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第八讲+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教案

法律责任教案教案名称:法律责任教案教案目标:1. 了解什么是法律责任以及其重要性;2. 掌握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3. 理解法律责任带来的后果以及如何承担和减轻法律责任。
教学内容及步骤:引入:引入法律责任概念,让学生了解法律责任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可以通过以下问题引发思考:- 你是否听说过法律责任?你认为它是什么?- 为什么我们需要法律责任?主体部分:第一节:刑事责任步骤一:讲解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强调违反刑法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步骤二:列举一些常见的刑事犯罪行为,如盗窃、故意伤害等,并讲解相应的法律责任。
步骤三: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不同刑事责任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第二节:民事责任步骤一:讲解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强调违反民法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步骤二:列举一些常见的民事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并讲解相应的法律责任。
步骤三: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不同民事责任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第三节:行政责任步骤一:讲解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特点,强调违反行政法规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步骤二:列举一些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如违规建筑、环境污染等,并讲解相应的法律责任。
步骤三: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不同行政责任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第四节:劳动责任步骤一:讲解劳动责任的概念及特点,强调违反劳动法规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步骤二:列举一些常见的劳动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非法解雇等,并讲解相应的法律责任。
步骤三: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不同劳动责任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总结:总结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及其后果,强调个人应当积极承担和遵守法律责任,同时提出减轻法律责任的方法和途径。
教学评价:通过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和问题解答等方式,检验学生对法律责任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可以组织小组讨论,让学生自主分享和交流。
拓展活动:提供一些实际案例,让学生就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结束语:本节课的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理解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及其后果,并培养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法理学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三、法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
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下面三种:①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全部法律责任中占多数。
②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③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责任。
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③法律责任所承担的是否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导致主体利益减损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含义责任——个人与他人及社会联系的方式,是维持权利和社会生存的手段。
法律责任——责任的一种形式。
广义: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
狭义: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和特点(一)法律责任的特点1.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和违法行为相联系,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2.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实行法律制裁的依据;3.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者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国家强制性;4.法律责任必须由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授权的机关予以追究(二)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律责任本质的三种代表性观点:1.道义责任论;2社会责任论;3规范责任论。
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三)法律责任的作用1.保护(惩戒)作用:惩戒违法者和保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2.教育作用:对违法者和社会上的一般大众。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法律责任种类的含义1.法律责任的种类指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2.按承担责任的主体分: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3.按责任承担的内容分: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4.按责任的承担程度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5.按责任实现形式分:惩罚性责任、补偿性责任6.按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连带责任最常见是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二、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特点: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一种财产责任2.民事责任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追究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和有关的仲裁机构(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法理学-法律责任

一、道义责任论 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社会生活的道德准则与行为 规范并决意实施,是归责的原因。故又称意思责任论。
提出构成责任的心理状态包括三方面:(1)必须是具有辨 别是非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2)行为时有意思自由; (3)犯罪时有故意或过失。
云南李昌奎案的案情和审判过程倍受媒体 和公众关注。从8月22日上午8点30分开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对该案进行 再审。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院再审 判处李昌奎死刑。
二是绝对不能追究非责任人的责任,即不 能让没有违反法律义务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株连或变相株连。
三、责任相称原则
二、法律责任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任 何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任意确定这 种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三、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或 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 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 着密切的关系。
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 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判断承担法律责任之方法
一、责任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保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即凡是实施了违反法律义务行 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赛家鑫
2009年,一名叫李昌奎的云南巧家县人, 将18岁的女孩王家飞奸杀,并把其年仅3岁的 弟弟王家红也残忍杀害。2011年3月,云南高 院推翻了一审死刑的量刑,李昌奎被改判死 缓。该判决结果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广泛 的质疑。在一个调查中,有将近98%的网友 都认为李昌奎“应死刑,比药家鑫凶残”, 故称其为“赛家鑫”。更有法律工作者直呼 “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 此待遇。”
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界定

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界定导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石,对于违法行为,必须加以明确的界定,并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界定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的界定方法和相关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界定标准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部门的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1. 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界定首先要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是法律的基础,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才可能招致法律责任。
2. 主观过失:大多数法律责任需要具备主观过失,即有意或过失地犯罪或违法行为。
主观过失的程度可以影响法律责任的轻重。
3. 事实依据:法律责任的界定还需要有具体的事实依据。
只有确凿的证据和可靠的证人证言才能用来界定法律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界定方法违法行为的界定是法律责任的前提,但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在界定违法行为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违法行为的界定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
一些严重干扰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往往被视为违法行为。
2. 威胁他人利益:违法行为是否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也是界定违法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3.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的约束,也是界定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依据。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三、相关问题的探讨1. 法律责任的轻重:法律责任的轻重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区分。
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而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 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一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主观故意,即有意犯罪或违法。
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素。
3. 法律责任的变化:法律责任不是静止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迁,法律责任也会相应调整。
因此,界定法律责任时要考虑到法律的时代性和变化性。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违法的构成及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违法的构成及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违法行为产生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首先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
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下面从主客体详细解答:第二节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由于法律责任会给责任主体带来法定的不利后果,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道德非难和法律处罚,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以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保护责任主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由于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的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
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我们将法律责任的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方面。
一、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后面责任分类中提到国家责任,国家到底是不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责任

这篇关于《⾃考《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责任》,是特地为⼤家整理的,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 1、法律责任,即⾏为⼈由于违法⾏为、违约⾏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由国家强制⼒保证。
3、⼴义的违法责任,指所有违反法律的⾏为,包括犯罪⾏为和狭义的违法⾏为。
狭义的违法⾏为,也可以称为⼀般侵权⾏为,包括民事侵权⾏为和⾏政侵权⾏为,指除犯罪⾏为外所有⾮法侵犯他⼈⼈⾝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为。
4、⼀般来说,违法⾏为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 第⼀,违法⾏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第⼆,违法⾏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为。
这⾥讲的⾏为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第三,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为。
第四,违法⼀般必须有⾏为⼈的故意或过失。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或法定⾏为能⼒。
5、违约⾏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违约⾏为是产⽣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6、法律规定成为产⽣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上看,责任⼈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损害。
它可以导致民事责任和⾏政法律责任的产⽣。
7、法律责任的⽬的就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得以⽣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有责任的⼈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侵害的可能性。
8、法律责任的功能法律责任的上述⽬的是通过它的三个功能来实现的,即:惩罚、救济、预防。
①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②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
法律责任通过设定⼀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一)三种代表性观点1.处罚论⑴处罚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或“制裁”⑵处罚论存在明显缺陷,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很难解释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责任2.后果论⑴后果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⑵后果论的主要缺陷在于,“不利后果”的含义过于宽泛3.义务论⑴义务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⑵义务论对法律责任的解释更为合理,它既能全面地涵盖各类法律责任,也准确地揭示了法律责任的强制性,缺点在于没有充分说明法律责任这种后产生的义务与作为前提的原定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二)法律责任定义1.法律责任定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论或新义务论2.优点⑴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⑵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或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机关认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一)主体1.主体:责任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2.对于自然人而言⑴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常地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⑵责任能力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并能够有意识地引导和控制自己的行为⑶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来判断的3.对于法人而言,责任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便具备4.国家在一些情况下也是责任主体(二)主观心理状态1.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又称为主观过错2.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⑴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⑵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特殊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行为1.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2.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四)损害结果1.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和伤害2.损害结果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又包括预期利益的丧失3.损害结果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五)因果关系1.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四个方面构成要素,而且要求这些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两类因果关系⑴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特定的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⑵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者的外在行为是不是在其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行为的结果三、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二)根据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⑴过错责任强调法律责任源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因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正当的理由⑵过错责任的追究和承担,对当事人和其他人具有威慑和教育作用2.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三)根据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1.直接责任: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2.连带责任: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3.替代责任: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四)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的不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2.行政责任: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行为主体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概念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二、法律责任认定或归结的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⑴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⑵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⑶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责任法定原则就其实质或精髓而言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的原则⑴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⑵排除和否定非法责罚⑶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二)因果关系原则1.在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确认因果关系之有无2.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联系,而不是主观臆想的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可以用各种事实和证据加以证实的(三)责任相当原则1.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种类、轻重相适应2.责任相当原则的要求⑴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⑵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违法者主客观两方面的各种情状,从而影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⑶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四)责任公正原则1.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2.责任公正原则包含的原则⑴有责必究原则⑵责任平等原则⑶责任自负原则①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③要保证责任主体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惩罚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2.惩罚包括⑴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⑵行政制裁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⑶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二)补偿1.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行为或不作为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2.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恢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功能的责任方式3.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和国家补偿⑴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⑵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⑶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二、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按照责任主体是主动地还是被迫地承担法律责任分为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两种形式(一)自觉履行1.自觉履行是指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认定之后主动向权利人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2.自觉履行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二)强制执行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责任主体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2.强制执行包括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⑴司法强制执行①依职权的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直接强制执行法律责任②依申请的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责任⑵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通常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一)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1.免责: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其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的情形2.无责任或不负责任: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因而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二)免责的情形1.时效免责: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不诉免责: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便不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3.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免除当事人的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4.自首、立功免责:对那些违法之后自动投案或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5.补救免责:对于那些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6.协议免责: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即所谓“私了”7.自助免责: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限制,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8.人道主义免责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或对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考虑9.赦免⑴赦免: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⑵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①大赦指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犯罪行为完全免除罪责与刑罚的赦免制度②特赦:对已定罪服刑的犯罪人免除其剩余刑罚的赦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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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违法
行政相对人违法
三、守法的理由 案例:苏格拉底之死 请阅读《克力同》中苏格拉底与克力同的对话,并思考:
为什么苏格拉底明知将其判处死刑的法律并非正义之法却
仍然选择服从该法律、从容赴死? 你认同苏格拉底的做法和理由吗?为什么?
你认为公民守法的理由在于什么?
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如果一个国家制定的某部法律是“恶法”或其中的某些条 文是“恶法”,该国公民有没有义务服从这部法律或这些 法律条文?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服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 服从? 请结合罗尔斯对“公民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的探 讨(参见阅读资料)及其“公民不服从”理论(教材11.2)
(一)惩罚的理由 1.报复论
同态复仇论的演化
具体主张: 有恶必报:作恶者必须受罚
罪责自负:只有作恶者才应当受到惩罚
罪当其罚:惩罚轻重同罪责大小相适应 理论基础:意志自由论(现代报复论的基础)
2.功利论 具体主张:
惩罚包含着痛苦,只有能够实现超出这种痛苦的良好效
果,惩罚才是合理的 惩罚的正当性来源于其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强调对受损害一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着眼于受到损害一方及受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人不在考 虑之列
现代的民事责任制度和理论更强调救济功能
(三)预防功能 使违法行为人的心智、行为恢复正常状态 警醒其他社会成员 在各个时期、各个法律领域,法律责任均发挥着预防功 能
四、惩罚的理由及法律责任的本质 案例:复旦投毒案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洋遭同寝 室友林森浩投毒后死亡。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5月,复旦大学177名本科生、研究生签署《关 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 “死刑” 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 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学生们提出理由主要如下: 生命是珍贵的,世界上已有127个国家废除了死刑。 我们中国经济社会在高速发展,“以渐进方式逐步废除死 刑” 是大势所趋,应该从林森浩这种个案开始。
最鲜明地体现于刑法规定的刑罚中,民事制裁中的惩罚 性赔偿和违约金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惩罚功能
(二)救济功能 通过填补损失的方式,将物或人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 它们所处的状态 包括特定救济(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纯经济利益的 场合)和替代救济(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 伴随着商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一、制裁 广义制裁:所有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的统称 狭义制裁:专指惩罚这种责任实现方式 (一)违宪制裁 (二)刑事制裁 (三)民事制裁 二、补偿 (一)民事补偿 (二)行政补偿 三、强制
拓展阅读 守法与违法 柏拉图:《克力同篇》 罗尔斯论“公民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 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 社2011年版。 法律责任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6年版,第14章“责任与惩罚”。 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 版。
作业
预习“立法原理的制度”、“司法原理和制度” 阅读[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5 年版,第十一章(特别是第六节),了解孟德斯鸠的分 权思想 /lunfade/16.htm
广义:犯罪+狭义违法行为
狭义: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
(二)违法的构成要件 1.违法的主体 是否具备了法定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违法 主体呢?
违法是对行为性质的判断 法律责任是对法律后果的承担 违法主体≠责任主体 2.违法的主观方面 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的过错 故意 明知 过错 过失 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or 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功能 (一)惩罚功能
给违法行为人以身体、精神或财产上的强制,以维持社
会安全与秩序 法律责任的古老功能 最初具有复仇、报应的意义 近现代以来,更多地强调矫正、威慑和维护社会秩序的 意义 着眼点在于惩罚违法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而不在于受
损害一方
思考上述问题
第二节
一、法律责任释义
法律责任概述
(一)本讲所称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义务而 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违法行为+法律的规定 (二)相关概念对比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是违反第一性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法律义 务 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落实法律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
(二)归责的基本原则 指导归责活动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自负原则
3.公正合理原则
4.因果联系原则
详见教材
(三)归责原则 确定责任承担的具体的原则性规定
1.过错责任 在确认法律责任时以主观上的过错为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主要规则原则 依据: 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相适应 行为人意志自由,应当为在自身意志指导下的行为负 责 “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于我”
复旦投毒案(续) 据林的同学反映,他平时不是凶残的人,对患者态度 好、还为灾区捐款,科研能力强,家里是农民,很穷,母 亲患严重心脏病。“总之,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 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今年两会上,周强院长强调确保 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建议不 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给他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 终生痛悔自己的罪行,并在将来有机会照顾好黄的父母。” 这封希望刀下留人的请求信,经媒体披露后,几乎触 犯了众怒,愤怒的网友直指这些复旦学生是“法盲”。 请思考:你是否同意《请求信》中,同学们要求不判处 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为什么? 你认为法律责任,特别是惩罚存在的目的和意义何在?
二、免责
(一)免责的含义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前提:存在法律责任 (二)免责形式 1.实效免责 2.不诉免责 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当事人向专门机关起诉为前 提,如果拥有告诉权的当事人不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 法律责任,则其责任便被免除 多发生在民商法中,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并不多见 不诉行为必须出于主体的自愿 3.自首、立功免责 4.人道主义免责 5.协议免责
这些利益包括:一般预防、加强规范、个别预防、使罪
犯失去犯罪能力、改造、报仇 理论基础:功利主义
3.复归论(再社会化论)
具体主张:
惩罚是使罪犯复归社会的手段 监禁罪犯等于给国家一个机会,帮助罪犯改变原有价值
观、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克服反社会的心理
反对死刑 理论基础:将犯罪视为一种疾病予以医治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1.道义责任论 2.社会责任论
但民事法律中一般很少区分故意和过失 且某些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
(三)违法行为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要求以违法行为为前提
但一些特殊的责任形式并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如
公平责任 (四)损害事实 损害包括人身性的、财产性的和精神性的 损害应为已经发生或确定必然会发生的损害
(五)因果关系
3.违法的客体 法律保护并为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违法客体≠违法的对象
4.违法的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 单纯的意志或思想,如果不以某种客观的、外在的方式表
现出来,则不构成违法
(三)违法的种类 1.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主要领导人 2.刑事违法 犯罪
3.民事违法
违约+侵权 4.行政违法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法律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不 同的要求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五项:
(一)主体 具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的人 (二)过错 法律通常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 在刑事领域,法律对于违法者的主观过错(故意、过失) 最为看重
在民事领域,过错责任是主要的法律责任形式
第八讲 法律责任
第一节 守法与违法 第二节 法律责任概述 第三节 归责与免责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第一节
守法与违法
一、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的活动 (二)守法的条件 1.法律条件 2.公民条件 3.环境条件
二、违法
(一)违法的概念
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无过错责任 在确定法律责任时不以主观上的过错为必要条件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 在外部联系,即应当承担责任 与工业社会的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 ·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一般具有平等 地位 · 即使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经济实力差别,又因其在民 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 处于优势地位的“获利先行者”会越来越居于优势地位 ·同时,伴着社会化大生产而产生的劳动工伤事故、车 辆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和核损害事故等往往不存在 主体的主观故意,却易于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 ·在上述情况下,如仍坚持“过错责任”则显失公平 存在问题 易产生“企业责任忧虑” 因此,可能逐渐被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 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 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合理分担责任 我国具体规定: 《民法通则》第132条 《侵权行为法》第24条 适用条件: 法律无明确规定要求适用无过错责任 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会显失公平 依据: 通过公平理念来考虑损害分担 借鉴英美衡平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归责原则的地位遭到质疑: 是以衡平的手段确定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仅为特殊 的补充手段,而非一般性归责原则 在我国目前司法条件下,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可被社会保障所取代
3.规范责任论
详见教材【阅读材料】11.3
五、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四)违宪责任
详见教材
第三节
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 (一)归责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即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 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责任竞合,即法律责任的冲突,是指实体法规范从不同角 度对同一法律关系进行评价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