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本局执法人员依据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处罚的违法单位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合议过程。
第三条合议成员有: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组成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一般为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本局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合议人员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在案件合议过程中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相应部门规章:(一)根据部门规章规定,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移交)本市以外行政部门处理的;(二)处理本市以外行政部门转送(移送、移交)投诉举报等事项,涉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三)根据部门规章规定,请求本市以外行政部门予以协助调查的;(四)其他适用部门规章的情形。
二、市级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管辖分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案件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大型自营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且具有较大影响或者带有普遍性的案件;(三)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发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四)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其他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的案件管辖分工,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委托办理案件的范围和权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等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下列案件委托县级局及其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一)发生在各区、县(市)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内,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二)发生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内,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内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三)其他个案委托的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

岗位职务
岗位职责
潜在廉政风险点
风险
等级
防控措施
岗位责任人
1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
面工作
在人事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推荐中可能出现不公不廉行为。
高
坚持用人制度、集体议事原则和提拔使用干部的相关程序办事。
熊
在经费审批和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可能出现不廉行为。
高
大宗经费开支实行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所有基础建设,严格按程序实行招投标。
华在案件审批中未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和中严格执行执法办案十项制度和电子监察五项制度规操乡所三里所禄新所要求进行审批或违反办案程序滥用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可能造成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而被追究责任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
单位: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熊 日期:2018年3月13日
在拍卖等市场监管中,在行政处罚案件决定审批中可能出现不廉行为。
低
依法监管、依法审批,加强廉政教育,规自身行为。
2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分管财务、项目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稽查、打击传销、机关工会、食品相关监管、武宣所、二塘所
在分管工作中,可能出现违反相关制度规定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接受他人好处等行为。
中
中
加强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案件初审制度;坚决执行行政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所有案件均需经提交案审会集体审议后才能做出处罚决定,审议结果须由出席的委员签名确认。
5
副局长
驻村工作队队长
可能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的钱物、有价礼劵,以权谋私的风险。
高
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莫春亮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8月23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建议、劝告、提醒等行政指导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法制核审和集体讨论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范。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
行政诉讼实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于哪些情形以及集体讨论需要的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实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于哪些情形以及集体讨论需要的注意事项最近在办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个问题,某地财政局以企业存在串标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经过了听证程序,但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我在学习行政处罚法的时候,老师经常讲行政机关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告知违法行为人听证的权利,经过听证程序后,则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也就是听证的适用范围等同于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
今天我结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及现实中的案例来讨论一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于哪些情形以及集体讨论需要的注意事项?一.什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是指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的程序。
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往往较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
之所以要求集体讨论,表明法律对此种处罚持极为慎重的态度,有必要通过集体讨论对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和规范,通过发挥民主意见,防止错误决策,确保处罚决定的正确.有效。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1、情节复杂;2、重大违法行为。
而“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为”均为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由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或者是规范性文件,结合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进一步的明确及规定。
小编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三个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为例来看一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的情形。
(一)交通运输领域。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支队)、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印发之日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七章期间与送达第八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条为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根据《⾏政处罚法》、《⼯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条 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政处罚案件审理⼩组,由局长任组长,办案机构的分管副局长、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案机构负责⼈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法制机构负责⼈和监察机构负责⼈为成员。
第三条对重⼤、复杂案件,或者重⼤违法⾏为给予较重处罚等⾏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请案件审理⼩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额单项或合计达⼆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案件;(⼆)情节复杂,难以定案的⾏政处罚案件;(三)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四)拟做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政处罚的案件(不含逾期年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五)当事⼈拟提起或已提起⾏政复议或⾏政诉讼的案件;(六)公⽤企业从事限制竞争⾏为的案件;(七)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对实施⾏政处罚存在重⼤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致意见的案件;(⼋)依据执法监督程序拟撤销⾏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九)⾏政赔偿案件;(⼗)涉嫌犯罪的;(⼗⼀)拟对有关责任⼈处以资格限制的;(⼗⼆)其它重⼤、复杂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案件审理⼩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择期召开案审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组以召开案审会议的形式决定事项。
案审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副组长⼀般主持其分管的案件承办机构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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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办案机构的分管副局长、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案机构负责人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监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单项或合计达二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案件;
(二)情节复杂,难以定案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
(四)拟做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不含逾期年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
(五)当事人拟提起或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
(六)公用企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
(七)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对实施行政处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八)依据执法监督程序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九)行政赔偿案件;
(十)涉嫌犯罪的;
(十一)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资格限制的;
(十二)其它重大、复杂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案件审理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择期召开案审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小组以召开案审会议的形式决定事项。
案审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副组长一般主持其分管的案件承办机构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记
录在案。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列席会议。
第七条参加案审会议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应于案审会议召开前2日将案卷或相关材料交由参会人员阅审。
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应到会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参会人员应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案审会议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由会议主持人在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再次召开案审会议,最终作出处理意见或决定。
第十一条案审会议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记录,对参加会议的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要逐项如实记录,并制作案件审理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执行依据,装入案件副卷;同时,复制一份交本局法制科存档。
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