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1308号
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4.13
•【字号】闽价商〔2015〕95号
•【施行日期】2015.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1308号提案答
复的函
闽价商〔2015〕95号省政协教科委: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两部制基本电价体系的建议》(20151308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完善两部制电价体系是推进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完善销售电价体系的重要内
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今后我们将认真考虑你们的建议,根据《通知》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推行负荷率电价(负荷率电价将是今后两部制电价体系的核心内容)进行专题研究,逐步扩大两部制电价的适用范围,提高基本电价比重,改进基本电价计价方式,稳步推行负荷率电价。
谢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吴晓丁(局长)
联系人:林炜锋(商品价格管理处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4月1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807029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d8.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27•【文号】发改电[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910和594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310元和634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2015年成品油价第三次下调后各地油价汇总

2015年成品油价第三次下调后各地油价汇总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40元和230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8元和0.2元,调价执行时间为3月26日24时。
以下为本次油价调整后各地油价一览:
北京92号汽油降至每升6.13元 95号降至6.52元。
上海92号汽油调至每升6.09元 95号降至6.48元。
广东92号汽油降至每升6.15元 95号降至6.66元。
湖北93号汽油降至每升5.95元 97号降至6.4元。
湖南93号汽油降至每升5.96元 97号降至6.33元。
重庆93号汽油降至每升6.07元 97号降至6.41元。
西安92号汽油降至每升6.03元 95号降至6.37元。
河南93号汽油降至每升5.94元 97号降至6.28元。
江苏92号汽油降至每升6.11元 95号降至6.49元。
成都93号汽油降至每升6.04元 97号降至6.51元。
浙江93号汽油降至每升5.96元 95号降至6.48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闽价费[2015]21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5〕21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自1995年核定以来,由于公路路产修复、养护所需原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上涨较多,原核定的收费标准已不适用,同时随着我省公路建设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广泛运用,新增加的公路设施赔(补)偿标准缺失,造成这些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没有规定标准可依。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管理,保证公路路产损坏修复资金需要,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项目和赔(补)偿收费标准按照附件规定执行。
二、附件中未列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项目,由受损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赔(补)偿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裁定。
受损单位或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裁定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确定的赔(补)偿标准执行,评估费用由受损单位和当事人各承担50%。
三、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已包含受损公路设施的拆卸费和重新购置公路设施的购进价格、运输费用、仓储保管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等,公路部门除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外,不得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发改价格﹝2015〕1199号-福建省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司法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决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二、合理制定教材和有关服务价格(一)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二)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出台之日起同时废止下列文件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
废止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等地区中小学教材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5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6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5年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闽价监〔2015〕25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5年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5年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闽价监〔2015〕25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省局与省财政厅已联合发文,将2015年度民生价格信息发布专项经费1000万元分配下达各地。
为切实发挥专项经费的作用,促进我省2015年度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上新台阶,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完善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机制(一)加强领导。
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是当前价格部门简政放权、转型定位、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将任务分解到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健全机制。
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方案》(闽价监〔2014〕10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闽价监〔2015〕17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民生价格信息发布的监测布点、信息采集、数据审核、信息发布等环节的工作。
在民生价格信息发布的内容、渠道、形式、方法等方面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在价格监测点的设置上,要做到均匀覆盖,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商品品种选择上,要根据群众日常消费热点、消费权重和信息需求,确定采集品种,同时要关注近期新放开的药品价格等,加强信息采集发布;在价格形式选择上,既要做好零售价采集,也要逐步增加批发市场价格的采集;在发布渠道选择上,设区市以门户网站、电视、报纸、微信等发布渠道为主,县(市)区以政府门户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微信等发布渠道为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629号)-发改电[2015]6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629号)-发改电[2015]6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cf5f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d8.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629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5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460和550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6860元和590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闽价服[2012]506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闽价服[2012]5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f1c7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b5.png)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闽价服〔2012〕50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建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局、交通局:为积极应对成品油价格变动,有效化解油价运价矛盾,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油运价格联动预案机制的通知》(闽价服〔2006〕30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8日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一、油运价格联动的目的建立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解决成品油价格涨跌造成运输成本增减的费用,积极消除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油运价格联动的原则按照“明确基价、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即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涨跌作同向调整,兼顾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合理分担燃油增减成本。
三、油运价格联动的适用范围本方案的适用范围为非农村道路客运(不含城市公交,下同)和出租汽车。
四、油运价格联动的具体内容(一)非农村道路客运1.基数价格:以2012年3月20日我省公布的0#柴油最高零售价7.74元/升作为基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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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5]22
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5]2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5〕22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5〕406号),现将我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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