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四章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第五章设施建设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苏水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3月18日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行蓄滞洪区是流域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流域防洪保安,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和生态湿地蓄洪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以及国家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协调流域防洪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着力保护行蓄滞洪功能与生态保护功能,因地制宜的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确保流域防洪安全,确保行蓄滞洪区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行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滨水空间生态修复,为安全江苏、美丽江苏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流域防洪规划,优化行蓄滞洪区布局,明确行蓄滞洪功能要求,实施行蓄滞洪工程建设,确保行蓄滞洪区有效运用。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根据各行蓄滞洪区洪水特点、风险特性、安全状况和开发利用状态,推进行蓄滞洪区分类分区管理,明确分类分区管控要求,实施居民迁建,制定防御洪水风险预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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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报批〈江苏省防洪规划〉的请示》(苏水计〔2010〕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江苏省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同意《规划》提出的全省防洪排涝目标任务、主要工程布局和防灾减灾措施,请认真组织实施。
到2020年,长江干流和太湖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洪泽湖及淮河下游流域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沂沭泗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到规划设防标准。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河湖工程维护管理,切实提高流域、区域、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发展、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中,要依法执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防洪排涝设施,确保防洪保安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坚持“流域与区域统筹、左右岸兼顾、上下游协调、城乡一体、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水利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和城市防洪规划,推进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开展涉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土资源开发等活动,都应符合防洪规划要求。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要求,统筹推进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一市、一县范围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流域和跨市跨县(市)的区域骨干防洪排涝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市、县共同建设。
江苏省政府关于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5〕3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5〕3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请示》(宁政发〔2015〕66号)收悉。
经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组织编制的《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以下简称《规划》)。
南京地处长江、水阳江、秦淮河、滁河下游,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江苏省会城市,也是全国重点防洪城市,加强城市防洪工作尤为重要。
经过多年建设,南京城市防洪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区规模扩大,迫切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确保防洪安全。
望你市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切实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同意《规划》提出的目标内容。
《规划》以南京市“一主三副”中心城区为重点保护对象,兼顾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新城的防洪需求,规划总面积974平方公里。
到2030年,中心城区防洪标准主城区达到200年一遇,副城区达到100年一遇,新城达到50-100年一遇;山洪防治标准主城区达到50年一遇,副城区与新城达到20年一遇;城市河道及泵站排涝标准达到20年一遇,特别重要地区达到50年一遇。
三、《规划》实施要秉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按照“蓄泄兼筹、洪涝兼治、引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协调流域防洪与城市防洪、城市防洪与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着力加强城市防洪治涝工程建设,强化防洪管理,推进城市低影响开发,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升城市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0•【字号】苏政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0日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2.2 联防指挥部2.3 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4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2.5 专家库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备3.1 监测预报3.2 预警3.3 预备4 应急响应4.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4.2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4.3 综合研判4.4 应急响应行动4.5 应急响应措施4.6 信息报告和发布4.7 社会动员和参与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5 保障措施5.1 组织保障5.2 资金保障5.3 物资保障5.4 队伍保障5.5 技术保障5.6 信息保障5.7 交通保障5.8 供电保障5.9 治安保障6 善后工作6.1 灾后重建6.2 水毁修复6.3 物资补充6.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6.5 征用补偿6.6 总结评估6.7 奖惩7 预案管理7.1 预案修订7.2 预案解释部门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以下简称防洪工程)。
第三条市、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不低于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防洪工程,推进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提升防洪能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苏政发[2002]86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2]86号2002年7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各地在抓好流域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着手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全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进展不快,多数大中城市的防洪标准偏低,排涝能力不足,已成为我省防洪减灾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全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分期实施,依托流域、区域防洪工程,构筑城市防洪体系,实行治理、开发、保护、管理并重,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途径,提高城市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在继续抓好既定流域性、区域性防洪工程和水资源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根据国家制定颁发的城市防洪标准和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抓紧编制完成城市防洪规划。
省辖市总体防洪规划标准为:到2010年,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四市城市中心区达到2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力争到“十五”期末基本建成城市防洪主要工程,初步形成全省大中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达到50年一遇以上。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10•【文号】水政法[1999]231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各流域机构: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见附件1)在以下指定范围内决定《防洪法》第七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1、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而未经其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的。
2、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治导线的河道上,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3、在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段(见附件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采砂、采金、取土、垦殖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4)围湖造地、擅自围垦河道。
4、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范围内,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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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2
第一条为了保障防洪规划的执行,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荡滩、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防洪工程、水电站、船闸及其引航道和其他各类水工程(以下统称水工程)。
第三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区域除涝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和河道水系规划等与防洪有关的规划(以下统称“防洪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未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或者虽已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与《防洪规划同意书》内容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四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按照申报、审查、签发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先填写《防洪规划同意书》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二)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部署、防洪标准,实施计划;
(三)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水系安排的关系;
(四)工程建设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
(五)洪水负面影响的减免措施和防洪自保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实施计划;
(六)附图: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运行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等影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免洪水负面影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书》填写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权限将《申请书》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机
关应当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单位对申请报告书进行补充和修订的内容。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受理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书》的受理部门一致的,《申请书》在办理项目报审手续时一并报送;受理建设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高于《申请书》的受理部门的,《申请书》应当由项目受理部门受理。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和水利规范性文件;
(二)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是否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三)工程在不同设计和运行条件下,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四)设计标准和不同洪涝水情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以及所采取的避洪方案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五)水库是否按照防洪规划要求设计防洪库容;
(六)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的补偿措施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对下列建设项目,审查机关应当先组织专家对该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和防洪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一)在近期尚未重新编制规划或者规划还未经批准的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明确的水工程;
(三)虽已列入规划,但与规划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水工程。
第九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实行分级签署制度。
在本办法附录所列的河道、湖泊、水库及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水工程,其《防洪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国家确定的江河重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防洪规划同意书》由水利部或者其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签署。
在其他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防洪规划同意书》由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权限签署,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同意兴建的,签发《防洪规划同意书》;不同意兴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二十个工作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属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书》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审手续时一并受理的,《防洪规划同意书》随同基本建设程序一并办理。
第十一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应当包括批准的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与防洪有关的工程布置、防洪标准和采取的防洪避洪方案、水库应当留出的防洪库容、工程调度运用方式以及对防洪的负面影响需要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等主要意见。
《防洪规划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成后的运用调度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报送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防洪规划同意书》,作为计划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置条件。
计划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如对《防洪规划同意书》同意的建设地点、水工程规模、总体布局、防洪避洪方案等作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签署后5年内,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计划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批准(核准)的,《防洪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附具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地点、规模、布局、防洪避洪方案等《防洪规划同意书》签署同意的内容,不得兴建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
设计、施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建设方案等事项作较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是否按照《防洪规划同意书》要求建设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对未按照《防洪规划同意书》或者经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防洪安全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有《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的;
(二)违反审批权限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的;
(三)对未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的;
(四)对与《防洪规划同意书》不相符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河道:
长江、淮河、沂河、新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新沭河、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徐洪河、怀洪新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新河(包括二河)、废黄河(杨庄闸以下)、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通榆河、泰东河、泰州引江河、太浦河、望虞河、滁河(含马汊河)、秦淮河海堤、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口以西)、三阳河、潼河,以及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
湖泊:
微山湖、骆马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
水库:
横山水库、沙河水库、大溪水库、安峰山水库、小塔山水库、石梁河水库。
蓄滞洪区:
黄墩湖滞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