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办法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建立新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现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1、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省、市、县建立和完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三个层次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后,根据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企业领导人员与现行行政干部管理体制相分离,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做法,实行按产权关系管理。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结合,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
省、市、县党委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依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兼任,其中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3、实行交叉任职,建立分层管理制度。
根据中发〔*〕4号文件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
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
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按照决策层和执行层分离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改变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的做法,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确保董事长对总经理、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提名权。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第二章职数与任期第四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职责,规范运作。
第五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第六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
第七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一般在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中产生(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可内部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八条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三至七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成员若干人,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至二人。
国企老板员工管理制度

国企老板员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企老板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国企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实现员工与国企老板之间的和谐合作,确保国企的正常运转。
2.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益。
3.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团队合作精神。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企老板对员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
四、员工招聘1.国企老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企规定,招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员工。
2.招聘条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3.招聘程序应当规范、公正,遵循程序化和制度化原则。
五、员工培训1.国企老板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持续的技能培训。
2.员工培训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3.员工培训内容应当与国企的发展需求相适应,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员工考核1.国企老板应当建立科学、公正的员工考核制度,倡导以绩效为导向的工作理念。
2.员工考核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员工考核结果应当公正、透明,不得涉及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因素。
七、员工奖惩1.国企老板应当建立奖惩并重的激励机制,对员工的突出表现和优秀成绩进行及时奖励。
2.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国企老板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
3.奖惩应当依据员工的具体表现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评定,不得随意武断。
八、员工权益保障1.国企老板应当严格落实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2.国企老板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社保、医疗、住房等。
3.国企老板应当重视员工的心理健康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氛围。
九、员工沟通交流1.国企老板应当倡导员工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2.国企老板应当为员工提供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包括会议、培训、咨询、建议箱等。
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领导人员是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任的本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业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分公司正副职负责人,并包含以上单位的内设三级机构正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管辖的领导人员分为二级经理和三级经理两类。
其中:(1) 二级经理是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任的职能管理部门的正副总经理、工会副主席、业务管理中心的正副总经理、下属分公司的正副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参照二级经理副职进行管理.(2)三级经理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任的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业务管理中心及内设三级机构正副职经理。
三级机构经理助理参照三级经理副职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管理层成员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其管理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党管领导人员的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统一领导,分级授权管理的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
(五)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章管理体制及权限第五条领导人员任免(一)二级经理的任免及变动由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其中,公司纪检监察、内审、财务、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在公司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手续.(二)区公司三级经理任免由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和任免;分公司三级经理任免由分公司参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任免,并将任免结果报备人力资源部。
(三)各单位工会机构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选举前,各单位应将候选人名单报公司工会、公司党组审查同意;正式选举后,报公司工会、公司党组审批,并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模版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备案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公司总经理、经理层副职、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属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
其他干部的任职备案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条备案管理分为任前备案请示和任后备案报告。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人员的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要进行任前备案请示:(一)二级公司:总经理、经理层副职、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
(二)三级公司: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党委(总支) 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五条任前备案请示管理程序:(一)各二级公司就任前备案请示的人员任免调整意见及人选情况,在上会集中讨论前,需与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主管领导及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进行沟通。
(二)各二级公司对拟任人选上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以公司或党委(总支)文件方式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送任免备案请示,并附拟任免人员《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各一份。
(三)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收到文件后,按程序审核。
二级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领导的备案请示,在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上进行通报研究;三级公司领导的备案请示,通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四)二级公司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人员的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要进行任后备案报告:(一)二级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
(二)三级企业:除需进行任前备案请示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任后备案报告管理程序:二级公司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后,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送任免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各一份。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二、三级企业应及时将第二条所列人员所获省部级以上重大奖励情况,所受重大处分及处分撤销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
企业领导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企业领导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领导管理,规范企业领导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领导层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企业领导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四条企业领导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员工培训和激励,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促进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章领导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企业领导机构应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范围设立,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企业领导应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应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任。
第七条企业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负责。
第八条企业领导应遵守决策程序,重大决策应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领导审批。
第三章领导行为规范第九条企业领导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条企业领导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应加强沟通协作,注重团队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团结和谐。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领导应接受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接受审计、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制定,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领导层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负责解释。
企业领导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旨在为企业领导提供一套行为规范和责任准则,以引导企业领导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适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职工董事除外,下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所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以下简称三总师);未改制企业的局长、副局长、安监局长、三总师;所属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及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业的正副职领导。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五、组织选用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六、民主集中制;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八、分层分类,动态管理。
第二章任职事宜第四条集团公司通过受托主体对企业进行管理。
设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是受托主体。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是受托主体。
受托主体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全责。
第五条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按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上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企业党委、纪委和工会领导人员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与受托主体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集团公司确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规定和批准的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职数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含同级副职)3—5人;企业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职数为7—9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1—3人(可由同级副职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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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第二章职数与任期第四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职责,规范运作。
第五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六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
第七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一般在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中产生(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可内部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八条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三至七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成员若干人,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至二人。
第九条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
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般不设专职党组织领导成员。
设董事会企业的党员董事长一般兼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经理层中除总经理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可单设,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董事会任期。
监事会任期每届三年。
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三年。
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应同步进行。
董事会换届后,经理层应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制度,建立健全工会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十三条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品行良好,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能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有较好的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七)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或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十)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四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五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
禁入事项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选拔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提出动议;(二)民主推荐;(三)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四)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六)讨论决定;(七)任前公示;(八)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测试;(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考察人选情况;(六)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八)讨论决定;(九)任前公示;(十)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数、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民主推荐;(四)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五)根据推荐和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六)组织考察;(七)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九)讨论决定;(十)任前公示;(十一)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通过组织选拔方式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章考察任免第二十一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按以下管理权限进行考察任免:(一)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直接管理。
市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市委研究决定,并按《公司法》、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其中拟提任人选的考察,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党委参与。
(二)市属国有企业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
拟任人选由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提出,报市国资委党委审核同意后任免,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新提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没有影响任职情况的,办理任职手续。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以领导和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创业创新、科学发展的实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
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市国资委与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年度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以及年度考绩所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任期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综合情况,突出考核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及绩效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为主组织实施。
干部考核评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实施准备。
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民主测评。
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
参加人员范围可参照组织选拔中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三)个别谈话。
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分管领导,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独资、控股企业正职,分管部门、企业的领导人员,其他需参加的人员。
在个别谈话过程中,也可采取发放评价意见表、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民意调查、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提出考核评价结果建议。
(五)考核评价结果经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反馈。
年度考核评价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管理监督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结合的年薪制。
企业领导人员除年薪制规定的收入外,不得再享受所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
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机制。
第三十五条规范企业领导人员持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
新提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持有下属企业股份的,应在退出所持有的股份后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十六条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坚持实行企务公开。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