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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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基础学习班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基础学习班讲义
3.《人权宣言》(1789年)
(1)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2)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3)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
(4)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4.宪法
(1)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
5.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
长官法是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
6.帝国时期法学家活跃
(1)法学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2)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渊源。
7.《国法大全》(罗马法发展至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标志)
9.立法司法双轨制
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均有权判断违宪。
专题五、法国法
1.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诉法典》和《刑诉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六法”体系;民商分立体制。
2.在法国,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渊源;但在行政案件中,判例法被作为正式法源,对法院有拘束力。
专题四、美国法
1.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2.南北战争之后,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5.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6.自19世纪末以来,各州逐渐取消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与内容(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

1 楔形⽂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楔形⽂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它是⼈类历最早的⼀批成⽂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特征,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汉穆拉⽐法典》。

基本特点:①在结构体系上⽐较完整,⼀般分为序⾔、法典本⽂、结语三个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产⼒发展的⽔平以及⼈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③内容缺乏⼀般的抽象概念和⽴法原则,多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

2 汉穆拉⽐法典:是迄今为⽌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部奴⾪制成⽂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伦王国汉穆拉⽐王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字法的集⼤成者。

其制定的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和地⽅上各⾃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的各种关系;③缓和⾃由民内部的⽭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主阶级的统制。

《汉穆拉⽐法典》关于⾃由民地位的规定:将⾃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奴。

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其法律地位⽐后者⾼,法典⾥有许多条款专门保护他们的⼈⾝安全及其享有的⼀切财产。

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由民,包括的范围很⼴。

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在法典中表现得⼗分明显。

3 《汉穆拉⽐法典》的历史地位:在古代西南亚奴⾪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制早期⼀部⽐较完备的成⽂法典。

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些国家的法律产⽣影响。

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制国家的⽴法⽂献所不能⽐拟的,⽽⽂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法发展的⽔平。

《汉穆拉⽐法典》的主要内容:①极⼒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主对财产和奴⾪的私有权;③反映古巴⽐伦社会的阶级对⽴关系和⾃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④包含着⼤量调整⼿⼯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乎占全部条⽂的⼀半;⑤保存了若⼲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外国法制史讲义:法国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讲义:法国的法律制度

法国的法律制度一、《拿破仑法典》颁布以来民法法系的形成、发展和特点【考纲内容】(一)民法法系的定义民法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

它是在法国继受罗马法传统,建立自己的近代法典化体系,并将其强制向外推行,同时其他国家竞相仿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二)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13世纪以来,经过评论法学派、人文法学派的薪火传递,《国法大全》和复兴运动诸流派发展起来的法学一起,逐渐形成“欧洲普通法”。

普通法有着共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学思想、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法律教学和研究方法。

借助于经济活动的拓展,法律学家传播罗马法的热情以及永续罗马帝国的观念,“欧洲普通法”成为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基本法。

15世纪之后,各民族国家的君主在致力于统一本国法的过程中,将“欧洲普通法”纳入其中,使之成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

编纂法典是这场继受罗马法为目的的运动之必然归宿,这一使命由18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成功地担当起来。

最终,罗马法之花,结出了法国近代六法体系之果。

新的法制模式和法律思想经由两个途径迅速向世界各地传播开来,第一个途径,是通过法国在其占领地或殖民地强制推行的方式加以传播。

第二个途径,是一些国家基于对法国体系优越性的认同而予以自愿仿效。

(三)民法法系的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以法典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该法典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系统地按逻辑联系组织起来的成文法规的整体。

2、在法律传统上,从成文法形式、各项制度和原则,乃至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民法法系全面继受罗马法传统。

3、在法官职能方面,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两套系统。

二、法国历史上的各部宪法及主要特征【考纲内容】(一)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立法1、《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参照《独立宣言》制作出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由制宪会议通过。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基本内容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这里是由【店铺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一)人法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 自然人。

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 法人。

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

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会。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 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

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

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

外国法制史之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之罗马法

被继承人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延伸,是一种人格继承。 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 对后世的影响:继承方式 特留份制度 法定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





3、诉讼法 * 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对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的形式: 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初期; 只适用于罗马市民; 特点 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当事人须亲自到场并携带争讼物到庭; 先进行法律审,后进行事实审。
** 人格减等 **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25岁的男 无 行 为 能 力:不满7岁的幼 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未适婚人 适婚未成年 浪费人 成年妇女



* 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 分类: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 条件: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法人----三人 以上 财团法人----一 定财产 必须经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合作结成的集体; * 最好的政体是混合制; * 正义是政府的宗旨,是国家的本质要素。
2、理性主义法哲学



* 自然法的实质是正确的理性; * 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法 法律 人定法 * 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三)特点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2、既规定了野蛮的刑罚,又试图把这种刑罚规 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这既反映了《十二表法》具 有的奴隶制法的共性,又有自己的个性。 3、律文具有单一性,这也反映了古代奴隶制法 的共性,及“一断于法”的个性。 4、有关财产和买卖的法律程序规定,反映了人 们对所有权的重视,也反映了平民要求公正、平等 的心态。

2019年司法卷一《外国法制史》辅导:历史地位

2019年司法卷一《外国法制史》辅导:历史地位

2019年司法卷一《外国法制史》辅导:历史地位
四.历史地位
1.对中世纪产生很大影响,使很多国家接受这个法律思想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武力,罗马帝国灭亡;宗教,宗教改革;法律,至尽仍影响
3.简单商品生产社会最完备的法律。

罗马法结构严密、严谨、
科学
4.从罗马法复兴角度,中世纪后期罗马法复兴在很大水准上奠
定了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日耳曼法、教会法、粗俗的罗马法→优士
丁尼编纂的高度发达的罗马法(适于保护商品经济)
(1)兴起于意大利,在其亚马菲城发现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的原稿,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的兴趣。

波伦亚大学以注释为主
要教学方法。

伊尔纳留斯为创始人的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后期
注释法学派)
(2)德国扮演重要角色,皇帝宣布罗马法为普通法,相对于各
封建地方法来说,从帝国法院到地方普通法院统一适用罗马法
(3)法国,其南部形成罗马法(成文法)区;北部商品经济发
展较晚,为习惯法区。

总体上习惯法仍占统治地位——不但为市民阶
层提供现实法律依据,而且对资本主义发展、统一的资本主义国家,
国家主权意识的形成有重大影响,同时促动罗马法自身体系的重大发展,概念科学,体系严谨
(4)罗马法对于近现代资产阶级法律的影响①大陆法系对罗马
法的继承更为明显,对发展和创制法律的方法的继承②英美法系:衡
平法(罗马法不系统的新的应用)民法的概念问题,现代民法借用市
民法概念;公法、私法的基本划分;司法体系问题,人、物、诉讼
(罗马法划分体系);司法平等的观点与原则问题;所有权概念及其
基本原则,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利;诉讼制度,辩护、陪审、公开审判制度等。

自考《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四章

自考《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四章

自考《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四章
第四章罗马法
本章重点:市民法;万民法;十二表法;国法大全;法学家的作用;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主要内容;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第一节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罗马法的形成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二、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
(一) 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
(二) 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前3世纪)
市民法和《十二表法》
(三) 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前1世纪)
最高裁判官法与万民法;万民法与市民法的彼此关系。

(四) 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
法学和皇帝命令
(五) 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6世纪中叶)
三、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
(一) 法学家的突出作用
(二) 裁判官的“告示”
(三)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一、罗马法体系的分类
二、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但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而言。

(一) 人法
包罗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二) 物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

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构成。

(三) 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

第三节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复兴
二、罗马法影响的表示
三、罗马法产生影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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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
(1)成文法。
(2)不成文法是指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1)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2)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3)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
4.罗马法学家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②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
(1)市民法是古罗马固有的法律。
(2)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1)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2)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3)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例题·单选题】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 )(2008-1-11)
①社团法人: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会。
3.婚姻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
(2)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①“有夫权婚姻”;②“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现代对于物的基本法律分类在罗马中都已经初步体现。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元老院于公元前450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452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3.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法学汇编》,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公元565年),法学家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敕令的汇集。
三、罗马法分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
(1)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一)人法
1.自然人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①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奴隶被视为权利客体。
②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人格减等”。
(1)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①合法原因;②违法原因。
(2)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3)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4)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1.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1)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
2.诉讼程序先后有三种不同的形态:(1)法定诉讼;(2)程式诉讼;(3)特别诉讼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复兴
1.原因
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2.过程
(1)注释法学派
①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
2.万民法,共和国后期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法学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一节讲义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法开始产生。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③罗马法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罗马法上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法人分为两种:
A.公法和私法
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D.市民法与长官法
[答疑编号275701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罗马法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所以本题选C是正确的。
1.物权法定。
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继承。
(1)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确立“限定继承”原则。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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