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

四、引入重整制度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 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 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 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 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 制度。 新破产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 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虽然尚未具备破产原因,但是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 可以明确的预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态将会在未来的一定 时刻发生。 此时,赋予债务人及时启动重整程序的机会, 有利于实现早期拯救,提高企业困境的治愈率。
案例3、A公司向B银行贷款 500 万元,约定当年 12 月 31 日还款。___月___日,A公司的一项对外 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对方拒付一笔 250 万美元的 货款。对此,A公司提起国际仲裁,并确信年底 以前不可能结案。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根据其 未来的现金收支情况,预计年底无法偿付对B银 行的贷款,请求B银行延展偿债期,遭到拒绝。 同时,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得知A公司面临的困境, 纷纷提起追债诉讼。如果A公司的所有流动资金 被冻结和执行,它将无法支付国际仲裁费用。 此
六、强化破产责任
以前破产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后, 职工失业下岗、生活艰难,巨额债务无法清偿, 而企业的负责人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针 对这种情况,新破产法对破产责任作出了规定, 并且和新《公司法》、新《证券法》规定的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尽 责义务,《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 产罪都实现了对应。
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 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 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25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 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新旧破产法的变化

新旧破产法的比较8点变化1、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原企业破产法只是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新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这意味着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所有企业将平等地受到同一“劣汰”法则的约束,同时,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转而交由市场解决,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破产将从“政策性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
2、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
新企业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债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管理人”制度有别于原破产法确立的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的机制以前的制度安排中,政府清算组人员处置企业破产不很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
新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按照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不称职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还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换。
这意味着企业破产清偿管理人承担企业的各种破产事宜,将能减轻人民法院保全企业财产的负担,也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新的破产法强调债权人自治,强化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新创设了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清算和重整程序当中都强调了、强化保护债权人利益。
4、规定“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次引进了国际上破产法的最热门的潮流——重整制度,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清算法、市场退出法,而且还是一个恢复生机法、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
通过合法合规的专业化的重组,使企业获得新生,也使得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保护。
新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重整的相关法律程序以及重整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我国经济法的一个较大突破,也是国际化的一个表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适用范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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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主体适用范围
①所有的企业法人
②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
③个人独资企业
④合伙企业
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地域适用范围
当然适用于中国境内;并且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一般取回权
取回途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取回时间: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拒绝取回: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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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在认定债 务人是否具备 破产原 因时 。一定要 注意
区分破 产原因与 申请 人提出债务人 破产 申请 的条件这
两个不 同的概 念。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和第七条分别就 上述两个概念 作出了规定 。破产原 因是人 民法 院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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圜 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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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确定 。 原则上 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 , 应 当通过诉讼程序予 以解决 , 但如果 债务人提出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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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 宋晓 明 张勇健
刘 敏
21年 8 2 01 月 9日, 高人 民法 院法释[0 1 2号 最 2 11 2 《 于适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企业破 产法若 干 问题 的规 关 定 ( )( 一 》 以下 简称破产法 司法解 释 ( ) 经最 高人 民 一 ) 法 院审判 委员会第 12 5 7次会议通 过 ,已于 2 1 0 1年 9 月 9日公 布 , 0 1 9月 2 自2 1 年 6日起 施行 。 现就该司法
认定标准存在不 同理解 和认识 , 因此有必要予 以明确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关 于 “ 企业法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 的规定 , 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 因 有两个并列 的标准 .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
破 产 法 司 法 解 释 ( ) 台 的背 景 和 目的 一 出
释。
行体 制 、 机制等方面的原 因, 对于 申请人提 出的符合 法
律规定 的受理破 产案件条件的 申请 ,以种种理 由不 予 立案 , 响了企 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 。 为衡 量一个 国 影 作 家是否是 市场经 济重要 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 ,其作
破产案件法律依据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程序。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分配等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依据规定方面,对破产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二、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如下:1. 企业破产: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
3. 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
4.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1.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 申请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意愿。
3. 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四、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1.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2. 破产财产的确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3. 破产财产的分配:(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2)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清偿税款;(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4. 破产财产分配的具体顺序和比例,按照《破产法》规定执行。
五、破产案件的法律依据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破产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对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申请和受理、审理程序、破产财产的确定和分配等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清算等方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清算等方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破产法概述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 定:依照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
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 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序“。
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4 页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 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 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 应当以后者为准。
(1)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4)破产的宗旨在于公 平清理债权债务。
第3 页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各方当事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仅指破产清算程序
广义的破产法则包括破产还债程 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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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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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 地区、地级市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 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法
经济法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进行债务清理或者和解整 顿的法律制度。破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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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以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 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2.地域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企业法》第2条的规
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对企业及其债务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
当企业状况下滑、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经营时,便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尽快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维护经济正常秩序。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广泛,包括个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多个领域,本文将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探讨。
一、适用范围1.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破产法最常见的适用范围,无论是国企、私企还是外企,只要面临负债累累、运营困难或经营不善等问题,就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彻底清算企业债权和债务,以便让企业能够马上停业歇业或清算资产,让债务人及早走出负债危机,同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 个人破产个人破产是指当个人因经济欠佳、生意亏损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债务,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包括个体户、自雇人士、独资企业主及普通民众等。
个人申请破产清算具有降低债务人负担、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3. 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破产是指当金融机构面临负债危机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进行优化重组或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以便及时合理的处理破产财产。
金融机构破产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
二、适用原则1. 破产清算的原则破产清算是破产法适用的核心原则,它是指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分配。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并返还给债权人。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合理处理破产财产,确定债权人权益,并尽快结束破产程序。
2. 公正公平的原则破产法的适用要求法院要公正、公平的处理破产案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对于不当行为、虚假债权、破产财产非法转移等问题,法院要依法进行惩罚,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侵占债务人财产。
3. 整体债务原则破产法的适用要求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要进行整体处理,尽量扩大破产企业的财产规模,以便更好地分配债权人的利益,并加速解决破产案件。
新旧破产法的主要区别

新旧“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区别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
它较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旧破产法)不仅在篇幅上增设了大量的条款(旧破产法仅43条条款,而新破产法则有136条条款),而且在立法理念与制度设置方面有诸多的创新与突破,笔者认为新旧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依据统一旧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86年颁布“试行”的20年来,我国诞生了数以百万计的个私企业,它们都没有破产的规则可循,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另外,旧破产法对破产原因规定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和操作,往往产生非因经营管理不善及其严重亏损的原因造成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可以申请破产的争议。
另外,在以往的破产法相关规定中,其适用依据是不统一的,在民事诉讼法出台前,旧破产法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颁布后,对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破产首要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适用的又是《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
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的适用范围,且在立法上统一了破产程序等的法律适用依据。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注册的所有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于金融机构。
同时,将“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更易于法院的审查和操作。
另外新破产法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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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
在新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其适用范围如何确定,是一个重要的争议问题。
所谓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相关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
通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破产能力的前提。
但由于破产法是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债务清偿程序,所以其适用主体即具有破产能力者,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的范围可能出现一定差异。
各国出于社会政策需要或因立法历史背景不同,在破产法中往往规定某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不具有破产能力,如政府公法人。
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又将破产程序适用于个别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对象,如有的国家破产法规定,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可以延展到遗产之上,遗产在不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等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破产程序。
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全民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据此,公法人和公益法人因不属于企业而无破产能力,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以及自然人也无破产能力。
这就使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过窄,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调整出现大幅度空缺,影响经济秩序,而且有违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
从立法角度讲,对破产法适用范围的确定涉及到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自然人应否以及应在何种程度上纳入破产法调整;第二,其他依法设立的非企业营利性组织应否纳入破产法调整;第三,特殊企业是否纳入破产法调整,如何调整,其中主要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和公用企业(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问题将另文论述);第四,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起草工作组对应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已形成共识,但对适用范围应扩大到何种程度,意见尚不一致。
自然人应否纳入破产法调整是目前争议的焦点;对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非企业营利性组织应纳入破产法调整已无争议,问题只是立法应如何具体规定;对其他问题则尚未来得及充分考虑。
在自然人破产问题上,有的人主张,对自然人均适用破产制度,消费者丧失清偿能力也适用破产法调整;有的人主张,仅对从事营利活动的商自然人即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专业户除外)适用破产制度,对消费者则不适用破产法调整;也有的人主张,破产制度只宜扩大适用到自然人企业及其出资人;还有的人主张,破产制度只扩大适用到自然人企业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不包括其出资人。
学术上的争论虽尚未有最终结果,但立法上的倾向性意见已有体现。
在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新破产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一)企业法人;(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前款规定的民事主体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视为存续。
”自然人中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不主张将自然人都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也未建立,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可能出现大量破产逃债欺诈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秩序。
反对意见则认为,目前在许多大城市中,银行贷款一半以上是向自然人发放的,自然人丧失清偿能力需要破产法调整的问题已十分突出。
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有利于规范解决目前的债务清偿混乱现象,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诚实而不幸的消费者破产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免除对剩余债务的清偿,使其事业和生活有摆脱债务重负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严格的免责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可以有效地制止目前缺乏法律调整的猖獗逃债欺诈行为,反而有助于推动个人信用等制度的建立,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