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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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逐渐壮大。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建筑公司在某地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

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雇佣了100余名农民工。

工程完工后,农民工们向该公司索要工资,但遭到拒绝。

于是,农民工们集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2. 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 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二、案件分析(一)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农民工接受建筑公司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动;其次,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报酬,双方形成了经济上的联系。

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1.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3.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建立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4.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三、案件启示1. 企业要依法经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一、劳动关系认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4.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为其提供劳动,按劳务关系处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高法〔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25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

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精选】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精选】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一总则编制目的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依据企业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适用对象为企业全体员工,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标准均需遵循本方案的规定。

名词定义A.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就是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执。

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反映,只有妥善、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才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管理规范B.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和执行;C.本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生效后,于2006年月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原有规章制度与本方案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D.本方案若有与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劳动争议预防了解沟通E.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F.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企业员工生活、工作中,了解企业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G.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劳动关系文件的规范H.针对国家现行法律对企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修正,以保证文件的有效性;I.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规定劳动关系变更、终止或解除的具体事项;J.对每个员工都应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对员工的生活、工作中的优劣表现及奖惩情况均应记录在案;K.完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并对企业的规章制度针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让员工“知法”。

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例:集体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分析

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例:集体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分析

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例:集体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分析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例的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分析引言: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作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例的解决方式以及法律依据,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工资发放时间纠纷案例描述:某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约定每月10日发放工资,但公司实际上却经常延误工资发放时间,导致员工晚领薪或发生额外费用。

员工对此提起了诉讼。

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分析:1.协商解决:双方应该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尝试解决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员工可以与雇主或工会进行协商,要求雇主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如双方能够就工资发放时间达成一致,可以解决争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寻求调解或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员工有权依法提起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雇主是否违反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并作出调解或仲裁决定。

3.法院诉讼:如果调解仲裁不成功,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雇主未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支付工资,构成违约。

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判决雇主支付延误工资,并可能追加违约金。

二、案例二:集体合同解除争议案例描述:某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签,但工会方面不同意续签。

双方意见发生分歧,导致集体合同解除问题。

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分析:1.协商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和工会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因合同续签引起的争议。

双方可以重新协商集体合同续签的具体事项,例如工资调整、福利待遇改进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一、劳动关系认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9]1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年6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股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存在劳动关系?答:股东、合伙人与劳动者身份原则上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股东、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同时可以综合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提供劳动等情况综合认定。

二、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等职务,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答: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职务的,在确定与谁建立劳动关系时,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工作地点等情况来综合认定。

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 号)第七条规定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年也未订立两次劳动合同,但在前后用人单位累计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或者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应予支持?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订立劳动合同次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4月25日至26日,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济南市召开了全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

会议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建筑工程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的情况下,非法用工主体所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可以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以上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非法用工主体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中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问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构成双重劳动关系情况下,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新用人单位非因自身原因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二)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除外);(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五)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等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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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最近这些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很多起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这样的案件往往因为涉及的人数比较多,所以造成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

对于这类案件,国家的处理也是不同于寻常案件的。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关于▲201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审理程序吧。

▲一、集体劳动争议影响
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人数多、标的大及面广,同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对社会安定的影响比较大,稍有不慎会引发职工上访,累诉难息。

随着福安市仲裁委对多起集体争议案件成功的裁决,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扩大了社会影响,也为处理集体争议仲裁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体现为快、细、慎、明。

快,是指注重及时高效处理集体争议案件,防止矛盾激化。

根据《劳动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集体劳动争议由于涉及劳动者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秩
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这类争议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进行。

特别审理程序适用于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二、案例
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231人涉案金额达145.88万元的重大欠薪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并及时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移送象山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从8月4日立案受理到8月11日移送法院执行,按照最快的办案程序,在8日内完成。

据了解,劳动者所在的某服饰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欠薪时间长达1年之久,231名员工于8月4日向县仲裁院提交立案申请,追索2015年6月-2016年7月工资共计145余万元。

因此次群体性案件涉及人员数量多、拖欠工资时间久,社会影响较大,县仲裁院高度重视,按快立案、慎裁决、速结案的相关要求,立即启动了“绿色通道”程序,在收到该集体案件劳动者申请书当日决定受理并安排了开庭时间,同日通知双方当事人领取材料。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县仲裁院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此次劳动争议案件。

1、仲裁院院长张晓作为首席仲裁员迅速组成合议庭,快速决定案件处理方案——调解,以便尽快安抚职工情绪,
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职工利益;
2、迅速联系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配合案件调解,告知此次案件性质的严重性,诠释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因法定代表人逃逸等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情形。

用人单位也及时明白到此次事态的严重性,表示放弃答辩期,积极配合调解,并承诺提供厂房设备进行强制执行以支付职工部分工资。

3、全院工作人员及爵溪街道派出庭、县监察大队通力合作、加班加点,快速核对双方提供的工资数额及人员名单,以防错案假案的发生。

通过对集体劳动争议、农民工欠薪案件等有较大影响的集体争议案件开通“绿色通道”,有力确保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结案”的工作模式,既能高效、快捷地解决集体劳动争议,也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县良好的社会环境创造有利的条件。

上面就是关于▲201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处理程
序了,大家可以看出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的人数比较多,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对于这样的案件处理的程序也是与普通案件不一样的。

这些年国家慢慢的对这一类的案件也逐渐的有了一些经验,相信在以后处理起来会对大众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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