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5.22•【文号】中证协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23号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及数据报送(一)报送主体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按照《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要求,向我会备案并报送相关数据。
报送主体分为备案机构和参与机构,其中备案机构是指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可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其他机构为参与机构。
场外衍生品交易双方至少一方应为备案机构。
(二)报送业务范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直接参与或作为产品管理人参与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三)报送路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数据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场外衍生品报告模块。
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登录地址:。
未注册账户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填写相关信息注册账户。
(四)报送内容1.持续报告:备案机构及参与机构应于签订主协议、补充协议或交易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交易信息。
2.定期报告:备案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场外衍生品业务开展规模等总体信息,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合规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业务开展合规情况说明,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告。
证券市场中的场外衍生品市场

证券市场中的场外衍生品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衍生品市场是指交易场所不在传统的交易所市场上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这些产品可以根据其交易的标的物而分为证券衍生品和商品衍生品。
本文将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定义、特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定义及特点场外衍生品市场,也称为“OTC市场”(Over-the-Counter Market),是指在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交易的衍生品市场。
与传统的交易所市场相比,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参与者广泛:场外衍生品市场吸引了来自各个领域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由于市场参与者的多样性,使得场外衍生品市场成为了全球性市场。
2.交易灵活度高: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具有高度灵活性,交易对象可以是各类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商品等。
同时,交易的方式也可以是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这种高度灵活性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3.交易量大、风险高:由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对象通常是大额资产,具有较高的交易风险。
同时,由于交易灵活度高,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更多的风险和波动。
二、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中,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旨在减少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以下是几个常用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1.计算价值调整: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中,定价模型的准确性对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对交易标的物进行风险值计算和价值调整,可以减少交易中的风险。
2.合约监控:监控合约的执行和履约进展,及时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和亏损。
3.市场流动性管理:保持市场的流动性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非常重要。
市场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维护市场的流动性,例如提供流动性支持和监控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等。
三、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为了保证衍生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企业客户,丰富场外衍生品业务履约担保品种类,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是指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接受客户以其自有的标准仓单作为场外衍生品交易履约担保品的行为。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接受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备案场外衍生品业务;(二)已备案基差贸易、仓单服务业务,或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已备案上述两项业务;(三)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客户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仓单,应为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标准仓单市值计算按照交易所充抵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规则执行。
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实际充抵场外交易保证金的比例,应不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充抵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五条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额度仅作为场外业务履约担保,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将其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客户。
第六条以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客户应具有真实风险管理需求,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为客户高杠杆投机行为提供便利。
第七条客户应通过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系统,办理标准仓单转出;风险管理公司确认标准仓单转入后,给予客户相应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充抵额度。
场外衍生品交易终止或当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时,风险管理公司应通过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系统,办理标准仓单转出手续,将标准仓单转回至客户。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适应的制度方案、内控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使其可以有效执行。
第九条充抵额度占用期间,风险管理公司应对标准仓单可充抵额度进行核算,妥善管理因标准仓单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严格落实场外保证金追加制度流程。
如何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

如何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用来管理和转移金融市场中的风险。
它们是根据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而产生价值的合约。
人们可以利用金融衍生品对冲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从而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文将介绍金融衍生品的基本概念,以及如何利用它们进行风险管理。
一、金融衍生品的基本概念金融衍生品是指派生自某一基础资产的金融合约。
基础资产可以是股票、债券、外汇、商品等。
常见的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掉期合约。
这些衍生品可以在交易所或场外市场上进行交易。
1. 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个时间点交割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的合约。
买方在合约到期时必须购买标的资产,卖方必须向买方交付标的资产。
期货合约可以用来对冲价格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来保护自己投资组合的价值。
2. 期权合约期权合约是一种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但并非义务。
买方在支付一定的权利金后获得选择是否执行合约的权利,卖方则有义务根据合约条款履行合约。
期权合约可以分为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选择买入或卖出合适的期权合约,以降低投资风险。
3. 掉期合约掉期合约是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点以约定汇率进行一定数量货币的兑换的合约。
掉期合约可以用来对冲外汇风险,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与意愿选择买入或卖出掉期合约。
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应用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应用:1. 对冲风险对冲是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方法来保护投资组合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掉期合约,对冲自己的投资风险。
例如,如果投资者持有某只股票,但担心股票价格下跌,可以通过卖出该股票的期权合约来对冲下跌风险。
2. 套利交易套利交易是通过利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进行买卖,从中获得风险无风利润。
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低价合约、卖出高价合约的方式进行套利交易。
关于完善我国场外衍生品风险管理机制的思考——一个基于COSO企业风险管理的框架

关 于 完 善 我 国 场 外 衍 生 品 风 险 管 理 机 的 思 制 考
一
个 基 于 COS 企 业风 险 管理 的框 架 O
斯 文
( 东方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 海 2 0 1 ) 上 0 0 0
多 , 体包括利率类 、 益类 、 汇类 、 用类 、 大 权 外 信 大宗 商 品 类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B ) 。 A S等
( ) 球 场 外 衍 生 品 规 模 非 常 庞 大 一 全 自2 O世 纪 7 O年 代 衍 生 品诞 生 以 来 , 球 场 外 衍 生 品 市 场 的 规 模 日益 壮 大 , 交 易量 远 远 超 过 了场 内 衍 生 全 其 品的交易规模 。
国际 清 算 银 行 统 计 , 止 到 2 1 截 0 o年 年 底 , 球 场 外 衍 生 品 的 名 义 本 金 规 模 和 总 市 值 分 别 为 6 1万 亿 美 元 全 0
和 2 . 5万 亿 美 元 , 中 利 率 衍 生 品 分 别 是 4 5 3万 亿 美 元 和 1 . 1万 亿 美 元 、 汇 衍 生 品分 别 是 5 . 11 其 6. 46 外 7 8万 亿
美 元和 24 . 8万 亿 美 元 、 用衍 生 品 分 别 是 2 . 信 9 9万 亿 美 元 和 1 3 . 5万 亿 美 元 、 益 衍 生 品 分 别 是 5 6万 亿 美 元 权 . 和 06 . 5万 亿 美 元 。 ① ( ) 国场 外 衍 生 品 市 场 发 展 迅 猛 二 我 20 0 5年 6月 , 国人 民银 行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正 式 推 出 债 券 远 期 交 易 , 志 着 我 国首 款 场 外 人 民 币 衍 生 产 中 标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

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衍生品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衍生品具有高度复杂的特性,其交易风险也相对较高。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逐渐完善并得到了广泛实施。
一、监管目标和原则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
首先,监管要求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其次,监管要求券商加强内部风控,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监管还强调了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券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交易准入和备案制度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中,交易准入和备案制度是重要的监管措施之一。
交易准入制度是指对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和准入许可的制度。
监管部门要求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等。
同时,个人投资者也需要满足一定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
备案制度是指对衍生品交易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的制度。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将交易信息及时报送,并对衍生品交易的信息进行定期公开。
三、风险管理和风控要求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中,风险管理和风控要求是重中之重。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风控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首先,券商需要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其次,券商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限制交易的杠杆倍数、设置风险保证金制度等。
最后,券商需要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问题。
四、投资者保护措施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中,投资者保护措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同时,券商还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交易的风险和收益。
商业银行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及其法律监管

前 言
衍 生产 品市 场 对金 融 市 场 的 运行 具 有重 要 意 义。 在 我 国全 面
一
、
场 外 衍 生 产 品市 场 国 际 例 如 ,美 国银 行 业 在金 融衍 生 品
和 国 内现 状
交易 中十分 活跃 , 19 年到 19 从 90 95 场 外 金 融衍 生 品市 场 的 主要 年 ,银 行 持 有 与衍 生 品相关 的资
防范 汇率 风 险 、 实现 资产 的避 险 项 目仍然受到严格管制。此外 ,作 慎规定 ,满足 审慎标准 ,包括最低
保值 已成 为市场各 方的迫切 需求 。
为衍 生产 品交 易主体 的商 业银 行 以便能够向财务利益相关者提供信 息 ,并 在 某种 程 度 上支 持 市场 纪 律。但 是这些机 制不能保证市场的
20 0 4年 的变化情 况。
截止到 2 0 0 6年 6 ,l 月 8家中
近 年来 ,随 着金 融体 制改 革 资银 行和 3 9家外 资银行经 批准取 产 生 了必须 加 以管理 的信 用风 险
的进 行 ,我 国利 率 市 场化 进 程大 得 了衍 生产 品交 易 资格 。 从 发展 和其 它风 险暴 露 。要 全 面 发挥 场 为加 快 ,汇 率 制度 改 革 已经 启 动 现 状 看 ,尽 管金 融 衍 生业 务 是 当 并将 继 续深 化 。市 场 对 两大 类 场 前 国 内金融 创新 的重要 内容 之一 , 外衍 生工 具市 场 的作 用 ,就必 须 具 备高 级 和 有效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
维普资讯
法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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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场外衍生产品交易 的风险管理及其法律监管
口 陈剑波
利 率 期权 。 场外衍 生品市场 主要 分 布 在 欧美 国 家。 英 国一 直保 持 着 场 外市 场 的领 先 地位 ,之外 的 场外 衍 生产 品 交 易主要 分 布在 美 国、德 国、法国、 日本等国家。世 界 前 三 大场 外衍 生 产 品交 易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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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确保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依法、合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黄金、大宗商品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本办法所涉及场外期权业务是指在公司柜台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
NAFMII、ISDA主协议项下开展的除债券类、利率类及外汇类远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所涉部门及相关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
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二)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对业务风险进行自控、评估与报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独立对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审查、监测和报告。
(三)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场外衍生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场外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经营管理需要参照执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1第五条公司将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决策体系,形成以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下设业务委员会(场外业务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内控部门(风险控制部、合规部、审计部)、业务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体系。
各部门职责分离,各司其职。
第六条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开展应符合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重大风险限额等有关工作要求,在自营业务规模内开展场外衍生品对冲业务,确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开展风险整体可控。
第七条经理层及下设业务委员会为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批场外衍生品业务重要制度和重大风险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场外衍生品投资交易品种、业务规模、风险限额、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等,并向董事会汇报重大业务风险及处置建议等。
第八条内控部门作为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专门部门,独立于业务活动:风险控制部负责拟订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流程,监测、评估、报告场外衍生品业务整体风险情况,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进行内部评级和授信管理,对场外衍生品估值模型有效性进行检验,参与场外衍生品风险处置,协助、2指导和检查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等。
合规部负责审核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协议文本,对相关制度进行审核;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提供法律支持等。
审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运作进行稽核,检查各相关部门对业务的执行以及履职情况,评估制度流程的有效性。
第九条业务部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具体负责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职责,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应对和报告,确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在授权范围以内开展。
业务部门设专职风控团队或岗位协助负责人对场外衍生品业务开展风险进行管理。
公司证券投资事业部负责开展自营场外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金融创新部负责开展客户参与场外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各业务部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第十条公司证券投资事业部负责将自营场外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纳入自营业务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在经理层的决策范围内具体负责自营场外衍生品投资决策和执行工作,有效管理各类业务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应对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每日计量评估场外衍生品自营投资风险,监测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履约保障和场外衍生品风险限额及授权执行,建立部门内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和后期风险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场外衍生品风险事项等。
3第十一条公司金融创新部下设二级部门,具体负责客户参与场外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包括:(一)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客户管理,包括审核客户适当性管理材料,实施交易客户尽职调查,提供客户信用评级、授信所需材料,与客户签署主协议、补充协议及交易确认书等;(二)场外衍生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包括场外衍生品设计开发、产品定价、交易执行、风险对冲、估值管理、数据报送等,定期报告业务实际运作情况;(三)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建立场外衍生品交易客户负面客户管理机制,每日计量评估场外衍生品组合风险,监测场外衍生品客户履约保障和场外衍生品风险限额及授权执行,建立部门内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和后期风险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场外衍生品风险事项等;(四)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场外衍生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资金管理部负责对资金头寸进行审批和调拨,负责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执行资金收付等工作。
财务会计部负责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会计核算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场外衍生品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4分支机构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客户尽职调查、追加保证金、违约风险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应通过尽职调查、要求交易对手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是否满足准入标准、产品合同中对投资场外期权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
第十五条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
第十六条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股票股指类等其它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一)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5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1、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2、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第十七条业务部门应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查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应当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或募集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就风险事项履行报告职责。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核查。
产品参与的,应当核实产品管理人是6否真实承担管理人职责,并对产品最终投资人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穿透核查;法人参与的,应当对机构主体及股东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部应组织业务部门加强对交易对手交易行为持续监测分析,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应当集中统一监测监控。
发现交易对手涉嫌存在利用场外期权从事规避监管、初始保证金比例超出产品规模30%的,以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合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场外期权业务负面客户管理机制,及时记载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自律规则、重大违约的负面客户信息。
对于高风险场外衍生品,业务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场外衍生品交易客户负面客户管理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人员培训等措施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对投资者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章信用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信用风险是指在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承诺而导致损失的可7第二十四条风险控制部统一制定交易对手评级与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并根据业务部门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对交易对手进行统一评级和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业务部门对交易对手建立尽职调查机制,严格审查并确定交易对手真实身份,及参与场外衍生品业务资格,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填写尽职调查报告,收集评级授信所需资料。
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进行监测,持续跟踪和评估相关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及时向风险控制部提交变动信息,风险控制部对其跟踪评级与调整授信额度。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建立履约保障品的评估和管理制度,业务开展前对履约保障品进行审核,协议约定履约保障品存放或使用条款,业务开展过程中盯市监控履约保障品估值变动情况,及时对履约保障品的折算率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收益互换交易保证金应当为现金或协会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二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模式、标的品种等确定合理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应当符合证监会、协会有关要求,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业务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收取初始保8第三十条业务部门应当设定维持保证金比例,明确约定预警线和平仓线,对交易对手方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管理。
第三十一条业务部门建立违约处置机制,与交易对手方约定违约情形、处置方式等。
在违约处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妥善处理违约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违约处理完毕后,应制作违约处理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