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报告)关于煤炭资源储量类型划分和块段划分原则
煤炭储量划分

煤炭储量划分
— 1986《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B级储量:通过系统的勘探工程控制,对煤层、煤质、煤类、构造和岩浆
岩等地质条件作了较详细研究所计算的储量,或者由A级储量块段根据规定外 推的储量。 B级储量要求基本查明: ① 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其变化情况;② 煤层对比可靠;③ 煤质及 其变化情况;④ 确定煤种、煤层产状;⑤ 基本控制煤层底板等高线;⑥ 查 明落差大于50米的断层;⑦ 初步查明火成岩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A级储量:通过较密集的勘探工程控制,对煤层、煤质、煤类、构造及岩
浆岩等地质条件作了详细研究所计算的储量。 A级储量要求查明: ① 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其变化;② 煤质(灰分、硫分、发热量、粘 结性、膨胀系数、可选性等)和煤种;③ 煤层产状、底板标高;④ 落差大于 30米的断层,煤层倾角小于10°的地区;⑤ 基本查明较大的褶皱;⑥ 火成岩 侵入地区,查明火成岩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的初期采区要求勘探程度高,可靠性大,保证按期投产,要求第一水 平以及初采区的高级储量也多。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煤田,采用最密
的勘探网度,也难以求得A级储量,只提交B+C+D级储量,井田D级储量少于30%, 提交详查最终报告,供建小型矿井设计使用。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以最密 的勘探网度,只能求得C级储量,C级储量不少于50%,提交普查最终报告,供 边采边探应用。
C级储量:通过一定的勘探工程控制,对煤层、煤质、煤类和构造等地质
条件作了一定研பைடு நூலகம்所计算的储量,或者由B级储量块段根据规定外推的储量。 C级储量要求初步查明: ① 煤层层位、厚度及其变化;② 煤层对比基本可靠;③ 煤质和煤种;④ 构造及煤层产状。
D级储量:通过地质填图配合稀疏勘探工程控制,对煤层、煤质、煤类和
储量的分类和分级

矿井储量管理一、储量的分类和分级1.储量分类根据我国的能源政策和煤炭资源状况,按目前煤矿开采的技术经济条件,煤炭地质储量分为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内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外储量)两类。
其中能利用储量中又分为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
工业储量包含可采储量和设计损失。
它们的关系可用下表3—7—1形式表述:表3—7—1生产矿井储量分类及其含义如下:⑴地质储量指生产矿井井田技术边界范围内,通过地质手段(如物探、钻探、巷探、地质调查)查明,符合煤炭储量计算标准要求的全部煤炭储量。
⑵能利用储量指煤层的厚度、质量符合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储量。
⑶暂不能利用储量指煤层厚度小、灰分高(或发热量低),或因水文地质条件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等原因,目前开采有困难而暂不能利用的储量。
⑷工业储量是在能利用储量中,可以作为设计和投资依据的那部分储量。
⑸可采储量是指在工业储量中,可以采出来的那部分储量。
工业储量减去设计损失量,即为可采储量。
⑹远景储量指在能利用储量中,研究程度不足,只能作为地质勘探设计和矿区发展远景规划依据的那部分储量。
2.储量分级根据对煤层勘探和研究程度不同,并考虑设计、生产的需要,煤炭储量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D级。
A级和B级称为高级储量。
确定各级储量的条件:⑴A级储量指经过精查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A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的储量。
它是煤矿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
⑵B级储量指经过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B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或者A级外推的储量。
它是煤矿建设时设计和投资的依据。
⑶C级储量指对煤层用足够的钻孔在C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或者B级外推的储量。
它也是煤矿建设设计和投资的依据。
⑷D级储量是根据地质调查、物探成果及有关地质资料推定,并有少量勘探工程揭露证实的储量。
它一般可作为地质勘探设计的依据,有时也可配合C级储量作为小型煤矿建设或一般矿井建设总体规划的依据。
3.储量类别和级别的关系能利用储量包括A、B、C、D等各级储量,即是A、B、C、D各级储量之和。
煤炭勘查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中常见的问题

煤炭勘查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中常见的问题杨通保(咨询中心)一、报告名称不规范1.按编写要求,有探矿权的勘查报告名称应为:贵州省××县(市或煤田)××矿区(井田、勘查区)煤炭××报告。
一般情况下,勘查区对应于普查、预查,矿区对应于详查,井田对应于勘探。
2.有采矿权的补充勘查报告,报告名称应按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写要求定名,一般贵州省××县(市)××井田煤炭勘探(详查、普查)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3.常见不规范情况有:采用公司冠名,“煤炭”与“煤矿”不分,“矿区”、“井田”、“勘查区”不分,采矿权与探矿权不分,投资人(探矿权人、公司)参与报告名称等。
二、缺乏统编和严格校对1.对工作区的叙述,常有前后不一,一个报告中对工作区出现有勘探区、矿区、煤矿、井田等多个称谓。
2.不对本区情况作分析研究,借用别人版本粘贴或乱抄袭,往往漏洞百出。
有的甚至张冠李戴,文不对题。
3.插图内容不清晰,位置不恰当,内容不全,缺少比例尺等。
如:交通位置图中无县城所在地,区域地质图中构造单元不全等,各种分析图件数字过小,插图与文字叙述见图位置相差数页等。
三、附图不规范,内容不清晰1.未按规定要求选定比例尺,造成比例尺过小或过大,线条及数据内容不清晰。
2.未执行煤田地质勘探标准图例,造成图式、图例五花八门,极不美观。
有的图例千编一律,不管图中有无使用,均全部放上,有时该有的图例反倒没有。
3.内容不全。
如勘查线剖面图上,无钻孔止煤点深度、标高等数据。
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上,缺工程见煤点煤层小柱状及主要煤质指标等。
4.以往地质工作中,将分阶段勘查的工作量人为分割叙述。
如勘探报告中,将地质填图、普查或详查(未交报告备案)列入以往地质工作。
有的将与本报告无关联的报告亦完全罗列,毫无意义。
5.地层名称、代号、厚度等,出现前后不一、文图不一。
(地质报告)关于煤炭资源储量类型划分和块段划分原则

关于煤炭资源/储量类型划分和资源/储量块段划分原则的规定说明针对公司各矿井生产地质报告修编中资源/储量块段类型划分和块段圈定遇到的问题,公司地质测量部依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对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和块段圈定做出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总原则依据矿井地质条件和勘查程度确定)(一)矿井地质条件以构造为主的各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如下:一类矿井:1.勘探网度750m×75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1500m×1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3000m×3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1500m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二类矿井:1.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3.勘探网度2000m×2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100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三类矿井:1.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内资源/储量(结合必要的煤巷加以查明)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25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四类矿井:1.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巷探与钻探结合进行圈定)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五类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定为333类;(二)矿井地质条件以煤层稳定性为主的各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如下:一类矿井:1.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2000m×2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3.勘探网度4000m×4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2000m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二类矿井:1.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2000m×2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100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三类矿井:1.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内资源/储量(以巷探为主,钻探为辅加以查明)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50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四类矿井:1.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巷探与钻探结合进行圈定)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五类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定为333类;(三)其它情况断层两侧煤柱、小构造发育的地段、在设计和生产中实际意义不大的小而孤立的块段、以老窑采空区边界留设的煤柱、风化带或插入划定的煤层可采边界30m~50m范围内等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333类。
煤炭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7号]制定的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专门技术要求,它是开展全国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基本工作准则。
一目的任务以摸清煤炭资源储量家底、客观评价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为目标,以井田、勘查区为核查单元,煤炭矿区为统计单元进行煤炭资源储量核查。
通过对井田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属性数据库和图形数据库的建设,努力实现井田资源储量管理由一维属性数据管理,向三维空间数据管理过渡,为井田资源储量三维动态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通过对我国煤炭资源储量的核查,为政府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规划编制、矿业权设臵、勘查部署和合理利用提供依据,为煤炭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核查范围及内容(一)核查范围本次核查主要包括生产矿井、在建井、停产、停建、闭坑矿井占用的资源储量和尚未占用的勘探(精查)、详查、普查、预查(找煤)勘查区的资源储量。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经过普查、预查(找煤)及其以上地质勘查工作已上表的资源储量;2、虽未上表但已探明尚未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3、虽未上表但实际上已经被矿井占用的资源储量。
(二)核查内容1、井田资源储量核查(1)核查对象为生产矿井、在建井、停产、停建、闭坑矿井占用的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累计消耗资源储量、历史挂账的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压覆的资源储量和尚未占用的资源储量,分析保有资源储量的数量、煤质及空间分布。
(2)开采回采率调查以煤矿采区回采率的调查为重点,调查煤矿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分析煤矿资源储量的管理、报损、核销和资源节约状况。
(3)煤矿生产经营状况调查开展煤矿产能调查,分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按所有制、井型等分析产能的构成,分析煤矿投资、生产、销售以及煤炭市场情况。
2、勘查区资源储量核查以尚未开发的勘查区为核查单元,核查基准日前尚未占用的、各勘查阶段范围内不相重叠的预查(找煤)、普查、详查、勘探(精查)资源储量,包括压覆的资源储量。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说明:
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石油:油田,
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
(2)地热:地热田;
(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地热:电(热)能;
(3)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中的A+B+C+D+E级(表内)储量;
(4)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就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就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就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就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就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 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 条、5、3条、5、4 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 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与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 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 条、5、4、3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就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 或250m 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与初期采区(规范5、5、1 条)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就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与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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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资源/储量类型划分和资
源/储量块段划分原则的规定说明针对公司各矿井生产地质报告修编中资源/储量块段类型划分和块段圈定遇到的问题,公司地质测量部依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对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和块段圈定做出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
(总原则依据矿井地质条件和勘查程度确定)
(一)矿井地质条件以构造为主的各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如下:一类矿井:
1.勘探网度750m×75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
2.勘探网度1500m×1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
3.勘探网度3000m×3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1500m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
二类矿井:
1.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
2.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
3.勘探网度2000m×2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100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
三类矿井:
1.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内资源/储量(结合必要的煤巷加以查明)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
2.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
3.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25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
四类矿井:
1.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
2.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巷探与钻探结合进行圈定)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
3.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333类;
五类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定为333类;
(二)矿井地质条件以煤层稳定性为主的各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如下:
一类矿井:
1.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
2.勘探网度2000m×2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
3.勘探网度4000m×4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2000m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
二类矿井:
1.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
2.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
3.勘探网度2000m×2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100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
三类矿井:
1.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内资源/储量(以巷探为主,钻探为辅加以查明)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
2.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
3.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50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
四类矿井:
1.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
2.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巷探与钻探结合进行圈定)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
3.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333类;
五类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定为333类;
(三)其它情况
断层两侧煤柱、小构造发育的地段、在设计和生产中实际意义不大的小而孤立的块段、以老窑采空区边界留设的煤柱、风化带或插入划定的煤层可采边界30m~50m范围内等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333类。
二、资源/储量块段圈定边界及特殊情况说明
1.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时,均应在断层的两侧各划出30m~50m的范围作为推断的块段。
断层密集时,不允许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或探制的块段;
2.小构造发育的地段或在设计和生产中实际意义不大的小而孤立的块段,不应划定探明的或控制的块段。
探明的或控制的块段不得直接以推定的老窑采空区边界、风化带边界或插入划定的煤层可采边界为边界。
3.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
注:(1)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之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时,原则上按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来划分各类型块段;其次是: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
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而不再视为外推的范围(划定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应有工程见煤点控制),上述两种块段划分办法的采用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划分各类型块段时,应考虑矿井的地质构造、煤层厚度、产状等自然因素,尽量利用勘探线、煤柱边界线、井田和采区边界线、巷道、水平标高线、底板等高线等,使各类型块段形状简单,计算方便。
4.对于有多个煤类的煤层,原则上应分煤类估算资源/储量。
5.除断层煤柱、矿界煤柱和老窑采空区推定边界(防水煤柱)外,其它各类井工巷道或“三下”煤柱在划分资源/储量类型时,不能因属煤柱量而改变或降低其类别,均应以上述第一项要求划分资源/储量类型。
6.估算各级资源/储量的估算指标严格依据现行规范执行,对于旧规范中出现的表外量在本次生产地质报告修编中依然按旧规范估算煤量,但不再依现行规范划分各资源/储量类型,煤量需单独统计。
7.勘查程度属详查(最终)区内各级资源/储量类型除巷道圈定的煤量定为111b类外,其它煤量不能有探明的资源/储量类型,可以有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储量。
8.对于孤立或狭长构造地段中的、煤层群中随开采已破坏的煤量不在估算资源/储量。
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