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模板】
南昌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南昌大学医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总体培养方案为了加强和规范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各学科专业要以此为依据,针对本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订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一)总体培养目标按照研究生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培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
总体要求是:1、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献身医学科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本学科的现代实验方法和技能,了解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以及独立从事医学科研、教学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和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4、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二)专业培养目标(见各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培养目标是规定和明确研究生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掌握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与技能以及科研能力等方面所要达到的目标要求。
二、学习年限与时间安排(一)学习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3年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至4年。
(二)时间安排三、培养方式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也可实行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制。
鼓励有条件的学科组织导师组进行集体指导。
导师要全面地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成长,既教书又育人。
导师应多方面了解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研究兴趣、能力基础等具体情况,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帮助研究生制定个性化的学习和研究计划,要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科学研究训练和指导,充分挖掘研究生的学术潜力。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和学术型硕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专业型硕士学位按照会计硕士、工程硕士、农业硕士、兽医硕士、林业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类别授予。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我校研究生,拥护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一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参照《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需要达到学校要求。
外语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和授予学位对外语所达到的具体要求执行。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3.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在各类考试中作弊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最新版)

分类号: 密级:U D C :南 昌 大 学学位 论Study on Mid-East Interactive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Cooperation in Mid-China’s Rising作者姓名培养单位(院、系):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申请学位的学科门类: 学科专业名称: 论文答辩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年 月 日书脊左右左右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南昌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手写):签字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南昌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南昌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本学位论文。
同时授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手写):导师签名(手写):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I摘要II迄今为止,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使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然而,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差距拉大,地区之间竞争加剧,各地从本地利益出发,结果导致国内统一市场难以真正形成,区域间经济合作难以有效开展。
因此,国家提出要统筹区域发展,“中部崛起”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提出,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的。
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实看,区域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已成为一种趋势。
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诚信品质和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1、掌握教育硕士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基础教育领域的知识和技能;2、具有独立担负教育硕士专业工作的能力;3、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二章学位论文要求第三条学位论文须由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问题解决。
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联系中学教育教学实际或教育管理实践,来源于中学教育教学或管理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根据基础教育发展趋势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探索学位论文真题真做、合作选题、合作评审机制。
第五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开题报告制度,论文须就课题的研究现状、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进度及主要参考文献等作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开题报告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负责人或导师(指导小组负责人)组织3~5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在专家认可后,研究生才能进行论文撰写。
第六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由培养学院组织,导师组负责召开,应有至少有一位基础教育一线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
开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年时间进行。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前一周,研究生须提交规定格式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开题报告会上,研究生应详细介绍论文选题依据、研究方案及论文大纲等内容,并针对导师组提问进行答辩。
导师组依据研究生开题报告内容及开题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签署评议意见。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存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七条坚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标准。
论文选题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
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相关学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3、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设秘书一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相关院、系提名,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审议本院、系拟申请学位授予点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3、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4、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5、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2、组织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工作;3、组织遴选和增列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工作;4、受理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学位授予条件1.1.1 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1.1.2 研究生学术研究要求1.1.4 研究生答辩要求1.2 学位申请程序1.2.1 研究生学位申请时间规定1.2.2 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要求1.2.3 研究生学位申请提交流程1.2.4 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批流程1.3 学位授予仪式1.3.1 学位授予仪式时间规定1.3.2 学位授予仪式参加人员1.3.3 学位授予仪式流程1.3.4 学位证书领取规定2.1 学位撤销与恢复2.1.1 学位撤销情况2.1.2 学位恢复程序2.2 学位申诉与复议2.2.1 学位申诉范围2.2.2 学位申诉程序2.2.3 学位复议结果2.3 学位授予信息管理2.3.1 学位授予信息登记2.3.2 学位授予信息变更2.3.3 学位授予信息查询2.3.4 学位授予信息保密规定3.1 研究生学位证书管理3.1.1 学位证书颁发3.1.2 学位证书补发与更换3.1.3 学位证书作废与回收3.1.4 学位证书保管规定3.2 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3.2.1 学位档案建立3.2.2 学位档案归档3.2.3 学位档案查询与借阅3.2.4 学位档案保密与保管规定4.1 研究生导师职责4.1.1 研究生学术指导4.1.2 研究生学业规划4.1.3 研究生论文评审4.1.4 研究生答辩指导4.2 研究生培养单位职责4.2.1 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4.2.2 研究生教育资源提供4.2.3 研究生学术活动组织4.2.4 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保障4.3 研究生管理部门职责4.3.1 研究生学位申请受理4.3.2 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查4.3.3 研究生学位证书发放4.3.4 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5.1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5.1.1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5.1.2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5.1.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5.2 研究生学位授予违规处理5.2.1 违规行为界定5.2.2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5.2.3 违规行为处理结果5.3 研究生学位授予争议处理5.3.1 争议情形界定5.3.2 争议处理程序5.3.3 争议处理结果6.1 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修订6.1.1 修订程序6.1.2 修订生效时间6.1.3 修订解释权归属6.2 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补充规定6.2.1 补充规定制定程序6.2.2 补充规定生效时间6.2.3 补充规定解释权归属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学位授予条件1.1.1 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研究生需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完成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成绩合格。
南昌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

南昌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博士研究生是我国学历教育中的最高层次,其培养质量标志着学校的学术水平与科学研究水平。
为了大力发展我校学位研究生教育,不断提高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2、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深入了解本学科发展方向及国际学术研究前沿,同时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掌握科学研究的先进方法,具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及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以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至5年。
三、培养方式为保证培养质量,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成立由导师和相关学科指导教师组成的博士生指导小组。
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
要充分发挥学科的综合优势和学术群体的作用,防止导师包揽本人指导研究生的全部所学课程等情况。
指导小组成员由指导教师推荐,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博士生的培养环节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生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和个人特点,学习有关课程,掌握新的科学实验手段。
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前沿动态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为使博士研究生全面把握本学科研究进展和本研究方向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各学科的培养方案应根据本学科的情况,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定期进行专题研讨,前沿讨论,并参加一定数量的学术讲座。
南昌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昌大学研究生院

南昌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昌大学研究生院南昌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规范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申请资格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2、按照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3、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4、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申请时间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期定期进行。
第三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1、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的研究成果;2、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3、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工程设计、调查研究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案例分析、项目管理和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4、学位论文应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概念清晰、论点明确、数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格式符合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5、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全国各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来制定学位论文要求的细则;6、凡需要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位论文评阅1、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两名。
评阅人应是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有一名是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提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3、如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不同意答辩,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评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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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研究生授予的学位分硕士、博士二级。
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十二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在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必修环节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学期定期进行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2、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议性意见,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3、学位论文应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论点明确,数据可靠,文字、图表清晰整洁;4、凡需要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资格审查硕士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发表符合学校、学院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
评阅人应是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是校外专家;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1个月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3、评阅结果中如2位评阅专家均同意答辩,可以进行答辩;如评阅专家的意见之一是不同意答辩,则应暂缓答辩,并增聘一名评阅人;如2名评阅专家均不同意答辩,则应修改论文并在半年后重新申请论文评阅。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1、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位点负责指定组成,由3-5人组成,成员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指导教师一般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列席参加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公平公正。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分委员会;4、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可作出决议,要求申请者修改论文,在1年内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的申请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表学术论文达到**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后可提出学位申请。
若在学期间至少在本领域的SCI、EI、SSCI、CSSCI源刊上发表1篇与毕业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同时参加校级盲审并且通过后,最多可在学制内提前1年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位分委员会召开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学位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得通过,且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
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四条各学位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有争议的,校学位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单独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得通过,且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会议应有记录和授予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三章博士学位第十五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期定期进行。
凡已完成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的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答辩申请。
第十七条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论文应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2、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3、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4、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发表符合学校、学院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后,可申请博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1、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在答辩前3个月送专家评阅;2、博士学位论文聘请5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校外至少4位)评阅,5份送审论文中,须符合论文盲审要求,评阅意见书有4份或以上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批准答辩;5份送审论文中,有2份及以上评阅意见书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评分在60分以下者不能进行答辩,半年以后两年之内可申请重审;3、答辩秘书汇总评阅人意见,填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审批表》,研究生指导小组拟定答辩委员会名单并经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方可送交校学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1、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位点负责指定,成员由5-7人组成,并均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论文指导教师一般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列席参加答辩。
应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或专家,其中校外专家2人以上,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3、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就是否通过论文和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作出决议,要求申请者修改论文,在2年内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4、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有记录。
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表学术论文达到《**大学研究生申请学术型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规定要求后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学位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将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分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不予受理,对经过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须作出明确的决议,允许重新答辩,或作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得通过(通过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校学位委员会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
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少于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得通过(通过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二分之—)。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通过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通过授予学位之日起公示三个月,无异议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同胞和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按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