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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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一)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一)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种畜禽场现场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种畜禽管理的必要性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基础,是促进畜禽生产标准化、规模化的关键。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种畜禽场现场审核,是深入贯彻落实《畜牧法》的重要内容,对加快依法治牧进程,规范种畜禽市场秩序,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维护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和省不断强化种畜禽管理力度,2006年7月国家颁布的《畜牧法》对种畜禽的选育和生产经营进行了严格规范,2007年我省依据《畜牧法》,制订了《办法》,对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核发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办法》,依法治牧能力逐步增强,有力保障和提高了我省的种畜禽质量。

为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种畜禽场现场审核工作与以上法律法规的衔接,进一步提升我省种畜禽管理水平,我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种畜禽场现场验收标准,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申报书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见附件1-7)。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种畜禽管理的必要性,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种畜禽场现场审核,促进我省种畜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畜牧办法】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提高养殖效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林业和园林、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户和散养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对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户,促使其逐步过渡为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场规模适用标准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第六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一)市、各市(县级)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各市(县级)、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要水库;在满足西江、潭江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沿河两岸划定的一定范围的陆域;(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四)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五)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为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种畜禽管理条例》。

该《条例》分总则、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生产经营、罚则、附则6章27条,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现发布《种畜禽管理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4月15日种畜禽管理条例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十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

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03.02•【文号】农[牧]字[1988]第10号•【施行日期】198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农(牧)字[1988]第10号)为贯彻实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三个配套法规。

经广泛征求意见,又在全国性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制定了《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兽医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附一:制定《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的说明一、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来,各地投入很大力量开展畜禽及其产品的收购、屠宰、运输和市场各流通环节的检疫,对保护人畜健康起了重要作用,受到社会的重视。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理顺检疫工作,明确检疫工作重点和检疫各环节的相互关系,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以便管而不乱,更有效地发挥检疫工作的作用,防止疫病传播。

二、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精神,做好畜禽产地检疫是防止畜禽疫病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也是屠宰、运输、市场检疫的基础。

要大力充实乡镇基层检疫力量,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把检疫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产地检疫上来。

三、实行兽医卫生合格证是对从事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管理,防止病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进人流通的一种有效办法。

屠宰的畜禽必须具有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检疫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畜牧法

畜牧法

对规模养殖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模饲养场除具备个体养殖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 下五个(更高)条件: 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有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 还要求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具备以 上五项条件后,并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占农业总产值(%)
一、种畜禽管理
(一)畜牧遗传资源保护 (二)种畜禽品种的选育与 生产经营管理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我国 有576个类群,占世界的1/6,但一些珍贵畜 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有的流失国外
九斤黄、狼山鸡只有在俄罗斯美国育种场
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常有发生,种畜 禽生产经营管理亟待加强
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来自畜牧业的现金收入已
占农民全部现金收入的30%以上
成为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支柱
畜牧业现状(2006)
♣ 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
40 30 20 10 0
1978年 1985年 1990年 1995年 2000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8.7) (16.8) (23.3) (27.5) (29.6) (31.7) (33.2) (33.7)
种畜禽场应当具备的条件
防疫条件 ——有疫病监测制度和合理的免疫程序 ——无一类、二类动物疫病和国家规定内阁的其他动物疫病 ——设有病畜禽隔离舍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建立育种核心群,原种场种公畜不少于6个家系,公畜 特一级、母畜一级,三代系谱清楚。 ——制定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生产性能测 定,开展良 种登记。 ——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国外提供的参照标准),科 学的饲养管 理制度,合理的种群更新和售后服务制度。 ——记录(档案保存),选种选配、分娩、生长发育、防疫 及诊疗记录。

家禽屠宰管理规章制度

家禽屠宰管理规章制度

家禽屠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屠宰管理,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家禽屠宰、加工、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家禽屠宰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家禽屠宰过程符合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提高家禽肉品质量。

第二章屠宰场设立与管理第四条设立家禽屠宰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五条家禽屠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二)有固定的屠宰场所,设施设备齐全,布局合理;(三)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屠宰工人和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具备动物尸体、废弃物、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家禽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以下工作:(一)对进入屠宰场的家禽进行检疫,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屠宰;(二)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屠宰,确保家禽肉品质量;(三)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屠宰后的家禽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家禽屠宰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以下工作:(一)定期对屠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设备卫生;(二)对屠宰过程中的生熟产品进行有效分离,防止交叉污染;(三)对屠宰后的家禽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家禽肉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三章屠宰行为规范第八条屠宰家禽应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确保家禽肉品质量。

第九条屠宰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兽医卫生操作规程,防止家禽疾病传播。

第十条屠宰后的家禽应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家禽屠宰场应建立健全肉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家禽肉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案名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案名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
案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23
•【字号】清府办函〔2022〕179号
•【施行日期】2022.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案名单
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2〕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及《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屠宰厂(场)设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规〔2018〕4号)有关要求,经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结果公示等程序,佛冈康隆家禽屠宰有限公司家禽屠宰场通过了家禽屠宰厂(场)备案资格审核,同意备案并予以公布。

请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家禽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和动物防疫监督等工作,督促家禽屠宰厂(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保障生鲜家禽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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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YYY,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
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

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条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

第六条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第二章活禽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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