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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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9日榆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和《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工程)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榆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负责各区域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有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知识、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国家园林城市的宣传,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在城市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城区人口),都应当履行绿化义务,有权纠正和制止损害园林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最新整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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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xxxx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二〇xx年四月十四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〇xx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护和珍惜城市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交管、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入。

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费用。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创建花园式单位、居住区。

市人民政府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命名和表彰。

第七条市、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

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建立绿线管理档案,由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二)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三)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四)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五)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旧城改造区可在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上降低百分之五。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004-8-17为贯彻建设部建城(l995)383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加强对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下列企业均须进行资质等级的申报审查。

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范围,进行资质评定。

二、申报内容:l.企业的人员素质;2.技术及管理水平;3.工程设备;4.资金及效益情况;5.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三、申报材料:申请资质审查的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需提交下列材料。

l.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批文、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5.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6.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7.企业业绩证明;8.企业营业执照;9.其他文件、证明。

四、营业范围: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资质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l995)3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种植、土方、场平、园林小品、园林植物养护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系指企业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人员结构,企业资金、设备、承包能力与建设业绩等方面的综合反映。

本市按资质条件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一、二、三及三级以下企业管理。

第四条北京市园林局是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对一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对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对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对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四、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年审晋级审批;五、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复印件);三、企业统计年报或现有人员情况分析表、工程竣工表、成活率调查表、资金平衡表;四、权威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五、企业营业执照;六、工作人员岗位合格证。

第六条外埠进京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持有省、自治区。

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出据的外出施工证明和企业资质证明,并按第五条的规定到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未进行施工资质审批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第五条的规定到本市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批。

第七条资质审批三年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提出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对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明显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按规定提前一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八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石园[2007]135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园林局【发布日期】2007.09.03【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石园〔2007〕135号)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企业: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严格市场准入与清除制度,制止越级承包、转包分包、相互串标、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全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依照国家、省、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城市雕塑、假山、喷泉、园林建筑、小品和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以及提供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畴,进行资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四条石家庄市园林局主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审批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报河北省建设厅备案;审核、报批二级(含二级)以上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第二章资质审查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等级标准及施工范围,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7]27号)执行。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及提供有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注册资本、资金状况、专业技术及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程业绩和承包经营能力等条件。

企业按照其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活动。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厅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及审批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四级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2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4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1人。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主要技术工种50%以上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

(五)企业具有修剪车、各种工程模具、模板、微机等设备。

(六)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4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40万元以上。

无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申报资质,对企业的工程业绩不做考核。

第六条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可从事城市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施工,可从事城市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城[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8]8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核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受理、审批的工作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与受理凡申请升级为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首先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程序获取系统身份认证锁;并按我部2008年2月1日网上发布的《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要求及时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

初审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纸质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

二、资质审查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收到受理办转办的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由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受理办反映具体情况。

单位反映情况需留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无论单位或个人,都需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联络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无效举报。

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核准结果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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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2004-8-17
为贯彻建设部建城(l995)383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加强对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下列企业均须进行资质等级的申报审查。

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范围,进行资质评定。

二、申报内容:
l.企业的人员素质;
2.技术及管理水平;
3.工程设备;
4.资金及效益情况;
5.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三、申报材料:申请资质审查的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需提交下列材料。

l.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批文、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5.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6.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7.企业业绩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
9.其他文件、证明。

四、营业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资质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l995)3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增加“非等级企业”,标准见附件。

非等级企业可以在所在省辖市范围内承包l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五、申报原则:
l.一个企业不准两地申报资质等级。

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律由总公司申报资质,分公司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办法开展经营活动
2. 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3.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

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收。

合格后才可获得正式的《资质证书》。

4.对于各类集团型、行政管理型的总公司只能以其核心企业具备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条件进行申报,尚没有核心企业的行政管理型总公司,可确定一家所属二级法人单位视同其核心企业来申报资质,但该企业不再单独申报资质。

5.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审批发证机关的年检,自觉接受各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指导。

6.对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企业资质审批发证机关应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企业资质,收回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等级或注销手续。

7.企业违反建设部颁发的《城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发证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l)不按规定申报办理资质审查的;
(2)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3)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4)违反资质标淮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六、申报注意事项:
l.建设业绩,是企业的施工技术水平、设备、资金、能力的综合反映,建设业绩中关于大、中型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按建设部(l995)383号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2.企业“三总师”。

(l)标准中对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贡人提出的“本专业”,职称要求,一般是指与该企业主要承包的工程专业资质相关的园林绿化的工程系列职称。

(2)总会计师要求是高级会计师担任的,可由高级会计师或具有20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经历的会计师担任。

(3)总经济师的职称,既可以是经济类职称,也可以是工程类职称。

(4)企业“三总师”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互相兼任。

3.工程系列技术人员的计算口径。

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审核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执行。

4.外聘人员。

总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的l0%,聘用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岗
位责任明确的聘用合同,并经原单位同意。

聘用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三总师”,且不得重复聘用。

5.高级职弥人员数量一般占高、中级职称人员总数的I5%左右。

6.项目经理。

当前项目经理的考该和注册工作正在酝酿中,因此,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暂以企业在岗的并经培训合格的项目经理人数为依据。

7.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一般以法人执照注册资本金为准。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9.企业机械设备。

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企业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能力。

为便于掌握,在申报中参照企业资质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容执行。

l0.企业总产值、增加值。

企业总产值,可按企业近三年达到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企业增加值,是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园林绿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企业增加值由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企业营业余额构成。

七、审批权限的分工和管理:
l.资质审批权限。

一级资质须经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级资质由各省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建设部备案;三级以下资质(含三级资质),由省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资质审批发证工作,报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各县级市、县(区)的园林绿化企业申报资质,由县级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根据其资质等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发证。

2.企业经审批发证后,一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发证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资质注销,收回资质证书。

3.根据建设部(l995)建城园字第70号《关于收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及〈资质证书〉工本费的通知》精神,凡申报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的单位须向有关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工本费。

4.凡不参加资质申报的园林绿化企业,即失去园林绿化施工经营资格,注销营业范围。

如以后申报,则一律作为新办企业办理。

5.在发放新证的同时,企业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当地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全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在有关报刊上公布审批结果。

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工作。

八、资审工作纪律:
l.资审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熟悉掌握资质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办理过程中,做到热情接待,办事公正,条件公开,结果公布,不推诿、不拖拉、不设卡,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守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准接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物和宴请。

3.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切实掌握所管企业的资质情况,对上报企业的资质材料要严格把关,并处理好各种问题和矛盾。

九、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l款所指总公司中:具备单独承建工程,实行独立核算二年以上,具有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单独申报。

“非等级企业”标准
(一)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2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养护和经营能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l0%以上,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l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50%以上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假山工、水景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

(五)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

(六)企业固定资产值和流动资金在3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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