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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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0振华重工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2021-03-04

600320振华重工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2021-03-04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选刘成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对刘成云先生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我们认为:刘成云先生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增选刘成云先生为公司董事。

二、关于聘任刘成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总裁)的议案
经对刘成云先生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我们认为:刘成云先生符合《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刘成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总裁)。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占波、季林红、杨钧、白云霞、张华、盛雷鸣
2021年3月3日。

振华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振华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公告编号:2019-118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一)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9号)核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不超过93,868,443股。

截止2018年11月21日,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46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10.58元,募集资金总额481,002,772.00元,扣除发行费用11,120,746.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9,882,025.5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中天运〔2018〕验字第90071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专户设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账号为0108001700001543。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单位:万元(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项目为高可靠混合集成电路及微电路模块产业升级改造项目。

该项目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微”)组织实施,原定建设地点为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基地(桑达工业园区),变更后建设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1栋。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深圳作为国家支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正在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人才吸引、税收减免和政府财政支持等方面能够提供诸多优惠政策,振华微将募投项目建设地点变更到深圳,有利于资源利用,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振华股份:关于孙公司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振华股份:关于孙公司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公告编号:2020-008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孙公司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湖北中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再华先生控制的深圳道弘润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弘润华”)收购其持有的湖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运物流”)60%股权,向刘富国收购其持有的港运物流30%股权、向尹红收购其持有的港运物流1%股权、向李婧收购其持有的港运物流3%股权、向董正茂收购其持有的港运物流3%股权、向黄太华收购其持有的港运物流3%股权。

本次交易价格是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概述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孙公司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孙公司与道弘润华、刘富国、尹红、李婧、董正茂、黄太华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公司将以共计人民币9,231,535.88元的对价收购道弘润华、刘富国、尹红、李婧、董正茂、黄太华合计持有的港运物流100%股权,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道弘润华、刘富国、尹红、李婧、董正茂、黄太华将不再持有港运物流股权,孙公司将持有港运物流100%股权。

此次资产收购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次交易为止,公司未与道弘润华发生其他非日常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一)深圳道弘润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6年12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7HK0J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调查报告模板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调查报告模板

关于XX有限公司XX省XX州XXXX项目人民币XXXXX万元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评估报告目录一、客户基本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基本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公司概况 (4)(三)股东结构及出资情况 (5)(四)公司治理情况 (6)(五)管理层情况 (7)(六)集团性客户情况 (8)(七)主体资格及项目合法性评价 (8)(八)财务状况分析 (9)二、项目情况 (13)(一)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13)(二)项目建设条件评价 (14)(三)项目工程技术评价 (17)(四)项目建设合法性评价 (18)(五)项目建设方式 (18)(六)项目建设进度 (19)三、项目市场分析 (19)(一)行业发展现状 (19)(二)行业政策及发展前景分析 (19)(三)项目优势分析 (20)四、项目投融资评价 (211)(一)项目总投资估算 (211)(二)资金筹措分析 (22)(三)项目财务评价 (23)五、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准入分析 (25)(一)固定资产贷款准入分析 (25)(二)项目准入分析 (27)六、贷款效益及风险分析 (28)(一)贷款综合效益分析 (28)(二)项目风险分析 (28)七、融资情况分析 (29)(一)融资情况 (30)(二)信用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银企合作情况 (30)八、其他事项说明 (30)(一)担保圈分析 (30)(二)隐性集团客户 (31)(三)绿色信贷调查分析 (31)(四)反洗钱风险调查分析 (31)(五)资金监管管理情况分析 (31)九、贷后监管及风险管控分析 (32)十、贷款综合分析 (32)(一)审批依据 (32)(二)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 (33)(三)贷款额度 (33)(四)用信方式分析 (33)(五)贷款用途分析 (35)(六)贷款条件 (35)(七)信用发放条件 (35)(八)贷后管理要求 (36)十一、整体贷款方案 (36)(一)信用发放条件 (36)(二)贷后管理要求 (36)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借款人”或“企业”)为我行新增客户,是XXXX(以下简称“XXXX”)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承建XX 省XXXXX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本工程”),特向我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XXXXX万元,用于该项目的建设。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600679上海凤凰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2021-03-04

600679上海凤凰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2021-03-04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资4300万元,与江苏美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美乐)、丹阳市凤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丹阳凤明)设立合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已知晓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并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材料。

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江苏美乐持有公司13.90%股权,为持有上市公司超过5%股份的股东。

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我们已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之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针对相关材料向相关方进行了沟通和了解。

本次交易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董事会表决的过程中,关联董事王国宝先生、王朝阳先生回避了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设立的合资公司人民币1亿元,其中公司出资4300.00万元,占股43%;江苏美乐出资4700.00万元,占股47%;丹阳凤明出资1000.00万元,占股10%。

合资公司将主要在自行车业务领域进行投资。

我们认为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600515 _ 海岛建设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600515 _ 海岛建设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公告编号:临2013-015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增资(一)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二)本次增资情况不构成关联交易(三)本次增资情况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增资子公司情况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海国际广场)注册资本为4.1亿元,其中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为100%。

望海国际广场注册地为海口市海秀路8号,法人代表马超,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纺织品、办公用品、家具、五金工具、交电商业、通讯器材、工艺品、服装、鞋帽、珠宝首饰(包括金银)、糖、烟、酒、水果、副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文体用品、音像制品、书刊、电子出版读物、计算机软件、钟表、摩托车及配件、自行车、金属材料、装饰材料、化妆品、化工原料(专营除外)的销售及电子商务,柜台出租,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

(以上项目设计许可证管理的凭许可证经营)。

截止2012年12月31日,望海国际广场经审计总资产17.37亿元,净资产4.34亿元,净利润1,349万元。

三、增资的主要内容公司对望海国际广场增资人民币2900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望海国际广场注册资本将达到70000万元,本公司仍然持有其100%的股权。

四、增资子公司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增资将满足望海国际广场的业务发展需要,提升其竞争力,使其能充分利用行业发展黄金时期,抢抓市场机遇从而带动公司整体发展。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认为本次增资风险可控,有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600242 中昌海运关于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的公告

600242   中昌海运关于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海运公告编号:临2013-013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交易简要内容:本公司全资孙公司拟以其所有的“中昌118”轮作为租赁标的物,采取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11000万元,融资期限为5年。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交易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一、交易概述(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全资孙公司阳西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西中昌”)拟以其所有的“中昌118”轮作为租赁标的物,采取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租赁”)融资11000万元,融资期限为5年。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周健民、田平波、何伟昌、袁浩平、谢晶、王霖,独立董事俞铁成、方耀源、严法善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周健民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的议案》和《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本次交易相关的《关于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的议案》和《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2012年10月29日注册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96号金融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夏小军注册资本:叁仟万美元,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

控股股东: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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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公告编号:2020-025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湖北华宸置业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旌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达科技”)以自有资金设立湖北华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置业”),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该公司已办理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华宸置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湖北华宸置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J0BM66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思湾街道黄石大道496-副2号
5、法定代表人:段祥云
6、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20年07月27日
8、营业期限:长期
9、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批发零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卫生洁具、木材、水暖器材、陶瓷制品、五金交电、家具、初级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主要股东:旌达科技持有华宸置业100%股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设立华宸置业,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提供新的发展空间。

本次投资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无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分析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未来经营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对外投资面临着市场、行业、管理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

公司将督促和监督华宸置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增强其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抵御能力。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孙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风险管控能力;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培养核心骨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服务能力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等,确保孙公司未来业务稳健经营。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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