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解读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附件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条款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在金融市场的风云变幻中,风险管理始终是确保市场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我国重要的期货交易平台,其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修订具有深远的意义。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可能逐渐显露出与现实情况不完全适应的地方。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修订案在保证金制度方面进行了优化。
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它既是投资者履行合约的保证,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新的修订案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和不同品种的特点,更加科学地设定了保证金比例。
对于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保证金要求,以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同时,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风险相对较低的品种,在一定条件下适当降低了保证金比例,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其次,在涨跌停板制度上也做出了调整。
涨跌停板的设置直接影响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范围和交易的稳定性。
修订案综合考虑了市场的流动性、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国内外相关市场的经验,对涨跌停板幅度进行了更为合理的设定。
在市场出现极端行情时,还引入了临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机制,以避免价格过度波动对市场造成冲击。
再者,限仓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限仓是为了防止个别投资者过度持仓,从而对市场价格产生不合理的影响。
修订后的限仓制度在考虑投资者类型、交易目的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更加精细地划分了限仓标准。
对于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给予了更为合理的持仓额度,以满足其正常的风险管理需求。
同时,加强了对违规持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限仓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外,在风险警示制度方面,修订案强化了交易所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并向市场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这有助于投资者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
同时,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修订案还明确了紧急情况下的风险处置措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07
•【文号】〔2020〕197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
告
〔2020〕197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
1.条文修订对照表
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0年12月7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1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2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3表五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4。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上期交法字[2005]10号)各会员单位、各指定交割仓库、各指定结算银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公布。
为使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修正案》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关于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铜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调整等措施,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十七条关于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交割单位整倍数的措施,自cu0504、al0504、fu0504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五条关于铜、铝品种临近交割期时的保证金调整措施,自cu0507、al0507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附件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1、进一步明确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
原有规则中有关交易所可以提高保证金的规定分散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不同的地方,不利于投资者集中研究,全面掌握。
《修正案》把其中有关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相对集中起来,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此项修改涉及第四条和第八条。
2、增加临近交割期时铜保证金的提高幅度和梯度,取消铜铝套期保值头寸在保证金上的部分优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铜铝市场的风险控制,拟对临近交割期铜铝保证金的提高方式作相应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培训教材

风险控制策略与措施
总结词
风险控制策略与措施是针对已识别和评估的风险因素,制定 相应的控制策略和具体措施,以降低或消除风险的影响。
详细描述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如通过调 整保证金、涨跌停板等措施来降低市场风险。同时,制定具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客户身份认 证等,以确保风险控制策略的有效实施。
交易风险控制策略与措施
总结词
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和措施是降低交易风险的关键,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设定风险限额、实施风险管理措施等。
详细描述
根据识别的风险因素和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如分散投资、限制 杠杆率、设置止损点等。同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定期回顾并更新风 险管理政策、实施风险控制培训等。
1993年,上海期货交易所推出了第 一份黄金期货合约。
近年来,上海期货交易所不断推出新 品种,包括线材、铝等,并加强了与 国际市场的合作。
上海期货交易所现状与未来
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是中国大陆最大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之一,其交易规模和影响力 不断扩大。
上海期货交易所已经与国际市场接轨,成为全球商品定价的重要参考之一。
市场环境和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
04
CATALOGUE
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识别与评估
总结词
准确识别与评估市场风险是风险控制的基础。
详细描述
市场风险识别与评估是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市场环境、交易对手、价格波动等因素进行全面 分析,准确识别和评估潜在的市场风险,为制定风险控制策略提供依据。
市场风险控制策略与措施
交易风险监控与报告
总结词
持续的监控和报告是确保交易风险得到有效 控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实时监测和定期报告 ,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
上期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二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三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风险管理在期货交易中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新需求,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稳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背景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重要功能。
然而,其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也要求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上期所作为国内重要的期货交易场所,一直致力于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以应对市场的各种不确定性。
本次修订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市场环境的变化。
全球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贸易摩擦的加剧以及金融市场的波动,都对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带来了挑战。
二是交易品种的不断丰富。
随着新的期货品种的推出,原有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不同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特征。
三是投资者结构的变化。
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增加,其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也更加多样化和专业化。
修订内容在保证金制度方面,上期所对不同品种的保证金比例进行了优化调整。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和品种的波动性,适当提高了部分高风险品种的保证金水平,以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同时,引入了动态保证金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提高了风险控制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在涨跌停板制度上,对涨跌停板幅度进行了重新设定。
根据品种的历史波动情况和市场流动性,合理扩大或缩小涨跌停板幅度,以减少价格过度波动对市场的冲击。
此外,还完善了涨跌停板的触发和计算方式,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持仓限额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交易目的,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持仓限额。
同时,加强了对大户持仓的监控和管理,防止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在强行平仓制度方面,明确了强行平仓的条件和程序。
当投资者的保证金不足、持仓超过限额或者违反交易规则时,交易所将按照规定进行强行平仓,以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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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公告【2022】5 号修订)更新日期:2022-06-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罗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浮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浮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null][null][null]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 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null][null][null]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 (详见表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再也不收取。
(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 : 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 年5 月16 日起至2003 年5 月15 日止,其中: 2002 年5 月16 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 年5 月15 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 年5 月14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 年5 月13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 年5 月为交割月份、2003 年4 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 年3 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 年2 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
示意图如下:[null]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浮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铜、铝、锌、罗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 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 、D2、D3、D4 交易日) 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 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铅、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 达到10%;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 (即D1、D2、D3、D4 交易日) 的累计涨跌幅 (N) 达到12%;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 、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 达到9%; 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 、D2 、D3 、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燃料油、白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 、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 或者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 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份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 的计算公式:[null]P0 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t 为t 交易日结算价,t= 3,4 ,5P3 为D3 交易日结算价P4 为D4 交易日结算价P5 为D5 交易日结算价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对同时合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浮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浮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合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合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 分钟内浮现惟独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 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 (买入) 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 (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浮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浮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 交易日,D0 交易日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浮现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D2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罗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 个百分点。
D1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罗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2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 个百分点。
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若D1 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则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约D0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 交易日未浮现单边市,则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 交易日浮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 交易日浮现同方向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罗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5 个百分点,白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6 个百分点。
D2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罗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2 个百分点,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3 个百分点。
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十四条若D3 交易日未浮现单边市,则D4 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 交易日浮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 交易日期货合约浮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铅、罗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仍按照D2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份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 交易日期货合约浮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 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 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 交易日该合约按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