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在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背景下,促进我省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省级,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定位(一)总体要求。
加速经济开发区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转型,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通过扩大开放,创新发展,提升经济开发区内生发展动力和管理水平,实现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同期所在市和全省平均水平。
(二)发展定位。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率先转型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聚集度,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省级经济开发区要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升承接产业转移的承载力,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快速发展。
努力将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全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带动全省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引擎,高端、优质、高效的产业聚集区,科技创新驱动、绿色集约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培育利用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
二、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明确开发区管理体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辽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外贸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积极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稳住外贸主体和产业链供应链,加快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
二、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一)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机遇,以推动东北亚深度合作为重点,加大对日韩开放合作力度,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巩固欧盟、美国市场,积极拓展中亚和中东欧等新兴市场。
发挥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帮助企业在境外享受通关便利措施。
整理和发布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技术标准,筹建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东北亚地区),帮助企业了解国外合规要求,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
强化与各国驻辽领事机构的交流合作,搭建贸易合作有效平台。
引导企业线上线下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鼓励企业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拓国际市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央企业带动辽宁产品出口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央企业带动辽宁产品出口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央企业带动辽宁产品出口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发挥中央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带动我省地方产品扩大出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鼓励中央企业带动我省产品出口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政策(一)中央企业在辽宁设立的出口贸易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由所在市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并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00万元。
(二)各市政府要制定鼓励中央企业在辽宁设立出口贸易性子公司的奖励政策,扶持其带动辽宁产品扩大出口。
(三)对各中央企业在辽宁设立子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荣誉奖。
二、信保政策(四)给予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贷款50%的贴息支持。
(五)给予子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60%的补贴。
(六)对子公司带动辽宁地方产品出口所需投保“限额”给予大力支持。
三、开拓国际市场政策(七)子公司及带动辽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
运输机电展品发生的海运费,给予70%的补助。
四、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政策(八)子公司被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扶持;被认定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给予200万元的运营费用支持。
资金从商务部下拨我省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通关政策(九)落实关检“三互”合作协议和区域一体化开放协议,实现信息化联网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作业模式,对子公司给予通关便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善全省通关环境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善全省通关环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辽政办发[2004]81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善全省通关环境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通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善全省通关环境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改善全省通关环境的意见近几年,全省推进口岸大通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国内外先进口岸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现就进一步改善全省通关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目标努力实现效率高、成本低、服务好的口岸通关环境,争创全国最佳通关环境区域。
主要标志:一是口岸查验流程简捷合理;二是集装箱通关速度在全国位居前列;三是口岸通关查验设备装备比较先进;四是口岸通关作业基本实现信息化;五是口岸服务水平和质量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要。
二、树立以客户为主导的口岸通关工作理念口岸的查验监管、运输装卸作业和相关服务行业,要按照现代物流发展要求制定各自的工作流程,按市场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水平服务。
查验监管工作要从注重改进流程、简化手续,提升到按照满足贸易便利化原则设置查验监管程序,查验单位的管理理念要转向以客户为主导,转向满足个性化要求,转向执法与服务的协调平衡,转向各部门之间的广泛合作。
三、建立通关作业量化指标考评体系全省通关工作量化总体指标是:海运货物进出口提、发货时间少于24小时;空运货物进出口提、发货时间少于12小时;海运和空运正常旅客进出境口岸查验时间平均每人少于40秒,旅游团组经申报批准集中验放通关速度进一步加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1•【字号】辽政办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今年以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我省的对外贸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面对外贸进出口的严峻形势,为促进我省扩大外贸出口,拉动我省经济的发展,大连海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海关外经贸协作会议精神,按照“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海关工作方针,在认真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并就贯彻落实工作做出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好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的各项措施,积极主动地与海关搞好协作,坚定信心,知难而进,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和全国外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要求,力争今年我省外贸出口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大连海关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一、深化业务改革,简化通关环节,加快通关速度,提高贸易效率1.年内在关区范围内全面推进通关作业制度改革,紧密依托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电子申报、集中审单、根据电脑指示放行等作业方式简化作业环节,规范作业程序,缩短通关时限。
2.改进通关程序,实行出口商品预归类制度,避免企业报关时因归类不准延误通关。
凡符合直放条件的出口货物,申报后即可办理结关手续,直接到港内发运货物。
3.确保新通关系统、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顺利运行,准确快捷地做好收付汇和退税报关单的签发工作,千方百计缩短企业退税周期,加速企业资金周转,降低企业成本。
2023年辽宁省口岸管理规定

2023年辽宁省口岸管理规定《辽宁省口岸管理规定》(____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口岸管理,推动辽宁省口岸的快速发展和便捷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辽宁省口岸是指在辽宁省境内,根据中央和辽宁省的批准设立的开放口岸。
第三条辽宁省口岸管理应当坚持便捷通关、便利服务、安全高效的原则,提高辽宁省口岸的通关效率,推动口岸的转型升级。
第二章口岸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辽宁省根据国际贸易发展和区域需求,扩大辽宁省的口岸布局,设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新的口岸。
第五条辽宁省口岸应当设置检验检疫、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办公室和相关设施,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六条辽宁省口岸的设立应当依法报中央和辽宁省批准,并制定相应的设施规划。
第七条辽宁省口岸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安全和口岸治安管理的措施。
第三章通关作业规定第八条辽宁省口岸应当提供快速通关服务,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第九条辽宁省口岸的通关作业环节应当依法依规操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辽宁省口岸的通关作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辽宁省口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辽宁省口岸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检查,依法查验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货物。
第十三条辽宁省口岸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品的监管和控制。
第五章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辽宁省口岸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建设现代化的服务设施,满足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需求。
第十五条辽宁省口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
第十六条辽宁省口岸应当积极开展口岸合作,与国内外口岸建立合作关系,提升辽宁省口岸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章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辽宁省口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内部作业程序,防范腐败和滥用职权问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7日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在鼓励外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促进外贸基本稳定,现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转内销市场准入2020年底前,对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出口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销售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
指导外贸企业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生产环节的指导和服务。
优化商事登记流程,降低外贸企业生产成本。
全力保障出口转内销货物运输需求。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中铁沈阳局集团、民航东北管理局)二、加快“同线同标同质”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实现内外销转型,将“三同”产品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
建立省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开展“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提升辽宁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支持外贸企业与境外客户协商外贸产品内销知识产权授权,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辽政办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精神,加快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完善功能的原则,有效整合优化资源,创新监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升级,提高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发展目标。
稳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和辽西北的空间布局,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
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加工贸易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成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提升进出口贸易竞争力,拉动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有效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为我省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支持。
(三)重点任务。
统一类型。
统筹考虑大连、沈阳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加快存量整合和区域范围调整。
逐步统一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
拓展功能。
在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的基础上,促进沈阳、大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向研发、物流、销售、维修、再制造等产业链高端发展,提升附加值,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7•【字号】辽政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促进我省外贸回稳向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一)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降低10%。
制定中长期险项目清单,对纳入“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等国家战略规划清单的项目,加大承保力度。
对海洋工程、矿山机械、冶金设备和橡胶加工机械等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二)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调整对中小外贸企业信保融资支持范围,由上年度进出口额不超过450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6500万美元。
对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由出口不超过300万美元,调整为进出口额不超过500万美元。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列在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三)重点支持全省百强外贸出口企业,简化申请信保资金补助手续。
支持企业向新兴市场出口,包括对古巴、伊朗等特殊国别的业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给予支持。
支持赊销期限在90天以上的长账期出口业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二、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四)运用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全面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允许中资和外资外贸企业在与其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辽宁省口岸管理规定范本
辽宁省口岸管理规定范本口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各口岸的管理,规范口岸通关流程,促进进出口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位于辽宁省境内的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管理。
第三条口岸管理应本着“便利、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国际旅客和进出口货物的安全、顺利通关。
第四条口岸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所有进出口人员和货物应遵守辽宁省及口岸管理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第六条口岸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动口岸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创新。
第七条口岸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国际旅客和进出口人员的投诉问题。
第二章口岸通关流程第八条国际旅客入境口岸通关流程包括以下环节:出示有效旅行证件→填写入境申请表→办理入境手续→检查行李和物品→通知入境检疫→办理报关手续→支付税费→领取入境行李和物品。
第九条国际旅客出境口岸通关流程包括以下环节:出示有效旅行证件→填写出境申请表→办理出境手续→检查行李和物品→办理报关手续→支付税费→领取出境行李和物品。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入境口岸通关流程包括以下环节:申报目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费→查验进口货物→放行进口货物。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出境口岸通关流程包括以下环节:申报目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缴纳出口税费→查验出口货物→放行出口货物。
第十二条口岸通关流程应实现信息化和自动化,提高通关效率和服务质量,并且要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口岸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员工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口岸管理机构应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员工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口岸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六条口岸管理机构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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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开放口岸建设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4]5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4.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辽政办发〔2014〕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省口岸改革和发展,提高口岸整体通关能力和水平,促进对外开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口岸通关便利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化口岸布局
(一)编制口岸发展规划。
按照中央新常态下对外开放战略、“一带一路”规划和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实际,科学编制辽宁省口岸发展“十三五”规划。
在口岸布局上,适量增设内陆口岸,拓展中朝边境口岸,做大做强沿海城市口岸,发展新兴特色口岸。
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以满足我
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口岸布局的需求。
(二)推动现有口岸整合。
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布局的要求,通过老口岸功能调整、海陆空各类口岸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结合等措施,对省内部分布局不合理、效益水平低的口岸进行优化整合,为推动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提供强有力的口岸功能支撑。
(三)规范口岸设施建设。
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口岸非现场办公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根据“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便利通行、有力监管”的要求和各口岸监管部门整合业务的需求,改造执法流程,提高查验设施设备的共用水平,最大程度实现查验监管流程与口岸进出口货物流程相适应,实现货畅其流。
省、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资金的投入。
二、加强电子口岸建设
(一)完善电子口岸建设工作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海关牵头、联合共建、实体运作”的原则,推进电子口岸建设。
强化省政府对电子口岸建设的统一领导,省电子口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电子口岸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和监督计划执行,及时解决电子口岸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省级电子口岸管理机构及其数据中心,负责对电子口岸建设的具体推动和日常管理。
(二)建设电子口岸信息平台。
根据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