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麻风病防治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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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结核病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为了防止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防治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1. 结核病监测制度:各地区要建立健康监测系统,对结核病进行监测和报告。

监测内容包括结核病的发病情况、治疗情况、复发情况等,以及结核菌耐药性的监测等。

2. 结核病的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和医生在诊断出结核病例时要及时向相关卫生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 结核病的隔离制度:对于活动性结核病患者,应当对其进行隔离治疗,以防止结核病的传播。

隔离治疗可以是住院治疗或者居家隔离,具体根据病情和环境条件确定。

4. 结核病的控制措施:包括结核菌感染者的筛查和预防接种、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结核病患者的追踪和管理等。

5. 结核病的药物治疗制度:对于结核病患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疗程和剂量进行抗结核药物的治疗,同时要加强治疗监督和管理,避免耐药菌株的产生。

6. 结核病的信息教育制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倡导结核病预防和控制的行为规范。

这些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都以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为目标,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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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模版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模版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模版结核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对人类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防控结核病,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职责模板。

下面是一个关于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和职责模板的例子,供参考:一、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1.目标和原则目标:通过加强结核病防控工作,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实现结核病的有效控制。

原则:科学预防、综合治理、全员参与、重点强化。

2.组织机构和责任划分(1)市结核病防治中心:职责:负责市级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包括制定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开展结核病监测和筛查、指导和监督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等。

(2)区(县)结核病防治所(中心):职责:负责辖区内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防控培训、监督医疗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的宣教和宣传等。

(3)乡镇(街道)结核病防治站:职责:负责辖区内基层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包括日常病例监测和报告、开展结核病患者的管理和康复工作、组织开展结核病的宣传和教育等。

3.结核病防治工作流程和程序(1)结核病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的监测工作,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和报告结核病病例情况。

监测内容包括病例数量、病例类型、病例治疗情况等。

(2)结核病筛查和诊断: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的筛查工作,对疑似结核病病例进行诊断并及时报告。

筛查人群包括症状性患者、密切接触者、高危人群等。

(3)结核病治疗和康复: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的治疗,包括抗结核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

治疗过程中,要加强患者的监测和管理,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结核病宣教和宣传: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开展结核病的宣教和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普及结核病的知识、预防方法等。

同时,组织开展结核病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结核病认识。

4.结核病防治工作统计和评估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统计和评估。

统计内容包括病例数量、治疗效果等,评估结果用于指导和调整结核病防治工作。

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结核病疫情,及时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开展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结核病患者
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最新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

最新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

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二〇〇六年六月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机构、职责和保障条件 (7)1.卫生行政机构 (7)2.经费 (7)3.结核病防治机构 (7)3.1 国家级 (8)3.2 省级 (8)3.3 市(地)级 (9)3.4 县级 (10)3.5 乡(镇)/社区级 (11)3.6 村级卫生室 (11)4.医疗机构 (11)5. 结核病防治机构需要的设备 (12)6.房屋条件 (12)第二章病人发现 (13)1.目的 (13)2.主要职责和任务 (13)2.1 结核病防治机构 (13)2.2 基层网络 (13)2.3 医疗机构 (13)2.3.1 结核病专科医院或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 (13)2.3.2 综合医疗机构 (14)3.工作内容和方法 (14)4.肺结核诊断 (14)4.1 诊断原则 (14)4.2 肺结核诊断程序 (15)4.3 肺结核诊断分类 (15)4.4 结核病分类 (15)第三章实验室检查 (15)1.目的 (15)2.主要职责和任务 (15)2.1 结核病防治机构 (15)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15)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16)2.1.3 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 (16)2.1.4 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 (17)2.3 医疗机构实验室 (17)3.工作内容和方法 (18)4.质量保证 (18)5.生物安全 (19)5.1 涂片实验室基本要求 (19)5.2 结核杆菌培养实验室基本要求 (19)5.3 结核杆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实验室基本要求 (19)第四章、影像学检查 (20)1.目的 (20)2.主要职责和任务 (20)2.1 放射技术人员职责 (20)2.2 放射诊断人员职责 (20)3.工作内容 (21)3.1 影像学检查环境 (21)3.2 影像学检查内容 (21)4. 质量要求 (22)第五章治疗与管理 (22)1.目的 (22)2.主要职责和任务 (23)3.治疗工作内容和方法 (23)3.1 抗结核治疗原则 (23)3.2 治疗对象及分类 (23)3.3 抗结核治疗方案 (24)4.管理内容和方法 (26)4.1 管理方式 (26)4.2 治疗记录、治疗结果判断 (27)5. 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 (27)5.1 处理原则 (27)5.2 不良反应的预防 (28)6. 耐多药结核治疗与管理 (28)6.1 MDR-TB的治疗原则 (28)6.2 MDR-TB的预防 (28)7.艾滋病合并结核病治疗与管理 (29)7.1 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的治疗原则 (29)7.2 TB/HIV混合感染管理原则 (29)第六章药物预防 (29)2.主要职责和任务 (29)3.工作内容和方法 (30)3.1 预防性治疗 (30)3.2 化学预防 (30)3.3 药物预防的主要对象 (30)3.4 药物预防的禁忌症 (30)3.5 药物预防治疗用药方法 (30)3.6 开展药物预防的原则 (31)第七章登记报告及监测 (31)1.目的 (31)2.主要职责和任务 (31)2.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 (31)2.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 (31)2.3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 (32)2.4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 (32)2.5 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 (32)2.6 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疫情报告人 (32)3.工作内容和方法 (33)4.质量要求 (34)第八章抗结核药品的管理 (34)1. 目的 (34)2.主要职责和任务 (34)2.1 国家级 (34)2.2 省级 (34)2.3 地市级 (35)2.4 县级 (35)3.工作内容和方法 (36)3.1 药品的选择 (36)3.2 药品的需求测算 (36)3.3 药品的质量检验与监测 (37)4.药品的分发与储存 (37)4.1 中央级药品交货的次数 (37)4.2 地市级和县级药品的领取 (37)4.3 药品的接收 (37)4.4 药品入库登记 (37)4.5 药品的出库 (38)4.6 病人领取药品 (38)4.7 对药品存贮仓库的具体要求 (38)4.8 对药品仓库设施的要求 (39)4.9 药品摆放 (39)5.1 填写与上报 (39)5.2 药品报表分析 (40)第九章健康促进 (40)1.目的 (40)2.主要职责和任务 (40)2.1 结核病防治机构 (40)2.1.1 国家级 (40)2.1.2 省级 (41)2.1.3 地市级 (41)2.1.4 县级 (41)2.2 基层网络 (41)2.2.1乡(镇)/社区 (41)2.2.2村卫生室 (41)2.3 医疗机构 (42)3.工作内容和方法 (42)3.1政府领导 (42)3.2结核病人 (42)3.3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43)3.4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43)3.5公众 (43)3.6 开展活动的步骤 (44)第十章人力资源建设 (44)1.目的 (44)2.主要职责和任务 (44)2.1 国家级 (44)2.2 省级 (44)2.3 地市级 (45)2.4 县级 (45)3.工作内容和方法 (45)3.1 人力资源发展对象 (45)3.2 人力资源发展原则 (45)3.3 人力资源发展方法 (46)3.3.1 培训班 (46)3.3.2 进修 (49)3.3.3 管理及技术骨干强化培训 (49)3.3.4 培训技术支持 (49)第十一章督导与评价 (50)1.目的 (50)2.各级的职责 (50)3.1 程序 (50)3.2 督导的一般程序 (51)4.各级的督导内容 (52)4.1 政府承诺 (52)4.2 病人发现与治疗管理 (53)4.3 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 (53)4.5 结核病报告、登记和报表系统 (54)4.6 宣传发动和健康促进工作 (54)4.8 督导工作 (54)5.各级督导频度 (54)6.督导反馈与督导报告 (55)6.1 督导反馈 (55)6.2 督导报告 (55)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第一章机构、职责和保障条件1.卫生行政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和协调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规划。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做好结核病的专项防治工作,提高预防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一)政府领导,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全民参与,社会共治。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良好格局。

(三)科学防治,综合施策。

依据疫情特点和科学研究成果,采取综合施策,加强结核病防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四)规范管理,科学评估。

以规范管理为手段,通过科学评估来检验防治工作的成效,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策略。

(五)信息共享,联防联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建立联防联控的机制,形成结核病的多部门合作态势。

第三章防治目标(一)提高患者的诊断和治疗率,降低结核病的死亡率。

(二)减少结核病的传播,控制结核病的流行。

(三)提高结核病的预防控制水平,促进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工作职责(一)政府职责1. 制定结核病防治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责任分工。

2. 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4.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 制定结核病防治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

2. 组织结核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掌握疫情信息。

3. 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防治能力和水平。

4. 完善结核病的报告和监测制度,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三)基层卫生机构职责1. 开展结核病的筛查和诊断工作,及时发现患者。

2. 组织结核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确保疗效。

3. 加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防治意识。

4. 做好结核病疫情报告和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第五章防治措施(一)加强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疫情监测。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收治、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和随访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二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二)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三)开展结核病筛查,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四)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治疗,提高治愈率;(五)加强结核病康复工作,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六)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

第十三条结核病筛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询问病史,了解患者是否有结核病接触史;(二)进行胸部X光检查,发现疑似病例;(三)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干扰素释放试验,确定感染情况;(四)对疑似病例进行痰涂片或痰培养,确诊结核病。

第十四条结核病患者应当接受以下治疗:(一)根据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二)使用国家免费提供的抗结核药物;(三)定期复查,监测病情变化;(四)完成疗程,防止复发。

三病_规章制度

三病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三病(结核病、艾滋病、麻风病)防治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医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在我校学习、工作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我校三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三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三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日常三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各学院应设立三病防治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学院的三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三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三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学院开展三病防治宣传教育;(三)监督、检查三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四)处理三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五)向上级部门报告三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八条三病防治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三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二)组织实施三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三)收集、整理三病防治信息,建立健全三病防治档案;(四)开展三病防治知识培训;(五)协调各部门、各学院开展三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加强三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定期开展三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一条对新入学、转学、就业的师生员工进行三病防治知识教育。

第十二条加强对学校环境、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三病防治要求。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三病监测体系,定期开展三病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对疑似三病病例,及时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五条加强对三病患者的管理,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十六条加强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三病防治工作。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发生三病疫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报告疫情,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措施;(二)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情原因;(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疫意识;(五)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了有效防止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我们制定了一项全面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此计划旨在通过全社会的合作和努力,减少结核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保护公众的健康。

首先,我们将加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举办结核病健康知识讲座,并利用各种媒体平台进行结核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同时,鼓励公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自身免疫力,减少感染的机会。

其次,我们将完善结核病的筛查和诊断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结核菌检测和影像学诊断设备的投入,提高结核病早期诊断的能力。

并鼓励患者及时就医,进行规范的治疗。

此外,我们将加强结核病的随访和治疗工作。

建立健全的结核病患者档案管理系统,跟踪患者的治疗情况,确保患者能够按疗程完成治疗,减少病原体的传播。

同时,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心理支持,帮助其顺利康复。

最后,我们将加强结核病的环境治理工作。

改善贫困地区的居住环境,提高通风条件,减少病原体的传播途径。

加强对结核菌的消毒工作,减少其在环境中的滋生条件。

通过这项全面的工作计划,我们有信心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结核病的传播,保护公众的健康。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到结核病防治工作中来,让我们共同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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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麻风病防治工作规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好肺结核患者的筛查、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登记和治疗。

要增强对麻风病可疑症状报告的敏感性,及时转诊至当地麻风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确诊,努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防残”。

一、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可疑症状者定义
1.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咳嗽、咳痰≥2周、咯血或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此外,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和体重减轻等为肺结核患者的其他常见症状。

2.麻风病可疑症状者
皮肤出现不痛不痒皮疹久治不愈;皮损的感觉丧失或减退,麻木闭汗;眉毛稀疏、脱落;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面部或耳垂出现水肿或肿块;爪形手、虎口肌肉萎缩;手、足麻木或有麻刺感;手、足或眼睑肌无力;垂足;发生无痛性伤口或溃疡,久治不愈;周围神经粗大、疼痛或触痛等麻风病11条可疑症状,凡符合其中一条或一条以上症状,排除其它疾病的,即作为可疑症状报告。

(二)基层医疗机构职责
1.工作内容
应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负责对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麻风病患者要及时进行疫情报告和登记工作,并及时将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
麻风病患者转诊到患者居住地结核病(麻风病)定点诊疗医院;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麻风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接受结核病麻风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麻风病报告和转诊工作的督导和指导。

2.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分管院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麻风病患者的疫情报告卡填写和转诊工作,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负责肺结核麻风病患者的登记与管理工作。

(1)可疑症状者的调查和推荐
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和调查社区中是否有肺结核(麻风病)可疑症状者,发现后及时督促患者到结核病(麻风病)防治机构接受免费检查或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筛查。

在结核病疫情高或涂阳患者(麻风病)发现率低的地区,也可采取集中推荐的办法,即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结防(麻防)医生、村干部及村医生有计划的组织社区内具有肺结核(麻风病)可疑症状者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县级结核病(麻风病)控制机构或结核病(麻风病)诊治定点机构接受免费检查。

(2)登记报告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制定结核病(麻风病)登记报告制度,在放射、门诊、检验等相关科室建立疑似肺结核患者登记本。

凡发现辖区内肺结核(麻风病)患者或疑似肺结核(麻风病)患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责任报告人,应按乙(丙)类传染病报告要求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送本单位疫情管理科室或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核实患者信息,并在传染病登记簿上登记,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必要时要做订正、死亡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现肺结核(麻风病)或疑似肺结核(麻
风病)患者,填写一式3份的《肺结核(麻风病)患者或疑似肺结核(麻风病)患者转诊/推荐单》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麻风病)诊治定点机构进一步确诊并做好登记。

(3)患者的转诊和追踪
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或转诊的非住院肺结核(麻风病)患者或疑似肺结核(麻风病)患者,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肺结核(麻风病)患者,在规定时间未到当地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结核病(麻风病)控制机构就诊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接到当地结核病(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患者追踪通知电话或通知单后,对其进行追踪,采取电话、或乡、村社区医生走访等多种方式与患者联系,督促患者到当地结核病(麻风病)诊治定点机构就诊,并及时将追踪结果向当地结核病(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反馈。

对于超过规定时间1周未到当地结核病(麻风病)控制机构取药的患者,督导人员应尽快采取措施追回中断治疗的患者,保证规范治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到当地结核病(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通知电话后,及时通知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生到患者家了解中断原因,督促患者到结核病(麻风病)控制机构取药,并将追踪结果向结核病(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电话反馈。

(4)患者的管理要求
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均为治疗管理对象。

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是重点管理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治疗患者管理登记本,明确督导管理医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收到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的《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后,应立即对患者进行访视,并落实治疗管理。

对每个患者全疗程至少访视4次,了解患者治疗情况,培训和指导治疗点督导员正确地执行督导化疗,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记录。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生负责对免费治疗涂阳肺结核患者进行全程督导治疗,对涂阴肺结核患者进行强
化期督导治疗,使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对家庭督导病人至少每2周访视1次。

麻风病患者可采用家庭成员代替医务人员实施督导化疗。

(5)患者的健康教育
转诊医生在转诊患者前要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教育,向患者解释他/她可能患了肺结核(麻风病),并讲解结核病(麻风病)的相关知识,以及要转诊到结核病(麻风病)诊治定点机构的原因等内容,然后叮嘱患者及时到结核病(麻风病)诊治定点机构就诊。

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宣传的主要内容是涂阳肺结核患者有传染性,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易于感染和发病,因此一旦有肺结核可疑症状就要及时到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结防机构就诊检查。

二、工作流程
医疗机构结核病发现转诊工作流程图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患者
填写疫情报告卡,进行网络报告
填写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登记本
填写转诊三联单
转诊患者到结核病定点诊疗医院
院外结核病患者治管
医疗机构麻风病登记报告转诊工作流程图
疑似及确诊的麻风病例 填写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登记本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报告(仅确诊患者需网报) 继续完成各种调查 新/复发麻风病患者/疑似患者转诊 排除 确诊 网上订正 电话追踪或电话联系麻风病防治机构查询转诊到位情况
抗麻风药物联合化疗 转诊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 填写转诊三联单
三、评估指标
(1)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就诊率=到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结防机构就诊可疑患者数/本地年平均人口数×1000‰,要求达3‰;
(2)疑似结核病(或麻风病)病人登记率=已登记疑似结核病(或麻风病)病人/应登记疑似结核病(或麻风病)病人×100%,要求达100%;
(3)疑似结核病病人报告率=已登记疑似结核病病人/应转诊疑似结核病病人×100%,要求达100%;
(4)疑似结核病(或麻风病)病人转诊率=已转诊疑似结核病(或麻风病)病人/应转诊疑似结核病(或麻风病)病人×100%,要求达100%;
(5)肺结核患者(或麻风病)追踪到位率=追踪到位的肺结核患者(或麻风病)数/开展应追踪的肺结核患者(或麻风病)数×100%,要求达85%;
(6)肺结核患者全程督导治疗率=全程督导治疗涂阳患者数/接受治疗的涂阳肺结核数×100%,要求达100%;
(7)肺结核患者强化期督导治疗率=强化期督导治疗涂阴患者/接受治疗的涂阴肺结核数×100%,要求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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