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几点认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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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几点认识(1).

关于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几点认识(1).

关于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几点认识(1)随着城市的发展,《防洪标准》(GB50201-94)中有关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某些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需。

笔者通过大量调查研究,拟对确定城市防洪标准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飨读者。

关键词:城市防洪标准本文详细讨论了以下问题:城市防洪标准中的“城市”如何界定?城市防洪中的“洪”指的是什么洪水?城市防洪标准是指城市所在流域水系防洪体系的防洪标准,抑或城市堤防标准?新兴的卫星城镇、新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重基础设施的防洪标准应如何确定?当城市有几个防洪标准时,防洪标准应当如何表述?笔者一一作了讨论。

《防洪标准》(GB50201-94)是我国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依据。

《防洪标准》(GB50201-94)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统一规定城市防洪标准求、规范确定方法方面起了重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范围的拓展,《防洪标准》中有关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某些规定由于不够细化,而不能完全满足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需。

有的技术术语,需进一步明确其定义与概念;有的则需作必的补充与说明。

例如,用于城市防洪标准的“城市”概念,需给予界定。

因为,包括市辖县、市辖市在内的城市行政区域,与不含市辖县、市辖市的城市市区,在我国都称为“城市”,“城市防洪标准”技术术语中所指的“城市”,应该相应于什么范围?当城市有几种洪水威胁时,“城市防洪标准”中的“防洪”,防的是什么洪水?“城市防洪标准”是指城市所在地流域水系防洪体系的防洪标准,还是城市自身防洪堤的防洪标准?又如一个城市有不同的防洪标准时,应当如何表述?等等。

上述问题在《防洪标准》(GB50201-94)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说明,因而使用户在确定城市防洪标准时产生了不确定性。

为了准确地应用《防洪标准》,笔者拟就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若干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城市防洪标准应特指城市中心区的防洪标准根据我国城市设市的规定,一个城市可以包含若干市辖县或市辖市,定义为城市行政区域,或城市行政辖区;不包含市辖县或市辖市的区域,定义为城市市区;城市市区的最重部分定义为中心区。

关于防洪评价的几点思考

关于防洪评价的几点思考

关于防洪评价的几点思考防洪评价是指针对一定时间内城市、乡村、河流等区域内可能造成的洪水灾害进行评估和预测,进而制定应对措施的一种方法。

重要的是,防洪评价旨在帮助政府和社区应对可能发生的洪水以减轻灾害的影响。

在进行防洪评价时,以下几点应得到考虑:1. 技术方面在现代科技的支持下,防洪评价可以使用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如遥感数据收集、仿真建模、基于成像的遥感技术和温室气体排放预测。

这些技术可以帮助评估洪水的规模、频率和影响,并为制定政策和制定计划提供必要的数据。

政府应对新技术的应用进行推广、培养技术人才,以更好地利用这些技术。

2. 交流与沟通方面要评估一个地区的防洪能力,必须先了解该地区的气候、地形、设施以及当地社区的文化和支持系统。

因此,与当地政府、居民、企业的交流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资源,并在制定防洪策略时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3. 社区与民众方面社区和民众是防洪评价的重要参与方,他们往往对特定区域的历史洪水事件更为了解,同时也面对对当地环境和经济的实际影响。

因此,应该鼓励社区和民众参与防洪评价、分析结果,共同制定可行的防洪策略,同时政府应加强公共教育,提高公众对防洪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4.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防洪评价的核心,评估洪水可能带来的影响,并采取措施以帮助减轻其影响。

风险管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方案,考虑一系列因素,例如交通、供水、电力和通讯等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加强基础设施的抗洪水能力,同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

总之,防洪评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才能为政府和社区提供有效的防洪措施。

政府应积极推进防洪评价相关政策的制定、推广和实施,同时与社区和居民建立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制制定更具可行性、透明度和有效性的洪水防控措施。

关于城市防洪治涝标准的思考

关于城市防洪治涝标准的思考

关于城市防洪治涝标准的思考
城市防洪治涝标准是针对城市地区在丰水期或短时间内降雨量较大时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制定的一套措施和标准。

思考城市防洪治涝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防洪标准:要根据城市地理条件、水文特点和历史洪水情况,确定适当的防洪标准。

这包括确定不同区域的设计洪水位和洪水流量,以及相应的防洪设施和措施。

2. 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治涝标准要考虑到建设或改建必要的防洪设施,如护岸、堤防、拦洪墙等。

这些设施应具备一定的抗洪能力,能够有效地减少洪水对城市的冲击。

3. 改善排水系统:城市排水系统的改善也是防洪治涝工作的关键。

要保证城市中的雨水能够迅速排出,避免积水和内涝现象的发生。

因此,要对城市的排水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和完善,确保能够有效地排除降雨过程中产生的雨水。

4. 城市规划:城市防洪治涝标准还应结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来考虑。

要避免在容易受洪水影响的区域进行重要建设,尽量保护自然洼地和河道湿地等防洪功能区,合理分区规划,确保城市在面对洪涝灾害时的应急能力。

5. 洪水预警:建立一套完善的洪水预警系统对于城市防洪治涝标准很重要。

这包括实时监测降雨情况、水位、流量等指标,及时预警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让市民和相关部门能够做好防范工作。

总之,城市防洪治涝标准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地理条件、气象因素、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等。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并投入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和措施,才能提高城市的抗洪能力,减少洪涝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城市防洪规划的几点思考

城市防洪规划的几点思考

治淮贷款,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贴息。

3、加强公众参与节水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尽快制定相应的节水法规,对公民参与节水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做到有法可依,地方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制定有关的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4、扩大现有节水部门的工作范围,组织建立民间节水机构现有节水部门今后可增加的工作项目主要有:实行重大水事活动听证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促进专家与一般公众的对话,培养“对话氛围和意识”,使专家和公众以对话的方式达到双向的交流和互动;配合主要水利部门,抓紧推进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通过水价的杠杆作用,有效地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充分调动利用中水的积极性;在制定政策、法规、办法和规划前,征询公众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吸取其合理部分,对不宜采纳的建议或意见给予说明等。

在社会上号召建立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拥有一定决策和管理权、由关心水资源发展、有相当水资源管理知识的公众组成的团体,例如大连市就号召成立城市和农村用水者协会,参与用水节水管理。

节水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必须积极化解制约公众参与节水的因素,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和层次。

只有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增强公众的责任感,使公众由被动参与变为主动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节水文化,节水工作才能取得更大实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形成人口、资源、环境和文化相互协调的循环型社会,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作者单位: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市农恳集团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00222)(专栏编辑:乐蓓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的发展,城市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的中枢和财富的集聚地,城市的地位日益显著,对防洪减灾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灾害影响面也在相对扩大,并呈加重趋势,城市防洪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目前,各地纷纷展开城市防洪规划工作,力求通过科学规划,达到防洪保安的目的。

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的防洪标准有哪些
(1)城市可以分为几部分单独进行防护的,各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和防护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按上表的规定分别确定。

(2)位于山丘区的城市,当城区分布高程相差较大时,应分析不同量级洪水可能淹没的范围,并根据淹没区非农业人口和损失的大小,按上表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3)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其防洪标准可取上表规定中的较高者。

(4)位于滨海地区中等及以上城市,当按上表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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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洪评价的几点思考

关于防洪评价的几点思考

关于防洪评价的几点思考近年来,洪水灾害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社会和经济损失。

防洪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可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防洪评价是衡量防洪工作的重要依据,为科学地评估防洪工作的效果,有必要对防洪评价进行探讨和思考。

首先,防洪评价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

科学的防洪评价有利于准确地评估防洪工作的效果。

科学方法的防洪评价需要具有科学性、全面性、精确性和实用性四个特点。

科学性要求评价方法符合科学原理,评价过程遵循科学方法。

全面性要求从技术、环境、经济、社会等各方面考虑评价对象。

精确性要求评价过程中数据的准确性和分析的深刻度。

实用性要求评价结果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

其次,防洪评价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防洪评价要针对不同的区域、目标和工程特点来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体系。

对于不同的防洪工作形式,应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

对于河流、水库、海堤等需要大规模防洪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其防洪效果、环境保护、与沿海湿地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城市道路、雨水管网等小型防洪设施,需要考虑其实效性、处理能力、经济性等特点。

此外,评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和民众需求,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评价方法和标准才能得出可信、可靠的评价结果。

第三,防洪评价应该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

针对不同的防洪工该方式式,其数据来源和数据类型也不一样,如水文、气象、地质、土地利用等。

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有助于避免评价结果的缺失和引入误差,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同时,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也有助于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加民众对防洪工作的信任。

最后,防洪评价需要与防洪规划、预警预报、减灾救灾等方面相互匹配。

防洪评价不是孤立的任务,而是与防洪规划、防洪预警预报等相互作用的过程。

防洪规划制定了防洪目标和方案,而防洪评价则衡量防洪工作的效果;防洪预警预报提前预测洪水情况,而防洪评价则对洪水的影响进行评估。

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防洪标准城市防洪标准是指根据城市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和历史洪水情况,制定的城市防洪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城市防洪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城市防洪标准的制定及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首先,城市防洪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城市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

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不同,对于城市防洪标准的制定会有不同的要求。

例如,江南地区多雨,河流众多,需要加强对于河道的治理和水利设施的建设;而北方地区干旱少雨,需考虑抗旱排涝的技术措施。

因此,城市防洪标准的制定需要根据具体地区的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其次,城市防洪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历史洪水情况。

历史洪水情况是指过去发生在该地区的洪水事件,通过对历史洪水事件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该地区的洪水特点和规律,为城市防洪标准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据。

在制定城市防洪标准时,需要考虑历史洪水的频率、水位、流速等因素,以便科学合理地确定防洪标准的要求和措施。

另外,城市防洪标准的制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城市基础设施的情况。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的道路、桥梁、排水系统、建筑物等,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城市防洪的效果。

在制定城市防洪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合理规划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城市防洪标准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城市防洪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历史洪水情况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防洪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城市的防洪安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各地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城市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防洪评价的几点思考

关于防洪评价的几点思考

关于防洪评价的几点思考自古以来,洪水一直是人类最为头痛的自然灾害之一。

特别是在今天这个经济、社会发展飞速的时代,洪水的破坏力更加的无法忽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水利设施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各类洪水灾害事件的频发和瞬息万变让我们意识到,如何有效地防控洪水是当务之急。

而实现有效的防洪措施,必须从洪水的评价入手。

一、洪水评价的重要性针对洪水来制定相应的防洪措施,防洪评价显得尤为必要。

防洪评价既是对洪水特征的排查、分析和掌握,又是对各种防洪方案的评估和比较,且也涉及到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只有对洪水情况及其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作出准确、科学的评价,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防洪方案。

二、洪水评价的指标体系防洪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洪水特征指标、洪水危害指标以及防洪设施功能指标。

其中:1.洪水特征指标:包括洪峰流量、洪水过程中长时段的淹没面积、水位的超出警戒水位时间、洪水平均波动周期等。

2.洪水危害指标:包括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态环境影响等。

3.防洪设施功能指标:包括拦洪、引导洪水、提高降雨透水能力、涵洞放水等。

三、防洪评价的方法目前应用的防洪评价方法主要有模型模拟法、信息库法、专家咨询法、历史数据法等。

其中,模型模拟法是综合反映洪水特征和防洪设施对洪水控制效果的一种科学方法。

信息库法是对洪水特征、防洪设施等信息进行系统分析、比较,归纳总结,为制定针对性防洪措施提供作决策依据。

专家咨询法则是通过请业界专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咨询,从而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历史数据法是基于历史洪水事件进行分析,探讨洪水特征及其危害,并利用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洪策略。

防洪评价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洪水特性和洪水对于当地经济、生态、社会等方面的危害,还可以为我们制定、实施科学的防洪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制定科学的防洪体系,使得我们有效掌握洪水形势,加强防洪建设,从而减少洪水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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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几点认识(1)随着城市的发展,《防洪标准》(GB50201-94)中有关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某些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需。

笔者通过大量调查研究,拟对确定城市防洪标准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飨读者。

关键词:城市防洪标准本文详细讨论了以下问题:城市防洪标准中的“城市”如何界定?城市防洪中的“洪”指的是什么洪水?城市防洪标准是指城市所在流域水系防洪体系的防洪标准,抑或城市堤防标准?新兴的卫星城镇、新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重基础设施的防洪标准应如何确定?当城市有几个防洪标准时,防洪标准应当如何表述?笔者一一作了讨论。

《防洪标准》(GB50201-94)是我国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依据。

《防洪标准》(GB50201-94)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统一规定城市防洪标准求、规范确定方法方面起了重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范围的拓展,《防洪标准》中有关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某些规定由于不够细化,而不能完全满足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需。

有的技术术语,需进一步明确其定义与概念;有的则需作必的补充与说明。

例如,用于城市防洪标准的“城市”概念,需给予界定。

因为,包括市辖县、市辖市在内的城市行政区域,与不含市辖县、市辖市的城市市区,在我国都称为“城市”,“城市防洪标准”技术术语中所指的“城市”,应该相应于什么范围?当城市有几种洪水威胁时,“城市防洪标准”中的“防洪”,防的是什么洪水?“城市防洪标准”是指城市所在地流域水系防洪体系的防洪标准,还是城市自身防洪堤的防洪标准?又如一个城市有不同的防洪标准时,应当如何表述?等等。

上述问题在《防洪标准》(GB50201-94)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说明,因而使用户在确定城市防洪标准时产生了不确定性。

为了准确地应用《防洪标准》,笔者拟就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若干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城市防洪标准应特指城市中心区的防洪标准根据我国城市设市的规定,一个城市可以包含若干市辖县或市辖市,定义为城市行政区域,或城市行政辖区;不包含市辖县或市辖市的区域,定义为城市市区;城市市区的最重部分定义为中心区。

例如,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约16400km2,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河东区等8区(2004年底)以及通州、大兴、房山、门头沟、昌平、顺义、密云、怀柔、延庆、平谷等10个县(市)(据了解房山、门头沟已于2005年改为区的建制)。

其中,东城区等8区可定义为北京市中心区,约1040km2。

笔者认为,北京市的防洪标准指的应当是北京市中心区的防洪标准,而非整个北京市行政辖区或全部市区的防洪标准。

这样的认识出自以下考虑:城市中心区是城市的政治、经济中心,保护了城市中心区的安全,也就基本上保障了一个城市的安全和城市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城市的市辖县(市)在过去一般都是独立的县城,具有独自的防洪设施和防洪标准,现在即使在行政管辖上划归某个城市,但其政治经济地位的重性,仍然无法与城市中心区相比。

事实上,也不可能因为行政管辖范围的调整而将其都包围起来,建立一个诺大的防洪圈。

这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经济上既不现实,也无必。

因此,规定城市防洪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城市中心区是比较恰当的。

二、应分别确定城市不同保护部位的防洪标准城市市区由于外河穿过而划分成不同部分,其相应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不同部分的社会经济重性、洪水危害程度或非农业人口数量(有人主张用常住人口),按照《防洪标准》的规定分别确定。

例如,松花江将哈尔滨市分为南北两部分,目前的主城区在南岸,但北岸是未来经济开发区;浑河将沈阳一分为二,目前的主城区在北岸,但南岸已确定为国际高科技开发区。

哈尔滨与沈阳的现状防洪标准,应按目前南北两岸的社会经济的重性(或非农业人口数量?常住人口?)分别确定之;未来南北岸的规划防洪标准,则需对南北岸经济发展或非农业人口增长规模作出预测,再按《防洪标准》的规定确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仅城市本身逐渐扩大,在城市的辐射作用下,环绕城市还出现了与城市共生共荣、协调发展的卫星城镇、新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新型区域社会经济实体。

这些区域,范围不大,人口也不一定很多,但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经济实力雄厚,聚集了众多高科技和高素质人才,特别在引进国内外投资方面,极具优势,是推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动力。

笔者认为,这些区域无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是否在城市中心区范围,其防洪标准都不应低于城市中心区的防洪标准。

此外,主包括城市水、气、电、热供应和重交通干线等在内的城市生命线工程与城市正常运行休戚相关,它们一旦遭到破坏,很可能影响城市正常运作。

有些城市的生命线工程远离城市,例如,向北京市供气的供气站之一座落在河北省文安县的文安洼内,尽管生命线工程距离城市较远,其防洪标准也不应低于城市中心区的防洪标准。

三、城市防洪标准应包括抵御构成城市主外河洪水威胁以及包括山洪在内的城区小河洪水威胁的标准,有的沿海城市还应包括防潮标准城市往往除受到主外河洪水的威胁外,还可能有许多城区小河洪水,特别是山洪、泥石流的威胁,沿海城市还可能有风暴潮的影响。

城市作为防洪保护区,应当从保障整个保护区安全的角度出发,考虑城市的防洪标准,即不仅考虑城市抵御主外河的防洪标准,还应当考虑城区小河洪水,特别是山洪、泥石流的防洪标准,有些沿海城市还考虑抵御风暴潮的标准。

例如,北京市防御主外河永定河的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防御主外河潮白河的标准为50年一遇;此外还考虑城区通惠河、凉水河、清河与坝河等4条主小河的防洪标准,约10-20年一遇。

武汉市的主外河洪水威胁来自长江和汉江,武汉三镇三个保护圈除防御长江和汉江洪水的防洪标准约100年一遇外,还确定抵御流经市区的东荆河、府环河、金水等小河的防洪标准,约10-20年一遇。

目前,广州的主外河洪水威胁来自西、北江,防洪标准约50年一遇,广州市大堤内有许多“冲沟”,洪涝水不分,约10-20年一遇防御标准。

芜湖除防御长江洪水的标准约50年一遇(1954年型洪水)外,还有防御流经市区的漳河、青弋江和水阳江的防洪标准,约20年一遇。

呼和浩特、包头和乌海防御黄河干流洪水的防洪标准约50年一遇,呼和浩特还有防御小黑河等10条小河,包头还有防御崑都崙河等11条小河,乌海还有防御千里沟等12条小河山洪的防洪标准,大都约10-20年一遇。

上海市除防御黄浦江洪水的防洪标准约200年一遇外,还有防潮标准约200年一遇潮位加12级台风。

因此,从城市安全保障的角度看,城市防洪标准的概念具有广义性,即包括多种洪源的防洪标准。

摘随着城市的发展,《防洪标准》(GB521-94)中有关确定城市防洪标准的某些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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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所在流域水系防洪体系防洪标准与城市堤防标准的关系许多城市所在的流域水系,已建成包括水库、堤防、蓄滞洪区、分洪道以及城市防洪堤(墙)在内的防洪体系,为城市提供安全保障。

城市所在流域水系防洪体系防洪标准有时与城市堤防标准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城市防洪标准应当代表抵御威胁城市全局安全的主外河的防洪能力,因此,应当用城市所在流域水系防洪体系防洪标准与城市堤防标准中的较高者作为城市防洪标准。

例如,湖北省沙市,目前长江中下游防洪体系沙市段防洪标准为40年一遇,但沙市堤防标准仅约10年一遇,因此,沙市防洪标准应定为40年一遇;又如珠江三角洲的广州市,防御北江和西江洪水的广州河段综合防洪体系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而抵御广州市“冲沟”洪涝的堤防标准约10~20年一遇,广州市防洪标准应定为50年一遇。

也有外河水系防洪体系防洪标准低于城市堤防标准的情况,这时应取城市堤防标准作为城市防洪标准。

例如上海市黄浦江上段防洪标准即太湖流域水系防洪标准,约50-100年一遇,而上海市中心区中段与下段堤防防洪标准皆为200年一遇。

因此,上海市防洪标准定为200年一遇。

市区小河对城市也可能造成洪涝灾害,但其影响范围一般比较局部,不致酿成全市性洪灾,因此,市区小河防洪标准不应作为城市的主防洪标准。

五、城市防洪标准的表述方法当城市有几个独立防御主外河洪水的部分,或者有不同设防标准时,城市可能有两个以上的防洪标准;此外还可能有城区小河的防洪标准,有的还有防潮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表述城市的防洪标准?例如,武汉:防御长江、汉江的防洪标准约100年一遇,防御城区小河的防洪标准约10-20年一遇。

上海:防御黄浦江洪水的防洪标准约200年一遇,防潮标准约200年一遇潮位加12级台风。

广州:防御西北江的防洪标准约50年一遇,防御市区“冲沟”洪涝的标准约10-20年一遇。

哈尔滨防御松花江干流洪水的标准约50年一遇,防御流经市区阿什河洪水的标准也在50年一遇左右。

呼和浩特:防御黄河干流的防洪标准约50年一遇,防御小黑河等10条支流山洪的防洪标准约10-20年一遇。

笔者认为,尽管城市可能有多种防洪标准,而且都是城市安全应当考虑的防洪标准;但并非都是影响城市全局安全的主防洪标准。

因此,在表述城市防洪标准时,应当用保障城市全局安全、防御城市主外河洪水的防洪标准表示城市的防洪标准,同时在“备注”里表述其它的防洪标准,而不宜用标准的幅度简单表示。

例如,上海的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并在“备注”里表述上海的防潮标准约200年一遇潮位加12级台风。

广州的防洪标准约50年一遇,并在“备注”里表述广州市区防治“冲沟”洪涝的标准约10-20年一遇。

呼和浩特、包头和乌海的防洪标准约50年一遇,并在“备注”里表述其它市区小河的防洪标准约10-20年一遇,等等。

用这样的方法表述城市的防洪标准,既突出了城市防洪的重点,又兼顾了城市防洪的其它方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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