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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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一、政策法规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经全国人大通过的?2001年12月29日。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2002年9月1日。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是哪位领导人讲的?邓小平。

5.哪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有几章几条?共有7章47条。

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国家现行生育政策的出发点是什么?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并兼顾群众的眼前利益与现实利益出发,为增进家庭文明幸福,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8.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实行什么义务?计划生育。

9.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10.如何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

11.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于2001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经过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来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的内容。

第一步: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保护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和民族尊严。

2.坚持计划生育,加强生育政策宣传,推广科学落实生育计划,减轻家庭生育负担。

3.发展适宜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第二步:个人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1.夫妻共同决定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2.未婚青年有自愿结婚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应遵守计划生育规定。

3.独生子女有接受优质教育、医疗保健等权利,也须遵守计划生育规定。

第三步:计划生育措施为了实现有效的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多项措施:1.实行严格的生育计划,限制夫妻生育的数量。

未婚青年应在结婚后尽快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

2.开展晚婚晚育政策,鼓励适度晚婚晚育,提高生活水平。

3.建立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推广生殖健康知识和技能,提供生育咨询和服务,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和宣传。

第四步:惩罚措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个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给予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等处罚。

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了以上处罚,还可能被撤销许可证、关闭或取缔。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范了个人和家庭的计划生育,维护了国家的人口平衡和发展。

我们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从各自做起,为我国人口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口和计生育工作情况汇报5篇

人口和计生育工作情况汇报5篇

人口和计生育工作情况汇报5篇第1篇示例:我国人口众多,且一直处于增长状态。

人口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人口问题,我国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

下面将针对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我国目前的人口总量已经超过了13亿,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这给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随着人口不断增长,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环境的压力也在逐渐加大。

控制人口数量,保持人口良好的增长速度,是我国人口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1970年代初开始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通过限制每对夫妇生育的子女数量,我国成功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避免了人口过快增长所带来的各种问题。

我国也通过计划生育政策,提高了人口素质,减少了贫困人口的数量,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近年来,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在全面实行全面两孩政策的背景下,我国的生育率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

这表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

我国还注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群众传达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全力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除了计划生育政策外,我国还大力推动了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工作。

通过改善生育政策、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等措施,我国正在逐步实现人口结构的优化,实现了城乡人口平衡发展,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口基础。

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是也要意识到,我国仍然面临着人口老龄化、人口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人口政策的调整和优化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人口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将继续坚持人口政策的基本国策,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推动人口问题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更大的力量。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四十七条。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基本国策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生育服务和健康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文化和经济手段,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人口控制与调控第七条国家制定人口控制与调控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调节人口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国家加强人口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人口规划和产假、育龄女性就业政策的结合。

第九条国家支持并鼓励晚婚、晚育,保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十条国家开展全面二孩政策,支持夫妻自愿选择再生育一个孩子,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人口控制与调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国家重视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制,提供生育服务、保健服务和儿童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监督,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儿童福利和教育问题,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章社会参与与支持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全社会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国家推动科学研究,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技含量与水平,促进科技与计划生育的深度融合。

2024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4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4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文明、依法、适度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五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公民生育子女应当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的生育政策,合理规划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六条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公民在生育前应当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

第七条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九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出生缺陷干预等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和湖南省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二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奖励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2024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详细内容,旨在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明确的生育政策指导和法律责任依据,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于2002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一项法律,该法作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基础,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家庭计划生育服务等。

以下是对该法的详细解读。

第一步:该法的立法背景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早在1953年就提出了“节育合理安排生育”的口号。

随着我国人口的急剧增长,计划生育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在2002年颁布实施。

第二步:该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了三点基本原则:(1)计划生育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2)国家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开展普及控制生育知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3)社会各方面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计划生育家庭、晚婚、晚育和小家庭制度第三步:该法规定的政策措施(1)实行夫妻双方共同计划生育制度,不得进行超生(2)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庭,鼓励实施一孩制,一定要控制超生(3)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操作、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等服务(4)对于独生子女家庭,鼓励实行二孩制,并提供相关优惠政策第四步:该法规定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该法规定了社会各方面、家庭、单位等各方面要承担的责任:(1)家庭应当树立计划生育观念,互相协调,计划生育(2)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及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3)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为群众提供周到、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4)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步:该法的意义和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政策方向和基本原则,为我国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缓解了我国人口资源压力,稳定了社会环境。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2篇)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2篇)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一、人口状况2024年,我国人口总量达到14亿人,实现了人口总量的稳定增长。

与此同时,人口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剧。

1. 人口总量的增长经过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人口总量增速逐渐趋缓。

2024年,我国人口总量增长率为1.2%,与去年相比有所下降。

这一数据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低生育水平阶段,人口总量逐渐趋于稳定。

2. 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民的寿命得到了显著延长。

2024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了30%,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剧。

这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计划生育工作1. 政策调整在人口总量稳定的基础上,我国对于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2024年,我国放宽了单独二孩政策,允许夫妻可以自主选择生育二孩。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提高人口出生率,缓解老龄化趋势的压力。

2. 强化宣传教育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2024年,我国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

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引导农村人口理性生育。

3. 健全服务体系为了更好地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健全了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2024年,在各级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点,提供了全面的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咨询、检查、手术等方面的服务,为群众提供了便利的生育选择。

4. 加强监管与执法为更好地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2024年,我国加强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管与执法。

各级政府加强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在2024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我国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1. 人口老龄化压力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给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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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
【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名录】
主任:石燕杰(女 4月离任)
张文峻(女 4月任职)
副主任:赵萍
高华
纪检组长:格日乐图(蒙古族)
【概况】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最早成立于1974年,原名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局。

1979年,经盟行署批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改为常设机构。

内设办公室、宣传法规科、科学技术科、规划统计科、流动人口管理科、计划生育协会等6个科室,核定编制24人,其中公务员编制15人,工勤编制3人,专项事业编制4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22人。

下设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核定编制12人,实有12人)、避孕药具管理站(核定编制8人,实有8人)、干部培训中心(核定编制4人,实有4人)等3个科级建制二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订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负责制订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负责制订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订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编制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人口计划生育数据】截至2008年9月底,全市总人口为1997903人,比2007年同期增加72857人,增幅为3.78%,流动人口540225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7%,本期出生人数为19317人,出生率为9.85‰,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4.48,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5.68 %,婚育龄妇女426497人,比2007年同期增加7526人,增幅为1.80%,综合节育率为92.41%。

【责任落实】2008年,市计生委层层落实签订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采取日常监控、
专项检查和年末考核评比等多种方式,保证全市党政主要领导、人口计生部门、相关部门3个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

实行工作创新激励机制,对各旗区工作成绩突出或工作中具有推广价值的创新项目,在目标责任制中给予加分和加大资金投入的双重奖励。

【奖励扶助】2008年,国家、自治区投入49万元,用于实施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惠及全市666名奖励扶助对象和71名特扶对象。

自治区、市、旗三级投入1800多万元,用于兑现相关奖励政策,惠及全市农村牧区33650户独生子女父母、411户双女结扎户、748户政策内二孩结扎户。

市政府投入200万元,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

市人口计生委筹措近10万元资金,为杭锦旗黄河溃堤受灾的农村牧区双女结扎户和奖励扶助户进行特别救助。

春节前夕,为100多户生活困难的计生家庭每户发放1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东胜区、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和准格尔旗实行了不同形式的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上大学救助制度,累计投入178.15万元,资助了670名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学费。

【卫生服务】2008年,全市新建1座旗级计生技术服务大楼,6个苏木乡镇中心服务站和5个社区服务室,扩建7个苏木乡镇中心服务站,新增18辆苏木乡镇流动服务车。

旗乡两级计生服务机构新招聘各类技术人员40名,选派25名技术人员到市中心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参加业务进修。

争取13个中央新增服务站国债建设项目,争取国债项目资金310万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120万元。

投入100万元,在东胜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试点工作。

投入150万元,为2个旗区服务站配备了彩超,为64个苏木(乡、镇、街道)计生办更新了电脑,为部分中心服务站更新B超等设备。

全市“四术”量为21930例,累计为3800多对新婚夫妇实施了免费婚检,为60000多名育龄妇女进行了免费体检,为6321名已婚育龄妇女发放叶酸、福施福。

【宣传教育】 2008年,市党校、市人口计生委联合成立鄂尔多斯市人口理论培训基地,2008年,培训400多人。

围绕新农村(牧区)、新家庭建设计划,建设了准格尔旗人口文化园、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五股地村人口文化大院等一批新型人口文化宣传阵地。

制作发放印有新型生育文化内容的雨伞、台历、环保购物袋、围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及宣传册16万份。

借助“三下乡”、“法制宣传日”、“世界人口日”等时机,累计举办15场大型文艺演出。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流入地为主的流动人口目标管理双向考核体制得到全面推行和进一步完善,各旗区由政法委牵头的流动人口协作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积极开展“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示范社区”活动,全市新建了7个示范社区。

流动人口最多的东胜区,投入200万元在东胜汽车站建立了集计生、公安、民政、就业等部门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

【依法行政】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健立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开通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在机关网站开设了“阳光计生”举报信箱,进一步方便群众咨询、投诉、监督。

组织开展以“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为主的行风评议“双评活动”,积极参与市行风热线栏目制作,推进人口计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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