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正式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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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绿化施工资质要求,园林绿化企业何去何从?

国务院取消绿化施工资质要求,园林绿化企业何去何从?

国务院取消绿化施⼯资质要求,园林绿化企业何去何从?来源:建设通3⽉21⽇,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国务院对取消⾏政审批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核准前置审批改⾰涉及的⾏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调结构、惠民⽣的⾏政法规,进⾏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36部⾏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对3部⾏政法规予以废⽌。

(附件2)本决定⾃公布之⽇起施⾏。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的⾏政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在取消⾏政审批事项⽅⾯,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1、在取消⾏政审批事项⽅⾯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

在取消⾏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政法规2、在取消⾏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政审批中介服务。

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在企业投资项⽬核准前置审批改⾰⽅⾯,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政法规的7个4、在企业投资项⽬核准前置审批改⾰⽅⾯条款,将建设项⽬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在加强后续监管⽅⾯,强化了有关部门对⾏政审批项⽬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投票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政法规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条第三款、第⼗六条。

⼀、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条第三款、第⼗六条。

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商⾏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商⾏政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4•【文号】建城[1995]383号•【施行日期】199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3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建城字第38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年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业绩等。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2017年4月,住建部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内容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12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遵照执行。

《规定》明确,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规定》核心内容如下: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部门项目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

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

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原文如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城[1995]383号【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06修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7.04【实施日期】1995.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建城字第38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年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取消后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施工资质取消后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工程经济ENGINEERING ECONOMY第 30 卷第 9 期2020 年 9 月Vol.30 No.9Sep. 2020施工资质取消后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林双毅(厦门市绿化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4)摘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信用监管存在顶层设计、行业管理抓手、权责分工等方面的问题,以上海、厦门、北京等为代表的城市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有益经验和借鉴。

因此,通过分析问题和借鉴经验,对上述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意见,以期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信用监管新模式的逐步完善提供有益思考。

关键词: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信用监管;建议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42(2020)09-0047-04DOI :10.19298/ki.1672-2442.202009047Problems and Policy Suggestions on Credit Supervision of Landscape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after the Cancellation of Construction QualificationLIN Shuangyi(Xiamen Greening Center ,Xiamen 361004,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credit supervision of landscap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ch as top-level design ,industry management ,division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etc.,and the urban exploration represented by Shanghai ,Xiamen ,Beijing ,etc.,to a certain extent ,provides useful experience and reference. Therefor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and the reference of the experienc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targeted policy suggestions and opin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useful thinking for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of the new credit supervision mode of the landscap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Keywords :landscap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redit supervision ;suggestions 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修改,取消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限制,迈出了园林绿化行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一步。

25018565_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了,该如何设置资格条件

25018565_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了,该如何设置资格条件

49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了,该如何设置资格条件问题:国家取消了园林绿化资质,我们厂区的景观绿化项目,资格条件该怎么设置才有利于招标?张松伟:住建部办公厅2017年4月13日发布建办城〔2017〕27号文,取消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办理工作。

建办城〔2017〕27号文明确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因此,2017年4月13日之后,园林绿化项目不得再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资格条件,当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采购此类项目时,该如何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答案其实也很简单,对于工艺比较简单、预算金额比较小的园林绿化项目,可以从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方面,结合项目的实际量化出一些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对于工艺比较复杂、预算金额比较大的园林绿化项目,可以把供应商以往的类似业绩设定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但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业绩中不能规定金额,否则,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变相对企业规模提要求,从而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二是不能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设置的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要和项目实际需要相符。

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在采购文件或招标文件里面进行设置的法规依据如下: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来说,资格条件如何设置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中没有像《政府采购法》这样作出明确规定。

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制定的9个标准招标文件里,在投标须知章节,都把业绩列为资格条件的一部分,明确规定由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里具体规定。

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了?绿化工程何去何从?

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了?绿化工程何去何从?

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了?绿化工程何去何从?为了美化环境,绿化空气,国家很重视城市的绿化建设,现在看来也颇有成效。

那包揽绿化工程的企业在施工时是需要一定的资质的,那就是园林绿化资质,听说这个资质取消了,是真的吗?那如果取消了,绿化工程又该如何管理呢?2017年4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了文件中写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这表明已经取消了园林绿化资质的核准工作,明确了绿化工程招标不能设置资质条件来限制。

这一规定有利也有弊,出现了下列问题:1、认为市政公用工程资质可以用来承接绿化工程项目,现在许多企业也在办理相关资质,并打算用此资质去承接绿化工程。

2、现在处于政策不明朗的情况,存在市场监管不规范,状况频出。

3、出现乱设要求情况,比如业绩上的的要求,造成不公平竞争,弄得人心惶惶,急病乱投医。

出现了这么多的问题,总得要解决吧。

在2017年12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规定如下: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2、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从这两条内容知道,园林绿化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不作为资质条件,还有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关键词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除此之外还对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做了分配: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城[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8]8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核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受理、审批的工作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与受理凡申请升级为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首先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程序获取系统身份认证锁;并按我部2008年2月1日网上发布的《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要求及时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

初审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纸质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

二、资质审查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收到受理办转办的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由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受理办反映具体情况。

单位反映情况需留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无论单位或个人,都需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联络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无效举报。

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核准结果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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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正式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3年来沸沸扬扬的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与否话题,终于尘埃落定,是彻底的取消了,没有并入市政专业。

下面为大家带来关于住建部正式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
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4月13日
一波三折的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之路
2015年就有传闻取消该资质;随后,主管部门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接受申请文件,这可是实质性动作;2016年2月住建部官网转发四川省取消园林资质审批消息,让人们看到了官网的某些用意;2016年6月住建部又发文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改,业界开始有些晕,到底是取消不取消呀!
直到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6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39部行政法规予以或废止。

其中,《城市绿化条例》删去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不再要求有园林绿化资质?很多媒体解读为园林绿化资质将被取消。

果然,2017年3月29日,江苏发布《江苏省招标办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使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紧急通知》:
1、自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之日起,招标人对拟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设置投标人具有园林绿化承包资质的资格条件。

施工企业持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即可参加投标。

2、为保证工程质量,已取消资质的园林绿化工程投标发包时,资格条件中除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诚信行为等外,可以设置与园林绿化工程相适应的企业类似业绩要求。

类似业绩通过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的,一般可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各地招投标企业诚信库中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及有效期的限制。

随即,2017年3月30日,就有江苏企业根据文件精神,对刚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补充公告,称资质方面只需要持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即可。

再随即,2017年3月31日,剧情出现反转,江苏在网站上删除了《江苏省招标办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使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紧急通知》,前述泰州招标企业又发2号补充公告把前一天的补充公告给否了,一切又恢复了常态。

最后的结局,就是本文开头的部分,到了2017年4月14日,主管部门住建部正式发布,取消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建筑业资质“做减法”是大势所趋
本届政府牵动改革的“牛鼻子”就是深入推进“放管服”,在建筑业市场管理的表现之一就是,对企业资质做“减法”。

2014年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大手术,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其中19个专业承包资质直接取消;
2015年又取消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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