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白纸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汕府〔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为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汕头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将在全市范围开展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摸清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状况以及空间、界址、四至、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完善的“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统计分析提供依据。
具体工作由辖区各区(县)组织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工作范围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调查、核实、造册。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市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征拆项目范围、拆旧复垦项目范围、“三旧”改造范围等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二、登记原则本次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切合实际、为民利民”原则。
同时,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背景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的一项工作。
该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的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1、明确农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2、规范土地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为农村抵押、流转等土地资源配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有利于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现有问题和困难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如权属不清、证件不全等;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3、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4、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如测量、评估等。
五、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测量、评估等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4、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依法依规解决权属纠纷,完善登记手续。
六、总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在推进该项工作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一、筹备阶段1.组织机构:成立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2.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向农村居民普及确权登记的意义、目的及流程。
二、前期准备阶段1.资料征集:登记机关核查归档的农村土地和房地一体不动产信息,征集相关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
2.数据清理:对征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清理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阶段1.申请登记:农村居民向登记机关递交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现场调查:登记机关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不动产的实际状况以及权属情况。
3.纠纷调解:对于存在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要组织调解,解决相关纠纷。
四、权属验证阶段1.权属核查: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核查申请人的权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公示公告: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属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登记核发阶段1.登记核发:对通过审核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相关证明。
2.建档归档:登记机关对已核发的权属证明进行建档归档,确保权属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验收阶段1.验证登记:农户对登记机关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进行核对,如有错误或漏项,及时向登记机关反馈。
2.成果验收:农户对确权登记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满意后签署相关文件。
七、后续管理阶段1.档案管理:登记机关对已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档案进行管理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体系。
2.信息更新:登记机关对不动产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变更。
不动产确权登记涉及的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以上是一个基本的流程框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土地所有权的明确、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同时,确权登记也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事项的相关要求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事项的相关要求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规范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农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要求,以确保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事项的相关要求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登记资料1. 完善的土地权属证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第一步是提供完善的土地权属证明。
这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证或者其他相关土地证明文件。
这些证件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能够准确反映土地权属关系,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
2. 完整的房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对于农村的房屋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完整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这是土地使用和建房合法性的证明,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可或缺的资料。
3. 完备的房屋权属证明在进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时,必须提交完备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
这些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能够准确反映房屋的权属关系。
二、测绘成果1. 完善的不动产测绘成果不动产登记工作必须以测绘成果为基础。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也不例外,必须提供完善的不动产测绘成果,包括房屋和土地的详细图纸、测绘报告等。
这些成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准确的不动产界址标识在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必须对不动产的界址进行准确标识。
这需要进行专业的测绘工作,确保不动产界址标识的准确性。
三、登记流程1. 完善的登记申请程序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程序必须合法完善,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以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健全的登记审批机制在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必须建立健全的登记审批机制,严格审核登记材料和申请人的身份,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第一步:组织线索搜集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先收集相关的农村土地调查、勘测、设计和规划等资料,包括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用途等。
同时,需要对农民个人土地的权属关系进行调查,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图及相关资料。
第二步:召开农民大会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方式和农民个人土地的归属,组织召开农民大会进行相关协商和决策。
大会需要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工作,包括农业委员会的备案和相关决议的备案。
第三步:勘测测量对农民个人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勘测测量工作,获取精确的土地界址线和界址点数据。
这一步需要注意保护好农用地和生态环境,尽量减少破坏。
第四步:土地权籍调查对已有的土地权籍资料进行调查,主要包括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现状、用地状况及历史情况等。
同时,需要对农民个人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权属调查,明确土地权属关系。
第五步:确权登记根据前面的调查和测量数据,对农民个人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这一步需要编制土地确权登记表格,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权籍证明等,并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
第六步:颁发证书确权登记完成后,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将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权籍证明等相关证件统一制作,并将其发放给相关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组织。
第七步:宣传告知确权登记完成后,政府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向广大农民进行告知,让他们了解确权登记的意义和结果,并解答相关问题。
第八步:监督管理确权登记完成后,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对登记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相关权属信息和证书的保密、存档和更新等工作。
总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涉及了多个环节,从线索搜集到证书发放,政府工作人员需要细心负责地进行相关工作,确保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这样才能使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精神,依法保护和增进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符合镇、村规划的条件下,对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确权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二)“一户一宅”原则。
严格落实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三)土地权属原则。
切实抓好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化解工作,以先行调解为手段,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权属调查、纠纷调处等方面增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维权意识。
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要做到一视同仁,一个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目标根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在前期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的“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已录入宅基地登记库且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的,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信息录入的,于2022年12月31前,将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房权籍调查资料经市不动产中心,审核后,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登记入库。
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开展,并于2023年4月30前,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积不符合国家、省、市标准的,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三、组织保障为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推进,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成立如下领导小组。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按时完成我市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市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力争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的基础。
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相关XX号文件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我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关数据关联整合汇交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搭建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点平台,满足群众日常办证、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矛盾和争议。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深入调查,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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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白纸
一、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总体流程
1、内业宅基判定
利用航飞影像数据,作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村委会负责人就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边界和宅院所属权利人进行内业初步认定。
2、外业调查测量
外业作业人员需要测绘人员两人和村居一人为一组入户调查测量,对内业判定宅基及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核实确认,村居人员负责协调通知需要测量的每家每户,保证进行测量时家中有人,按照要求进行指界并准备提交所需材料。
宅院由四邻指界人与本宗地指界人现场指界,并记录界址位置,丈量界址边长和相关距离,测量每幢房屋的边长,现场绘制权籍草图,权籍草图上记录预编号、权利人名称及共有情况、房屋坐落、门牌号、四至、房屋结构、房屋层数、房屋边长、实际用途、建成年份、测量时间、指界人签字等,房主签字时需拍照。
查验权利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土地证、房产证、批文、协议、公证书、判决或调解书等权源资料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3、内业处理
根据外业测量成果由测绘技术单位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4、预审公示
每完成一个村的数据建库,检查无问题后,将要每户测量登记的基本信息到当村进行公示。
将公示的内容打印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上,公示时间为15天。
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到村委填写异议情况说明。
5、表册签字
由村委广播通知具体的签字时间,由对权籍调查成果无异议的权利人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表册签字按手印。
村委会参与调查人员及村主任需对调查认定结果审核并签署意见。
6、成果质量检查及入库
对每宗地按照要求进行质检,保证权籍调查成果的正确性。
将内业检查整理没问题的表册图件扫描形成数字化文档,按照并挂接到济南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数据库中。
7、补办审批或认定手续、登记预审
国土所组织对前期形成的调查成果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转入登记流程,需补办审批或认定手续的,转街道办事处或逐级呈报区政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手续齐全后转入登记流程。
8、面签申请登记
宅基地的宗地测量数据完成后,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并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形成每宗地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按村为单位分到各所属国土所,由国土所通知村委会,并制定每天面签多少户的计划,各村委会按照面签计划通知各户到国土所办理面签申请。
二、责任及分工
1、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牵头负责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实施,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组织工作人员培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督导作业单位完成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及质量管控,指导镇(街道)完成补办房地审批手续,核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推进工作落实等工作。
2、街道办职责
负责按计划推进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界址纠纷调解处理;负责对无历史批文宅基地的补办审批工作。
对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配合权籍调查,按要求提供登记证明资料,行使好财产权利人权利义务。
3、村(居)委会职责
负责村内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的组织配合工作。
根据影像资料及以往登记资料同作业单位对宅基地边界与宅院归属权利人进行内业判定,调查核准后出具归属认定意见;根据工作安排,选派专人配合调查人员入户,对内业认定宅基进行现场确认复核;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参加权籍调查的指界及签字确认,及时通知村民配合进行权籍调查、材料提供、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组织村民集中面签申请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负责对村民间权属或边界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4、作业单位职责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测绘、地理信息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核实以往登记成果及权属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针对存在问题的数据,进行纠正测绘及完善调查工作;对于没有完成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调查的或者新增的宗地或房屋,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权属状况调查测量。
5、村民或其他不动产权利人职责
按照村居通知的时间地点配合开展权籍调查和指界测绘工作;如实提交登记申请资料,如实陈述宅院建设情况;本着邻里和睦、家庭和睦的原则协商处理边界或权属纠纷;如对调查结果和登记结果存有异议的需及时准确的书面申报,合情合理的反映问题。
三、宅基地及房屋归属认定标准
院落归属以现有有效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为准,对于住宅院落如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实际使用人提供证明材料,由村居审核并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可按实际使用人登记,属于分家析产
的需提供经村居及国土所见证的《析产协议》,属于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查验意见书》,属于其他情形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对于以往无登记记载和批准手续的院落,按照实际使用人先予测绘登记,待后期按程序组织认定。
对于非住宅院落的必须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权利人进行登记,无批准文件的只测绘不发证。
四、宅基地及房屋测绘主要技术要求
1、宅基地测量
按照院落建构筑物基石外沿进行实地测量(建筑物外墙面与室外地面的垂直交汇面为基准),包括院落内正房、偏房、辅助用房(厨房、厕所、杂物间等)、房屋外围围墙内的土地。
晾晒场、房前房后的土地、独门独院的“卫生院”等不属于宅基地范围。
宅基地边界需村委会及四邻现场指界确认。
2、地上附属物及房屋测量
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进行测量。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永久性建筑,房屋主体周边的房檐不予计算面积。
(勒脚:建筑物外墙的墙脚,即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部分的接触墙体部位的加厚部分,见下图)。
五、公示无异议后村民签署的相关资料
由村委广播通知具体的签字时间,由对权籍调查成果无异议的权利人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登记身份证明书、委托书、指界通知书等表册签字按手印。
六、产权人应提交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权利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且与权利人一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居民建房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3)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4)房屋竣工材料;(5)证明不动产归属变更或转移的协议、判决、调解书、公证书等。
七、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土地和房屋登记审核结果公告内容
(1)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拟予登记的土地座落、面积;(3) 房屋建筑面积、建成年份、建筑结构等;(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5)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八、对土地初始登记公告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1)申请复查。
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结果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时,复查申请人应提交不动产登记复查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
(2)复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者及其有关不动产权益者提出的复查内容进行复查。
经复查无误的,予以登记;经复查确有差错的,更正后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