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本⽂为在成都办理了医疗保险的参保⼈介绍在成都医保住院报销⽐例有多少?参保⼈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的符合规定的⼀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统筹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先⾃付的费⽤后,由统筹基⾦根据医院级别按⽐例⽀付:三级医院85%,⼆...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成都医保住院报销⽐例:
参保⼈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的符合规定的⼀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统筹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先⾃付的费⽤后,由统筹基⾦根据医院级别按⽐例⽀付:三级医院85%,⼆级医院90%,⼀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服务中⼼95%。

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

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例,不得超过100%。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1、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级医院200元,⼆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服务中⼼(含乡镇卫⽣院)160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级医院100元,⼆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服务中⼼(含乡镇卫⽣院)100元。

3、⼀个⾃然年度内,第⼀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次起付标准。

4、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年满100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原则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需提交相应的病史资料,只有符合认定标准的方可办理。

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审核期内,使用中医疗法和物理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两种治疗的费用;(二)审核期内,使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一种药品的费用;使用同种通用名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按同类药品较低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三)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做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一种检查的费用。

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除需遵循以上原则外,具体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恶性肿瘤1、认定标准(1)有关病史资料;(2)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的确认报告;(3)影象学检查(如B超、CT、MRI、X片等)的阳性结果;(4)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5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治疗者,应重新进行上述检查。

具备上述第(1)条加第(2)条或第(3)条者,可认定。

2、诊疗范围(1)肿瘤的放疗、化疗;(2)必须的支持治疗;(3)放化疗后副反应的治疗;(4)放化疗期间及放化疗后的必须相关检查。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1、认定标准(1)相关的病史资料;(2)相关实验室检查符合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临床诊断标准;(3)临床表现符合慢性肾功能不全的症状:少尿、无尿、浮肿、高血压、贫血、水盐代谢障碍等。

2、诊疗范围(1)透析治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肾病综合症1、认定标准(1)相关的病史资料;(2)有如下临床表现:①大量蛋白尿(每日大于3.5g/1.73㎡体表面积),②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③水肿。

2、诊疗范围(1)引发肾病综合症的原发疾病的治疗及对症治疗;(2)肾病综合症的免疫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副反应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一、特殊疾病的确定特殊疾病的确定由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联合进行,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医生根据病情及相关标准判断是否为特殊疾病,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审批,最终决定是否将该病种列为特殊疾病,并在医保卡上注明。

二、特殊疾病诊治规范对于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诊治,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诊疗过程规范和就医质量。

对于特殊疾病的诊疗费用,应按照参保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和承担。

三、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特殊疾病的门诊管理包括门诊费用的报销和门诊用药的管理。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需凭医保卡进行刷卡,并填写门诊费用报销的申请单。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和审批报销事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费用的报销。

四、特殊疾病用药管理特殊疾病用药管理包括用药范围、用药方式和用药费用管理。

特殊疾病用药的范围由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共同确定,并严格执行。

医生应根据病情和相关标准,开具符合规定的特殊疾病用药处方,参保人员可凭处方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购药。

特殊疾病用药费用的管理应按照参保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和承担。

五、特殊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管理特殊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管理非常重要,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疾病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预防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健康管理措施,定期进行体检和随访。

六、特殊疾病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特殊疾病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期对特殊疾病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七、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关键。

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特殊疾病的诊治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提供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特殊疾病管理的相关数据查询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成府发[2009]5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发〔2013〕22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5日— 1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病种分类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2 —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氏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征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四)第四类。

— 3 —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 慢性肾脏病第七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报销标准

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报销标准

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报销标准医保办公室 2017-03-08(一)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第一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其他类型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氏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征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第四类:1.恶性肿瘤: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造成的恶性肿瘤唇、口腔和咽恶性肿瘤消化器官恶性肿瘤呼吸和胸腔内器官恶性肿瘤骨和关节软骨恶性肿瘤皮肤黑色素瘤和其他恶性肿瘤间皮组织和软组织恶性肿瘤乳房恶性肿瘤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男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泌尿道恶性肿瘤眼、脑和中枢神经系统其他部位的恶性肿瘤甲状腺和其他内分泌腺恶性肿瘤不明确、继发和未特指部位的恶性肿瘤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恶性肿瘤原位肿瘤恶性肿瘤随诊检查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骨髓移植肾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心肺移植肝脏移植其他器官移植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 慢性肾脏病9.慢性肾脏病(血液透析)10.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1.胃肠间质瘤12.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二)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标准1.起付标准(“门槛费”)城镇职工:800元城乡居民:500元Ø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疾病无起付线,第二、三类疾病两次起付线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疾病一次起付线。

医疗保险基金对每个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支付期限不超过2年,单眼支付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用药不超过5支(含第5支)支付期限连续计算,如参保人员在支付期限内中断治疗,支付期限不延长。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为75%,大病互助、城乡大病和老补充不能报销。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成府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成都市特殊门诊办理流程

成都市特殊门诊办理流程

成都市特殊门诊办理流程一、办理1.初次办理:需要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根据《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办理相关疾病的病情证明和检查报告。

详情请点击《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

(本条只针对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2.初次办理或再次办理: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一家市医保局定点的医院作为本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医院,到该院的门诊医疗办公室领取空白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3.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预计每月费用及3个月的费用总额,由该院医保办或医务处或门诊医疗办公室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4.中断治疗6个月(含)以上,如需继续治疗,参照初次办理的程序(第1条)进行办理。

5.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办理特殊疾病期间如病情变化需要住院,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市医保局定点的任何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按住院的相关程序予以报销。

6.市医保局就报销范围、有效时间范围、方式等签署审批意见。

7.肺结核病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手续直接在结核病专科医院办理,市医保局特殊疾病窗口不予受理。

二、治疗8.门诊特殊疾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由医院提供),每张处方的药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超时超量开药或与病情不相符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产生的费用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门诊特殊疾病如在审批期内确需更换治疗和/或用药方案,需办理由相应科室主管医师填写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更改申请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盖医院公章,然后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的个人联(红联)一起交市医保局审核处审批,确定更改有效时间。

若是增加疾病,还需符合《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的相关规定。

三、报销所带资料10.(1)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2)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3)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费用清单;(4)病员本人的成都市建行、农行或工行活期储蓄存折;(5)社保卡、身份证,若是代办人办理,还需代办人身份证;(6)在门诊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的,需一并带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第三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

定病种:明确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病种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和药品必须符合《附件》的规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后,应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

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6个月办理一次审核。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办理;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由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医疗机构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审核及医疗费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及医疗费结算;未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个人到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及医疗费结算。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前,暂按原管理方式进行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及医疗费结算。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计算:(一)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乡镇卫生院)160元;(二)第一类病种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第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

未到审核期结束时间提前结算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计算:(一)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定点乡镇卫生院50元;(二)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

未到审核期结束时间提前结算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标准结算,其支付比例、支付标准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照《办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核准的审核期开始时间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审核期结束时间计算。

结算跨年度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报销范围等发生变化时,以核准的审核期开始时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预付金,预付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中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未刷卡办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审核期结束时应及时办理结算。

第十条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清算申请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汇总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四)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商业销售发票(限定点零售药店);(五)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未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四)《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汇总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五)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商业销售发票(限定点零售药店);(六)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七)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八)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九)社会保险卡或参保凭证;(十)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第十三条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二)《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四)《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汇总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五)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六)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七)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八)安置地卫生、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及定点证明;(九)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十)社会保险卡或参保凭证;(十一)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第十四条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需更换治疗和用药方案,应由申请时所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刷卡办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改申请;未刷卡办理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改申请。

更改时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核准方案开具处方,处方用量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核准同意在门诊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用法及价格。

对某些病情稳定的疾病或参保人员因探亲、出差等特殊情况,由医师注明理由和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期内,因所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到上级或专科医院作特殊检查,应由主治医生提出意见,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确认。

符合规定的外检费并入本次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期内,因定点医疗机构暂无所核准的药品,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凭其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药品费并入本次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审核期内,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该审核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审核期满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如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第十九条以下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不在审核期内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二)不在所审核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超出核准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以及审核量或处方剂量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四)审核期满后,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2个月)未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已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病情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应予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停止支付待遇。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应如实申报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查验申报人员的身份,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和治疗。

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按《办法》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5〕84号)同时废止。

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原则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需提交相应的病史资料,只有符合认定标准的方可办理。

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审核期内,使用中医疗法和物理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两种治疗的费用;(二)审核期内,使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一种药品的费用;使用同种通用名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按同类药品较低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三)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做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一种检查的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