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口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全省重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重要金融项目资金。
包括重点金融项目、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和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三项。
其中,重点金融项目专项资金按项目制实施申报管理;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额度,按照事后奖补、补完即止的原则实施。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重点金融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重点金融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第四条重点金融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相关决策部署和政策文件要求,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全省性重要项目、基础设施。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全省性重要项目、基础设施。
(三)为我省金融强省建设开展先导性、创新性的探索试验的全省性重要项目。
(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以及对各地市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项目、金融聚集区、金融工程。
第五条重点金融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应属经过充分论证、满足立项条件、具有明确绩效目标和良好工作基础的重点项目,项目应当在广东省内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粤府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措施:一、着力稳定出口(一)加大力度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2015年5月底前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境内外重点展会计划,做好150场左右境外展会、140场左右境内展会参展组织工作,推动企业与境外经销商的直接对接。
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
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传统平台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及网上交易会、采购商考察交流会等新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
打造“中国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等境外展会品牌。
(省商务厅、贸促会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二)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
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
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从委托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制造和自主品牌制造一体化转型,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本地增值率和配套率。
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

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穗外经贸规财[2015]1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7.01【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规财〔2015〕17号)各区(县级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7月1日附件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外经贸发展等用途,对我市与外经贸事业发展相关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使用对象、范围等,审核资金申报材料、组织资金评审活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资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资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1.12•【字号】穗府[1990]6号•【施行日期】199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资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府(1990)6号1990年1月12日)为加强我市物资进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坚持改革开放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各类产品进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正确引导外汇投向,严格把好进口关。
按国家规定的进口政策,引导和掌握好商品进口。
(一)机电产品(含机电设备、单机、仪器、配套件及维修配件,下同)的进口,总的要实行控制,由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下达全市用汇额和主要机电产品计划配额。
同时,按不同产品规定,实行暂停进口、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项目、限制进口和控制进口。
申请进口单机二万美元,批量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仪器或单机五万美元,批量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设备和技术引进项目设备,经国内招标后确不能解决的,方予批准进口。
(二)对非机电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和农业生产资料,可允许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和国内生产供应不足的紧缺品种。
对重要商品的进口,国家实行计划配额管理。
(三)生活消费品(含部分机电产品),从严限制进口。
按商品分类规定,实行暂停进口、限制进口和允许进口。
允许进口的部分生活消费品,主要是用于涉外供应和外商投资企业自用。
(四)下列情况按国家有关部门专项规定进口。
1.外贸使用以进养出外汇、周转外汇和为加工产品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含辅料、包装材料)、零部件、成套散件等,不受上述(一)、(二)项规定的限制。
但因故需转为内销和进口物资换购商品出口部分,仍根据上述(一)、(二)项原则掌握,并按规定办理审批。
2.“三资”企业进口,合同规定的返销部分,凭批准的合同办理进口,其内销部分按规定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入库储备申报书【模板】

附件2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入库储备申报书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二〇一九年)目录1.申报函2.项目申请表3. 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4.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5. 相关资质证明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8. 项目申请承诺书9. 2017年、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加盖公章)申报函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贵方《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入库储备的通知》,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申报单位名称,提交下述文件及附件资料一式5份申报“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保证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项目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一、项目实施的意义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整体概念和含义,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项目整体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光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技术方案,方案必须符合通信建设、共建共享及运行维护有关标准规范。
三、项目验收指标申报主体应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提出客观可行且量化的项目验收指标,且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标准。
所提出的最终验收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支持粤东粤西粤北12个地市未连通光纤网络的20户以上自然村光纤网络建设;推动农村地区光纤接入;项目产品或服务实现的经济效益;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已有基础和保障条件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团队情况;项目已有的前期工作基础和成果;各级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对项目的支持;保障项目实施的其他条件。
五、资金保障及预算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项目的自筹和本专项扶持资金投资概算;已投入资金情况和阶段性支出计划。
六、项目实施风险分析及规避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穗外经贸法[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12〕9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促进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对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对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览活动、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和品牌推介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申报,根据“统筹安排、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广州市外经贸局和广州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外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组织有关听证论证活动、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使用项目和拨付资金,提出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等,并会同市外经贸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资金用途、支持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一)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或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经贸洽谈会(广交会除外);(二)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项目组织单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团体等)举办和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三)广州地区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览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穗府[198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穗府[198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eb0b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4c.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穗府(1988)1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关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广东省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纲要》的要求,特作如下决定:一、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积极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一)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是贯彻中央关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和加速我市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
全市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与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紧紧把握当前的国际机遇,敢于开拓,勇于创新,大胆负责,积极利用外资和参与国际市场的交换和竞争。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行各业,要在认真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切实抓好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工作。
要根据当地资源和生产要素以及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制订出全市及各区县、各行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总体规划,克服决策上的短期行为。
要积极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创造条件。
力争到二000年外资出口总值(按一九八0年不变价)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35%以上。
(三)市各级政协以及统战、侨务、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团体和机构,要在沟通我市与港澳地区和海外的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中继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利用华侨和港澳同胞众多的优势,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活动。
对引进资金、技术的有功人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二、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一)政府的各级管理部门,要以“服务、指导、效率”为原则,调整机构,转变职能,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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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口贴息项目申报指南一、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一)支持对象在广州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含中央和省属驻穗企业)。
对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以一般贸易自南太岛国(含9国:库克群岛、斐济、密克罗尼西亚、纽埃、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所罗门群岛等,下同)的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二)支持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申报条件1.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2.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3.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支持时间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4.申请企业(单位)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2019年国家进口贴息项目。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符合以上条件的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四)申报材料1.申请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进口项目的用途及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引进技术的还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申请报告应声明“本企业(单位)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
2.《2020年省进口贴息项目申请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附件1)及电子数据。
3.申请企业(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2020年省进口贴息项目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附件2)及电子数据。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
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9.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
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及页码。
(五)申报和初审要求1.企业(单位)申报材料的要求。
(1)以上1-9项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2)单家企业同时符合条件申报进口产品和进口技术贴息项目的,需分别独立申报、打印和胶装。
(3)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附件1、附件2),申请企业除装订进申请材料中外,还需另打印纸质版(盖公章)一式两份报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同时报送表格的电子版至本区商务主管部门。
未按要求整理申报的材料,不予接收。
2.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要求。
(1)各区初审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时,应核对相关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进口合同、进口设备参数证明文件等),审核该企业是否已按要求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及填写指定的申请表。
各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各区负责,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汇总上报的行文中应确认已核上报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原件。
(2)将本区企业附件1汇总成《2020年*区省进口贴息企业申请汇总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附件3),将本区企业附件2汇总成《2020年*区省进口贴息企业项目汇总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附件4),《2020年*区省进口贴息项目入库明细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附件5)。
(3)申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的,各区将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特大号透明箱分套装好)和企业附件1,2的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各区的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二十份,含附件3,4,5)及电子版统一报市商务局(贸管处)。
(4)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于2020年3月28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2020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口贴息项目的使用情况报告。
(六)申请受理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注:各区商务主管工作人员请及时将本区符合条件上报的企业拉入“广州企业进口贴息交流群”(七)审核注意事项1.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2.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应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3.贴息标准(1)贴息本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
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2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6月28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
(2)贴息率。
根据省下达的贴息事项年度资金总额,按照不高于3%的贴息率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统一的贴息率。
(3)贴息金额。
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单位)不超过400万元,对贴息总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单位)不予安排贴息。
二、进出口贸易公司类(一)支持对象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含深圳)。
(二)支持时间2019年1月1日至9月30日。
(三)进出口贸易公司认定进出口贸易公司由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认定条件包括且不限于:1.项目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致力于促进我省与相关国家的双边经贸交流与合作;2.进口商品符合企业注册所在地经济发展布局,满足人民高质量消费需求,具备集散平台作用;3.申请企业应当是以某一类商品或某一国(地区)方式在进口国家(地区)范围(详见附件6)和进口商品范围表(详见附件7)内开展的进口活动,其中以一类商品方式支持范围必须是国别范围内的进口商品;一国(地区)方式支持范围必须是商品范围表中进口一类商品或多类商品;4.每市申报企业不超过2家;5.企业申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其他需要认定的条件。
(四)其他申报条件1.申请企业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2.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
3.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未申报过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4.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今年1-9月进口符合商品表范围内的商品进口同比增加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今年新成立企业1-9月进口符合商品表范围内的商品进口同比增加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四)申报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8)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进口产品预计对企业、当地和行业可产生的效益、绩效目标、是否愿意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申报相关商品或目标国家的进口采购活动、本企业(单位)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进口贴息项目表(附件9)。
4.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提供一份企业具备集散平台作用的说明材料及其它佐证材料。
(五)贴息标准1.贴息本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
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9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9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
2.贴息率。
按照不超过0.3%计算并入库。
今年新成立企业按照不超过0.2%计算并入库。
3.贴息金额。
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对贴息总额低于1万元的企业不予安排贴息。
附件:1.2020年省进口贴息项目申请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2.2020年省进口贴息项目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3.2020年**区省进口贴息企业申请汇总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4.2020年**区省进口贴息企业项目汇总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5.2020年**区进口贴息项目入库明细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6.进出口贸易公司类进口国家(地区)范围7.进出口贸易公司类国别进口商品范围表8.进口贴息项目(进出口贸易公司类)申请表9.进口贴息项目(进出口贸易公司类)表附件12020年省进口贴息项目申请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及南太岛国类)说明: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签名章无效;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4、企业性质:国有、集体、民营、三资、研究院所、高校、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