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思想之比较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
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二.中重公法轻私法西方公私法分开中国古代则无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
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
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
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

文 章编 号 :090 9 (0 9 43 70 10 -522 0 ) ・8-1 0
法律理念有社会历 史性, 表现 为: 法律理念是社会 发展的产物: 社 自由公 民的联合体 , 血缘关系 已不再成为联系个人 的纽带 。 会发展包含法律理念的 内在实质 ; 法律理念在不同的国家经历 了不同 ( ) 化理念不 同 三 文 的发展道 路。 而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 , 重 注 中国古代的法的指导思想 以儒家的人性善论为基础 的理想主义, 中国法律文化 的传 统和 实际0 本文正是从法治理念与社会 发展的内 。 着 眼与道德人格 的完善, 重 以“ 注 三纲五常” 为核心 的封建主义教 义。 在机制及在不同国家呈现出的不同形态 , 比较 了中西方法治理念的不 造成一种深厚的等级观念和身份地 位关系 , 造成社会上重视和追求 的 同特点 , 并分析 了形成差异 的原因, 以期更好地 认识法律发展 的客观 权力膜拜心理而轻视法律 治理 国家 , 重视情 义轻视功利的观念。 方 西 规律 , 普及 中国人 民的法律意识 , 构建和谐 的法制 中国。 文化则有 多元化主义文化 的存在 , 建了理性和宗教信仰两个系统 , 创 中西方法治理念差异 理性 系统是精神对物质 的支配 , 宗教信仰 是上帝对人类的指导 , 两 这 ( ) 一 中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差异 个系统体现 的是理性对非理性 的控制 、 指导与规范。 “ 自由与平等 。 西 方法 治 意识 理 念 是 建 立在 自由主 义 基 础上 的 , 调 的 是 维护 和 公平与正义, 强 宽容与理解, 对抗与妥协” 的理念 以新鲜的血液注入人们 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的 自由、 个人 的参与或个人 的经济活动, 的心灵 , 指导着人生活 的方式 , 思维角度 , 价值选择 。 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 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 自由 ( 社会结构不 同 四) 与强制的关系, 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 也包含了规范个 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 基本结构是家庭 、 家族 、 村落 、 社会 、 国家。 人与权 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法治的核心理念, 就是“ 确信法律 家法族规对于家庭、 家族 , 乡规 民约对于村落小社会 。 帮规行规对于社 能够提供 可靠 的手段 来保 障每个 公民 自由合法地享用 属于 自己的权 会上的各行各 业, 国法对于国家社会 , 都发挥者绝对统 治作用 。从家 利~ 。 中国传 统的法律思想, 而 在理论上都以尊君、 卑臣为前提 , 以维 法到国法形成 一条秩 序链 , 家法是这条秩序链中最下端 的血缘法 , 国 护家天下 的专制统 治和 为专制君 主服 务为 目的, 其所 谓法 治, 实质上 法是从家法 演变而 来又居于最上端的地缘法。而西方是从每 个个 体 是“ 以法 治 国” rl ylw), 不是 法 治(h l fa ) 以达 到 治 出发考虑整 体的利益 ,它 的法律基本是 建立在个体的权利基础之上 ( ueb a 而 ter eo lw , u 国安邦的 目的罢 了。 古代 中国, 在 个人在政 治上 、 法律上 、 伦理上没有 的, 个体权利 的结合构成一个整 体的利 益, 从而形成一个法的秩序结 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人格 , 也没有什么权利意识 。 构。 ( ) 二 中西 方 法 治 实施 过 程 中 的差 异 三 、 中西法治理念 比较 的现实启迪 对 在历史上 , 中国历来重德治而兼法治, 西方社会恰恰相 反, 重法治 ( ) 一 积极对待 中西法制的差异 而兼 德治。这样, 就使中西方在治国方略的实施, 尤其是法治的实施 () 定 对 自 由、 权 、 主 和 法 治 的 追 求 。 () 识 西 方 法 治 文 1坚 人 民 2认 上存在着较 大的差异:中 国历史上 的法律很难成为全社会人人都必 明的 进 步 作 用 和 局 限 性 须遵 守的制度 与规 范:而在 西方, 人人遵守法律是天经地义、 亘古不 () 3 学习西方不是舍己从人 , 不是没有民族希望 , 而是为 了融入人 变 的规则 , 不论帝 王、 君主 。 是教皇 , 还 都无权超越 于法律 。 类社会 文化 。( ) 4 批判西方不是为了抗拒先进文化 , 是为了避免其 而
中西方正义思想对比

中西方比较法———社会公平与正义西方正义思想1.古希腊正义思想如果诸多其他问题一样,西方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始于古希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率先对公平正义展开讨论,奠定了公平正义在西方文化中的基础地位,为后人的探讨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最早对社会正义做出完整的理论叙述的哲学家是柏拉图。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正义的观点,并将正义总结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做出最好的贡献,也就是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
对统治者来说,正义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来为社会服务并且不计较私利。
对武士而言,正义就是就是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
对农夫,商人等劳动者而言,他们的正义就是要有节制。
他认为国家正义的实现是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的。
在柏拉图那里,个人正义就是能在智慧的统帅下,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协调一致,各司其职。
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他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同角度来论述正义。
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正义就是平等。
“既然不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事都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
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区分了正义的不同学科归属。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作为品德的个人正义,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分配、法律的公正、正义则属于政治学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公正分为两类,即分配(钱财、荣誉)上的公正,以及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
矫正作用的公正又分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强迫的矫正。
在政治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分为前提的” 。
所以当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便需要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怎么样才能达到公正、平等。
所以说依法办事才能得到公正。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明确的把“正义”纳入了利益分配和调节利益冲突的范畴。
2.近代西方正义思想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近代西方思想家在古希腊理论的基础上对正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班级:行管111班姓名:***学号:********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
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
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
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
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
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
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
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
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
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
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多的兵役免除税。
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
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
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
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自然法是西方文化塑造出的一种理念,是西方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然法学派政治主张的立论基础,因而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一概念是在古希腊自然哲学思维方式和人文哲学的社会关怀的共同关照下形成的,是思想家们对政治、法律现象之终极原因不屑追问的结果,无论是从这一概念赖以形成的思维方式还是从它在政治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看,它都堪称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本体性概念。
与西方相对应的,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成为人们日渐关注的话题。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的很多理念包含了对政治哲学和执政理念的启发和思考,这些是否能称得上是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如果有,中国与西方自然法的差异和共同点有哪些?这些问题都要从对西方自然法理念和中国政治思想理念的发展脉络的梳理出发,才能做进一步探讨。
一、自然法思想及其在西方的历史演进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认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四个历史阶段。
不同历史时期的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自然法却始终贯穿着理性、正义、权利等基本精神。
(一)古代自然法时期古代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将自然法成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亚里士多德坚称,正义从属于善,达至善的本质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
他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即自然法和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
自然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是自然法,它是永恒的,始终不变的。
后来的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做了更为系统而明确的阐述,该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普遍的规律”也是“正当的理性”,该派主要代表人物芝偌和克里希普以“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将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性原则,而这种支配性原则的实质即是理性,于是将自然等同于理性。
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中西方法治理念之比较--以自然法思想对法治理念的影响为主要视角

① 求是杂志政治编辑 :社会 主义法治 理念》 红旗 出版社 , 《 ,
第 5— 6页 。
② 张晓永 :西方法治传统初探——试论西 方中世纪之前 的 《
法治理论及其思想渊源》,河 北法学) 0 1 《 ) 0 年第 1期。 2
确 的立场 , 增强党 的领导 的意识 , 始终在 思想 上 、 政治 上
因此 ,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 必然不 是全 盘西化 , 而是 “ 洋为 中用”、 中西 和治 ” ② “ 。 二、 西方资本主 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及 其主要 内容 西方法治 思想 源 于古 希 腊 罗马 。亚 里士 多 德 曾主 张, 法治要求 法律必须 具有 普遍性 而且 必须 是 良法 。其 中, 良法要 求 反 映 了 自然 法 思 想 , 构 成 法 治 的前 提 。 并 这一解 释 , 定 了西 方 法治 思想 的大致 方 向。可见 , 确 西 方法 治在强调人定法 的同 时 , 到 自然法 思想 的深刻 影 受 响 。从古 代 “自然 理 性 ” 到 中世 纪 “ 的理 性 ” 再 到 , 神 , l 、8世纪古典 自然 法学 派 “ 的理性 ” 西方 法 治在 不 71 人 ,
19 年“ 99 依法治 国” 被写人 宪法 , 现 了治 国理 念的重 大 实
转变 。 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 的提 出 , 以胡 锦涛 总书记 为 核 是
心的党 中央认 真总结我 国法治 建设 的实践 经验 , 鉴 西 借
方 法治文 明成果 的 基础 上 做 出的 重大 理论 创 新 。其 主 要 内容有 : 第一 , 法治 国的理 念 。强 调全体 社会 、 依 全体 人民, 特别是 执政 者 , 遵 守法 律 、 护 法 律权 威 、 格 要 维 严
、
中国社 会主义 法治 理念的形成及 其不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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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思想之比较
【摘要】不同的文化在其萌芽期所显示的差异,往往会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成为不可逾越不可理解的鸿沟。
中国与西方法律发展的变化就顺理成章的产生了巨大的差距。
罗马法的遗产能够成为我们人类社会的共同遗产和财富,以自然法为目标立法,以全人类为立法对象,具有普遍效力。
而且这效力来源并非武力,而是理性,法律因此在政治体制中具有超越性的尊严和永恒的价值。
但是这样的文明因素在中国是另外一种面貌出现的,一般意义上法律的内涵在中国的法律里面是找不到的,本文试着通过比较西方与中国法律的发展,从而找到产生差异的原因。
【关键词】罗马法;中华文明;中华帝国;罗马帝国;扩张
广义上讲,人类社会不论处在任何发展水平上,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这就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法律。
这样的行为规范是和人类社会的产生相伴随的。
在氏族社会里,禁忌、习惯或习俗是这种机制的表现形式,都是原始法律的不同形态。
各类禁忌的目的,就是对人的本能行为进行限制,制止和预防潜在的危险,保护族群的生存。
原始禁忌是人类最早、最特殊的规范形式,在神灵外衣下扮演着法律的角色。
日常生活中的习惯和习俗所构成的社会规范,无疑的也是法律最原始的形态。
它们出现在所谓的立法者出现之前,虽未得到立法者颁布,或未得到受过职业的法官以书面形式加以阐述的。
但是它
们依靠神启或者传统的方式获得神圣的地位和权威。
当人类文明的发展从原始氏族社会向政治社会转变的时候,法律自身也会经历一种进步,表现在法律的形态,约束能力,生成的来源以及法律条文背后体现的观念等方面体现出来。
法律自身的形态以及所代表的社会意识、价值观这些也正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具体的评价指标。
在人类文明史的研究中,人类社会最初被粗略地划分为野蛮社会和文明社会两个阶段,之所以这样划分,除了支配社会的政治原则由血缘关系转为地域和财产之外,法律的形态也是一个评判标准。
在进入文明阶段以后,这些前法律的元素就要以成文法的形态重新出现,成为一个文明程度提升的标志。
人类历史上成文化有两种呈现的方式,一种是以神的名义启示给人类的,另一种是世俗政权委托一个立法者编篡的。
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明确表达了这样观念“人民对于最新情况的投票就是法律”。
这不但规定了法律精神的来源,也规定了法律条文产生的途径。
这样的原则是今天民主社会法律的基石。
不能说在中国古代没有法律,但显然的法律这样的文明因素在当时的中国是另外一种面貌出现的,上面所说的古代以及现代一般意义上法律的内涵在中国的法律里面是找不到的。
关于中国法律的源头,有一个传统说法是“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
这种说法显然把“刑”和一般法律混淆起来,这种混淆在
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根本就不是问题。
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本质就是处罚,处罚的措施就是“刑”。
因此法律和刑差不多就是一回事,让人畏惧不敢作恶就是法律的本质。
所以孟德斯鸠一针见血地说东方专制国家的法律精神是恐惧。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中华帝国和罗马帝国在扩张过程中法律的变化。
上面我们看到,商周在对外的征服过程中,原始法律中的军事法部分被强化,首先成为政治军事扩张的工具,最终法律本身已变成统治者的工具。
被征服的族群成为奴隶或者平民臣服在一小撮皇族贵族之下。
这个过程是商以及西周的宗教变革所带来的社会变革的一部分,体现了人可以在一种观念支配下变得理直气壮的蛮横和专制。
让古老的宗教传统消失,让当下的信仰崩溃,古老的神启的法律所具有的超越人间的权威的根基不复存在。
帝国的扩张所依靠的不是文明的力量而是建立在专制基础上的武力征服。
征服的结果使得古老的社会传统和习俗也遭到破坏,蕴含在其中的自然法的观念,也就是老子所说的“道”无处依存,被永远的遗忘在历史的深处。
宗法制度下产生出的所谓法律,是根植在祖先崇拜的基础上,在观念上不会超出家法的范围。
所以中国的法律呈现给我们的就是,它从来不追求一个什么恒久的价值,诸如维持社会公正、体现人类生存的价值等等,因为这根本就不是立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和过程也从来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思考。
正如家法不会对于家长有任何的制约作用一样,中国的法律也不是打算面对所有的人,法
律从来没有指望能约束王权,甚至刑都不能上大夫。
法律最终和宗教一样沦为工具性质的东西。
直到近代,法律在中国人的头脑里从来就没有过有高于军事力量的价值。
法律在这样的社会里沦为统治工具只是一个外在的表现,真正可悲的是:自远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也就是以自然法表现出来的那种精神和原则在中国永远的消失了,替代的原则是“恐惧”。
罗马帝国在扩张的过程里,罗马公民权和拉丁公民权被作为政治工具予以应用。
主要是用来确保新征服的疆土上当地精英阶层能够逐渐融入罗马人的生活和文化圈,并向罗马效忠。
拉丁公民权往往作为罗马帝国的礼物给予它所偏好的个人或者市镇,有时甚至是整个行省。
拉丁公民权是非罗马人获取完整的罗马公民权的一个中间步骤。
在共和国时期,有拉丁公民权者拥有除投票权外罗马公民的大部分权利。
此外,只有有公民权者才能在罗马参政或在罗马军队作为军团士兵服役(其他民族的人可以作为骑兵、弓箭手等“辅助部队”参战,并且罗马军队的“辅助部队”长期由外族组成)。
在同盟者战争(前91到88年)后,整个意大利都被赋予了罗马公民权,并且在恺撒和奥古斯都时期扩展到各个西部行省。
最终在212年,皇帝卡拉卡拉颁布了安东尼努斯敕令,赋予帝国境内所有出生自由者以完整的罗马公民身份。
在这过程中法律的精神延续并扩展到帝国新的疆界。
两者差别在于中华帝国版图里的都是臣民,罗马帝国版图里的
都是公民。
公民权代表什么?是人应该遵从和享受自然法则这样的生存法则在法律层面上的表达。
倘若我们再次追问罗马人和中国人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差别?我的回答还是宗教的因素。
第一,罗马人的政治秩序用不着类似商周这样宗教作为基础,第二,罗马人以及周边的拉丁人在同样的神话背景下已经完成民族认同。
罗马帝国在对外的扩张过程中武力不是唯一的手段。
他们认识到人类被某种相同的超越血缘关系的自然法则支配因而具有某种普遍性。
现实政治的考量,宗教的传统、古老的习俗,原始的禁忌法则都在制约着罗马人的行为。
所以,不同的文化在其萌芽期所显示的差异,往往会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成为不可逾越不可理解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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