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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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法有关的民法基础理论

与经济法有关的民法基础理论
• 第二,推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旳债务行为
(明星表演、教授诊疗)
• 第三,事实施为
• 事实施为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旳,不必向别人 进行意思表达,不合用代理旳要求。
代理旳种类
• 1.委托代理 •
• 2.法定代理 •
• 3.指定代理
被代理人
委托协议
代理人
被代理人
法律旳 直接要求
代理人
被代理人
人民法院 或主管机关
• 极易构成表见代理旳情形: • 合作关系 • 夫妻关系 • 父子关系 • 雇佣关系
代理权旳终止
• 1.委托代理旳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毕;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旳法人终止;
• 被代理人死亡时,委托关系原则上也应该 终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旳,委托代理人 实施旳代理行为有效:
• 《民法通则》第137条要求,从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超出23年旳,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里旳23年就是权利旳最长保护期限。
三、诉讼时效旳中断、中断与延长
• 中断
不可抗力或 其他障碍
• 中断
1年8个月 3个月 4个月
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 同意推行义务
1年
3个月
2年
• 延长 由法官自由裁量以弥补立法列举式旳不足。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别人名义进行 旳民事行为。
涉及三种情况: • 没有代理权; • 超越代理权; • 代理权终止后而为旳代理。
▪ 在无权代理旳情况下,如经本人追认旳,无权代 理人所为代理行为旳法律效果属于被代理人,视 为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协议,假如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 善意相对人就能够向本人主张该协议旳效 力,要求本人承担协议中所要求旳义务, 受协议旳约束。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民法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民法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民法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涉及民事关系的调整和规范。

它是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的定义、内容、作用以及实践中的案例等方面进行论述。

定义方面,民法是指规范个人间以及个人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围绕着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人身权益等方面展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举足轻重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的任务。

民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含了很多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首先,财产关系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规定了私人财产的获取、流转和保护等方面的规范,确保了个人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其次,婚姻家庭关系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结婚的条件、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的处理等方面的规范。

最后,人身权益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方面的保护。

民法的作用是保护私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首先,民法通过保护私人财产和合同自由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民法通过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再次,民法通过保护人身权益,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总的来说,民法在社会管理和法律体制建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知识点的应用,下面将结合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对于保护商品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非常重要。

比如,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一件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根据民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或者换货。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权利,保护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

其次,民法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在一次离婚案例中,根据民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基础民法篇课件

法律基础民法篇课件
法律基础(民法篇)
监 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
监护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
(1)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责任的分担 (2)行为人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 (3)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4)学校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基础(民法篇)

摄制权;改编权注释权; 翻译权;汇编权;

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权、并由此获得报酬权。
法律基础(民法篇)
专利的客体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
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
新的技术方案。也称“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继承权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转
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1、法定继承
范围及顺序:
第一顺序
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列入第 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
子女
婚生

非婚生 继
父母
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
法律基础(民法篇) 祖(外)父母
▪ 继承规则: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此外,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就像一张无形的网,规范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

要理解民法,首先得明白其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无论贫富、强弱,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自愿原则则赋予了民事主体自主决定、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当事人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利益均衡,不能一方受益过多而另一方受损过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秉持善意,恪守承诺,不欺诈、不隐瞒。

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概念。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比如,你去商店买东西,就和商家形成了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你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商品的权利,商家有交付商品的义务,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客体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常见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它种类繁多,像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比如你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你借给别人钱,就对对方享有债权,有权要求其还款。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人身权则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像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属于人格权,亲权、配偶权等属于身份权。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四、 代理制度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四、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①国家机关。 • ②社会组织 • ③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 前三种法,尽管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 阶级特征也不同,但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 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统称 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 社会主义法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 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 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具 有与任何剥削阶级法律完全不同的性质。
•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 有法可依,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 这是实现和健全社会注意法制的前提,也 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任务。
• 有法必依,是指必须严格执法、守法,依 法办事,这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 关键。
•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时,必 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程序 和制度办事,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的重要条件。
• 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律的历史类型 更替的根本动力,社会革命是法律历史类 型更替的基本条件,唯有社会主义法律是 在完成自己历史使命,消灭剥削和阶级, 实现共产主义后而自行消亡。
• 法律可概括为:法律是反映由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同志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的总和,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 有力工具。
•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 必须依法平等地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 裁,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的必然要求。
• 民主是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多数人统 治,归根结底表现在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 制度,即国体和政体上。 • 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的性质由统治 阶级的性质决定,民主的真实和虚伪可以由 民主反映的多数人意志的范围来判断. • 统治阶级内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全社会 的民主是真正的人民民主.因此,多数人的范 围是检验民主真假的试金石.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民法基本理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调整的范围: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我国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从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看,采用的是权利本位的立法体例。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实体法。

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1)指导性;(2)约束性;(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种价值取向。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意思自治)(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它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覆盖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它强调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无论是富豪还是平民,在民法的框架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自愿原则赋予了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

公平原则则要求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应当合理,不能一方受益过多而另一方受损过重。

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它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道德约束,确保民事行为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比如,你购买了一件商品,就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你享有获得商品的权利,商家则有交付商品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客体则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常见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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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重点法条】?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意思分解】?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意思分解】?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也是公务员考试的重点。?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1)完全行为能力?

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 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18(16)周岁的;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行为能力? 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周岁以下;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3、注意区分第13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 4、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14条)。?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

(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9周岁儿童花3元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

(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16周岁中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为。?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见《合同法》第47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13.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2006年国考B类真题) 104、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 A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6年江苏真题B类) 26、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以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 )。

A 9岁的小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送给好朋友 B 11岁的小学生在商场购买数码相机 C 16岁的中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低价卖给他人 D 20岁的大学生借款购买数码相机 (2005年江苏真题C类) 27、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依据民法孙周( A D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意思分解】?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法定代理人)。? 2、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6条)。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指定,本法第16条第2款所列顺序即是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可以不限于1人(《民通意见》第14条)。?

4、对指定不服可以起诉;且指定是设定监护人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民通意见》第16条)。 5、一旦指定,即不得自行变更。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民通意见》第18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意思分解】? 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第24条)。?

2、注意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6条),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 3、宣告失踪的最重要法律后果即是指定财产代管人。应注意:?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 (2)其他人失踪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围并不限于第21条所列人员(《民通意见》第30条);?

(3)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民通意见》第32条); (4)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不作为)或侵犯失踪人权益的(作为),其他利益关系人可起诉追究责任或变更代管人;同时提起的,应分别审理(《民通意见》第35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意思分解】? 1、与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换而言之,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即无申请权;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是4年而非2年(《民通意见》第27条)。 3、宣告死亡案的公告期是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68条)。?

4、撤销死亡宣告法律后果包括:? (1)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关系取得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

(3)第三人合法取得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的,可不予返还(《民通意见》第40条)。? (4)特别注意夫妻关系的恢复问题(《民通意见》第37条)。? (5)子女被收养的效力问题(《民通意见》第38条)。? (6)恶意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 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真题回顾】 (2006年国考真题A类、B类) 113、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C)。 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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