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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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广告准则案例

第七章广告准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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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 2008-09-25报道:9月23日,省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 草案)》中,新增了一条“禁止各类媒体和广告 载体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做商品推销广 告和消费引导”,赢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一致赞同,但是他们希望能够对此条规定作出详 细的、明确的规定,以增加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
分析:技术监督检疫局是我国《产品质量 法》规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作为该机关工作 人员之一的副局长身着制服、表明身份做 广告,并非是以其个人(自然人)的名义, 而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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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中国消费者报 )讯 针对近期一些 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 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0月 14日发出《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 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广告中出现 “×××(国家机关)专供”、“专供××× (国家机关)”内容的,均违反《广告法》第7 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应依照《广告法》第39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 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 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省人大法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负责人对 此举例说明,某房地产企业所做的广告,图案是 一位女性身着低胸衣服,然后在胸口处标出每平 方米的房价和“不能再低了”的广告语,这就是 对女性身体的亵渎。还有的减肥药品广告,说妇 女肥胖时,大肆渲染,显露女性粗壮的腰身和赘 肉,然后服用减肥药物或穿用减肥内衣后,顿时 变得苗条可人,这也是亵渎女性身体特征,今后 这类广告就涉嫌违法。

国际私法第七章案例

国际私法第七章案例

第七章案例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读。

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王芳于1976年出生。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

同年9月,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乔治与王芳于是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以登记。

【法律问题】(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2)中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些证件?(3)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本案的当事人,一个是英国人,一个是中国人,按照英国的法律,男满18周岁,女满18周岁,即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满22岁,女满20周岁,方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才能结婚。

按英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不能结婚。

那么,乔治与王芳能否结婚究竟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呢?乔治与王芳是在中国境内向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乔治与王芳在中国境内能否结婚应以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来判定。

我国法律对婚龄的要求是男满22岁,女满20岁,乔治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婚龄,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予以结婚登记。

但是,在结婚问题上,如果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会有失偏颇,特别是在目前有利于结婚的倾向下,不能仅因为一方的婚龄不符合婚姻举行地法而使整个婚姻无效或不能成立。

第七章 推销洽谈 简答与案例

第七章  推销洽谈  简答与案例
正确的选择应当是“问话二”。
2、推销洽谈要点是多多 益善吗?为什么?(1501、 1701)
答:在推销洽谈中,推销要点并不是多多益善, 而应该要能够切中对方的“要害”。要点过多,反 而会淹没推销品真正的关键要素,影响推销效果。 实际上,洽谈中的推销要点是由产品因素和非产品 因素两方面组成。产品因素主要是指产品的特性。
一项产品(或劳务)通常具备多方面的特性, 究竟选择哪些特性作为推销洽谈要点,主要应考虑 以下方面:(1)洽谈对象是什么样的人?(2)推 销的产品是干什么用的?(3)要能够为客户解决哪 些问题、满足哪些要求?在推销要点中,非产品因 素主要包括产品价格、付款方式、服务项目等。这 些因素在现代推销过程中常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案例二(1307)
小李夫妇是一对年轻夫妇,他们都受过高等教育, 他们有一个五岁的孩子。小李夫妇非常关心对孩子的 教育,随着孩子的长大,小李意识到该是让孩子看一 些百科读物的时候了。一天当她在翻阅一本杂志时, 一则有关百科读物的广告吸引了她,于是她打电话联 系当地代理商希望见面谈一谈。以下是二人有关此事 的谈话摘录。 小李:请告诉我你们在这套百科全书有哪些优点? 推销员:请您看看我带的这套样本。正如你所见到 的,本书的装帧是一流的,整套五十卷都是这种真皮 套封烫金字的装帧,摆在您的书架上,那感觉必定好 极了。
参考答案:
(1)推销员的失误之处在于,整个洽谈过程,没 有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没有通过询问和倾听的技巧, 了解客户真实的购买动机,甚至都没有弄清其目标 顾客是谁。推销员始终是以自我为中心,因此必然 导致推销失败。
(2)推销过程中最重要是要学会提问和倾听,所 以好的推销员必须是一个提问和倾听的专家。因为 只有通过提间和倾听你才能了解顾客内心的需求, 只有了解了需求,你才能挖掘需求,掌握主动来引 导销售。做销售的人都知道,产品不仅是靠说卖出 去的,也是靠问和听卖出去的。如果不知道询问和 倾听,不会提问倾听,就会错过很多销售良机。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

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7章案例

7章案例

第七章薪酬管理案例案例1 白秦铭的跳槽白秦铭在大学时代的成绩并不突出,老师和同学们都不认为他是很有自信和抱负的学生,他的专业是日语。

毕业后他被一家中日合资公司招为销售员了。

他对这个岗位挺满意,不仅工资高,而且尤其令他喜欢的是这家企业给销售业务员发的工资是采用的固定工资制,而不是佣金制。

他担心自己没受过这方面的专业训练,比不过别人,若拿佣金,比别人少多了丢人。

刚上岗位的头两年,小白兢兢业业,但销售成绩只属一般。

可是随着他对业务的逐渐熟悉,又跟那些零售商客户们搞熟了,他的销售额逐渐上升。

到第三年底,他觉得自己可算是全公司几十名销售员中头20名之列了。

下一年,根据跟同事们的接触,他估计自己当属销售员的冠军了。

不过这公司的政策是不公布每人的销售额,也不鼓励互相比较,所以他还不能很有把握地说自己一定坐上了头一把交椅。

去年,小白干得特别出色。

尽管定额比前年提高了25%,可到了九月初他就完成了全年的销售定额。

虽然他对同事们仍不露声色,不过他冷眼旁观,也没有发现有什么迹象说明他们中有谁已接近完成自己的定额了。

此外,10月中旬时,日方销售经理找他去汇报工作。

听完他用日语做的汇报后,那经理对他说:“我们公司要再有几个象你一样棒的推销明星就好了。

”小白只微微一笑,没说什么,不过他心里思忖,这不就意味着承认他在销售员队伍中出类拔萃、独占鳌头么?今年,公司又把他的定额提高了25%。

尽管一开始不如去年顺手,但他仍是一马当先,比预计的干得要好。

他根据经验估计,10月中旬前他准能完成自己的定额。

不过他觉得自己心情不舒畅。

最令他烦恼的事,也许莫过于公司不告诉大家干得好坏,没个反应。

他听说本市另外两家中美合资的化妆品制造企业都搞销售竞赛和奖励活动,其中一家是总经理亲自请最佳销售员到大酒店吃一顿饭,而且人家还有内部发行的公司通信之类的小报,让人人知道每人的销售情况,还表扬每季和年度的最佳销售员。

想到自己公司的这套做法,他就特别恼火。

第七章消退法案例

第七章消退法案例

在消退爆发期间,不仅问题行为会“变 本加厉”的严重,而且它还会引发新的异 常行为和消极情绪 消退投币购物的行为,可能还会出现摇 晃的踢打。 消退八法是消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 ,是行为停止强化后的自然反应,也是最 困扰行为矫正者的一个问题,必须小心处 理

3、恢复性 行为不仅在消退过程中出现消退爆发现 象,在消退结束后,也有可能出现自发恢复 现象。 自发恢复:在行为停止发生一段时间后 ,当个体再次面临与原来行为发生的环境类 似的条件时,其行为再次发生的倾向。如果 此时对于自发回复的行为反应不予强化,那 么行为就不会持续很长时间
控制和消除维持行为的强化物 例:爆米花事件
自闭症儿童刻板行为

应用行为的“自然结果”
例:摇椅子,上课站立

强化良性的替代行为
来自父母、老师、同伴的关注常被认为是维持行 为的强化物。 例:一名8岁自闭症儿童的攻击性行为的研究。
第三节 消退的误用与正用
一、消退的使用前提

能正确识别问题行为的强化物 能有效控制问题行为的强化物 可以保证消退过程中当事人和他人的安全 可以容忍消退爆发时问题行为的升级 周围环境的所有人员能一致地执行消退

第一节 消退的含义与类型

概念 消退是指在某个情境或者刺激条件下, 行为者产生了以前被强化的反应,但是之 后并没有跟随通常的强化,那么在下一次 遇到类似情境的时候,该行为的发生率就 会降低。 种瓜不得瓜,种豆不得豆。
关键在于看是否导致了反应发生率的下降

消退行为学定义为: 1、一个以前被强化的行为 2、不再导致具有强化作用的结果 3、因为这个原因行为在将来的发生率就会降低。

(一)正强化行为的消退

管理学 第七章激励案例

管理学 第七章激励案例

第七章激励案例案例1:激励案例助理工程师黄大佑,一个名牌大学高材生,毕业后工作已8年,于4年前应聘调到一家大厂工程部负责技术工作,工作诚恳负责,技术能力强,很快就成为厂里有口皆碑的“四大金刚”之一,名字仅排在厂技术部主管陈工之后。

然而,工资却同仓管人员不相上下,夫妻小孩三口尚住在来时住的那间平房。

对此,他心中时常有些不平。

黄厂长,一个有名的识才的老厂长,“人能尽其才,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的孙中山先生名言,在各种公开场合不知被他引述了多少遍,实际上他也是这样做了。

4年前,黄大佑调来报到时,门口用红纸写的“热烈欢迎黄大佑工程师到我厂工作”几个不凡的颜体大字,是黄厂长亲自吩咐人秘部主任落实的,并且交代要把“助理工程师”的“助理”两字去掉。

这确实使黄大佑当时工作更卖劲。

两年前,厂里有指标申报工程师,黄大佑属于有条件申报之列,但名额却让给一个没有文凭、工作平平的若同志。

他想问一下厂长,谁知,他未去找厂长,厂长却先来找他了:“黄工,你年轻,机会有的是”。

去年,他想反映一下工资问题,这问题确实重要,来这里其中一个目的不就是想得高一点工资,提高一下生活待遇吗?但是几次想开口,都没有勇气讲出来。

因为厂长不仅在生产会上大夸他的成绩,而且,曾记得,有几次外地人来取经,黄厂长当着客人的面赞扬他:“黄工是我们厂的技术骨干,是一个有创新的……”哪怕厂长再忙,路上相见时,总会拍拍黄工的肩膀说两句,诸如“黄工,干得不错”,“黄工,你很有前途”。

这的确让黄大佑兴奋,“黄厂长确实是一个伯乐”。

此言不假,前段时间,他还把一项开发新产品的重任交给他呢,大胆起用年轻人,然而……最近,厂里新建好了一批职工宿舍,听说数量比较多,黄大佑决心要反映一下住房问题,谁知这次黄厂长又先找他,还是像以前一样,笑着拍拍他的肩膀:“黄工,厂里有意培养你入党,我当你的介绍人。

”他又不好开口了,结果家没有搬成。

深夜,黄大佑对着一张报纸的招聘栏出神。

第二天一早,黄厂长办公台面上放着一张小纸条:黄厂长:您是一个懂得使用人才的好领导,我十分敬佩您,但我决定走了。

药品生产案例

药品生产案例

第七章药品生产管理--案例一、案例二浏览次数:1234 次案例一:更改药品生产批号案【案情简介】某药厂是一家有着30年历史的医药企业,然而长期以来,这家企业却把退货回场的旧批号药品进行翻新再出售,他们洗掉了这些药品原来的生产日期,印上新批号,经过重新包装后再返回市场销售。

经查,该厂从1998年开始就存在更改药品批号的行为。

从1998-2002年9月,共更改药品批号22个品种,508个批次。

2001年12月1日-2002年9月,更改了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碳酸氢钠注射液、氯化钾注射液、硫酸镁注射液、酚黄乙胺注射液等15个品种,109个批次的药品生产批号。

2001年12月1日前,该企业更改了有效期药品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5个批次的药品生产批号,2001年12月1日前还更改了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21个无效期品种,394个批次的药品生产批号。

该企业更改批号的行为由来已久,涉及品种之多,批次之广,企业管理之混乱非常惊人。

2002年9月1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洗不掉的恶行》为题,对该企业更改药品生产批号的问题进行了曝光。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重视,要求作为大案严肃查处。

【问题与思考】试对该制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案例二:“亮菌甲素注射液”案【案情简介】2006年4月22日和4月24日,广东省某医院住院的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后证实是由于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

截至5月19日16时,黑龙江省共查封、扣押“齐二药”生产的药品3243750支,其中5个有问题品种8476支。

共涉及8个省份、5个品种、6个规格、24个批号、2058600支药品。

齐二药违反有关规定,将“二甘醇”冒充辅料丙二醇,药桶上贴的合格证是中国地矿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出据的,但产品是常州华格尔有限公司的,而购货发票却是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这批三合一的东西,在原辅料阶段就构成了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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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下病根无钱医治,见义勇为英雄三告被救少女因勇救落水少女而被常州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邳州市人杨永,却因救人落下病根,成了一生都离不开治疗的“药罐子”。

为讨个说法,也为落实治疗费用,杨永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将被救女孩推上法庭。

日前,杨永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可能,我希望一次了结此事。

我不希望我救了这个孩子,又害了她。

”见义勇为落下病根事情得从1999年12月9日说起。

当天下午3时许,杨永卖完老姜骑车经过常州兰陵木器厂附近时,看到河边围着一大群人,一个女孩正在河中挣扎。

他顾不得多想,衣服也没脱就跳入河中。

由于天冷衣服厚重,再加上河边很滑,几经周折,杨永才把女孩托上岸。

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就听有人喊“书包还在河里”。

“学生没了书包怎么行?”这么想着,杨永又一头扎进了水里,捞起书包。

等精疲力竭的杨永上岸时,女孩已被人送走。

事后,杨永才得知,获救的女孩是常州物资学校的学生黄某,那天她是被一辆红色助力车撞入河中的。

围观的人很快散去,一身泥水的杨永站在风里直打哆嗦。

等他推着车快跑到住处时,已成了个“冰人”,全身没了知觉,连人带车倒在地上。

次日,杨永便发起高烧,起初他以为是感冒了,但连吃了几天的感冒药也未奏效。

后来,他两腿关节和腰部开始酸痛,并蔓延到全身关节。

他跑遍了常州各大医院,最后被诊断为:痹症、关节炎等。

求助无门对簿公堂在杨永四处求医的同时,女孩的家人也在电台播出了寻找救命恩人的启事。

在老乡介绍下,杨永和女孩的母亲见了面。

黄母千恩万谢,并强留下礼物。

他们还互留了地址,希望今后常来常往。

可杨永的病始终不见好转,反而更严重了,并被医院通知住院。

原本每天骑车近百里,靠卖老姜为生的杨永,现在却因病只能呆在家里,连生活都成了问题。

杨永觉得,这个责任应当由肇事者负。

他来到女孩家,希望他们帮忙找到肇事者。

可黄母明确表示,杨永救了她女儿,她表示感谢,但他们已和肇事者达成了协议,不想再纠缠此事。

杨永屡次上门后,对方不耐烦了,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赶他走,双方关系急剧恶化。

杨永的心凉了,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法院判定女孩补偿就在杨永求助碰壁的时候,他的义举却得到了肯定。

2000年5月1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杨永常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奖励其5000元现金。

可这些奖金也是杯水车薪,杨永一家三口全靠妻子一人打工每月挣得三四百元钱维持生计。

加上不断增加的医药费,全家生活陷入了困境。

2000年底,杨永无奈之下只好把他亲手救起的女孩推上了被告席。

要求法院判令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余元。

2001年11月29日下午,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罕见的见义勇为者状告被救少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这期间,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委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永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追加肇事者陈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永救人事实成立,且黄某和陈某分别是其行为的直接和间接受益人,因此两被告均应对杨永的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做出判决:黄某赔偿杨永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2593.86元,陈某赔偿3890.78元。

杨永不服,提出了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并将“赔偿”更正为“补偿”。

官司今后年年得打杨永的病被医学界称为“不死的癌症”,需长期治疗,没有了收入来源的他很快又陷入了窘境。

2004年底,杨永再次将黄某和陈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2002年7月后所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6800余元。

法院很快做出判决,要求两被告适当补偿。

时隔一年,2005年底,杨永又不得不以相同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继续赔偿。

目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杨永说:“我希望一次性做个了结,我这样接连打官司对这个女孩的精神一定会产生影响,我救了她,不希望又害了她。

听说她考上了大学本科,我很为她高兴。

可我也很无奈,我的病不能不治,我现在仍然是每天全身关节痛,天冷更是如此。

”杨永的代理律师刘为帅介绍,《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

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此规定不够具体,相关的责任部门也不明确,很难落实。

杨永的情况又特殊,今后所需的治疗费用无法预计,因此只能通过年年起诉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

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考虑到杨永家里生活困难,同时为鼓励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基金会已给予了最大的帮助,前后拿出了近2万元。

至于其他的救助,一方面是基金会并没有此行政职能,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此也未有定论。

1月5日,因寒流南下,天气骤冷,杨永又再次住进了医院,病榻上的杨永正等待着再次开庭。

此前,记者曾多次与被救少女家庭进行联系,但一直无果。

见义勇为该由谁来“买单”对于杨永的困境,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示,他们也希望能帮助每一个见义勇为者解决实际困难,但作为一个社团组织,目前他们还没有这样的能力。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泽晟表示,按照杨永的情况,应由侵权人即肇事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也应作出适当的补偿。

目前全国不少见义勇为的英雄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

他认为,政府既然鼓励和提倡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思考讨论1. 你是如何看待见义勇为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的?2. 如何界定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3. 见义勇为如何获得“公正”的法律救济与帮助?法律和制度层面应如何关注和解决见义勇为的社会问题?准考证迟送考研泡汤近日,因邮政局迟送准考证致使大学生延误考期,而引发的一场官司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

法院一审判决大学生陈健胜诉,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被判向原告陈健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健,男,23岁,桐柏县人。

1995年陈健考入上海海运学院,后一直致力于考研,并于1999年10月报考了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

由于寒假将至,报名后陈健要求北京大学将准考证寄往其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铁山村陈小庄组的家中。

北京大学于1999年12月30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准考证,桐柏县邮政局毛集邮政支局于2000年元月2日收到邮寄准考证的邮件,但一直到2000年2月3日才将邮件送达给陈健,而北京大学确定的考研日期是2000年1月22日、23日、24日,待陈健接到准考证之日考研日期已过10天,陈健的考研资格已被了取消。

由于2000年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实行并轨前的最后一年,今后即使考取研究生也得付出昂贵的学费,该事件对致力于考研而家境又十分贫寒的陈健造成了巨大精神打击,致使陈健一度抑郁不语,茶饭不思,继而头发大面积脱落。

后经陈健的父亲陈合中仔细查看,发现该信封上有两个邮戳,一个邮戳证明此信从北京发出的时间是1999年12月30日;另一个邮戳是桐柏县邮政局毛集支局加盖的,时间是2000年1月2日。

也就是说,这封事关陈健命运的信在毛集支局被放了整整1个月零1天!陈合中多次到毛集支局交涉,支局只同意按《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其数额只有几十元钱。

2000年5月10日,忍无可忍的陈健一纸诉状将桐柏县邮政局告到了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局赔偿精神损失、备考误考费共计3万元。

桐柏县法院当即受理了这起河南省首例大学生因考研准考证被迟延投递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迟延投递的事实没有争议,法庭辩论的焦点在于邮政局对其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如果适用《邮政法》,那么原告陈健得到的赔偿最多为几十元;而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可能得到支持。

对此,陈健的代理律师强调,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因为《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邮政法》。

而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认为,邮政局的过错应适用《邮政法》及邮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因为《民法通则》是普通法,《邮政法》是特别法,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使用邮政通信的行为,是与邮局达成的一种实践性合同,公民足额支付邮资并将信函交给邮局,就与邮局之间产生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邮局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函件送达信封上约定的收件人。

本案中,由于被告桐柏县邮政局工作人员的极端不负责任,造成邮件延误,致使原告陈健不能参加考试,精神受到极大损害,由此给原告陈健造成的精神损失理应予以赔偿。

原告陈健对备考误考损失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辩解的赔偿标准不适用本案,因《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3种情形的赔偿标准及补救措施,而未对收发人员不及时传递造成的后果予以明确,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予以解决。

据此,桐柏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21条之规定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警察也要守法2002 年6 月26 日夜,原告在卢氏县东门开办的“ 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 被盗。

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 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 的店主和旅客。

他们即向卢氏县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 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

20 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

被盗货物价值24546 . 5 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 元,共计25001 .5 元。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

事后,我虽多次交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其一直推拖不赔。

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

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 年6 月27 日凌晨3 时许,原告尹琛琰位于卢氏县县城东门外的“ 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 以下简称门市部) 发生盗窃,作案人的撬门声惊动了在街道对面“ 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 住宿的旅客吴古栾、程发新,他们又叫醒了该招待所负责人任春风,当他们确认有人行窃时,即打电话110 向警方报案,前后两次打通了被告卢氏县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 并报告了案情,但卢氏县公安局始终没有派人出警。

20 多分钟后,作案人将盗窃物品装上1 辆摩托车后驶离了现场。

尹琛琰被盗的物品为渔具、化妆品等货物,价值总计24546 .50 元人民币。

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 第二十一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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