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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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法理学重点笔记(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一、法的本体(一) 法1、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表现为: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理学完整笔记

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
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法理学与刑法专业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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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完整)法理学笔记

未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义务
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权利义务分类
基本权利义务
根本法规定的
普通权利义务
普通法规定的
绝对权利义务
针对不特定对象,对世权利义务,物权
相对权利义务
针对特定对象,债权
权利分类
积极权利
需政府作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宪法中公民有物质帮助权。
消极权利
非经请求,政府不得干预。
自由
最高价值
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是用来保障我们的自由。
正义
公正、平等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不同位阶冲突
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
处同一位位阶的,考虑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以使得个人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表现在特定的、个别的案件中)
比例原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位阶适用
不同位阶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一切)、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位阶
全国性优先,特别法优先、后法优先、新法优先、实体法优先例、单行条例变通的(批准),依变通,特区法规则变通的,依变通(授权)。
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关联知识:法律、自治条例、司法解释等属于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不具有明文规则的法律效力(条文),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委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村规民约、外国法
当代中国
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理学 综合课第一轮复习笔记

人大法学笔记系列之——法理学第一章绪论 (4)第一节什么是法学 (4)第二节法理学在法律科学体系的地位 (4)第三节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5)第二章法的起源 (5)第一节社会.社会调整 (5)第二节原始社会解体国家产生 (6)第三节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6)第四节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6)第三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7)第一节法的概念、外部特征 (7)第二节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7)第三节法的物质制约性 (8)第四节法的内容形式及分类 (8)第四章法的职能和价值 (10)第一节法的职能作用(法的本质的外在外部表现) (10)第二节法的价值 (11)第三节法与利益正义自由秩序 (12)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法系 (13)第一节法制的概念构成 (13)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13)第三节奴隶制法封建法 (14)第三节资本主义法 (15)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6)第一节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16)第二节关于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8)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19)第一节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9)第二节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19)第三节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20)第四节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21)第八章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21)第一节法与社会主义民主 (21)第二节我国的政党制度(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2)第三节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 (22)第九章法与道德 (24)第一节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24)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 (24)第三节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25)第十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25)第一节法律意识的概念结构种类 (25)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 (26)第三节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和培养 (27)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治 (27)第一节概述 (27)第二节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28)第三节法治与市场经济 (28)第四节法治与社会主义文化 (29)第五节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29)第六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较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 (29)第十二章法律调整 (29)第一节概念 (29)第二节对象 (29)第三节方法 (29)第四节机制 (30)第一节概念 (30)第二节形式 (30)第三节基本原则 (30)第四节法的制定的阶段 (31)第五节立法程序 (31)第六节立法技术 (31)第十四章法的渊源 (31)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31)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31)第三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32)第十五章法律规范 (32)第一节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 (32)第二节法律规范的结构 (33)第三节法律规范的种类 (33)第十六章法的体系 (34)第一节概念 (34)第二节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 (34)第三节划分法的部门的根据 (34)第十七章法的实施 (34)第一节概念和基本形式 (34)第二节法的适用 (35)第三节仲裁 (35)第十八章法律解释 (35)第一节概念 (35)第二节分类 (35)第三节方法 (36)第四节类推适用 (36)第十九章法律关系 (36)第二节法律事实 (36)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什么是法学一.法学概念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理学完整笔记

第一讲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律与法学法律:法律制度,是指一种规则或规范;法学: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问或学科。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律现实)✓不仅研究法律制度本身;还研究与法律制度有关的社会生活。
✓不仅研究静态的法律制度;还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实现。
✓不仅研究现在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不仅研究中国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
(二)、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科学人文科学文学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社会科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二、法学体系定义: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法哲学)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法律制度史(法制史)宪法学法学民法学国内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应用法学经济法学(部门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外国法学(外国的部门法学)三、法理学(一)定义: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各个部门法研究对象是“一般法”古今中外的法——1——2.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法中的根本问题和普遍问题。
☐法是什么?☐法是怎么产生的?☐法的作用是什么?☐法是如何运行的?☐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会不会消亡?3.法学的方法论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不同的研究方法决定着不同的法学思想。
因此,方法本身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PS.思考题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法理学有什么用?如何学习法理学?(二)、法理学的内容体系——2——第二讲法的概念与本质一、法、律与法律(一)、法的繁体字及其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ì)(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也,从去。
(二)、法与律●《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的相李悝(kuī)制定。
●商鞅变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此后: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分别用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来管理自己的国家。
研究生一年级法理学经典笔记

法理学复习整理:法理学总目录:第一章法理学及其原理。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三章法的要素。
第四章法的渊源。
第五章法的效力。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法律关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法治国家。
第十章法与道德。
一.法学的概念。
二.。
三.法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
(纵向与横向)2.3.四.法学体系。
又称法学知识体系,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
会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
4.法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
(二)法理学的分类:第二节法理学的概念和地位一.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法理是指法律的道理、原理,即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道理,法律长变化但理不长变,抓住了理就抓住了事物的对法律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有然,要看到和把握法律背后的深层次的原理。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1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法理学的原理1.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识其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
例如对知识产权制度哲学基础的认识,及其利用人权理论对其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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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法理学研究》课外阅读书目一、著作类1,张文显著:《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2,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夏勇著:《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4,[英]哈特(1907-1999)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美]庞德(1870-1964)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7,[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新版本)。
9,[美]罗尔斯(1921-2002)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英]丹宁勋爵(1899-1999)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未来》、《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正当程序》、《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二、期刊类《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第一讲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西方学者的观点1,研究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是)--实证主义法学派2,研究亘古不变的理想法和正义法(应当)--自然法学派3,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社会效果(效果)--社会法学派4,研究法的事实、价值与效果(综合)--统一法学派或综合法学派(二)中国学者的观点1,国家和法律2,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阶级性为其核心)3,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三)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1,从法的部门的角度看2,从法的运行角度来看3,从法的调整对象与方式看二、法学的分科1,从法的部门分,有一个法的部门就有一个部门法学。
2,从法的运行角度分,有立法学、法实施学(法施行学)。
法实施学包括:行政(执)法学、司法学、法律监督学。
3,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法心理学等。
应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
三、法学的性质恩格斯:法学产生的两个前提1,法学既是实践性的又是理论性很强的学科;2,法学是独立的,但它又不是自给自足的学科;与哲学的关系与政治学的关系与经济学的关系与社会学的关系与伦理学的关系3,法学是关于秩序的科学,但又以正义为最终目标;4,法学从根本上讲是人学。
法学应该是体现人类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的理性把握和反思之学,是人类对于自身存在价值的探索与追问之学。
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以名称的转换为例)1,《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50年代到80年代初)2,《法学基础理论》(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3,《法理学》(1994年教育部组织的国家统编教材)其中也出现过《法学原理》(李放、王哲)、《法的一般理论》(张文显主编)、《法理学》(万斌)等不同的名称。
(二)什么是法理学?简单地说,法理就是法的道理,如正义、公平、强制等,构成法的原理性、知识性的东西就是法理学,它往往不是关于法的具体“知识”,而是关于法的“思想”。
法理学既是统一的、又是不统一的,是地方性法理学和一般法理学的统一。
如:欧洲大陆法理学是欧洲政治理性哲学的表现,是系统的、思辩的和形而上的,它是法学教授们的创造,强调立法和法的理念,一般不关心司法。
英美法理学是经验哲学的表现,它更多的是法官的创造,强调司法的理念,是以法官主体活动为核心展开的对法的讨论。
法律是什么?耶鲁法学院拱门上方镌刻的两句话直抒其意:“法律是活的生命体,而不是不变的法典”;“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前一句话是耶鲁法学院教授科宾(Corbin)建议写上的;后一句话则是法官霍姆斯的语录。
(三)法理学的对象和范围法理学要关注法的外在方面,即关于(about)法的问题,还要关注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of)问题。
法理学的对象:一般法。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二是指全部的法律现实,即所有的法的部门和法的运行环节。
法理学的范围:法的必然性--法的历史与文化;法的应然性--法的本体与价值;法的实然性--法的运行与操作(四)法理学的价值1,培养和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价值取向:关注事物的法的方面;推理方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基本范畴:法言法语2,具有高度的学理价值:有利于部门法的学习,并且部门法上的成就只有体现到法理高度才是属于法学的。
3,具有法律实践的功能价值:能指导法律的具体运用。
4,有利于培养一个合格的公民: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责任观念、宽容精神、法治信仰等。
五、法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说:划分社会的进步,不是看生产什么产品,而是看用什么方法来生产。
同样,学术研究的进步也不是看研究什么问题,而是看用什么方法来研究。
(一)方法与方法论:方法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
把某一领域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就是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包括两个层次或方面: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运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三)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
它派生了几个方法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四)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价值位阶)实证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语渊、语境;核心和边缘);社会调查方法;比较方法;逻辑的方法。
第二讲权利和义务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1,利益--负担利益的分析:利益本体(需要及其层次)利益的性质:物质、精神利益的主体:个体、集体、公共、国家、社会2,自由--约束3,可能--必要对权利与义务的定义应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进行思考: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利益的一种能动的手段。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及意义1,应有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与现实权利义务2,基本权利义务与具体权利义务(邱满囤案、秋菊打官司案)3,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烟灰缸案、李小姐诉美国通用公司案)4,第一性权利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义务(亲吻权案)三、权利的冲突(一)定义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
(二)权利冲突的原因与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内容不确定、法律规则相冲突、公共机构重叠设置或授权不明等。
权利冲突的实质应当归结为利益的冲突。
(三)解决权利冲突的一个理论前提:正确理解权利的限度和相对性梁彗星教授通过回顾20世纪以来的立法和判例学说,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
所谓内部限制,以德国威玛宪法第153条(“所有权为义务,其使用应同时为公共福利之役务”)规定的所有权负有义务为开端,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
所谓外部限制,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权。
对权利的限制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对权利内容的限制,二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对权利内容的限制,指的是权利的界限或范围问题。
从宏观上看,权利界限的决定因素无疑是经济因素,其他如政治的、文化的、宗教的因素只是权利范围大小的影响因素。
从微观上看,不同人的权利也受到不同的限制。
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中,妇女权利受到的限制远比男子为多。
密尔甚至认为,不同职业的人在不同场合其权利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第一,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二,不得侵害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第三,受权利人自身能力的限制;第四,受一定的社会的经济和文化条件的限制。
(四)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科斯定理: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配置,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产值最大化或避免最大的伤害。
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将产生不同的社会总产值。
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第一,在涉及财产权利的冲突上,坚持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实现社会正义;第二,在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保护人身权利。
第三,在人身权与人身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考虑个案带来的整体社会效应。
四、权利义务的关系1,经典话语的分析2,四种基本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上的主辅关系3,关于法的本位的认识:权利义务统一论义务重心论权利本位论五、人权基本理论1,当代中国人权研究的进路(1)法理学的研究进路;(2)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与诉讼法学等公法进路;(3)民商法学与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等私法与社会法进路;(4)国际法学进路。
2,人权的概念: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它是一种应有权利。
其性质是一种道德意义的权利。
其主体有个体、集体、国家、全人类。
与公民权的不同。
3,人权的主要内容:生存权--首要人权政治权利与自由--核心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基础与保障4,几个问题的探讨(1)关于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2)关于人权与主权(3)关于生存权优先还是自由权优先5,人权的法律保护:人权与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就只能停留于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人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其次表现为国际法的保护。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人权与国内法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保护人权是法的重要内容和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是确认与保障人权实现的有力工具。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已形成一个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种人权法律文件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并在不断完善。
国际人权法大体包括四类:第一,人权宪章类。
主要包括《联合国宪章》中的有关人权的条款、《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