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7•【文号】农办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0]27号)《农业技术推广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精神和全国人大农委关于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的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结合本地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全面总结法律实施以来的成效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次立法后评估,系统总结《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按照实效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规范性等不同方面,认真查找、分析该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建议。
二、评估内容(一)总体评估对《农业技术推广法》进行整体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实效性。
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立法目的有没有实现,立法宗旨有没有得到贯彻,哪些问题已经得到规范和解决,哪些问题仍然存在。
《农业技术推广法》有没有起到指导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进步的作用。
《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求的资源配置有没有得到公平分配和落实等。
2.《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协调性。
主要是对《农业技术推广法》与《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种子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衔接性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农业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正文:---------------------------------------------------------------------------------------------------------------------------------------------------- 农业部令(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我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废止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发布日期 1 关于我国优良种畜种禽出口(79)农业(牧)30号1979年3月30日问题的通知 2 农业部关于引进动物疫病病(80)农业(牧)字1980年8月25日原菌(毒)种的几项规定第141号 3 关于加强优良种畜、种禽出(81)农业(牧)字1981年7月21日口管理的通知第90号 4 兽药检验所工作细则(试行) (83)农(牧)字第88 1983年5月12日号 5 关于加强种畜禽和牧草种子(83)农(牧)30号1983年11月14日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6 农牧渔业部关于整顿和加强(1985)农(牧)字1985年8月10日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紧第91号急通知7 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1986)农(牧)字1986年8月23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生产第31号、销售假劣兽药经济处罚的通知8 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法第10号9 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第10号10 兽医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第10号11 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农(牧)字1988年7月11日注册兽药管理办法第48号12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1989年7月10日13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1990年11月24日14 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1992年10月24日15 兽医卫生证、章及标志管理(1992)农(牧)字1992年10月24日办法第102号16 畜禽检疫委托管理办法(1992)农(牧)字1992年10月30日第23号17 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实实(1993)农(牧)字1993年7月31日施细则》第六十条的通知第8号18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94)农(牧)字1994年2月26日第4号19 兽药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农牧发(1994)33号1994年10月23日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淡水鱼(1979)渔总(淡)字1979年4月1日类检疫暂行规定第2号21 渔业无线电管理条例(1979)渔总(管)字1979年5月31日第19号22 国家水产总局关于调整渤海(1979)渔总(管)字1979年12月24日区机动渔船拖网渔业禁渔区第37号的通知23 关于严禁捕捞和自由出售幼(1980)渔总(管)字1980年2月6日虾的规定第4号(1980)工商(管)字第10号24 关于施行国务院技术改进奖(1980)渔总(科)字1980年9月1日励条例的实施细则第57号25 关于东黄海区水产资源保护(1981)渔总(管)字1981年4月15日的几项暂行规定第014号26 沿海小型渔业船舶登记管理(1981)渔总(管)字1981年6月21日暂行办法第009号27 关于重申停止新增渔船和加(1982)农渔(管)字1982年10月14日强管理引进渔船的通知第12号28 渔业船舶检验收费办法(1984)农(渔管)字1984年8月30日第31号29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农(渔政)字1985年11月9日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的通知第24号30 关于印发《东海外海渔场作(1985)农(渔政)字1985年12月3日业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第31号知31 关于发布《长江中下游中华(1987)农(渔政)字1987年9月7日绒螯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第34号知32 关于授权海区渔政分局加强(1987)农(渔政)字1988年4月20日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第10号的通知33 关于公布“木质渔船生产许(1989)农体改(企1989年3月14日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管)字第2号34 关于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1989)农(渔政)字1989年5月27日费规定的通知第11号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农业部令第8号1989年9月25日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36 关于发布《渔船渔港管理费(1989)农(渔政)字1989年10月4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15号通知37 小型木质渔船工厂认可办法(1990)农(渔政)字1990年6月4日第12号38 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渔业(1990)农(渔政)字1990年9月5日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第15号39 水产技术推广管理规定(1991)农(渔)字1991年7月15日第23号40 关于在黄海中部设立对虾亲(1993)农(渔政)字1993年2月22日虾休渔区的通知第2号41 关于加强海洋涉外渔业管理(1993)农(渔政)字1993年4月29日的通知第4号42 关于发布《浮拖作业渔船管(1993)农(渔政)字1993年8月3日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1号43 关于公布底拖网伏季休渔区(1993)农(渔政)字1993年8月9日基点位置的通知第12号44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农渔发(1994)25号1994年12月19日计算方法(试行)45 乡镇企业升国家级企业实施(1988)农(企)字1988年6月28日办法(试行)第15号46 乡镇企业煤矿安全监督员管(1988)农(企)字1988年10月10日理办法第16号47 关于实施乡镇企业领导干部(1989)农企字1989年12月9日岗位培训的规定(试行)第17号48 乡镇企业升国家级企业实施(1990)农(企)字1990年3月26日细则第4号49 国家级乡镇企业复查办法(1990)农(企)字1990年3月26日第4号50 关于命名全国乡镇企业系统(1990)农(企)字1990年10月18日先进企业的试行办法第21号51 全国乡镇企业系统先进财会(1994)农(企统) 1994年1月31日集体和优秀财会人员评选办第1号法52 关于加强粮食棉花油料作物农粮池字第48号1955年5月19日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指示53 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57)农保轩字第1957年12月74号54 关于良种经营若干具体问题农种川字第83号1958年5月27日的联合通知55 省间种苗调运检疫请切实按(63)农保东字1963年12月6日国务院(63)国农字518 第140号号规定办理56 调剂良种必须保证质量的通(63)农种伟字第82号1963年12月26日知57 关于加强农业科学研究等单(64)农保字第4011964年2月24日位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号58 关于发给示范繁殖农场工作农种轩字第503号1964年5月10日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59 关于检发《水稻、小麦原种农种朱字第135号1965年10月19日繁育暂行办法(草案)》供试行的通知60 关于使用“引进热带作物种(81)农垦生字第44 1981年3月20日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通知号61 印发“国内热带作物检疫对(84)农垦字第90号1984年4月13日象名单和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62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统一对(81)农业(种)字1981年9月30日外进出口的通知第58号63 关于实行粮食包干后省间良(82)农业(种)字1982年3月2日种调拨和部分良种实行议购第7号议销的意见64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统一对(82)农业(种)字1982年3月5日外进出口的补充通知第12号65 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种、调(82)农(农)字1982年8月11日剂、销售和推广工作由各级第31号种子公司(站)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6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83)农农字第1571983年6月23日号67 关于植物检疫人员制服供应(84)农(保综)字1984年10月办法第10号68 关于印发加强国内植物检疫1988农(农)字1988年3月12日收费管理的规定和调整国内第3号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69 关于山西省万荣县一些企业1988农(农)字1988年6月15日生产销售假劣农药的通报第20号70 关于加强水稻、玉米杂交种(1986)(农)字1986年8月1日子管理的通知第23号71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1987)农(农)字1987年8月13日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第36号72 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1988)农(农)字1988年1月31日的紧急通知第33号73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农药产品1988农(农)字1988年2月23日管理的通知第6号74 关于今年假劣农药情况和改1988农(农)字1988年8月31日进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第28号75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进出口(1990)农(农)字1990年11月17日管理的通知第37号76 农垦部关于颁发《农垦部工1981年11月20日业优质产品评选及标志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1992)农(检疫)字1992年5月22日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8号二、继续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发布日期 1 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1992)农(检疫)字1992年6月27日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第15号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 2 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1993)农(检疫)字1993年12月12日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第3号的通知 3 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5日检疫管理的通知4号 4 关于禁止从英国英格兰南部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5日地区进口活禽及其产品的紧5号急通知 5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26日入我国的通知6号6 关于禁止从荷兰新城疫疫区农业部令第9号1996年10月31日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7 禁止从加拿大部分地区输入农业部令第10号1996年11月8日禽类和禽产品的规定8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农检疫发(1996) 1996年12月12日理办法13号9 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农业部令第15号1997年3月27日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10 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农业部令第16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1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农业部令第17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2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农业部令第18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农业部令第26号1997年10月10日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4 关于颁发《乡镇企业职工伤(1989)农(企)字1989年1月19日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第1号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15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农业部令第16号1990年4月13日定16 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农业部令第17号1990年6月18日规定17 乡村集体企业节能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5号1991年3月5日18 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办法(1991)农(企)字1991年6月20日第16号19 乡镇企业职工教育规定(1991)农(企)字1992年1月3日第13号20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农业部令第8号1992年1月3日团暂行办法21 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农业部令第9号1992年1月3日22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职工养(1992)农(企)字1992年11月26日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第20号23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监农企发(1994)6号1994年4月14日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4 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农企发(1994)21号1994年6月12日行办法25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生农企发(1994)44号1994年11月29日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6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消防管农企发(1994)43号1994年12月1日理规定》的通知27 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企业东农企发(1995)18号1995年6月12日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8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职业卫农企发(1996)6号1996年6月28日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9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80)农业(牧) 1980年11月20日管理办法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联供字第545号30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80)农业(牧)字1980年11月25日行办法第181号31 关于淘汰兽药品种的通知(82)农(牧)字1982年11月10日第83号32 关于恢复使用双氢链霉素和(1987)农(牧)字1987年3月6日部分恢复使用呋喃西林的通第7号知33 农业部关于淘汰兽药“跛行(1988)农(牧)字1988年8月4日安”注射剂的通知第55号34 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1989)农(牧)字1989年1月9日规定第1号35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农业部令第2号1989年7月10日《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36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农业部令第4号1989年7月10日法37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1989年7月10日38 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1989年7月10日39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1989)农(牧)字1989年12月26日行)第52号40 关于恢复磺胺噻唑等兽药品(1990)农(牧)字1990年2月28日种的生产和使用的通知第7号41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1991)农(牧)字1991年1月9日第2号42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农(牧)函字1992年5月3日兽药典》一九九零年版的通第19号知43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1993)农(牧)函字1993年7月5日第46号44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1993)农(牧)字1993年10月16日第13号45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农牧发(1994)7号1994年3月8日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46 兽药监察所工作细则(试行) 农牧发(1994)16号1994年6月6日47 省级兽药监察所基本条件农牧发(1994)16号1994年6月6日(试行) 48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农牧发(1994)32号1994年10月21日细则(试行) 49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发(1994)41号1994年12月28日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50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发(1995)1号1995年1月16日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51 关于下发“鸵鸟引进暂行管农牧畜发(1995) 1995年1月26日理办法”的通知第155号5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农牧发(1995)3号1995年3月2日通知53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农牧发(1996)2号1996年4月22日工作的通知54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1996年5月28日55 关于印发“加强全国畜禽良农牧发(1996)9号1996年12月24日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56 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农牧发(1997)8号1997年9月2日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57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农牧发(1997)7号1997年9月4日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关于(1957)水(渔)字1957年8月16日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第41号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59 关于渔船统一编号的通知(1975)农林(渔)字1975年4月18日第34号60 关于“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1982)农(渔管)字1982年11月19日规定”的通知第12号61 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1983)农(管)字1983年9月20日第28号62 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管(1983)农(管)字1983年10月31日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6号63 鱼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1984)农(渔)字1984年5月15日第37号64 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1985)农(渔政)字1985年5月22日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第14号65 关于印发《黄渤海对虾资源(1985)农(渔)字1985年10月8日保护增殖基金的征收及使用第195号管理规定》的通知66 关于加强黄渤海区秋汛对虾农业部、国家工商1987年9月9日市场管理的通知局、物价局发布67 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1989)农(渔政)字1989年5月30日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第13号6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1989)农(渔政)字1989年6月27日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第14号的通知69 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1989)农(渔政)字1989年6月30 护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第12号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70 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1989)农(渔政)字1989年8月7日的通知第19号71 关于做好远洋渔船检验发证(1989)农(渔政)字1989年9月25日工作的通知第24号72 关于批转修改渤海区梭子蟹(1989)农(渔政)字1989年11月29日越终场范围报告的通知第27号73 关于公布沿海首批确定的(1990)农(渔政)字1990年6月23日279个渔港名称的通知第13号74 关于印发《一九七二年国际(1990)农渔(管港) 1990年7月31日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89年字第42号修正案生效的通知75 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1990)农(渔政) 1990年11月10日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字第18号的通知76 关于公布第二批沿海渔港名(1990)农(渔政)字1990年12月27日称的通知第19号77 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农业部令第6号1991年4月13日定78 关于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程序(1991)农(渔政)函1991年4月18日的通知字第13号79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1991)农(渔政)字1991年6月8日网作业的通知第3号80 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1991)农(渔政)字1991年12月16日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0号81 关于公布第三批沿海渔港名(1993)农(渔政)函1993年2月9日称的通知字第7号82 关于发布《渔港费收规定》(1993)农(渔政)字1993年10月7日的通知第15号83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农渔发(1994)11号1994年8月18日规则84 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农业部令第4号1994年11月9日的通告85 关于将鲈鱼列为渤渔重点保农渔发(1995)2号1995年1月16日护对象的通知86 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农渔发(1995)6号1995年2月7日要渔场渔汛生产安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87 关于公布第四批沿海渔港名农渔函(1995)21号1995年5月22日称的通知88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渔发(1995)17号1995年5月29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的通知89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农渔发(1995)29号1995年9月28日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农业部令第2号1996年1月12日督检验管理规定91 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农渔发(1996)3号1996年1月22日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2 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农渔发(1996)9号1996年6月12日电捕作业的通告93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1996年8月9日94 关于加强27.50 ̄39.50MHZ农渔通(1996)25号1996年9月11日渔船用无线电话机管理的通知95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农渔发(1996)14号1996年10月8日方法规定96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农渔发(1996)13号1996年11月27日97 关于加强对黄渤海鲅鱼资源农渔发(1996)17号1997年1月8日保护的通知98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农业部令第13号1997年3月26日程序规定99 关于公布第五批沿海渔港和农渔函(1997)19号1997年3月28日首批内陆水域渔港名称的通知100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九农渔发(1997)6号1997年4月25日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01农药登记规定(82)农业保字1982年4月10日第10号102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82)农(农)字1982年9月第72号103关于《做好取代六六六、滴(83)农(农)字1983年2月21日滴涕农药工作》的报告第20号104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杂交(1989)农(农)字1989年12月21日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第52号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5关于《调整国外农药实施收(90)农(计)字1990年9月19日费标准》的通知第61号10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农(农)字1990年11月8日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40号(试行)》的通知10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棉种(1992)农(农)字1992年3月20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4号108关于印发《中国种子管理员(1992)农(农)10号1992年7月28日证》及《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关于印发《国外引种检疫审(1993)农(农)字1993年11月10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8号110关于批准颁发肥料、土壤调农农发(1994)37号1994年12月5日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第三批正式和第五批临时登记证的通知111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农农发(1995)7号1995年3月20日、种子管理的通知112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农农发(1996)4号1996年4月16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3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农农发(1996)6号1996年5月28日法114关于发放和使用种子检验员农农发(1996)7号1996年6月24日新证、章的通知115关于申报举办农作物种子交农农发(1997)3号1997年3月4日易会有关问题的通知116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农业部令第15号1997年3月28日理暂行办法117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农农发(1997)9号1997年9月8日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18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南繁农农发(1997)18号1997年9月27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9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农业部令第23号1997年10月10日章程120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1997年10月10日121印发《评选农业经济信息先(1987)农计函字1987年11月16日进网点试行办法》的通知第47号122农业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91)农(计)字1991年10月9日规定第88号123农业统计信息计算机应用管(1995)农(市统)字1995年7月3日理暂行规定第20号124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农办综(1996)91号1996年11月15日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25关于印发《农业部计算机信农市发(1997)1号1997年4月2日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6农业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农(1989)农(垦)字1989年2月13日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第22号、劳安字(1989)3号127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1992)农(机)字1992年9月30日理办法第8号128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食品(1993)农(绿)字1993年1月11日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号129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1993)农(经)字1993年1月27日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第2号担的通知130“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1997年4月20日13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27号1997年10月25日三、修改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82)农机字第10号1982年8月31日发布删去第十三条“‘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领取‘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具,在推广过程中,经过抽查,证明质量下降者,发证单位有权收回‘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农业行业管理制度的法律规范

农业行业管理制度的法律规范在农业行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是保障农业生产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法律法规是农业行业管理制度的基石,它为农业从业者提供指导,确保农业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就农业行业管理制度的法律规范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农业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农业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农业法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农业管理法规等。
其中,宪法是全国法律体系的根本大法,对农业行业管理也有一定的规范要求。
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管理权力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明确和规定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农业法则是专门针对农业行业制定的法律规范,旨在保障农业生产、确保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农业部门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发布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农业行业管理。
二、农业行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农业资源管理农业资源管理是农业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水资源管理等。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对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包括土地登记、使用权划分、土地转让等内容。
水资源管理方面,农业水利法对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水资源节约利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相关法律规范包括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其中明确了农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标识等要求,保障了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3. 农业生产管理农业生产管理是指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管理和规范。
农业法规定了农业生产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农业生产的法律地位。
此外,还有针对农业投入品、畜牧养殖、农机具管理等方面的专门法律规范。
4.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农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关法律包括农药管理法、农田水利法等,明确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规定了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综合执法指导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1日颁布实施)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1日颁布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委、办):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在这种新形势下,基本农田保护,特别是对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耕地质量的建设和提高,是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实施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方针,巩固退耕和改善生态环境成果的保证。
通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和治理山区丘陵缓坡耕地,有利于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保证退耕区农民的粮食安全。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好坏,直接影响农副产品质量和人民身心健康,也关系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副产品出口。
因此,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二、加强领导,增强责任保护基本农田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1995年,我部专门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机构改革后,我部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见附件(略))。
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新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了土地管理的更高目标和任务,对耕地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并赋予了农业部门在耕地使用和农田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职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把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正文:----------------------------------------------------------------------------------------------------------------------------------------------------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今后十年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了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各级农业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义和基本目标(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农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农业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执法体制不顺、执法手段落后、执法力量薄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迫切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进入了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方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
农业法制工作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农民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纲要》精神,增强做好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全面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依法治农、依法护农。
(二)明确农业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农要坚持《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经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农业部门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氛围基本形成,主要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农业的方式基本实现。
--农业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农业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8•【文号】农业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废止。
农业部令(第6号)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维护农业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章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发布)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发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发布)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发布)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4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45.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发布)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55.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发布)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发布)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发布)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发布)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发布)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63.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发布)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发布)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发布)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25号发布)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79.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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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是为规范农业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制定的。
2002年12月23日农业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6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全文包括总则、立法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解释、立法协调、清理、修改和废止、附则共九章四十二条。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文号:暂无信息颁布时间:暂无信息实施时间:暂无信息时效性:暂无信息效力级别:暂无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一)农业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二)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的工作;(三)农业部参与的农业立法工作;(四)其他与农业立法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归口管理和协调部内立法工作,各司局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立法工作。
第二章立法计划第五条农业部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主管业务范围内下一年度规章制定的立项申请,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根据有关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综合平衡后,拟订农业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定工作应当依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报部领导同意。
第九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指导性农业立法五年规划的工作,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农业部根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的要求,提出法律的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的工作,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起草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由提出立法建议或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
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综合性规章的起草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或者组织有关司局共同办理。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规章,必要时也应当成立起草小组。
第十一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调整)范围、主管机关、主要内容、法律责任或处罚办法、名词界定(定义)、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考虑原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需要废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其部分条款的,应当在草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或者涉及部内相关司局业务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相关司局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协商不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经起草司局负责人签字后, 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
涉及其他司局业务的,应当会签有关司局。
第十五条起草司局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立法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审查第十六条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起草司局报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一)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尚不成熟的;(二)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对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与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协商的;(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下列工作:(一)就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二)就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听取意见;(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四)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
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部领导决定。
拟报部常务会议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长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文本。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二十条部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起草小组或起草司局应当就该草案作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其他司局起草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就审查情况等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起草小组或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进行修改,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核、办公厅核稿登记后,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规章,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农业部令公布。
第二十四条农业部规章签署公布后,由办公厅送《农民日报》及时全文刊登。
第六章备案和解释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制定的规章,由起草司局在规章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章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与规章的电子文本一起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
农业部为主办部门的,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需要由农业部进行解释的,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部内司局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向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签发后,依照有关规定送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一)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二)需要作补充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农业法律、行政法规问题的解释,以及农业部规章的解释,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或者部领导签发后公布。
第三十条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农业部规章问题的询问,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以办公厅文件的形式答复。
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部领导签发后,以农业部文件的形式答复。
地方农业部门就农业部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向农业部申请答复的,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七章立法协调第三十一条农业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非农业部为主起草的规章草案,其协调工作由参加起草的司局负责办理;农业部为主起草的规章,其协调工作由起草司局办理。
以部名义行文的,由办文司局负责人签字,会签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后,报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送农业部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并以农业部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答复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有关部门送农业部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办公厅应当及时转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及时征求有关司局的意见,做好组织和综合工作;有关司局应当及时研究办理,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本司局印章后,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超过规定时限未答复的,或者未加盖本司局印章的,视为无意见。
第八章清理、修改和废止第三十四条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根据需要或有关机关的要求,组织各司局对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经清理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需要由农业部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清理需要修改的规章,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部领导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经清理需要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废止建议。
经清理应当废止的规章,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农业部令予以废止。
第三十七条农业部各司局应当掌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二)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代的;(三)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四)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农业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办理。
第四十条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参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汇编。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立法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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